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強對貨幣的監管
Ⅰ 如何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的有效監管
近年來,隨著審計機關逐步加大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力度。審計中發現,財政專項資金在管理使用中會存在諸多問題,需要引起高度重視。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資金結余過大,利用效率有待提高。一些單位的轉移支付資金由於上級撥付不及時、部分工程進度緩慢和資金性質所限等原因,形成資金長期結余掛賬。
二是資金未單獨進行核算,存在被擠占挪用現象。一些單位將財政專項資金同單位基本經費混合在一起使用,將專項資金用以彌補行政經費不足。近年來開展的涉農資金如水利、農開、扶貧、農村公路等審計中,均不同程度地發現存在擠占挪用的問題。
三是資金使用審批不嚴謹。一些用款單位將專項資金放在經費賬戶支出,報批手續簡單,具體資金使用不細化。甚至有少數單位存在年末虛列支出將尚未安排支出的專項資金轉入單位經費結余處理的問題。
四是缺乏資金跟蹤問效機制。各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均有跟蹤問效的要求,但往往實際多關注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法性,普遍缺乏對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的關注。
針對上述問題,結合近幾年來筆者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幾點審計建議:
一是要盤活存量資金。要對存量資金的構成、性質和結存期限長短,區別預算執行部門的不同情況,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分類予以處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是要進一步細化預算編制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預算編制制度,加強事前論證和調研,防止不具備條件的項目安排大量財政資金。對於需要跨年度實施的項目,科學編制滾動預算,按進度合理安排年度支出預算。凡應細化的財政專項資金預算支出,要細化編制到使用單位和項目,提高資金的到位率和預算的可執行性。
三是嚴控財政專項資金核算關口。各部門專項資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真實反映專項資金總量。不允許在往來中核算專項資金,更不能以撥代支,防止擠占挪用。
四是加強財政專項資金日常監督管理。各部門要針對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規定等,切實加強資金監管,保證專項資金真正用在「專項」上,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審計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專項資金的撥付、管理和使用及其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五是建立健全財政專項資金跟蹤問效機制。各部門對所管理、使用的專項資金要跟蹤問效,對於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好的部門,多給予投入傾斜政策,並納入目標責任考核指標。(宿城區審計局
黃佑誠)
Ⅱ 中央銀行如何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
商業銀行監管實行CAMELS原則,C-capital,A-asset,M-management,E-earnings,L-liquidity,即考察資本、資產、管理、收益、流動性。
針對商業銀行的具體措施有存款准備金、票據再貼現與公開市場操作
Ⅲ 如何加強貸款資金監管
近年來,強化對信貸資金支付的合規性和內容的完整性審查和監督,確保信貸資金安全,防範資金風險成為農發行各縣支行資金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筆者認為要做到以下幾點: 監督貸款審批手續的完備性。重點對信貸資金支付的審批手續、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查,對於未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有權審批人未簽署意見的,會計部門一律拒絕辦理信貸資金支付手續。 監督信貸資金的用途和流向。重點監督信貸部門是否確認客戶支付憑證和《貸款支付通知單》填寫的支款用途與借款合同中明確的借款用途一致。對於收款單位與貸款用途明顯不一致、沒有任何關聯關系的,或貸款流向不清楚的,會計部門提請信貸部門或有權審批人確認後,方可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加強貸後監管,重視企業貨款回籠工作。首先,資金到賬後,會計人員及時通知客戶部門,並對回籠資金進行預判,對於可疑、閑置賬戶短時間內頻繁資金流動、同名賬戶間資金流動頻繁等情況,要及時告知相關責任人,把好監督第一關。其次,會計坐班主任要加強監督,發揮其會計監督職能,認真翻看傳票每筆業務,對綜合櫃員提示的頻繁貨款回籠,認真對待,把好監督第二關。第三,客戶經理及客戶主管應認真監測企業的貨款回籠情況,把好貨款回籠監督的第三關,並及時將可疑交易信息通知分管行長、行長,做好部門間協調,協助客戶部門查找可疑交易源頭。 (作者單位:農發行山東省分行蒼山縣支行)
Ⅳ 政府是如何對貨幣創造進行監管的
比特幣是一個工具,好的工具就會有市場。
比特幣是去中心化,去集權化的貨幣體系。的角度來說不是應不應該,而是必須要進行監管,在其發展過程中找到對自己有利的部分進行牽引。
民間的經濟對於比特幣的接受程度是不是足以形成不可逆轉的趨勢,還要看和個體在這過程中的博弈。
如果現有的貨幣體系帶給經濟鏈條上的多數節點或者是你個人的利益更多,從個人的角度也不會選擇比特幣的交易場景了吧。
比如你使用比特幣的原因是:支付更方便?交易更安全?買電腦更便宜?還是為了投機賺錢?
