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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票發售機制

發布時間: 2021-04-19 16:00:11

⑴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幾種各自的內容是什麼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⑵ 股票首次公開發行都要經過哪些機制

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又稱IPO.手續非常復雜。
需要經過大致以下階段。
1股票發行與上市輔導
股票發行與上市輔導指有關機構對擬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的規范化培訓、輔導與監督。由中國證監進行驗收。

2募股文件的准備

3股票發行審核的工作程序
(1)中國證監會發行部收到申請公司上報的正式材料後,須及時進行審核。
(2)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對所審公司製作預審報告,並向發審委提交該報告。
(3)通過隨機抽簽的方式決定由發審委下設的兩個工作組之一對申請公司進行審核。
(4)發審委工作組在接到發行部預審報告和公司有關申請材料後,召開審核會議,對申請公司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
(5)發審委審議通過後,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企業股票發行的具體時間,按程序核發准予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文。

⑶ 中國現行的新股發行制度是什麼

所謂股權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暫不上市流通。股權分置問題是由於我國證券市場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設計上的局限所形成的制度性缺陷。截至2004年底,我國上市公司總股本為7149億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3.55;國有股份占非流通股份的74,占總股本的47。二、股權分置帶來的後果是什麼?

股權分置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極不合理、不規范,表現為:上市公司股權被人為地割裂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兩部分,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約為三分之二,並且通常處於控股地位。其結果是,同股不同權,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容易產生一股獨大、甚至一股獨霸現象,使流通股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三、股權分置問題的由來和發展是怎樣的?

股權分置的由來和發展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股權分置問題的形成。我國證券市場在設立之初,對國有股流通問題總體上採取擱置的辦法,在事實上形成了股權分置的格局。

第二階段:通過國有股變現解決國企改革和發展資金需求的嘗試,開始觸動股權分置問題。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為了解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資金需求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開始進行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試。但由於實施方案與市場預期存在差距,試點很快被停止。

⑷ 中國股票交易機制是什麼

股票交易機制是證券市場具體交易制度設計的基礎,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其設計依據就是定期交易和連續交易的不同機制。

從交易時間的連續特點劃分,有定期交易和連續交易。在定期交易中,成交的時點是不連續的。在某一段時間到達的投資者的委託訂單並不是馬上成交,而是要先存儲起來,然後在某一約定的時刻加以匹配。在連續交易中,並非意味著交易一定是連續的,而是指在營業時問里訂單匹配可以連續不斷地進行。

因此,兩個投資者下達的買賣指令,只要符合成交條件就可以立即成交,而不必再等待一段時問定期成交。

定期交易的特點有:

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價格的穩定性;

第二,指令執行和結算的成本相對比較低。

連續交易的特點有:

第一,市場為投資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時性;

第二,交易過程中可以反映更多的市場價格信息。

(4)中國股票發售機制擴展閱讀:

特點:

1、流動性

證券的流動性是證券市場生存的條件。如果證券市場缺乏流動性,或者說不能提供充分的流動性,證券市場的功能就要受到影響。

2、穩定性

證券市場的穩定性是指證券價格的波動程度。一般來說,穩定性好的市場,其價格波動性比較小,或者說其調節平衡的能力比較強。從證券市場健康運行的角度看,保持證券價格的相對穩定、防止證券價格大幅度波動是必要的。

3、有效性

證券市場的有效性包含兩方面的要求:

一是證券市場的高效率;

二是證券市場的低成本。其中,高效率又包含兩方面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券交易機制

⑸ 我國 現行的股票發行制度是什麼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核准制和注冊制,其中國內一直是核准制,最近發展很快的新三板類似於注冊制。

⑹ 中國股票交易機制是什麼

現在的公司都是實盤了,虛擬的早就不行了的呢。您可以多注意下的。wap72

⑺ 股票是如何發行的

股票如何發行?

