億安科技股票案前後
A. 億安丑聞是怎麼回事啊
呵呵,看到樓主這樣的我有的時候也有見倒過.真是悲劇.現在很多平台都有這個現象.你仔細想想呢,大一點的支付平台一天能有幾萬的交易量,而一些小的支付平台就兩三千這樣的.兩三千塊錢的交易量,拿中間的傭金能賺倒多少錢.人家還一個人開著最起碼3個Q,一個客服.一個技術.一個財務.呵呵,人家也是賺點錢挺辛苦的呢.所以我只能對你說的是,以後盡量找一些比較大的平台使用.這樣的話服務方面會好的多.我自己也是開F的.我也在用支付平台,那麼我在這里我就不給樓主推薦什麼支付平台之類的.免的一會人家又會說我是托.我跟樓主說這么多.純屬出於好心的提醒,因為我以前剛剛開F的時候也是這樣子.找不到好的平台.總的來說一句話,做事選自己用的還是看自己的眼光.你說的那個平台我剛才去網路找了一下.我覺得不怎麼樣.因為那個平台只支持傳奇和傳世.如果一個平台做大的話要支持各種游戲.在自己的平台上添加各種游戲是需要錢的.而且還挺貴的,所以呢.樓主用的那個平台我敢斷定是一個人開的,還有他留的是手機號出了事卡一扔,你總不能沖過去咬他吧?對不對.說了這么多了.望採納.呵呵.
現在游戲產業發達,選擇一個平台一定要小心謹慎,環球支付平台是目前規模較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它集成了網銀,支付寶,財付通,簡訊,游戲點卡,手機充值卡等29種支付渠道,極大的方便了在網上購買虛擬物品的人群,更方便了游戲運營商實現24小時無需要人看管,支付快捷,方便,支付完成後即可領取虛擬財產.環球支付平台在國內支付行業的影響力.必然掀起商家們對品牌價值的追逐.環球支付平台總公司在運營商,金融業的優勢,直接與各大集團簽訂合作協議,剔除一切中間渠道,直接讓利給商家.卡類傭金居全國第一!
樓主正好我也在用環球支付平台,你可以去參考一下,環球支付平台傭金全國最高的,客服服務態度也好,感覺比你說的那個183那個拉擠平台正規多了!
{Now}
B. 想知道關於當年億安科技操盤手李彪的個人簡介·具體事跡等.
李彪確實有才,也狂妄不羈,英年早逝,說起來天妒英才,實則因果不虛,操縱多隻股票,害得多少人千家盪產啊,最後備受癌症折磨,家人埋怨,死後去往惡道,值得嗎?望後來者,以之為鑒,心懷善念,敬畏因果。
C. 成立上市公司擔任董監有什麼好處
成立上市公司擔任董監有什麼好處
擔任董監高的好處是第一:薪資待遇,第二:有一個很好的鍛煉機會。
一、董監高的基本義務
1、忠實義務:履行職責時必須從公司最大利益出發,不得使自己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的148條和149條】
2、勤勉義務:必須是合理地相信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並盡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監高各司其職,真正發揮自己的作用,保證公司正常執行,利益不受損害。比如:
1)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並確保每年不少於10天時間進行現場檢查。
2)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並向交易所報告:(1)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2)任職期內連續12個月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超過其間董事會總次數的二分之一。
3、股份鎖定義務: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職期間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證券法: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進一步規范中小板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3)其他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讓股份的股東需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控股股東在定期報告公告前15日內、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以及對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籌劃期間直至依法對外公告完成或終止後2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股票;創業板最近六個月內通過增資擴股而新增加股東,需遵守一年加50%的鎖定規則;普通股東需要鎖定一年。
4、短線交易禁止義務: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5、資訊披露義務:義務責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為基準,不以是不是有過錯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為免責理由,除非你已經表明異議或者進行了舉報。
1)上市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2)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稽核並提出書面稽核意見。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准確、完整。
4)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檔案、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董監高的基本責任
1、刑事責任: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刑法第158條)、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欺詐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60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9條)、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罪(新增未按規定披露資訊罪)(刑法第161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增加侵佔上市公司利益的內容)、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罪(刑法第180條)、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刑法第182條)、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罪(刑法第162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競業經營罪,刑法第165條)。另外,刑法修正案(七)還對證券期貨的內幕交易、以及其他有關行為進行了約定。
