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市值市價 » 中國股票市場相關法律條例

中國股票市場相關法律條例

發布時間: 2022-03-18 17:10:41

A. 請問中國證券交易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章程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1991年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證券交易系統正常運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在本規則中下列名詞具有本條所規定的含義:
一、中證交: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的簡稱,中證交的英文譯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縮寫CSTS);
二、交易系統:指中證交所屬並由中證交管理和運作的全國電子交易系統,英文譯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縮寫NETS或簡稱為NET系統);
三、證券:指通過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的有價證券,包括:
1.國家債券;
2.市政債券;
3.國家銀行債券;
4.公司債券;
5.公司股票;
6.投資基金債券;
7.其它有價證券;
四、上市:指證券在交易系統掛牌買賣,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過交易系統在法人之間流通轉讓;
五、證券主管部門:指國家授權管理證券市場的部門;
六、證券商:指中證交批準的通過交易系統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
七、委託人:指委託交易系統證券商進入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證券法律、會計、資產評估機構:指證券主管部門批准認可從事證券法律、會計、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交易系統業務除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外,均依本規則處理。

第二章 證券分銷服務
第一節 證券分銷服務的委託
第四條 為提高證券發行的效率,證券發行人和證券主承銷商可利用交易系統設施發行證券。
第五條 中證交為證券主承銷商提供下列服務:
一、招幕證券分銷商;
二、接收處理承購申請;
三、證券承購資金的收付。
第六條 中證交提供分銷服務的證券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證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認可發行的證券;
二、面向全國公開發行的證券;
三、該證券發行額在三千萬元以上(含三千萬元);
四、該證券的發行有主承銷商。
第七條 主承銷商擬通過交易系統發行第二條第三款中所規定的第1—3項證券時,應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證券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證券發行章程或招募說明書;
三、通過交易系統發行的委託書。
主承銷商發行第二條第三款中所規定第4—7項證券時,除提交上述文件外,還應提交:
一、發行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發行人章程;
三、發行人近三年的財務報表;
四、發行人經營狀況的說明;
五、中證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中證交如受理委託,主承銷商應與中證交簽訂證券分銷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節 證券分銷商的招募
第九條 凡參加交易系統承購、分銷的證券經營機構為證券分銷商(以下簡稱分銷商)。
第十條 主承銷商招募前,須通過新聞媒介公布詳細的發行章程或招募說明書及分銷辦法。
第十一條 主承銷商招募時,須通過交易系統向分銷商發布招募書,招募書按中證交規定的格式制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券的名稱、種類與證券代號;
二、分銷總量和分銷的基本數量單位;
三、證券的分銷條件(分銷手續費、劃款時間、承購價格等)。
第十二條 分銷商應通過交易系統計算機終端,輸入分銷申請,分銷申請應包括分銷的證券名稱、代號、分銷數量等。
第十三條 交易系統接到分銷商申請後,先判明是否有效,然後向分銷商發出回報。
第十四條 中證交按證券分銷辦法,確認分銷商及其分銷數量、分銷條件。
第十五條 中證交按時將分銷確認結果通知主承銷商和分銷商。
第三節 證券的發行
第十六條 證券分銷商確認後,分銷商應按分銷辦法規定的時間將承購款項通過交易系統上劃至中證交帳戶,中證交再轉撥至主承銷商帳戶。
第十七條 中證交根據資金上劃情況,及時將證券劃入分銷商帳戶,並通知分銷商。
第十八條 分銷商未按分銷辦法劃款即為違約,中證交對違約分銷商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分銷商如向社會售出證券,應為投資人開立資金和證券帳戶。投資人劃入足額承購資金後,分銷商應及時將投資人承購的證券劃入投資人帳戶。

