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股票期權
⑴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的「強化證券交易所市場的主導地位,壯大主板,創新交易機制,豐富交易品種」、「建設金融期貨市場,平穩有序發展金融衍生產品,逐步豐富股票期權品種」的有關要求,在此前公開徵求意見基礎上,中國證監會現正式發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期權是期、現貨連接緊密的衍生產品。目前我國證券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分別由《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制,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和《條例》授權,分別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試點辦法》和《指引》,為股票期權交易提供上位法依據。《試點辦法》參照《條例》的體例,共30條,包括「股票期權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與股票期權相關的業務資格」、「投資者保護」、「股票期權風控措施」及「其他規定」五方面內容。《指引》共34條,包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營、做市及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票期權的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強化內控管理及計算風控指標等監管要求」三方面內容。
《試點辦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和投資者的意見建議31條。總體來看,各方普遍認為《試點辦法》對股票期權交易的要點和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與所司業務規則的銜接較好,市場各方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與條款直接相關的意見,除涉及交叉持牌和產品細節的意見外,《試點辦法》對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等個別條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調整;二是涉及整個衍生品市場頂層設計的意見,不屬於《試點辦法》范圍,我會將在後續工作中持續研究完善;三是與產品方案細節相關的意見,在《指引》和所司業務規則已有明確規定,無需在《試點辦法》中重復規定。
《指引》在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行業協會、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26條。總體來看,各方認為《指引》有關規定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實際情況,有利於合理控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期權業務風險,保障業務平穩運行。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建議明確允許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參與期權做市業務。經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確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經我會批准,其子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做市業務;二是建議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規則或指引文件中,對《指引》中提及的中間介紹業務協議等事項進行細化,明確具體要求,此部分意見已轉交交易所在相關規則中予以明確。除前述兩方面意見外,對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見,《指引》已進行相應修訂;另有部分意見涉及對《指引》內容的理解以及對行業期權業務發展的建議,後續我會將結合行業培訓和發展規劃,加強培訓和研究。
證監會將依據發布實施的《試點辦法》及《指引》,批復交易所、結算機構相關業務規則,並督促交易所、結算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認真做好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的各項准備工作。
⑵ 股票期權交易100問(五) 期權漲跌幅怎樣規定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目前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權合約品種只有「上證50ETF期權合約」。上證50ETF期權的合約標的為「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簡稱為「50ETF」,證券代碼為510050。合約類型包括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根據上海交易所的規定,對上證50ETF期權的漲跌幅限制如下:
(1)認購期權漲跌幅限制
認購期權最大漲幅=max{合約標的前收盤價×0.5%,min [(2×合約標的前收盤價-行權價格),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認購期權最大跌幅=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2)認沽期權漲跌幅限制
認沽期權最大漲幅=max{行權價格×0.5%,min [(2×行權價格-合約標的前收盤價),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認沽期權最大跌幅=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舉例說明:認沽期權的最大漲幅。以50ETF4月沽2700合約為例,2018年4月3日該合約的漲停價為0.3397,行權價:2.7,合約標的前收盤價(4月2日):2.702
公式:
認沽期權最大漲幅=max{行權價格×0.5%,min [(2×行權價格-合約標的前收盤價),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 max{2.7*0.005,min[(2*2.7-2.7022),2.702]*10%}
= max{0.0135,min[2.698,2.702]*10%}
= max{0.0135,2.698*10%}
= max{0.0135,0.2698}
= 0.2698
50ETF4月沽2700合約的漲停價=前一交易日合約結算價+當日認沽期權最大漲幅
= 0.0699+0.2698=0.3397
參考:上海交易所-股票期權合約規格,《關於上證50ETF期權合約品種上市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
⑶ 全國股票期權公司有哪些
您好,目前國內的大型證券公司基本都有期權業務,但申請有門檻,要滿足如下條件:
個人投資者通過營業部櫃台申請股票期權業務(不允許代理人辦理該項業務),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投資者適當性評估90分以上且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在「穩健型」以上。
2、申請開戶時託管在公司的上一交易日日終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或證券),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證券市值指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證券的市值,如通過港股通購買的港股。
3、指定交易在公司6個月以上並具備融資融券賬戶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經歷(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指在期貨公司完成1筆以上交易即可)。
4、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交易所認可的相應等級知識測試(應當逐級參加知識測試,未通過前一等級考試的,不得參加後一等級的考試,知識測試成績長期有效,並可用於在其他期權經營機構申請開戶,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5、具有交易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1)個人投資者申請一級交易許可權,應當具備以下期權模擬交易經歷:備兌開倉、持有標的證券情況下買入認沽期權(亦稱保險策略:在持有標的證券的前提下買入相應的認沽期權,包括證券賬戶持有標的證券、已被備兌鎖定的標的證券、融資融券賬戶持有的標的證券或已質押的標的證券)以及對應的平倉、行權。
2)個人投資者申請二級交易許可權,應當具備以下期權模擬交易經歷:申請一級交易許可權所應具備的模擬交易經歷、買入開倉和對應的平倉、行權。
3)個人投資者申請三級交易許可權,應當具備以下期權模擬交易經歷:申請二級交易許可權所應具備的模擬交易經歷、保證金賣出開倉和對應的平倉。
6、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具體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上交所、中國結算、期權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權經營機構的所有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指機構);
4)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文件的單位或個人;
6)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規定不得從事期權交易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7、投資者進行股票期權交易賬戶開立之前,須簽訂《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投資風險揭示書》。
如果您具備上述條件,可以找較大型的證券公司開立賬戶。如果有什麼疑問可以私信我,望採納~
⑷ 什麼是正規的場外個股期權
最近網上到處在宣傳有一種新的投資項目,自稱人人可及的千萬財富機遇-股票期權-真正低風險高收益-合法合規、以小博大的最佳投資選擇!