*ST深泰:涉嫌抽逃資本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02年9月20日,*ST深泰、深圳市新產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鵬投資有限公司三方在深圳設立深圳市中委農業投資有限公司。1億元出資中,*ST深泰出資4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新產業公司、昊鵬公司各以3000萬元出資占注冊資本的30%。因涉嫌抽逃中委公司的注冊資金,*ST深泰前任董事長王迎於2008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行政責任: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行政處罰、市場禁入【3-5年;5-10年以及終身禁入】等。
3、民事責任:主要就是賠償責任。
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歸入義務、損害賠償權;違反保密義務等;違反注意義務的民事責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如果董監高違反了以上的基本責任,就會構成違法違規行為,基本的情況主要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違規信披、違規買賣證券等。值得一提的是,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損害是永恆且頭疼的問題,在中國職業經理人制度並不發達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也會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這一點在民營企業尤其常見。因此,很多情況下董監高的違規行為也就是大股東的違規行為,且這樣的違規行為有時候對公司的傷害可能就是滅頂的。
一、內幕交易:內幕資訊和內幕資訊知情人;證券法第74、75以及76條的規定。
1、華芳紡織:引狼入室
2007年6月,張萍成為華芳紡織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隨後還成為該公司董秘。實際上,張萍還是上海金臣紡織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這一重要事實,卻被此人刻意隱瞞。
2007年2月,華芳紡織披露擬向大股東華芳集團定向增發,收購華芳夏津棉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和華芳夏津紡織有限公司100%股權。6月,該議案通過了證監會稽核。定向增發的利好,加上大牛市的來臨,成為助推華芳紡織大漲的動力。從2007年1月開始,該股便啟動了一輪大行情,從2.5元附近一直飆漲到2007年5月份的13.74元,漲幅逾5倍。實際上,在此之前,張萍便開始暗暗潛伏。從2006年底開始,上海金臣以253.04萬股的持股量成為華芳紡織第一大流通股東,到2007年中期,該公司還持有117.88萬股,隨後便從股東榜消失的無影無蹤。上海金臣精準抄底和逃頂的功夫令人嘆服,而其實際控制人張萍的賬戶想必不會做得比這差。
2009年7月,張萍開始「急流勇退」。華芳紡織人士告訴記者,張萍向公司董事會遞交了書面辭呈,表示因個人原因請求辭去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中國證監會23日通報,經行政調查發現,張萍作為華芳紡織的董事,參與華芳紡織2007年定向增發工作。在定向增發方案公布前,張萍通過其本人賬戶,同時操作上海金臣賬戶大量買賣華芳紡織股票,獲利巨大,涉嫌構成《刑法》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
2、ST黃海:偷雞不成
2007年8月10日,趙建廣開始通過朋友王某的賬戶,分次買入自己擔任總經理的上市公司ST黃海的股票。隨後兩個月,他分次買入ST黃海共計31.92萬股股票,累計成交額2860萬元。趙建廣本以為,藉助他手頭掌握的內幕資訊,能在股市中狠狠地撈上一筆。在此前的2005年2月,ST黃海接受了中國化工集團重組。重組之前,中國化工集團與青島市 *** 簽訂了一份戰略合作協議書,約定在重組之後,青島市 *** 繼續支援ST黃海的改革和發展。由於ST黃海在2005財年和2006財年連續虧損,為避免在2007財年再度虧損而遭摘牌,公司於當年5月向青島市 *** 求救——其中包括免除一筆青島市財政局代為償還的亞洲銀行開發專案的1億多元債務。
2007年7月10日,趙建廣作為ST黃海的董事、總經理,參加了公司召開的免除債務的專題會議,並在其後參與了公司就該事項與青島市財政局、國資委之間的多次溝通,還出席了青島市 *** 組織的財政局、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協調會。趙建廣認為,如果青島市 *** 最終能免除公司的這筆債務,對公司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利好。於是,從2007年8月10日起,趙建廣開始了大規模建倉ST黃海股票的過程,一直到10月11日最後一筆交易完成,共買入ST黃海股票31.92萬股。11月5日,青島市財政局發文,同意免除青島市財政局代為償還的1億多元債務。
然而,想像中的「利好」並沒能拉升ST黃海的股價。2007年10月,也就是趙建廣最後一次購買ST黃海股票之時,上證綜指也攀升到6124點的歷史高位。隨後,在大盤大跌的背景下,ST黃海也難獨善其身,3個月的時間里股價累計下跌近15%。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從2008年1月24日開始,趙建廣花了4個多月的時間,將賬戶中的ST黃海股票全部賣出,累計虧損35萬元。
二、操縱市場:典型的三種形式;證券法的規定
1、中核鈦白:操縱市場的教科書般案例