第三章 證券上市
第一節 上市的條件
第二十條 申請其社會公眾股(個人股)在交易系統上市的公司,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其股票可在交易系統上市:
一、其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其發行後的股本總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
三、持有面值1,000元人民幣以上的個人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業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法人股在交易系統上市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其股票的發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的凈資產在4,000萬元以上;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稅後利潤與凈資產的比率不低於10%(含設立前的主體企業);
四、法人股面值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
五、法人股股東不少於100個。
第二十二條 申請債券上市的企業,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其債券可在交易系統上市:
一、債券的期限不低於1年;
二、債券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的債券評信機構評估,其信用等級不低於A級;
三、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三條 申請上市的國家銀行債券,同時具備本規則第二十二條一、三款條件者,可在交易系統上市。
第二十四條 國債和市政債券在交易系統上市,依證券主管部門的通知,豁免上市申請、審查及收費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股票的認股權證、投資基金證券及以上各種憑證的副產品,包括期貨、期權等的上市條件,由中證交根據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節 上市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其股票在交易系統上市的發行公司應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請書;
二、股票公開發行的批准文件;
三、經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申請人近三年及當年一月至申請日前一個月的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
四、交易系統證券商的上市推薦書;
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六、上市公告書:
上市公告書至少須說明下列情況:
1.股票獲准上市的日期和批准文號(上市申請批准後填
寫);
2.公司的名稱、住所、成立日期、上級主管部門及內部組
織機構;
3.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持有本公司證
券的狀況;
4.公司的歷史沿革;
5.公司的經營范圍;
6.發起人或發行人簡況;
7.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
明;
8.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9.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
股數額;
10.公司未來三年發展規劃;
11.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
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12.重要的合同;
1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決議;
14.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5.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
況;
16.其他重要事項。
七、實際發行數額的證明;
八、企業登記注冊文件;
九、申請上市的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決議;
十、股東名冊及股票樣張;
十一、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省級主管部門推薦參加法人股內部流通試點的書面文件(適用於法人股)。
第二十七條 申請企業債券(含國家銀行債券)上市,其發行者須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上市公告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債券獲准上市的日期和獲准上市的批准文號(上市申請
批准後填寫);
2.債券發行情況;
3.企業有關其債券上市決議的主要事項;
4.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簡況;
5.債券發行後的資金運用情況、財務狀況及最近一年的預
測報告;
6.其他重要事項。
三、批准發行債券的文件;
四、債券發行章程;
五、債券資信評估證明(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除外);
六、債券實際發行數額的證明;
七、企業注冊登記的證明件;
八、記名債券過戶事項的說明。
第三節 上市的獲准
第二十八條 中證交受理上市申請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並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委。
第二十九條 獲准上市的證券,由中證交出具「上市通知書」通知申請者,並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獲准上市的證券,其發行者應將證券樣張和簽名的法定代表人印鑒樣式送中證交存驗,無券發行者,必須向中證交繳存承銷協議或登記公司證明文件(登記協議)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獲准股票上市的公司,最遲須於上市日的三天前公布下列文件:
1.上市公告書;
2.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當年一月至上市日前一個月經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鑒證的財務報表;
3.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申請上市公司在有價證券上市申請獲准後須與中證交簽訂有價證券上市協議。
第三十三條 上市的證券由中證交編定其代號及簡稱,統一使用。
第四節 上市的暫停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中證交可暫停其有價證券上市,並報證券主管部門備案:
一、公司發生重大改組或經營有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條件者;
二、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其所負債務;
三、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
四、最近二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
五、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為,並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者;
六、公司不履行法定公開的義務或其財務報告和呈報中證交的文件有不實記載者;
七、違反政府法令及中證交規定或不履行上市協議所規定的義務者;
八、最近半年月平均成交量注足100股或最近三個月無成交;
九、公司因信用問題發生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情況;
十、連續一個季度不繳納上市費;
十一、發生其他重大事情而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共利益,證券主管部門決定暫停上市者;
十二、其他必須暫停上市的原因。
證券上市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九個月。
第三十五條 暫停上市的證券因被暫停的原因消除,可恢復上市,由中證交出具「恢復上市通知書」通知上市公司,並報證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節 上市的終止
第三十六條 上市證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經證券主管部門核准後中證交可終止其上市;
一、本規則第三十四條所列情況,並已造成嚴重後果;
二、在暫停時間內未能消除被暫停的原因;
三、企業(公司)解散或破產清算;
四、其他必須終止上市的原因。
第三十七條 債券於本息兌付日前一周自動終止上市。
第三十八條 上市證券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均由中證交予以公告。

