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配資非法經營資金宣判
㈠ 配資的屬於非法經營罪嗎
配資雙方屬於非法經營罪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股票配資是否屬於證券業務;
2、是否經過證監會的批准。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㈡ 股票配資算非法經營罪嗎
法律分析:股票配資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需要界定兩個要素:(一)股票配資是否屬於證券業務;(二)是否經過證監會的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經營證券業務必須經證監會批准,未經批準的,屬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應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㈢ 配資股票是否合法
你好,股票配資規定是屬於民間借貸的形式,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
㈣ 場外股票配資非法經營錢能拿回嗎
不能拿回。因為場外股票配資非法經營錢是犯法的錢,你拿了你也成為了場外股票配資非法經營中的罪犯之一,如果你不拿場外股票配資非法經營就和你沒有關系了,你也沒有任何的法律責任,投資有風險,請謹慎考慮。
㈤ 配資是非法經營么
股票配資如果屬於證券業務且未經過證監會批準的,有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㈥ 違法從事配資業務有什麼行政處罰嗎
股票配資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應運而生:股票市場上資金持有者和資金需求者通過一定的模式結合起來,共同發展,逐漸就形成了股票配資這個新型的融資模式。 股票配資的收費標准: 1、對於配資公司來說,唯一收取的部分是管理費,管理費包括資金的成本(也就是利息)大約在3%左右和公司的運營費用(比如,宣傳費用、辦公費用、人力成本等)。 2、對於做股票配資的客戶來說,除了付給配資公司每月或者每天的管理費外,在每次交易中還有交易傭金,這部分傭金是證券公司收取,和配資公司無關。 股票配資的風險: 1、交易成本有所增加。做股票配資都是要向股票配資公司交一定費用的,有的公司稱之為利息,有的稱之為管理費。總之,做股票配資後,會增加一些交易成本。如果股民自身技術不過關,最終只能成為股票配資公司的「打工者」,每個月賺的錢只夠交利息。 2、交易風險增大。股票配資交易是杠桿化操作,放大盈利的同時也會放大交易風險,因此並非所有投資者都適合進行股票配資交易,操盤手需要具備豐富的交易經驗與較強的風險承受力,對於止盈止損的能力要求比原先自己資金操作更強。 3、投資范圍有少量限制。大多數股票配資公司僅允許操盤手交易滬深A股,限制操盤手交易新股等波動幅度大、交易風險高的品種,這會對部分操盤手的操作造成一定影響。也有一些股票配資公司對於倉位有所要求,這些都會對股票配資者有一定的影響。 股票配資對股民的優勢: 1、貸款額度高,1-10倍杠桿,無抵押無擔保。 2、無須承擔違約金,只須在必要是加倉或減倉來平攤風險。 3、在牛市時擴大贏利,在熊市時平攤成本,中國時斬倉。 4、貸款時間自由,無還款壓力。按月計息,按月放貸,隨借隨還。 5、雙方監控帳戶,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套牢的風險。 6、股民操作帳戶,銀行出入資金保證資金安全。 股票配資的具體流程: 1、了解期貨配資並確定合作意向 交易者在辦理配資前,應首先對配資的操作方式(使用出資方賬戶)、交易限制(不可操作ST、*ST等)以及交易風險(杠桿比例)進行全面的了解。此後,交易者需要選擇配資比例並決定配資額。配資比例並非越大越好,交易者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配資比例,配資比例越高,行情向不利方向發展時對自有資金的危害也越大。 2、簽署期貨資金合作協議 收到合作協議後,應務必仔細閱讀協議條款,尤其是關於賬戶風險監控細則的條款。正確理解風險監控細則對於配資交易者是至關重要的,如對這部分內容存在疑問,請務必在協議簽署前與客服人員聯系。 3、存入風險保證金 賬戶查驗無誤後,交易者按合同約定金額及賬號支付風險保證金。 4、正式開始交易 確認到款後,賬戶正式交付給交易者進行交易
㈦ 私人股票配資怎麼判刑
法律分析:看是否違法。其實股票配資所簽署的合同,屬於一種民間借貸。而作為民間借貸行為是合法的、有效的且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有人利用配資實則詐騙,此時以詐騙罪定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㈧ 配資違法嗎怎麼量刑
法律分析:配資如何構成違法犯罪,需要界定兩個要素:(一)股票配資是否屬於證券業務;(二)是否經過證監會的批准。滿足以上兩個要素涉嫌非法經營罪。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㈨ 股票配資屬於不合法的交易罪嗎
從事股票配資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現在答案明確了,構成。
配資是指配資公司在客戶原有資金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墊付資金給客戶使用的融資方式。當虧損達到一定金額時,配資公司就會強行平倉。其目的在於放大客戶的投資基數,讓客戶以較小的資金,杠桿式的放大其投資金額。類似於證券公司給客戶提供的融資業務。
而關於非證券公司,或者是沒有取得該項業務資質的團隊或公司,開展這類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問題,一直存在激烈的討論。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具體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即可達到刑事立案標准。
問題起源
在2015年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出台後,其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該辦法出台之後,相關公眾和媒體就開始疑惑對於越來越多的場外配資平台和公司,他們沒有獲得證監會的批准,就開展了相關股票業務、證券業務,是否屬於一種非法經營罪行為?
從該辦法的字面意義上看,該規定是針對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相關管理規范,所謂法無禁止即自由,該規定並沒有明確禁止非證券類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另外,從該辦法性質上來看,其只是證監會發布的部門規章,並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國家規定,如果將此認定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據,還存在困難。
而對於證券股票領域的國家規定,最典型的就是《證券法》。此前的《證券法》沒有將融資融券業務作為證券公司的特許專營業務,當時的《證券法》第125條規定的證券公司證券業務為「(一)證券經紀;(二)證券投資咨詢;(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四)證券承銷與保薦;(五)證券自營;(六)證券資產管理;(七)其他證券業務。」
既然當時的《證券法》或同級別規定,沒有將其列為證券公司的專有業務,沒有這一點,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很難定罪。而且從性質上看場外配資業務,或者是證券公司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本質上和提供擔保物的借款性質類同,其到底是否屬於一種金融證券業務,本身就存疑。
《證券法》修訂:爭議終結
在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中,其120條關於證券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中,專門增加了一項,就是「融資融券業務」,《證券法》還特意強調,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這些業務。
通俗而言,沒有經過證監會的許可發牌,擅自上桌的,就是搶其他持牌玩家的飯碗,也就是說,從這一天開始,開展股票配資業務,已經明確可以「非法經營罪」定性和處罰了。
㈩ 股票配資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有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股票配資如果屬於證券業務且未經過證監會批準的,有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