一、發行前的准備

企業在申請發行股票時,應先將企業改組成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組企業應完成以下規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規范的企業首先應提出改組申請當前我國企業申請改組為上市公司的實際過程是:

1)企業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改組的批復;

2)經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取得向中國證監會推薦成為發行上市預選企業的資格;

3)向省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產核資;有明確的發起人;經占出資額2/3以上的出資者同意;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於總股本的35%;流通資本不低於總股本的25%,總股本高於4億元,可不低於1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連續三年盈利,無違規行為記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8)近三年連續盈利。

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公司重組的總體方案

總體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即由政府明確的政策性問題;資產重組的方案;股票發行的設想。

二、選聘中介機構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在上市前實行中介機構輔導制度。即由中介機構參與、輔導企業在首次發行、配售新股前的相關准備活動。

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必須聘請的中介機構及其主要任務是:

1)主承銷商。負責股票的承銷,編寫招股說明書,並可擔任上市推薦人和上市輔導機構。

2)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機構和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盈利預測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

3)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對改組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4)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三、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及相關法律程序

企業在上市前,須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和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及其事務所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土地、全部資產、國有資產、財務、生產、投資、債務、經營業績、盈利預測、募集資金的運用、股本結構及其它相關資信狀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並出具相關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備

(一)、招股說明書

招股(配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並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或要約邀請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說明書概要

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緒言

2、新股發售有關當事人

3、發行情況

4、風險因素與對策

5、募集資金的運用

6、股利分配

7、發行人情況

8、發行人主要成員情況

9、經營業績

10、資產評估主要情況

11、主要會計資料

12、盈利預測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4、公司發展規劃

(三)、資產評估報告

(四)、審計報告

(五)、發行人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六)、由主承銷商律師對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進行驗證的驗證筆錄。

五、發行公告

在股票發行獲得批准後,承銷商應當在公開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公告刊登,並於承銷期內將公告在各發售網點全文張貼。

發行公告應披露以下基本內容:

(1)獲准發行的批文

(2)發行額度、面值與價格

(3)發行方式

(4)發行對象

(5)發行時間和范圍

(6)認購股數的規定

(7)認購原則

(8)認購程序

(9)承銷機構

六、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於股票上市前,向公眾公告發行與上市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編制。通常包括13個部分,即要覽、緒言、發行企業概況、股票發行與承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公司設立、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股本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資料、董事會上市承諾、主要事項揭示、上市推薦意見、備查文件目錄。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應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按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關配股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經交易所審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有關配股方案的決議;

3、公司按要求准備配股申報材料,經當地證券管理部門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四號的要求編制並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報刊上刊登配股說明書;

6、配股說明書公布後,公司應將經交易所確認的配股說明書文本一式二份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配股繳款結束後,公司應進行新增股份的登記工作和驗資工作,按《准則》第五號的規定編制股份變動報告並公告,並將股本變動報告和驗資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8、配股承銷結束後,承銷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准則》第四號執行,中國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提出進一步的要求。配股說明書是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配股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錄、備查文件。

八、股票發行的申報與審核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報與審核

1、企業申報材料在經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產業部門的推薦後進入股票發行的預選階段。

2、如通過預選階段,企業申報材料將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合格後提交給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3、發審委在經過對企業、承銷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和人員為發行所編制和出具有關材料及意見書的審核後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發行審核決議。

(二)配股審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有關配股的決議後,須聘請中介機構按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報材料,報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2、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並進行復審。

3、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及意見提交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

九、轉配股

由於目前國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由於資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時放棄配股權利或轉讓配股權利。前幾年,國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權利一般採取權證方式轉讓給法人機構或社會公眾。

十、分紅派息

分紅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自已權益的過程。在我國分紅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工作須在結算之後進行,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確定分紅派息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隨後董事會根據審議結果向社會公告分紅派息方案,並規定股權登記日。

一、發行前的准備

企業在申請發行股票時,應先將企業改組成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組企業應完成以下規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規范的企業首先應提出改組申請當前我國企業申請改組為上市公司的實際過程是:

1)企業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改組的批復;

2)經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取得向中國證監會推薦成為發行上市預選企業的資格;

3)向省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產核資;有明確的發起人;經占出資額2/3以上的出資者同意;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於總股本的35%;流通資本不低於總股本的25%,總股本高於4億元,可不低於1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連續三年盈利,無違規行為記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8)近三年連續盈利。

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公司重組的總體方案

總體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即由政府明確的政策性問題;資產重組的方案;股票發行的設想。

二、選聘中介機構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在上市前實行中介機構輔導制度。即由中介機構參與、輔導企業在首次發行、配售新股前的相關准備活動。