第四章 證券商接受委託准則
第一節 委託契約辦理
第三十九條 證券商參加中證交交易系統後,方可接受委託人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的委託。證券商參加交易系統的辦法,詳見中證交頒布的證券商管理暫行細則。
第四十條 證券商接受證券買賣委託前,必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委託契約,並據以開辦委託人的資金戶口、證券託管戶口和股東編碼。未辦妥委託契約者,證券商不得受理其證券買賣委託。
委託人為自然人的,證券商須交驗委託人居民身份證,並要求委託人親自簽訂委託契約。
委託人為法人的,證券商須要求其指定買賣證券的授權人(自然人),並交驗委託人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副本、合格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四十一條 委託契約應載明委託人或被授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聯系電話和地址,居民身份證統一編號、開戶銀行帳號,其為法人者還應載明法人名稱、地址。
委託契約應認定中證交規章為其契約的一部分。
第四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證券商不得與其簽訂委託契約:
一、未成年且未經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許者;
二、受破產宣告未經復權者;
三、未能提出法人授權合格證明者;
四、曾有證券交易違約記錄,至今未滿三年者;
五、曾因違反法令規章,經證券主管部門通知停止買賣證券而未滿五年者。
第四十三條 委託契約的有效期間,由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委託人要求撤銷委託契約時,證券商應了結委託人債權債務等有關事宜,並與委託人在委託契約書上簽署撤消委託契約意見,委託契約隨即失效。
第四十四條 證券商或委託人,因違反有關法規、交易系統有關規則和委託契約情節嚴重者,在出具有效證明,並了結雙方債權債務有關事宜後,委託契約自動失效。證券商應將有關情況通知中證交。
第二節 委託指令受理
第四十五條 證券商目前受理的委託指令限於限價委託。
第四十六條 證券買賣委託單(簡稱委託單)是與證券商簽訂委託契約的委託人向證券商下達買賣證券委託指令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委託單應按交易系統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制備,買進委託單以紅色印製,賣出委託單以藍色印製。
委託單應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交易員簽字、委託人簽字。
第四十八條 證券商必須依據委託人或其代理人的書信、電報、電話或當面委託,由交易員填造及承辦前條所規定的委託單,當面委託須經委託人確認,電報、書信委託,以電報、書信為確認文件。電話委託先以電話錄音為確認證明,待委託買賣成交後,委託人應補辦簽章。
第四十九條 證券商交易員受理委託單前,應驗證委託人的身份證和股東編碼,並查詢委託人的資金帳戶或證券託管帳戶,確認是否有足夠委託買入資金賣出證券。如數量不足,不能受理委託。數量足夠時,須鎖定委託人帳戶中與委託買入證券數量相應金額的資金,或與委託賣出相應數額的證券。
第五十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時,應在每一委託單上依序註明接收時、分,並依據委託單所載委託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行,在委託有效期內,證券商不得擅自撤消委託單,或不予執行。

B. 中國證券市場的法律規則

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C.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哪四個層次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

(2)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行政法規。

(3)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4)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以上四個層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3)中國股票市場相關法律條例擴展閱讀

法律規則

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規章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自律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D. 現在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股票市場基礎知識 裡面都有哪些

你好。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講述的是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以及禁止違法亂紀的條例。股票市場基礎知識目前沒看過。只看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主要講解的是股票的一些基礎知識。

E. 股票上市應遵循哪些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至少三點(拜託拜託)

1、向國務院證券監管委員會申請股票上市核准,注冊。
2、准備相關招股說明書,相關財務披露報告。近五年的年度財務報告。
3、確定在哪裡上市,新三板上市還是主板市場上市。
4、如果股票上市獲得相關機構同意的話,需要提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相關材料。

F. 中國股市有哪些規則制度

2016年中國股市新規則
一、IPO新規實施:先上車再補票
2016年的A股市場不僅將有熔斷機制的全面保護,許多交易新規也會從今天開始實施。首先變化的就是新股申購,2016年起申購新股將取消全額繳納申購資金的規定,將預先繳款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新規定中指出如果投資者在連續12個月中,累計3次中簽後不繳款,那在之後的6個月內將不能再參與新股申購。
二、交易規則改變:看盤可以「晚起」10分鍾了!
另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交易新規是,從今天開始,股指期貨的開盤時間也發生了變化。股指期貨開、收市時間變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這也就是說,股指期貨與股票的交易時間從今天開始完全同步了。
三、股市重大新聞:證監會出台「減持新規」!
為實現監管政策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市場自我調節作用,證監會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自1月9日起施行。《減持規定》: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1、出台《減持規定》的主要考慮
《18號文》出台後,因及時暫停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有效緩解了集中拋售壓力,對引導股票交易恢復供需平衡、重塑投資者信心產生了正面作用。
同時看到,《18號文》是為應對市場非理性下跌發布的臨時性措施,隨著市場由劇烈異常波動逐步趨向常態化波動,有必要總結經驗,盡快出台監管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的長效機制。為防範大股東、董監高集中、大規模減持沖擊市場,並依法保障其轉讓股份的權利,我會遵循「疏堵結合」的思路制定了《減持規定》,通過完善配套機制,引導大股東、董監高依法、透明、有序減持。
為既避免《18號文》到期後出現減持高峰,穩定市場預期,又兼顧中長期供求平衡,滿足大股東持股適度合理流動的需求,《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減持規定》重點就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這一特定途徑減持股份作出細化要求,且受限范圍不包括其通過二級市場購入的股份。董監高減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嚴格執行。
2、《減持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三是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四是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3、執行《減持規定》的有關事項
由於《減持規定》在現行證券法律體系下,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進行了規定,有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化解恐慌情緒。因此,《減持規定》出台後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說法沒有根據,投資者應當理性看待、審慎甄別。出台《減持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今後,我會將繼續把穩定市場、穩定人心、防範系統性風險作為目標,全力做好相關工作。
為落實《減持規定》,滬深交易所將於近期陸續出台相關配套細則,為大股東依法、有序減持提供規范指引。
四、證監會:自1月8日起暫停實施指數熔斷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的主要目的是為市場提供「冷靜期」,避免或減少大幅波動情況下的匆忙決策,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抑製程序化交易的助漲助跌效應;為應對技術或操作風險提供應急處置時間。熔斷機制不是市場大跌的主因,但從近兩次實際熔斷情況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而熔斷機制又有一定「磁吸效應」,即在接近熔斷閾值時部分投資者提前交易,導致股指加速觸碰熔斷閾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權衡利弊,目前負面影響大於正面效應。因此,為維護市場穩定,證監會決定暫停熔斷機制。
引入熔斷機制是在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發生以後,應各有關方面的呼籲開始啟動的,有關方案經過了審慎的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熔斷機制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在我國沒有經驗,市場適應也要有一個過程,需要逐步探索、積累經驗、動態調整。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組織有關方面研究改進方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相關機制。

