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公告取消變更超募資金專用賬戶
A. 關於股票帳戶變更第三方託管銀行的手續問題
首先要明確你的股票賬戶里有沒有資金,如果有的話,需要去工商銀行,辦理一張新卡,並把股票賬戶和銀行卡綁定。然後把股票戶里的錢,轉到銀行卡。再去證券公司,辦理變更銀行的手續費,變更好後,再去建設銀行辦理三方存管。
如果你股票賬戶里沒有資金,就直接去證券公司,辦理變更銀行的手續費,變更好後,再去建設銀行辦理三方存管。
B. 股票帳戶怎樣改換第三方存管銀行,可以在線操作嗎
股票帳戶改換為第三方存管銀行,不可以在線操作。
股票帳戶改換第三方存管銀行:首先要將證券公司賬戶內資金余額全部轉至銀行賬戶,使證券公司賬戶上資金余額為零且當日無轉賬流水發生。然後到證券公司辦理第三方存管銀行變更。如果你換的同一個銀行的卡,直接帶身份證和銀行卡去銀行櫃台辦理即可。
第三方存管制度是指證券公司將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較有銀行等第三方管理。這主要是為了從制度上杜絕以前證券公司挪用,質押客戶資金的情況,同時也規避了由於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因素帶來的客戶賬戶資金風險。
在實施此制度後,原來證券公司為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實際上只提供一個記賬會計功能,而銀行的存摺賬戶為客戶的證券交易提供出納功能。
C. 超募資金對股市的影響
新股發行開始所謂「市場化」以後,由於新股定價機制的缺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超過投資項目計劃實際所計劃募集的資金,這種現象稱為超募,而超募所得的資金便被稱為超額募集資金(簡稱:「超募資金」)。
超額募集資金的作用:
(一)上市公司實際募集資金凈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以下簡稱「超募資金」)達到或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20%的,適用本節規定。
(二)「超募資金」應根據企業實際生產經營需求,提交董事會審議後,按照以下先後順序有計劃的進行使用:
1.補充募投項目資金缺口;
2.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
3.歸還銀行貸款;
4.補充流動資金。
(三)「超募資金」在尚未使用之前應當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管理。
(四)上市公司將「超募資金」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應當按照在建項目和新項目的進度情況使用;通過子公司實施項目的,應當在子公司設立募集資金專戶管理。如果僅將「超募資金」用於向子公司增資,參照「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的相關規定處理。
上市公司將「超募資金」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保薦機構、獨立董事應出具專項意見,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資金」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應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司最近十二個月未進行證券投資等高風險投資;
2.公司應承諾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後十二個月內不進行證券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並對外披露;
3.應當按照實際需求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原則上不應一次性補充流動資金,並對外披露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的詳細計劃和必要性;保薦機構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的使用計劃和必要性發表意見,年度募集資金使用說明應當對補充流動資金的使用情況做出專門說明。
D. 股票發公告說注銷募集資金專用帳戶是什麼意思
募集資金專用帳戶,就是將當年募集的錢放在裡面接受監管,防止挪用。現在錢用完了或者換了其他監管賬戶,就進行注銷。當然這些行為都要公開進行公告的,。
E. 公告董監高要增持股票後 可以取消增持嗎 相關法律法規 案例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F. 「」注銷部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屬於利好消息嗎
不屬於。
募集資金專戶內的募集資金金額已全部支出,公司辦理注銷專戶,屬於規定的操作流程。這只是非公開發行股票必須進行的過程,與進度並無絕對相關度。但是股份公司進行到這個階段應該說非公開發行股票進度,進入到中後期了。
(6)股票公告取消變更超募資金專用賬戶擴展閱讀:
募集資金僅面向特定對象,不得通過媒體(包括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G. 如何辦理股票資金帳戶變更
一、拿著新銀行卡到證券公司指定銀行辦理第三方存管,綁定原有股票賬戶,再到銀行櫃台確認即可。
二、詳細流程
1.如您未開通銀行銀證轉賬業務,第三方存管業務開通流程如下:
(1)您需到證券公司指定存管銀行
需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立證券保證金賬戶,指定工行為資金存管銀行,並簽署相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銀行存管協議書》。
(2)客戶到銀行確認建立存管關系:
①櫃台辦理:
您需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券資金卡、銀行儲蓄卡或存摺(如無儲蓄卡或存摺可到銀行營業網點開辦)、與證券公司營業部簽署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銀行存管協議書》,到工行營業網點填寫《第三方存管開通申請書》,確認建立存管關系,即可開通業務功能。
②自助注冊:
銀行為已經在證券公司開立了證券賬戶的客戶提供在線自助注冊第三方存管業務,與銀行賬戶綁定。您只需通過網上銀行簽署第三方存管三方協議,自助完成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開通手續,建立證券資金台賬與銀行結算賬戶的綁定關系。
2.如您已開通銀行銀證轉賬、銀證通、單銀行第三方存管業務,根據證券證監會要求,原銀證轉賬、銀證通、單銀行第三方存管存量客戶均要通過批量轉換方式分期開多銀行模式第三方存管服務。請向所在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咨詢開通流程。同時證券公司網站上也會及時發布公告信息,請注意查看。
三、第三方存管的優勢
1.資金更放心:過去,客戶的保證金交由證券公司一家存管,被挪用的情況屢屢發生。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交由第三方存管銀行統一存管,客戶的保證金由商業銀行和券商的雙重信用作為保障,確保客戶資金的兌付,客戶的資金安全可以得到保障,更加放心;
2.存取更省心:客戶不僅可以通過券商原有的方式完成轉賬,還可以通過銀行櫃台、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多種方式完成資金的存取、銀行賬戶和保證金賬戶之間的劃轉;
3.服務更貼心:客戶成為券商和銀行的共同客戶,不僅可繼續享受原來券商提供的投資理財服務,而且還可以享受銀行各種綜合理財服務。
4.由於保證金交由商業銀行統一存管,這樣便於國家對違規資金進入證券市場的監管。
H.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有什麼作用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為規范和完善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管理,便利市場操作,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以下簡稱《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突出簡政放權、簡化管理,進一步便利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業務操作。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境外上市企業憑業務登記憑證可在銀行直接辦理結匯。二是整合外匯賬戶,境內公司、境內股東根據需要分別開立相應賬戶,集中辦理相關資金匯兌及劃轉。三是允許境內公司回購、境內股東增持等匯出資金後剩餘款項匯回、自由結匯及劃轉。四是取消紙質報表,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完)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規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境內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微博])許可,在境外發行股票(含優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證券)、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證券(以下簡稱境外股份),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流通的行為。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業務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跨境收支、資金匯兌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與檢查。
三、境內公司應在境外上市發行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冊所在地外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上市登記表》(見附件1);
(二)中國證監會許可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的證明文件;
(三)境外發行結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為境內公司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憑此登記憑證辦理境外上市開戶及相關業務。
四、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後,其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擬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應在擬增持或減持前20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持股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持股登記表》(見附件2);
(二)關於增持或減持事項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有);
(三)需經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系統為境內股東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股東。境內股東憑此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開戶及相關業務。