劉延澤和程文水是北京嘉利九龍商城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嘉利)的實際控制人,北京嘉利是中核鈦白的第二大股東。2008年8月8日,北京嘉利持有的中核鈦白限售股3920.8萬股到期解禁,並開始上市流通。然而,時運不濟的北京嘉利沒有其他「小非」一樣的好運氣,中核鈦白上市以來股價一路下跌,在其限售股解禁當天,便遭遇滬深兩市股指超過4%的大跌,中核鈦白的股價也隨之下跌了7.38%。面對A股市場的由牛轉熊,以及由美國次貸危機影響的深不見底,劉延澤和程文水決定,即使是賠錢,也要盡快把手裡的股票賣掉。隨著這個決定的做出,一個更加「巨集偉」的計劃也醞釀形成,並在第一時間開始付諸行動。
在北京嘉利以外,劉延澤和程文水開始通過各種渠道大量設立殼公司,包括天津聯盛、西安浩拓、甘肅新秦隴和海南太昊在內的4家公司。同時,通過借營業執照辦理證券賬戶等方式,劉延澤和程文水又將河北夏成龍公司招致麾下,成為名副其實的「影子公司」。通過在上述6家公司之間大規模的資金往來,劉延澤和程文水牢牢地掌握了實際控制權,為玩起了對倒。
統計顯示,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間,天津聯盛合計賣出中核鈦白900萬股;河北夏成龍合計賣出中核鈦白870萬股;西安浩拓合計買入中核鈦白260萬股,合計賣出1132萬股;甘肅新秦隴合計買入中核鈦白450餘萬股,合計賣出近300股。截至10月9日,甘肅新秦隴手中持有的中核鈦白股票全部賣出。截至9月19日,海南太昊合計買入中核鈦白583餘萬股,並全部賣出。
劉延澤和程文水密謀的出逃計劃大致為:北京嘉利先通過大宗交易市場將所持股票轉讓給關聯公司,然後關聯機構通過大量申報、頻繁撤單、約定交易等方式進行連續買賣和相互對倒,對股價實施操縱,使其維持成交價格、人為製造活躍的交易氣氛,影響交易量,從而最終順利將股票賣出。
按照《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劉延澤和程文水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對於操縱證券市場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證監會對程文水開出了300萬元的上限罰單,而劉延澤則被處以200萬元的罰款,同時對兩人做出市場禁入的處罰。據了解,這是監管部門對「小非」通過市場操縱進行違規減持開出的首張罰單。
2、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
1999年5月,廣東億安科技發展控股公司受讓了深圳市商貿投資控股公司26.11%的股權,進駐深錦興。此後,深錦興開始了資產大重組,公司此前的經營業務——進出口貿易等被悉數置換,取而代之的是網路通訊、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公司名稱也在1999年8月由「深錦興」變為「億安科技」。
從1998年8月起,億安科技的股價從5.6元,最高上漲至2000年2月的126.31元,尤其是從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短短的70個交易日中,億安科技由26.01元幾乎不停歇地上漲到了126.31元,漲幅達486%。在2月15日那天,億安科技突破百元大關,成為自1992年滬深股票實施拆細後首隻市價超過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震動,曾被稱為「股市第一股」。
2001年1月10日證監會宣布,正在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票案。當天,億安科技股票以42.6元跌停開盤,此後逐級下跌,最低曾達到8.52元。
3、張建雄:「深版周建明」青出於藍
在張建雄之前,浙江人周建明是我國證券市場首例以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操縱市場案的伏法者。居於深圳的張建雄,可謂「深版周建明」了。
對比兩案可以發現,張建雄雖操縱手法與周建明一致,但在操縱時間、操縱力度和獲利數額上,顯然比周建明有過之而無不及。
周建明案,系11個月內操縱15隻股票,核心作案時間3個小時左右,獲利176萬元;張建雄案,則僅在兩個交易日內操作一隻股票,核心作案時間469秒,獲利134萬元,更加短平快,為禍更巨。
「委託的時候,我都會以稍低於揭示價的委託價去委託申報,這樣自己就可以根據盤面量價的變化有時間來撤單,而不會被成交。」張建雄在詢問筆錄中有上述表示。
結合其所作所為,這段闡釋並不難理解:
建倉——2008年7月3日11時07分22秒至32秒,張以當時ST源葯的跌停價4.91元買入180萬股股票。
拉抬——11時15分33秒,張以4.99元、申買檔位的第3檔掛單69萬股,其時成交價為5.03元,尚未成交買單213萬股。2分18秒後,張撤銷委託申報。
11時18分10秒,張以5.1元、申買檔位第4檔掛單36萬股,其時成交價5.13元,未成交買單225萬股。4分35秒後撤銷申報。
11時19分16秒,以5.14元、申買檔位第3檔掛單60萬股,其時成交價5.17元,未成交買單270萬股。3分23秒後撤單。
上述4分鍾內,張不斷掛出大單,給人以買單洶涌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資者跟進,造成股價的不斷上漲,而根據不斷上漲的股價,張再繼續掛出大單,如此往復。
然而好戲還在下午。
13時開盤後,張在13時01分50秒、13時02分50秒和13時03分48秒,先後以5.34元、5.38元和5.43元的當日漲停價掛出60萬股、90萬股和99萬股的大單,其時該股的跟風買入者不斷增多,成交量也開始放大,三筆單子掛出時的未成交買單分別為346萬股、468萬股和591萬股,張也「根據盤面量價的變化」加快了撤單速度,三筆單子的駐留時間縮短為21秒、34秒和23秒。
至此,通過頻繁申報和撤銷,通過其他投資者的跟風買入,股價被成功地推到漲停板。
此後的表演就更加具有諷刺意味了,為了做出巨量買單封死漲停的表象,張先後9次在漲停價上掛單共計798萬股,當然,這9單他沒有撤銷,因為事實上已不可能成交。
4、汪建中案:灰色地帶的搶帽子行為
2008年8月,汪建中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這個在尚不成熟的中國股市屢有發生的違法行為。隨即,他又成為因「黑嘴」而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的第一人。在作出行政處罰後,汪建中的鉅額財產賬戶被凍結。此前,證監會在處罰涉嫌操縱證券市場人員時,由於並不立即凍結其賬戶,罰沒效果並不理想。
據悉,北京市檢二分院原批准對汪建中附條件逮捕,即在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時,因證據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偵查機關完善取證而批準的逮捕;若經過進一步偵查無法滿足起訴條件,檢察機關可撤銷附條件的逮捕決定。據知情人士透露,此案至今尚未移送北京市檢二分院起訴處。