G. 證券交易的有關法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證券交易系統正常運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在本規則中下列名詞具有本條所規定的含義:
一、中證交: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的簡稱,中證交的英文譯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縮寫CSTS);
二、交易系統:指中證交所屬並由中證交管理和運作的全國電子交易系統,英文譯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縮寫NETS或簡稱為NET系統);
三、證券:指通過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的有價證券,包括:
1.國家債券;
2.市政債券;
3.國家銀行債券;
4.公司債券;
5.公司股票;
6.投資基金債券;
7.其它有價證券;
四、上市:指證券在交易系統掛牌買賣,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過交易系統在法人之間流通轉讓;
五、證券主管部門:指國家授權管理證券市場的部門;
六、證券商:指中證交批準的通過交易系統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
七、委託人:指委託交易系統證券商進入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證券法律、會計、資產評估機構:指證券主管部門批准認可從事證券法律、會計、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交易系統業務除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外,均依本規則處理。

第二章 證券分銷服務
第一節 證券分銷服務的委託
第四條 為提高證券發行的效率,證券發行人和證券主承銷商可利用交易系統設施發行證券。
第五條 中證交為證券主承銷商提供下列服務:
一、招幕證券分銷商;
二、接收處理承購申請;
三、證券承購資金的收付。
第六條 中證交提供分銷服務的證券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證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認可發行的證券;
二、面向全國公開發行的證券;
三、該證券發行額在三千萬元以上(含三千萬元);
四、該證券的發行有主承銷商。
第七條 主承銷商擬通過交易系統發行第二條第三款中所規定的第1—3項證券時,應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證券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證券發行章程或招募說明書;
三、通過交易系統發行的委託書。
主承銷商發行第二條第三款中所規定第4—7項證券時,除提交上述文件外,還應提交:
一、發行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發行人章程;
三、發行人近三年的財務報表;
四、發行人經營狀況的說明;
五、中證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H. 中國所有法律條例

你說的太籠統了,中國法律太多不知從何說起

憲法,
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是憲法的子法。子法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法則無效。除了母法--憲法之外,我們可以把其餘一切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大部門。即:(1)刑事;(2)民事;(3)經濟;(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據自己所打的官司,側重學習其中的一個部門法律、法規。

(1)刑事方面。它又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的,犯了什麼罪,將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如:刑法、懲法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通知、補充規定等。另一類是程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驟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補充規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等等,以及有關的補充規定。另一類是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也包括各種有關的補充規定、暫行規定等。
(3)經濟方面。實體法主要有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稅法、產品質量法等。程序法與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實體法有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和其他有關補充規定等。

熱點內容
股市黃昏星是什麼意思 發布:2025-07-05 15:15:00 瀏覽:495
建設銀行股票歷史最低是多少 發布:2025-07-05 14:43:57 瀏覽:373
全球主要的股票交易市場 發布:2025-07-05 13:56:21 瀏覽:866
如何介紹基金定投業務 發布:2025-07-05 13:56:21 瀏覽:744
黃金期貨浮動盈虧如何處理 發布:2025-07-05 13:47:41 瀏覽:251
北京競業達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 發布:2025-07-05 13:39:43 瀏覽:126
股票歷史財務指標查詢網站 發布:2025-07-05 13:34:23 瀏覽:777
首旅酒店股票歷史 發布:2025-07-05 12:29:18 瀏覽:606
佛山照明股票歷史最高價 發布:2025-07-05 12:21:47 瀏覽:48
對沖基金的對沖成本指什麼 發布:2025-07-05 12:12:09 瀏覽: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