五、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當憑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首發(或增發)、回購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用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六、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在其境外上市專戶開戶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人民幣(6.7366, -0.0008, -0.01%)賬戶,以下簡稱待支付賬戶),用於存放境外上市專戶資金結匯所得的人民幣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調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及以人民幣形式匯出的用於回購境外股份的資金和調回回購剩餘資金(賬戶收支范圍見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增持、減持或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八、境內公司及其境內股東因辦理境外上市相關業務需要,可在境外開立相應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外專戶」)。境外專戶的收支范圍應當符合附件3的相關要求。
九、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可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資金用途應與招股說明文件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文件、股東通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公開披露的文件(以下簡稱公開披露文件)所列相關內容一致。
境內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內外債專戶並按外債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發行其他形式證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境內公司回購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公司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在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回購相關信息(含變更)後取得的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回購相關信息未登記的,需在擬回購前2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取得相應業務登記憑證)及回購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辦理相關資金匯劃手續。
回購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回購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一、境內公司根據需要,可持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向開戶銀行申請將境外上市專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或結匯劃往待支付賬戶。
十二、境內公司申請將待支付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的,應向開戶銀行提供境外上市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與調回及結匯資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證明材料,資金用途與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不一致或公開披露文件未予明確的,應提供關於變更或明確對應資金用途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其中,境內公司回購境外股份調回的剩餘資金可在境內直接劃轉或支付。
開戶銀行應在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或待支付賬戶資金用途進行嚴格審核後,為境內公司辦理有關賬戶資金劃轉及支付手續。
十三、境內股東依據有關規定增持境內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股東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及增持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資金匯兌手續。
增持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增持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四、境內股東因減持、轉讓境內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資本項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調回匯入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調回境內的,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五、境內公司若發生如下變更情形,應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書面申請、最新填寫的《境外上市登記表》及相關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變更。需經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變更事項,另需提供主管部門關於變更事項的批復或備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稱、注冊地址、主要股東信息等發生變更;
(二)增發(含超額配售)股份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等資本變動;
(三)回購境外股份;
(四)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需提供外債登記變更或注銷憑證);
(五)境內股東增持、減持、轉讓、受讓境外股份計劃實施完畢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六)原登記的境外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用途發生變更;
(七)其他登記有關內容的變更。
十六、境內公司的國有股東按照《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01]22號)有關規定需將減持收入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應當由該境內公司代為辦理,並通過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辦理相應的資金匯兌與劃轉。
境內公司應持國有股東需上繳社保基金的減持收入情況說明(包括減持應得資金測算說明和應繳、擬繳資金數額等)、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開戶銀行申請將國有股東減持收入直接劃轉(或結匯至待支付賬戶後劃轉)至財政部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對應賬戶。
十七、境內公司向境外的監管部門、交易所、承銷機構、律師、會計師等境外機構支付與其境外上市相關的合理費用,原則上應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中扣減,確需從境內匯出(含購匯匯出)的,應持下列材料向銀行申請辦理:
(一)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二)能夠說明匯出(含購匯匯出)境外金額及對應事項的境外上市費用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有關境外機構應向境內稅務部門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或個人稅款等相關稅務證明。
十八、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的,應在退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主管部門相關批復復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及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相關賬戶和資金處理情況說明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注銷。所在地外匯局同時收回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十九、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的開戶銀行,應在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相關境內賬戶開立、變更或關閉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范(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要求報送賬戶信息。
二十、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二十一、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等違反本通知的,外匯局可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應條款進行行政處罰。
二十二、境內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外匯管理相關事宜應按照本通知辦理,對銀行類和保險類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結匯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發布前已辦理境外上市登記的境內公司,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已開立相關賬戶,資金尚未全部調回及結匯,或發生配股、增發等涉及資金跨境及結購匯行為的,應憑業務登記憑證在開戶銀行開立相應的待支付賬戶,按本通知辦理後續業務。
(二)未開立相關賬戶的,按本通知辦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報送的相關申請及登記備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種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5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