在最高檢、公安部於2008年3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中,對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交易操縱、虛假申報交易操縱等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均有對應規定,惟獨沒有「搶帽子交易行為」的內容。
「搶帽子」型操縱
北京首放和武漢新蘭德均是具有證券投資咨詢資格的機構,其釋出的投資建議,往往對相關證券的市場交易能夠產生一定影響,市場操縱的機會也就此顯現。
根據舉報線索,證監會於2008年5月對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汪建中涉嫌操縱市場行為立案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汪建中利用實際控制的本人和親友九組證券賬戶和17個資金賬戶,在武漢、北京等多家營業部,通過網上委託的方式,在北京首放釋出建議前買入推薦的證券,並在釋出以後,賣出推薦的證券,通過搶先買賣的手法,先後買賣工商銀行(4.89,-0.02,-0.41%)等38隻股票及權證產品,累計獲利1.25億元。
根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這是典型的搶先交易,又稱「搶帽子」型別的操縱市場手法。由於北京首放通過多家媒體對相關證券做出推薦和投資建議,同時釋出咨詢報告,而汪建中參與決策過程,並擁有最終決策權,因此北京首放在汪建中控制下,參與了操縱市場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於近期做出處罰規定,沒收汪建中全部違法所得1.25億,並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即1.25億,這是目前為止我國對自然人罰款最多的一案。同時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對汪處以終身市場禁入,並移送公安機關。
3、資訊披露違規:主要包括資訊披露不及時、前後矛盾、虛假陳述等情況。
上市公司有什麼好處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公司上市好處
解決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金,為公司的持續發展獲得穩定的長期的融資渠道,並藉此可以形成良性的資金迴圈(債券融資和股權融資二種籌資方式相輔相成)
成為公眾公司,大大提高知名度(媒體給予一家上市公司的關注遠遠高於私人企業,獲得名牌效應,積聚無形資產(更易獲得信貸、管理層個人名聲、吸引人才)。
從產業競爭角度來講,一方面上市可以支援企業更高速地成長以取得在同行業領先的時機,另一方面,如果同行競爭者均已上市,企業同樣需要充足資本與競爭對手對抗。
企業可以獲得經營的安全性。企業通過上市籌集的充足資本可以幫助企業在市場情況不景氣或突 *** 況(如本次巨集觀調控)時及時進行業務調整或轉型而不至於出現經營困難。此外,上市公司還獲得更強的政治影響力,在某種程度上增加在不確定環境下企業經營及其領軍人的安全性。
上市可以實現企業資產的證券化,大大增強資產流動性,公司股東和管理層可以通過出售部分股權等獲得鉅額收益。
上市後公司並購的手段得到拓寬,可以發行股票將上市股份作為支付手段進行並購。對於那些希望通過並購獲得成長的企業來說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企業可以通過上市引進國內外戰略合作夥伴,藉此來開拓市場空間,打通國際渠道等。
上市可以規范公司原來不規范的運作和管理,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為企業長遠健康發展奠定製度基礎。
上市後公司可以利用股票期權計劃來實現對管理層和員工的中長期激勵。
可以控股股東(往往是風險投資資本)提供退出通道套現。
上市公司好處:
1,得到資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賣給大眾,相當於找大眾來和自己一起承擔風險,好比100%持有,賠了就賠100,50%持有,賠了只賠50%。
3,增加股東的資產流動性。
4,逃脫銀行的控制,用不著再靠銀行貸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眾對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一定股份轉給管理人員,可以緩解管理人員與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問題。
上市可以募集到更多的資金,是融資的最快捷手段。
公司上市的條件一、上市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徵:如股東人數廣泛性,股份發行轉的公開性、自由性,股份的均等性,公司經營的公開性;
2 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對上市條件有嚴格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雖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條件,但其發行的股票並不必然進入證券交易所交易。只有依法經批准,所發行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被稱之為上市公司。
二、上市條件
上市條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二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三 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四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五 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上市程式
股份有限公司具備上市條件後,只是具備了申請上市的資格,而要真正成為上市公司還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檔案。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和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檔案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閱。經批準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1、開辟了一個新的直接融資渠道,解決了企業資金問題。2、提升公司品牌有一定的作用。3、對於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公司利益最大化,融資方便,公司不缺錢花