個股期權項目到底是什麼東西呢,真的有那麼好嗎,國內個股期權發展的情況怎麼樣
目前國內正規的期權,我說的正規期權是指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監管的在國內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上市的期權產品
請注意是這種產品才是正規的
那麼是不是市面上所有的個股期權都是正規的呢?
不是!!!
一些投資公司開設虛假盤,通過所謂的個股期權跟客戶對賭,要警惕這種非法投資
首先我們看看國內期權的監管和法律文件
根據證監會【第112號令】《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股票期權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股票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合約,是指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按照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
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等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
第四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股票期權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管理。從這兩點就能看出期權交易是有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的,其交易是合法的。
那麼場外個股期權是否合法?根據證監會發布的《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中第七條規定,
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做市業務,期貨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
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股票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
依法從事前款規定的股票期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於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做市商業務指引(2015年修訂)》
的規定可以看出,券商開展場外個股期權交易是合規合法的。
正規場外期權的運作流程是下面這樣的:
場外股票期權是主流券商推出來的,有在證監會備案!中期協9月27號關閉了自然人投資者通道,所以目前個人投資者是不能直接參與場外期權的。
『場外期權的參與流程』
1.個股詢價:機構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客戶自己選擇看好的標的、需要操作的名義資金量、操作周期(1——24個月不等)機構反饋券商的報價結果(期權費/權利金)發送給客戶。136
2.資金轉入。機構客戶確認股票期權交易,打款和下達成交指令,明確參與期權交易事項。
3.交易確認。在客戶支付期權費用後,券商下單並發回交易確認書,客戶簽字確認並保存,完成交易。
4.平倉。合約期限內股價到達客戶目標價位,客戶即可提前發送平倉指令。券商根據指令進行平倉。並將執行結果反饋給客戶。客戶確認後期權平倉交易完成。54
5..結算。在整個交易環節完成後,券商對客戶交易進行結算,將盈利資金轉入客戶交易賬戶內。
⑸ 股票期權和RSU(限制性股份單位)是不是一回事
不是。
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是對員工進行激勵的眾多方法之一,屬於長期激勵的范疇。
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八大差異:
1、權利義務的對稱性不同。股票期權是典型的權利義務不對稱激勵方式,這是由期權這種金融工具的本質屬性決定的。期權持有人只有行權獲益的權利,而無必須行權的義務。限制性股票的權利義務則是對稱的。激勵對象在滿足授予條件的情形下獲得股票之後,股票價格上漲,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增加;反之股票價格下跌,限制性股票的價值下跌。股票價格的漲跌會增加或減少激勵對象的利益。
2、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不同。由於權利和義務對稱性的不同,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也不同。股票期權並不具有懲罰性,股價下跌或者期權計劃預設的業績指標未能實現,受益人只是放棄行權,並不會產生現實的資金損失。而限制性股票則存在一定的懲罰性。在激勵對象用自有資金或者公司用激勵基金購買股票後,股票價格下跌將產生受益人的直接資金損失。限制性股票通過設定解鎖條件和未能解鎖後的處置規定,對激勵對象進行直接的經濟懲罰。
3、行權價和授予價格的區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是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行權價格具有明確規定,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筆者認為,從授予價格的經濟學含義考慮,授予價格應為激勵對象的真實購買價格。由於激勵對象的真實購買價格並不同於計劃草案公布時的股票市場價格,一般與市場價格存在折價,而且各公司不同方案的真實購買成本差異很大,所以中國證監會有關文件沒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具體規定。
4、價值評估的區別。股票期權的估值一般按照金融工程學中的期權定價模型(如B-S模型或者二叉樹定價模型)進行測算,依賴於股票市價、行權價、股票收益率的波動率、期權有效期限、無風險利率、股票分紅率等參數決定。而管理層的激勵股票期權與作為普通金融工具的期權存在各種現實差異(如激勵股票期權無流通市場、存在等待期等),無論採用B-S還是二叉樹定價模型計算的期權價值,都不能符合激勵期權的真實價值。而限制性股票的價值估值則十分簡單,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即為授予日的股票市場價值扣除授予價格,並無針對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諸多差異及其對企業的影響,筆者認為限制性股票優於股票期權,特別是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更應該選擇限制性股票未來的等待價值。兩者的差異可理解為限制性股票只有內在價值,而股票期權擁有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
