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票優先購買權
1.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原股東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在股權轉讓時所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中,除了要有轉讓方和受讓方簽字確認外,還要有公司其他股東簽字確認,這份轉讓合同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因為公司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其簽字確認表明其已知曉此次轉讓並已放棄優先認購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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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股份優先購買權怎麼行使
法律分析: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股份公司是否存在優先購買權
(因為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從而可能對其他大眾小股東造成利益損害)。答:理論上:股份公司是股票自由買賣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企業存在優先購買權,是由其封閉性、人合性決定的;股份公司強調公開性、資合性,所以沒有優先購買權存在的基礎。之所以將股權劃分為等額的股份並形成為股票,就是為了配合自由交易的便利。
實踐上:上市公司的股票都在證券交易所交易,而交易所多採用集中競價制度,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一旦競價成功則由電腦配對即時完成交易,不可能設想這時候再有一個人進來主張優先購買權。
股東為何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作者: 周松平李振傑 發布日期: 2004-10-25 在上市公司股權拍賣、特別是成交價低於凈資產值較多的新聞報道中,我們經常看到流通股股東的質疑,認為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依據是《公司法》第35條關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筆者認為這一條只適用於「有限公司」,並不適用於「股份公司」,這是上市公司股權拍賣認識上的一個誤區。 首先,法律規章並沒有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保護條款。《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而《公司法》第143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這里並沒有提到誰有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體現的是人合與資合兼有的特點。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信用的基礎在於公司資本而不在於股東,公司資本股份由誰持有對公司信用並無影響,股份的轉讓也不涉及公司資本的增減,僅僅是股份持有人的變化。股東的股份轉讓權是股東的固有權利,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均不得對此權利之行使加以限制或剝奪。可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亦無優先購買權。 再從最高人民法院和財政部《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看,也沒有提及誰有優先購買權,只是規定針對某種特殊標的可以設定競買人資格條件。這里的競買人資格限定權與優先購買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其次,股東優先購買權不便於保護。《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這里「依法轉讓」的依據是《證券法》,《證券法》遵循的是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原則。《證券法》第33條規定「證券交易的競價實行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原則。」試想如果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交易前首先要判斷競買者是否是股東,這無形中增加了交易的復雜程度,《證券法》的交易原則將無法實行。 最後一點,股東優先購買權不僅沒有保護條款,相反還有許多限制。比如自然人股東禁止參與股權拍賣中的競買,股權拍賣僅限於法人之間。最高人民法院和財政部《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有規定,國有股權競買人應當具備依法受讓國有股權的條件,否則將不能登記過戶。 再如投資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持股超過5%要進行公告,並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買入該股票;持股超過30%要發布收購報告書或申請豁免收購義務,並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買入該股票等等限制。 所以說,上市公司股權拍賣遵循的是「拍賣」的最高法則——價高者得。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保護,是上市公司股權拍賣認識上的一個誤區。
4. 股份公司股東是否有優先權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沒有。優先購買權一般指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向外轉讓股權的時候,其他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根據法律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5. 股權轉讓中優先購買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5)股份公司股票優先購買權擴展閱讀:
優先購買權的案例:
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最新掛牌信息顯示,華潤集團旗下華潤深國投投資有限公司擬以3.2375億元將其所持北京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35%的股權及所持4264.31908萬元債權轉讓,掛牌起始日期為2015年9月29日,期滿日期未限制。
沃爾瑪中國昨日並未回應是否受讓這35%的股權,只是表示「充分尊重合作夥伴的投資決策」。沃爾瑪還稱,該股權的轉讓不會影響沃爾瑪在中國的經營。
掛牌信息顯示,本次股權轉讓,老股東並未放棄優先購買權。轉讓方要求,意向受讓方在受讓本項目的同時須一並受讓轉讓方在上海聯交所掛牌轉讓的全部21家沃爾瑪股權項目。
此外,還要求意向受讓方在成為標的公司股東後五年內不對外轉讓標的公司股權,原股東同意的情況下除外。
分析人士指出,一系列較高要求可以看出,本次股權轉讓很可能是北京沃爾瑪兩大股東之間的內部博弈,或許已內定相關意向受讓方,此前也出現過類似發布相關掛牌信息,但意向受讓方已內定的情形。
6. 股份公司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為人合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人合性公司。當股東准備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能夠優先購買。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7. 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是怎樣規定的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提問的內容屬於《公司法》的內容。
一、《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優先購買權的出現情形和取得方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優先購買權的法院操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對於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九民紀要》做了如下解釋:「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徵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准確理解該條規定,既要注意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要注意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其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除非出現該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雖然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關於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響其依約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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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股份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怎樣的
1.出讓股東應先制發書面的「轉讓通知」,該通知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全面,應包括擬轉讓股權數量、價格、履行方式、擬受讓人的有關情況等多項主要的轉讓條件。
2.「轉讓通知」必須送達公司其他股東,徵求其他股東意見。
3.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出讓股東方可對外轉讓股權;但其他股東自收到上述「轉讓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滿足前述三項條件的股權方可對外轉讓,此時其他股東方具備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條件。
在實踐中,對股東優先權行使時間經常發生錯誤。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知,股東優先權的行使有兩個時間點,一是股東發布具有具體轉讓條件的轉讓通知給各股東;二是其他股東對該轉讓請求時進行表態,同意其「對外」轉讓其股權。大多數人常常誤認為優先權的行使在第一時間點就已經開始,而事實上,股東優先權的行使是在第二時間點完成後方才開始。
5.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提出的購買條件應不低於擬受讓股東提出的受讓條件,主要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在內的完整對價。
6.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必須在合理期限內提出。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規定,該合理期限為三十天,自收到出讓股東告知的擬轉讓股權的完整轉讓對價及擬受讓股東情況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9. 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 原股東是否有優先受讓權
一般情況下,沒有。
優先購買權一般指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向外轉讓股權的時候,其他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71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時候,將股票轉讓即可。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除非章程有另外約定,股份公司的股東轉讓股票的時候,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
股份公司是一種資合性公司(非上市的股份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其設立的基礎就是資合,所以無需保證其人合性。所以,股東轉讓股權的時候,其他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
10. 專家來: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於他人出賣某種財產權利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於他人購買的權利。在目前法律規定中存在的優先購買權主要包括: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以及本文所探討的股東優先購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內容。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於他人購買轉讓股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