D. 億安科技現在叫什麼
廣東寶利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億安科技」股票從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在短短的70個交易日中,股價由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漲,到2000年2月15日,「億安科技」股價突破百元大關,成為自滬深股票實施拆細後首隻市價超過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震動。
2、1992年5月7日,億安科技的前身深圳市錦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深錦興A」)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3、1999年3月2日,廣東億安科技發展控股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商貿投資控股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完成後該公司成為深錦興A第一大股東。
4、1999年8月18日,公司全稱由「深圳市錦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廣東億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變更為「億安科技」。
拓展資料:
1、億安科技股票從1999年10月25日起,在70個交易日中,股價從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漲,並突破百元大關,成為自滬深股票實施拆細後首隻市價超過百元的股票。2、2001年1月10日,鑒於億安科技股票出現的種種異常行為,中國證監會宣布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價案,對持有億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賬戶進行重點監控。
3、2001年4月23日,中國證監會對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作出處罰:長時間聯手操縱億安科技股價的欣盛、中百、百源和金易等4家公司因違反《證券法》規定,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4.49億元、罰款4.49億元的處罰。
4、2005年5月13日,公司更名為「廣東寶利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E. 求企業負債經營失敗案例
誰為億安買單,億安屬於誰 反思億安科技---億安負債經營失敗案例分析億安悲劇終於產生了,隨著中國證監會8.98億元的巨額處罰和媒介的窮追猛打,它幾乎失去了生還的希望。這個由110億元巨額資本形成的龐大軀體倒下了,它被宣判死刑,於是,在它身上無論是健康的肌肉還是惡性腫瘤,都將瞬間化為烏有! 真正熟悉億安內情的人都知道,億安是被中國改革大潮推上波峰,又甩到谷底的浪花。億安集團,這是一個由豪華的管理陣容,用100多億元的資金和廣大股民的投資所打造的企業品牌,它曾經閃耀著神秘的光環!然而,她的緣起、成長和衰落,再由天使淪為青面獠牙的「黑庄」,其中有一個常人所不太理解的邏輯。 羅成起家,藉助於中國經濟改革的好風好雨,依託中國國有資本社會化經營的大勢,跑馬圈地,迅速形成局面,5年間壘起了110億元系難以協調,致使項目中斷。 37層高的億安廣場既是能夠提升廣州市城市形象的重大工程,也是億安集團的標志性建築。億安廣場是億安集團實際操作的大型項目,也是對億安集團經營管理能力的驗證。 無論是直接合作的廣州廣園東路、江門1973線公路、億安廣場、廣州大物流貨場,還是間接合作的揚州萬燕、揚州電動車、江門萬燕集團、花地名珠大酒店等,億安主要合作對象是政府。應該說,億安的產生與發展,都依託於不同的政府機構。億安集團所以能夠獲得廣州市政府和相關銀行的支持,也是因為億安投資建設了大量的城市工程,對廣州市的城市和經濟建設有相當大的貢獻。應該說,億安集團是民營企業投入市政工程建設的先導者。整體上看,廣州市給億安集團提供的外部環境是比較好的,客觀上促進了億安集團的高速發展。 按照億安集團一些管理高層的分析,如果不是出現了「億安科技」事件,這些項目都將成功運轉。但億安對政府、政策的依附性太強,其生死沉浮都與政策、政府存在著密切的關系,如果操作不當,特別是政府機構的人事變更,會出現巨大的政策風險。 億安的主要資金來源是國家銀行,是由負債形成的資產,實際上都屬於國家資產。如果億安集團的資產按照不良資產處置,其價值將大大縮水,會給發放貸款的銀行造成直接損失。億安的項目,多是國計民生的項目,而這些項目又多是非常好的項目。億安集團對廣州市的城市建設,作出了較大的貢獻,許多行為帶有社會性質,我們不能脫離開廣州市的社會環境來分析億安現象。因此,政府和司法機構在處理億安科技惡庄的同時,也應該從保護國家財產和股民利益的角度出發,盡力保全億安的資產並盡量保持億安集團的生存和發展,使億安集團所承擔城市工程項目能夠善終。對於億安集團比較成熟項目,盡量採取政府收購的方式,以保全資產價值。 億安集團的主要經營項目都是和政府合億安集團出現了較大的帳面虧損(約為6億元左右),由於這些經營項目多是未完成的項目,很難界定為真正的虧損。事實上,億安主要項目的運行狀態不像一些媒介說得那麼糟糕,多數項目已經度過了最艱難的起步期。 在我們的經濟環境中,不存在純粹的經濟現象。億安現象本身屬於一種社會現象,其中有體制和機制的原因,也有文化的原因。億安雖然是民營企業,但主要的經營資源、經營載體都是政府,它的倒塌,更是社會成本的損失。 從社會成本的角度出發,是摧毀億安的成本大,還是改造億安的成本大? 在我看來,億安集團既有產生的理由,也就有生存的理由。億安集團雖然出現非常嚴重的違規乃至犯罪事件,但畢竟是個人犯罪,公司本身沒有搞過非法的決策。因為個人犯罪導致企業的倒塌是悲哀的事情,應該合理界定個人犯罪與公司經營的關系,在處置個人犯罪的同時,企業的正常運行不應該得到破壞。有關部門在處理億安科技案時所採取的「一網打盡」措施(億安集團主要高級管理層同時被監視居住,後多數被解除釋放),沒有照顧到一個大型企業集團的正常經營秩序,造成了較大的企業損失。處罰億安真正受損的是銀行、政府和股民,據粗略估算其損失額大概在10~15億元。如果億安集團能夠通過與國家、政府、銀行和國家監管部門的溝通,曉之以利害,有望緩解外界對億安集團的壓力。只要億安存在,冤有頭,債有主,總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損失;如果億安消失了,所有的事情都失去了責任承擔者,損失更大。 