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必須聘請的中介機構及其主要任務是:

1)主承銷商。負責股票的承銷,編寫招股說明書,並可擔任上市推薦人和上市輔導機構。

2)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機構和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盈利預測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

3)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對改組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4)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三、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及相關法律程序

企業在上市前,須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和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及其事務所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土地、全部資產、國有資產、財務、生產、投資、債務、經營業績、盈利預測、募集資金的運用、股本結構及其它相關資信狀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並出具相關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備

(一)、招股說明書

招股(配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並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或要約邀請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說明書概要

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緒言

2、新股發售有關當事人

3、發行情況

4、風險因素與對策

5、募集資金的運用

6、股利分配

7、發行人情況

8、發行人主要成員情況

9、經營業績

10、資產評估主要情況

11、主要會計資料

12、盈利預測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4、公司發展規劃

(三)、資產評估報告

(四)、審計報告

(五)、發行人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六)、由主承銷商律師對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進行驗證的驗證筆錄。

五、發行公告

在股票發行獲得批准後,承銷商應當在公開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公告刊登,並於承銷期內將公告在各發售網點全文張貼。

發行公告應披露以下基本內容:

(1)獲准發行的批文

(2)發行額度、面值與價格

(3)發行方式

(4)發行對象

(5)發行時間和范圍

(6)認購股數的規定

(7)認購原則

(8)認購程序

(9)承銷機構

六、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於股票上市前,向公眾公告發行與上市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編制。通常包括13個部分,即要覽、緒言、發行企業概況、股票發行與承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公司設立、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股本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資料、董事會上市承諾、主要事項揭示、上市推薦意見、備查文件目錄。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應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按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關配股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經交易所審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告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有關配股方案的決議;

3、公司按要求准備配股申報材料,經當地證券管理部門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四號的要求編制並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報刊上刊登配股說明書;

6、配股說明書公布後,公司應將經交易所確認的配股說明書文本一式二份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配股繳款結束後,公司應進行新增股份的登記工作和驗資工作,按《准則》第五號的規定編制股份變動報告並公告,並將股本變動報告和驗資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8、配股承銷結束後,承銷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准則》第四號執行,中國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提出進一步的要求。配股說明書是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配股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錄、備查文件。

八、股票發行的申報與審核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報與審核

1、企業申報材料在經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產業部門的推薦後進入股票發行的預選階段。

2、如通過預選階段,企業申報材料將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合格後提交給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3、發審委在經過對企業、承銷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和人員為發行所編制和出具有關材料及意見書的審核後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發行審核決議。

(二)配股審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有關配股的決議後,須聘請中介機構按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報材料,報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2、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及初審意見並進行復審。

3、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及意見提交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

九、轉配股

由於目前國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由於資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時放棄配股權利或轉讓配股權利。前幾年,國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權利一般採取權證方式轉讓給法人機構或社會公眾。

十、分紅派息

分紅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自已權益的過程。在我國分紅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工作須在結算之後進行,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確定分紅派息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隨後董事會根據審議結果向社會公告分紅派息方案,並規定股權登記日。