5、會計核算的區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都屬於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在授予日,對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確定公允價值(即上述評估價值)。對於股票期權,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可行權的期權數量進行估計,按照授予日確定的公允價值,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對於限制性股票,一般並無等待期,授予後即讓激勵對象持有股票。如果採用激勵基金購買股票方式,則將激勵基金計入下一期的成本費用和扣減銀行存款。如果採用定向發行,則增加公司股本和銀行存款,對於企業來說,並無成本費用。
6、對企業財務影響的區別。股票期權主要體現在計劃等待期內逐年對公司的人工成本費用增加,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因此,期權成本會減少企業利潤,但不影響企業的現金流。由於期權估值較高(包括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規模較大(可達公司股本的10%),因此對公司利潤的負面影響可能比較大(比如伊利股份和海南海葯的2007年報中因期權成本過大導致凈利潤變為虧損,成為轟動一時的事件)。
限制性股票對公司財務的影響,主要是提取激勵基金方式下產生的現金流出和成本費用增加,其他兩種方式下並無直接的不利影響。
7、激勵力度的區別。就股權激勵的股本規模而言,二者並無區別,總股本的10%均為上限,而且二者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國資委另外增加一項規定,要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
股票期權計劃總份額一般事先均確定,而限制性股票數量可能是事先確定的(如採取定向發行方式),也可能是不確定的(如寶鋼、萬科等採取激勵基金購買方式),最終限制性股票的數量實質上取決於年度公司利潤的完成,因為提取激勵基金均來自於年度利潤的增量,能夠買到的股票數量則依賴於當時的股價。
就同樣數量的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而言,期權的激勵力度弱於限制性股票。
8、 稅收制度。根據相關規定,授予員工股票期權時,不需要征稅。員工行權購買股票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在出售股票時,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⑹ 2015年1月9號出台的股票期權是什麼意思怎麼交易的
為規范股票期權試點業務,根據中國證監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該規則自2015年1月9日起實施。
您可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專欄」查看詳細業務規則。
⑺ 股票期權每一品種代碼和名稱是怎樣設置的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合約的代碼和名稱的設置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進行設置,具體規則如下: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於2015年2月9日上市交易上證50ETF期權合約品種,其合約交易代碼包含合約標的、合約類型、到期月份、行權價格等要素。
上證50ETF期權合約的交易代碼共有17位,具體組成為:
第1至第6位為合約標的證券代碼;
第7位為C或P,分別表示認購期權或者認沽期權;
第8、9位表示到期年份的後兩位數字;
第10、11位表示到期月份;
第12位期初設為「M」,並根據合約調整次數按照「A」至「Z」依序變更,如變更為「A」表示期權合約發生首次調整,變更為「B」表示期權合約發生第二次調整,依此類推;
第13至17位表示行權價格,單位為0.001元。
合約簡稱與合約交易代碼相對應,代表對期權合約要素的簡要說明。
上證50ETF期權的合約簡稱不超過20個字元,具體組成依次為「50ETF」(合約標的簡稱)、「購」或「沽」、「到期月份」、「行權價格」、標志位(期初無標志位,期權合約首次調整時顯示為「A」,第二次調整時顯示為「B」,依此類推)。
⑻ 股票期權是不是合法的
合法。
股票期權是指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上交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上交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交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六)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8)中國證監會股票期權擴展閱讀
1.期權內在價值。由期權合約的行權價格與期權標的市場價格的關系決定的,表示期權買方可以按照比現有市場價格更優的條件買入或者賣出標的證券的收益部分。內在價值只能為正數或者為零。只有實值期權才具有內在價值,平值期權和虛值期權都不具有內在價值。實值認購期權的內在價值等於當前標的股票價格減去期權行權價,實值認沽期權的內在價值等於期權行權價減去標的股票價格。
2.期權時間價值。隨著時間的延長,相關合約標的價格的變動有可能使期權增值時期權的買方願意為買進這一期權所付出的金額,它是期權權利金中超出內在價值的部分。期權的有效期越長,對於期權的買方來說,其獲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對於期權的賣方來說,其須承擔的風險也就越多,賣出期權所要求的權利金就越多,而買方也願意支付更多權利金以擁有更多盈利機會。所以,一般來講,期權剩餘的有效時間越長,其時間價值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