億安集團高層16人被抓後,我隨即到北京與相關部門、知名企業家和學術界接觸,探求挽救局面的策略,得到了積極的響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領導也表示:他們希望億安集團能夠與政府、銀行等方面溝通,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採取積極的態度處理危機。至於億安科技案的處罰,完全是依法行事,並無什麼說不清道不明的背景。一些著名企業家甚至伸出援助之手,願意幫助億安解脫困境,但卻沒有獲得億安集團主持局面人士的積極回應。 反思「億安科技」 「億安科技」是羅成命運的生死結,它曾經成為解開億安經營惡性循環怪圈的鑰匙,又成為懸在羅成頭頂的絞索。一方面,「億安科技」成為羅成絕處逢生的救命稻草,對於羅成所編織的完全出於負運轉狀態的產業鏈來說,的確是一個很好的解套方式;另一方面,「億安科技」成為億安集團很好的品牌和無形資產。如果羅成當時能夠有足夠的理性和智慧的話,完全可以藉此機會盤活企業,應該說是千載難逢之良機。本來,對於正常的企業來說,股市融資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企業應該有效、合理地發揮金融資本的效能,實實在在發展實業。但羅成聽信「師爺」的策劃,將股市募集的資金又投入股市「跟庄」,而且跟一單賠一單,最終不能自拔。羅成沒有能通過股市融資解決自己企業的根本問題,反而被股市套牢,自己成為別人「資本運營」的工具。 「億安科技」案早有定論,但是,「億安科技」對於中國股市的意義遠遠大於對於羅成的意義。現在,讓我們將「億安科技」案這盤「死棋」再還原到當年的現實環境中,就會產生更多的體悟。 「億安科技」(0008)股票曾經從1998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漲到2000年2月的126.31元,漲幅高達21.5倍,被「譽」為中國股票市場的神話,「億安科技」成為中國股票市場的「領頭羊」。事實上,當億安科技在上沖至70元的關頭,我們聽到了管理層有人對此公開叫好,認為億安科技的活躍是為沉悶的滬深股市帶來了刺激;同時,眾多媒體為此歡呼雀躍,到了2000年2月15日上午10時3分,億安科技股票突破百元,很多地方股民們集體起立鼓掌。 從這里開始,百元億安帶起的高科技股的高市盈率將削弱甚至打消本地高科技企業尋求海外上市的意圖,轉而到本地的資本市場上融資。在股市啟動的初期,如果沒有庄股的推動,股市的發展將十分困難。據有關數據,在億安科技的行情發動之前,中國的券商違規違法嚴重。500多家券商除極少數的、全部有挪用客戶託管的入市資金;全部有盜賣客戶託管的股票;全部爛拆銀行資金—數額達到近4000億元。這是一個多大的金融風險?億安科技的悍然拉高,大市摧枯拉朽,風卷殘雲,一夜之間,解決了「全國」被套的所有爛賬,多年的垃圾股變廢為寶。當然,在這個市場上的確也沒有失敗的英雄,因此,當年奮勇捧場的高手們,紛紛落井下石,以洗脫自己的干係。 一些理性的股評人事呼籲,對於中國第一支拆股後的百元股票億安科技也應多一些公正。一些股評人士甚至說,億安科技是中國股市托市的客觀需求,現在卻要「卸磨殺驢」。 至於非法操縱股價,更是個體非法行為。事實上,1997—2000年間,中國股市已查實確涉違規的幾達100多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一成,處於黑箱中尚沒有揭蓋子的更不知有多少。來自深圳的調查顯示:深圳證券交易所於1998年12月以來就曾多次向證監會反映過億安科技股價出現異常波動的問題,1999年四季度異動更為明顯,並於2000年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關於億安科技出現嚴重異常股票交易的專項調查報告;2000年深圳證券交易所通過實時監控,共發現異動股票476起,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億安科技、中科創業、ST海虹、ST深華源等17隻出現嚴重異常交易股票的專項調查報告19篇。但是,來自深圳的報告認為,對於「億安科技」違規事件「證券監管部門的處理卻是滯後的和無力的」,拖延了很長時間沒有查處,使得操縱者從容圈錢,股民見其股價突破百元而監管部門不說話,於是錯把反常當正常,結果紛紛套牢。於是有人提問,負有市場監管之職的部門為什麼不在連散戶也能看出不正常的情況下果斷暫停億安科技交易截斷違法所得變現途徑呢?在此期間,不明真相,誤上賊船的股民利益誰來保障? 2003年3月26日,億安科技案在廣州中院開庭,5位股價操縱案嫌疑人在法庭上現身之後,未免使媒介有些失望,人們從5位股價操縱案嫌疑人身上難以找到「黑庄」的影子,毫無「神通廣大」的行色,而他們共同的辯詞就是否認個人犯罪,聲明億安股價操縱案屬於「公司行為」。法律往往是特程判斷,即對某一過程行為本身的判斷,而不會作出全程判斷。盡管犯罪嫌疑人可以描述出充足的前因後果,但超出了法律判斷的范圍。5位犯罪嫌疑人未必是股價操縱案的真正操作者,也未必是股價操縱案的受益者,但他們不可能逃避犯罪過程記錄,也不可能逃避法律責任,在他們身後,更是無數直接受害的股民! 人們不難看出,億安科技案既不是羅成的獨角戲,也不是億安科技的獨角戲。資本市場規范是一個博弈過程;資本市場的規范從來都是從不規范到規范的過程,一個完美的市場是不存在的。股市只有在發展中規范,而不能規范了再發展。規范行為對投資者是一種約束,也是一種博弈。天造羅成,羅成一不留神就成了莊主;天滅羅成,羅成瞬間身敗名裂。而且前後形成因果關系,前面成功導致了後面的失敗。如果我們要描述中國股市的發展史,億安科技毫無疑問會成為濃重的一筆,羅成也會成為象徵性的人物之一。我們無意為黑庄辯解,只是希望在認識問題上,多一些公正和理性。
F. 當年的億安科技還在嗎
億安科技以前叫深圳市錦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2年,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01年1月10日爆發了丑聞,被證監會處罰,最後針對億安科技股票出現的種種異常行為,中國證監會宣布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價案,對持有億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賬戶進行重點監控。2005年的時候,億安科技廣東寶利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公司還在運營,並沒有注銷
G. 關於億安科技案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存在什麼問題嗎
億安科技案"終於水落石出。中國證監會日前決定,對聯手操縱億安科技股票價格的4家廣東投資顧問公司進行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總計8.98億元,限3個月內賣出剩餘股票77萬股,盈利予以沒收。