⑻ 我國現行的股票發行方式是什麼

我國股票發行實踐中較常採用的股票發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⑴認購證抽簽發行。
實踐中又稱為「申請表方式」、「認股證方式」。依此種發行方式,承銷人在招募證券時須首先向社會投資人無限量公開發售認購申請表即認購證(可以附加身份證限制),每一單位的認購證代表一定數量的認股權,並載明其認購證號碼;在認購證發售期限終止後,承銷人個根據「三公」原則,在「規定的日期,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這通常是依據超額認購比例對認購證號碼尾數進行抽簽,凡持有中簽認購證者,方可按照招募文件披露的證券發行價格認購定量證券,而未中簽認購證將作廢。認購證抽簽發行方法並不涉及股票價格問題,而僅依次來確定有效的認股人和有效的認股數額,即這是一種股票定價發行方式。這種發行方式是以所發行股的超額認購為前提的,在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它對確保股票發行的安全,緩和供求矛盾有一定的作用。其缺點是發行環節過多、工作量大、認購成本高、發行時間長。
(2)存單抽簽發行。
依此種發行方式,承銷人在招募時須首先通過銀行機構向社會投資人無限量發售專門的股票認購定額定期存款單,每一定額存款單同時代表一定數量的證券認購權,並載明存單號碼;在存單發售期限終止後,承銷人應在規定的日期,在公證人監督下對上述存單號碼進行尾數抽簽,通常採用依認購比例進行存單號碼尾數抽簽的方法;凡持有中簽存單者,可按照招募文件披露的證券發行價格認購定量證券,而未中簽的存單將轉變為單純的銀行定期存款單。這在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一是股款全額存入,即其存單的面額等於每股股票發行價格與每張中簽存單可認購股數之乘積。另一種做法是存款與股款分離,即其存單面額並不與認購股款掛鉤,投資者認購面額一定的存單,其目的只是為了取得存單和存單上的編號,中簽者不能用存單抵交股款和手續費,而需持中簽存單到交款地點另行交納股款和手續費。
(3)上網定價發行:這是近年來被普遍採取的一種方式,其特點是:
①此種發行方式利用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系統,由認股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網路申報認股承諾;
②採取定額認股和抽簽認股的原則。
依此發行方式,發行人和承銷人通過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向所有在其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開設了股票帳戶的投資人發出招股要約,在其規定的發行期限內,凡是符合條件的投資人均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申報認股承諾;認購期滿後,由承銷人根據「三
公」原則按照規定程序對全體認股人的認股序號進行尾數抽簽,以確認有效之認股人。中簽者的認購將生效並交割證券,而未中簽者的認購資金將返還。如果發行人本次發行的股票於認購期滿時仍未能全部售完,余額部分依承銷協議由承銷人買入。