這4家公司是: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據查,上述4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大量買入"深錦興"(後更名為"億安科技")股票。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時2000年1月12日的3001萬股,占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票價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4家公司控制的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
這4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所述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上述四家公司違法所得4.49億元,並罰款4.49億元;責令4家公司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在交易所監督下賣出剩餘股票77萬股,並注銷違規開立的個人股票帳戶,盈利予以沒收。4家公司應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監會開戶銀行,由該銀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執行監督處備查。
上述4公司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億安科技案說明什麼?股市存在嚴重的制度缺陷
操縱億安科技(相關,行情)股價的四個莊家公司,從1998年10月5日開始,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採用集中資金、自買自賣等方式影響和控制股票價格,將一支幾元錢的股票炒作到126元的最高價,莊家的賬面盈利一度達到20多億元,在股市暴跌至最低20多元後,廣大中小投資者蒙受了巨額經濟損失,這是中國證券交易市場近年來愈演愈烈的證券欺詐現象最典型的縮影。億安科技案再一次說明,中國股市存在嚴重的制度缺陷,證券市場監管亟需完善和創新。
啟示之一:應建立獨立於交易所的實時行情監控系統
雖然滬深證券交易所從技術上已能對股價異動行情實施即時監控,但為什麼對類似億安科技這種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不法行為漠然視之?為什麼不停牌進行調查或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也許很難找到一個令投資者滿意的答案,但這些問題至少表明從屬於交易所的監控系統缺少效率和不公正。
當務之急是對交易所進行體制變革,將其事實上隸屬於證監會的地位改變為市場化的獨立運作,設立獨立於交易所、隸屬於證監會或證券業協會的行情監控系統,由聘請的律師、會計師、分析師、電腦工程師等專業人才組成監控隊伍實施即時監控,並及時採取風險防範和警示措施。
啟示之二:對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的行為嚴加制約
各種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必然離不開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的密切配合,雖然分工不同,但卻是共謀欺詐,坐地分贓。莊家用個人身份證開戶,建倉分倉,買入賣出,轉移非法所得,沒有證券經營機構的配合根本不可能進行。因此,除在立法上強制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承擔連帶責任外,監管部門還應強化證券經營機構的內部制約機制,並對違法的證券交易營業部吊銷其經營執照。
啟示之三: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實施動態監管
現有的監管機制滿足於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靜態監管,即對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時間披露的信息進行審核確認,而對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先後發布的前後不一致的具有誤導、欺詐、惡意影響股價行情的信息沒有採取有效的跟蹤和隨機監管措施。這些惡意欺詐和誤導行為近幾年來在證券市場上愈演愈烈,已成為一種典型的敗德行為。億安科技為配合莊家炒作而散布的所謂"與清華大學合作"、"開發電動汽車、納米技術"等虛假信息就使不少投資者上當受騙。對此類市場中小兒科似的騙術,投資者深惡痛絕,但監管部門至今仍無動於衷,至多以交易所的幾句譴責了事。
啟示之四:應對上市公司大股東、管理層與莊家的關系實施"陽光法"
絕大多數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均與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和管理層有關,有的甚至就是由大股東或管理層一手炮製。為此,需要從制度上將他們與莊家的關系予以公開,並進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對其直接或間接進入股市的資金數量、開戶機構、持股數進行適時披露,限制其通過咨詢等中介公司買賣其作為股東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並限定買賣間隔;上市公司董事長、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的親屬、部下或在事實上受其控制者在二級市場上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直接或間接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達到一定數量的,董事長等人負有公開披露的義務。
啟示之五:對違規操縱市場的莊家進行致命打擊
我們應當形成這樣一個共識:中國證券市場是由6000萬投資者支撐的市場,而不是由少數莊家和機構大戶支撐的市場;是普通投資者養肥了莊家,而不是莊家養活了投資者。因此,規范證券市場,嚴厲打擊黑庄,也許在短期內會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從中長期來說,保護了更多無辜的股民免受欺詐導致損失,而且,在客觀上可以使股價回復到合理的價位,擠掉由莊家製造的泡沫。在這種打擊下,普通投資者會有損失,但莊家的損失更慘重,因為他們籌資成本更高,資金鏈條更脆弱,積聚的財務風險更大。另一方面,通過培養合格的機構投資者,規范公募基金,啟動私募基金,開放有資格的證券咨詢機構接受委託理財、代客買賣股票,使一大批嚴格接受監管的"善庄"成為交易市場的主力。