⑼ 中國的新股 IPO 定價機制經歷了哪些變化和發展

一、我 國股 票 發行 定價 制 度 的演化
我 國曾經採用 了多種股票發行定價制 度 , 但從 總體 上可以劃分為 以下四個大的階段 :
第一 階段 : 行政化定價 階段 ( 1 9 9 1 -1 9 9 9 年)
9 0 年代初期 , 我 國股票市 場規 模 有 限 , 股 票 採用 自辦 發 行或 在某 地 發行 , 大部 分 採用 固定市 盈 率 的行政 式 定 價方式 。1 9 9 4 年 曾實行過發行人 和主承銷商根據市盈率協 商確定底價 , 投資者競價 申購 的發行定價改革 , 即只設底價 不設價格 上限 的上網競價發行 , 但 由於股票 的供給與需求不平衡 , 導致發行 價格偏高 , 經過哈歲寶 、 青海 三普 、 廈華 電子 、 瓊 金盤四家試點後停止實施。1 9 9 6 年至 1 9 9 9 年 7 月《 證券法》 實施期 間, 股票發行採用 的是 市盈率相對 固定 的行政 定價制度 , 新股 發行 價格根據發行人平均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的乘 積來確定 , 並且規定 的發行市盈率不得超過 1 5 倍 , 但 是平均每股收益 的計算依據並不相同, 1 9 9 6 年 1 2 月 以前是盈利預測的每股 收益 , 由於該方式 隨意性大 , 因此在 1 9 9 7 年 1 月至 1 9 9 8 年 3 月更改為新股發行定價 以過去三年已實現每股收益的算術平均值為依據 , 不過這項 比較合理的定價政策由於受到發行人 的反對 , 在 1 9 9 8 年 3 月被
放棄 , 重新規定新股發行價格以預測 的發行 當年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為定價依據 。因此從 1 9 9 2 年至 1 9 9 9 年 7 月這段時間的新股發行 的市盈率雖然平均在 1 3 —1 5 倍之 間, 但是 由於每股收益的計算依據不 同, 發行 價格仍然存在顯著差別。
第二 階段 : 市場化定價試行階段( 1 9 9 9 . 8 —2 00 1 . 1 1 )
由於在第一階段中對發行定價的市盈率限制 , 理論界 和管理部 門普遍 認為對發行 定價制度 的管制人 為地扭 曲的定 價機制 , 導致了新 股發行價格過低 以及 I P O抑價程度過大。因此 , 建議 採用市場 化定價方 式的呼聲非 常高 , 其 邏輯是對發行 價格進行松綁之後 , 可 以使一級市場發行價格 向二級市場靠攏 , 從 而降低一二級 市場 的價 差 , 並且 可 以擠 出在 一級市場 長期囤積的打新股 資金 。在此背景下 , 從 1 9 9 9 年中期開始 , 監管部 門相繼進行 了一系列 旨在推動股票 發行市場化 的改革 。1 9 9 9 年 7月 1 日實施 的《 證 券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 , 「 股票發行採取溢 價發行 的, 其發行價 格 由發行人與 承銷 的證 券公 司協商確 定 , 報 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 」 股 票發行定價市場化改革 由此拉開 了序 幕。與此相對應 , 1 9 9 9 年 7月 2 8日 證 監會文件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 的通知》 則進一步指出發行公司和 主承銷 商可制定一個發行 價格區間 , 也可 以通過召開配售對象 問答會等推介 方式來 了解配售對象的認購意願 , 確定最終發行價格 , 從而在定價方 式上給 了發行人 和承銷商一定 的 自由空間 , 但是最終發行價格須確定 在經證監會核 準的價格 區間 內, 發行價格確定 在價格 區間之外 的, 須報證監會重新核准。由於在此階段發行定 價基礎是 由市場主體協商定價 , 因此 , 可 以把該階段稱 之為市場化定價制度試行階段。
第三階段 : 重新限制市盈率定價 階段 ( 2 0 0 1 · 1 1 —2 00 4 . 1 2 )
2 0 0 1 年在新 股發行上有兩個明顯的特徵 , 一方面是按 市場化定 價的新股 價格不斷推 高 , 另一 方面是伴 隨著 2 0 0 1 年下 半年國有股減持等因素引發 了股市大幅下挫的同時 , 幾乎所有按市場定價發行 的新股 均呈現出大幅下挫 的走 勢 , 甚 至不 少股票上市首 日 或幾 日即跌破發行價 , 使投 資者承擔 了高價發 行的巨大風 險。同時 , 管 理層也注意 到市場化 定價 的種 種弊端 , 於是自2 0 0 1 年 1 1 月開始 , 在首發新股 中重新採用控制市盈率 的做法 。與原有傳統 的市盈率 定價方式相 比, 新方法在兩個 方面做出了調整 : 一是發行價格區間的上下 幅度約為 1 0 %; 二是發行市盈 率不超過 2 0 倍 。券 商和發行 人只能在嚴 格的市盈 率區間內通過 累積投標詢價決定股票 的發行價格 。 從 發行市場 的實際運作情況看 , 首次公開發行的市盈率基本保持在 1 8 倍左右 。
第 四階段 : 重新市場化階段( 2 0 0 5 . 1 一 )
2 0 0 4 年 8 月 3 0日中國證監會 發布《 關於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試行詢 價制度若干 問題 的通知 ( 徵求 意見稿 ) 》 ( 以下簡稱《 徵求意見稿》 ) , 公開 向市場徵求意見 , 並停止了新 股發行 , 為股票發行詢價制度 的正式實施進行充分准備 。2 0 0 4年 1 2 月 7 E t 證監會發布《 關 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 行詢 價制度若干 問題的通知》 ( 以下簡稱 《 通知》 ) , 規定 自2 0 0 5 年 1 月 1日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詢價制 的實質就是累計 投標 詢價制度 , 市場化方式 確定價格 , 政府不對價格進行 管制 。證監會重新啟動 I P O定價制度 的市場化改革是基於對股票市場成熟狀況的判斷 : 證券投資基 金等機構投資 者實力顯著增加 , 機構投資者 的定價分析 能力和參與確定新股發行價格 的意願不斷增強 , 在市 場中的地位 和作用 日 益 突出。在首次公 開發行股 票中引入 向機構投資者詢價機制的條件基本 成熟 。 ① 並且認為 , I P O詢價制度有助於股票 價值 的發現 , 使股票價格 能夠准確 反映企業 的價值和市場 的實際需求 , 維護廣大公眾投資者利益 , 有利於證監會市場監管職能的發揮。因此 , 2 0 0 5 年 1 月 1 4日中國證監會宣布恢復新股發行 , 華 電國際成為 了第一隻採取詢價制度發行 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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