啟示之六:將利益補償機制的建立作為保護投資者工作的重中之重
現有監管機制對投資者的保護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層面,以及主要滿足於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進而向投資者作出較為抽象的系統性、非系統性風險教育和提示。這些監管措施是必要的,但卻遠遠不夠。監管效率的重要判定標准之一,應當是投資者在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信息誤導等欺詐行為中出現損失時,能夠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獲得補償。監管者應當通過個案處理滿足或支持投資者的利益訴求。無論是證券法的立法宗旨,還是證監會的監管宗旨,均是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為依歸。如果監管者只滿足於對違法者的行政處罰,將違法者從投資者那兒騙取的金錢上交給國庫,那麼很顯然,監管者並沒有盡到保護投資者的法定職責。此外,在投資者依法主張民事索賠權時,監管者惟有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旗幟鮮明地支持投資者的訴訟請求,其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才能轉化為具體的行動,從而贏得投資者的信賴。須知,監管者本質上代表的是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而不是或不應當是代表機構大戶、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的利益。
啟示之七:凡是行使"公權力"的管制機構及其負責人不宜對股市行情發表主觀性、傾向性言論
在億安科技股價突破百元的關口,有關機構的負責人以支持科技股為由盛贊這支中國百元股,在客觀上"配合"了莊家的操縱行為,給投資者以政策層面的誤導。事實多次證明,管制機構關心股市行情是可以的,但絕不能去引導股市行情,否則一旦造成投資者的損失,管制機構難辭其咎。
證監會披露"億安科技"案內幕
中國證監會今天作出決定,對聯手違規操作"億安科技"股票的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作出重罰,罰沒款近9億元。同時,中國證監會還詳細披露了"億安科技"股票操縱事件的前前後後,這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上第一隻股價過百元大關的"億安科技"股票神話的破滅。
"億安科技"股票曾經從1998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漲到去年2月的126.31元,漲幅高達21.5倍,被廣大股民譽為中國股票市場的神話。
"億安科技"前身為深圳市錦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它於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9年3月,廣東民營企業億安集團收購了深圳商貿控股公司持有的深錦興超過四分之一的股權,成為深錦興第一大股東。同年8月深錦興公布更名為廣東億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錦興"股票隨之正式更名為"億安科技"。"億安科技"股票從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在短短的70個交易日中,股價由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漲,到2000年2月15日,"億安科技"股價突破百元大關,成為自滬深股票實施拆細後首隻市價超過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震動。
就中國證監會披露的內幕來看,"億安科技"股票的飆升純屬莊家操縱行為。廣東的這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大量買入"深錦興"(後更名"億安科技")股票。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2%,到去年1月12日最高時的3001萬股,占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
這些行為正好與"億安科技"股票價格的飆升啟動相吻合。這四家公司通過它們控制的股票帳戶進行幾乎沒有成本的對敲買賣,來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票價格,大肆牟利。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通過控制股票帳戶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
"億安科技"股票暴跌始自今年1月中旬。鑒於"億安科技"股票出現的種種異常行為,中國證監會在今年1月10日宣布,證監會正在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票案,已對持有億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賬戶進行重點監控。受此消息影響,當天,億安科技股票以42.66元跌停開盤,全天均封死在跌停板上,且成交極度萎縮。"億安科技"股票在此後接連跌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就中國證監會今天公布的事實來看,這四家公司進行違法操作行為確鑿無疑。炒作"億安科技"的這四家公司明目張膽地違反了《公司法》和《證券法》,肆無忌憚地操縱其股票價格,謀取暴利。
股票價格操縱屬於證券市場欺詐行為。中國證監會查處"億安科技"股票事件,依法打擊機構惡意操縱市場,這是規范證券市場的有力舉措。而隨著"PT水仙"股票退市、股票發行核准制等一系列措施的實施,表明中國證監會已把規范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為工作重點。同時,也表明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已經跨入了新的歷史階段,加大打擊證券犯罪力度,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中國證券市場規范發展,將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