使用比特幣的多數人如果是投機心理,那麼正常發展的社會經濟過程中,比特幣受監管從道德角度上也是合理的了。
Ⅳ 如何加強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監管以確保經濟金融的安全穩定
第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的協調。次貸危機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金融創新日益活躍,金融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傳統金融子市場之間的界限已經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顯得日趨重要。從國際經驗和國內實踐來看,無論金融監管體制如何變革,中央銀行都因其在金融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巨大影響力而在金融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此,進一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全面考慮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銀行、證券與保險監管之間的關系,在現行分業監管框架下強化中國人民銀行的協調職責和主導作用,理順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分工協作關系。
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嘗試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如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該機構可由國務院牽頭。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一行三會」和發改委、財政部等部委參加,促使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從臨時性的安排,轉化為經常化、程序化的有實際決策內容的制度安排。這一機構的定位,可以類似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金融控股公司在總公司層面是多元化經營,但在子公司層面是分業經營,這樣金融控股公司既能適應混業經營也能適應分業經營。所以,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關鍵是要發揮更高層次的整合作用,既要防止監管越位,又要防止監管真空。為此,其職能應該主要是包括對現行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層面的監管、實業類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交叉性金融業務和創新產品的監管以及一些監管空白領域的監管。
第二,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她強化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次貸危機證明,面對日益繁復的、頻繁的市場創新和日益復雜的創新產品,單純依賴信息披露來保護投資者利益,已經不夠充分。隨著現代金融產品的復雜性加大,投資者越來越難以對其潛在的風險進行識別。因此,監管者僅僅做到確保信息的。真實披露,或完全依靠對透明度的監管,已經不夠。
對此,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同時,監管者在事前的監管中。應當對創新產品有更深人的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產品風險評估,尤其是對可能引起系統風險性的產品。應當將其相應的監管環節前移,深人分析和評估金融產品可能給監管體系帶來的隱患。
第三,不僅要對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投資和資產進行動態監管,以防其海外風險敞口過大,還必須加強對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可採取以下措施:首先,適當控制外資金融機構進入速度。目前中國銀行業開放速度較世界很多發達國家還要快。與之相反,中國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市場發展、市場准入卻非常緩慢。中國金融監管當局需要考慮國外對中國金融機構的開放程度,對外資金融機構應實行對等開放原則,適當控制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速度。
其次,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中國《反壟斷法》已於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採取各種措施盡力遏制跨國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要依法規范市場秩序,使競爭處於規范化和法制化之中。
Ⅵ 如何對電子貨幣產生的風險進行監管
摘 要: 本文首先闡述了電子貨幣的基本 (二 特點 ) 電子貨幣具有匿名性、 安全性、 低成本和便利性等特點, 因此, 是一種更便宜、 更有效的支付手段。正是這些特點, 決定 了電子貨幣將會取代紙幣。電子貨幣可以實現發行方與消費 「點對點」 交易, 不需要第三方機構, 因此具有很高的 者之間的 電子貨幣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在使用過程 匿名性。相比紙幣, 監管 中, 可以通過中央資料庫對電子貨幣進行驗證, 而且電子貨幣 還可以附帶電子簽名。因此從理論上講, 電子貨幣幾乎是不可 能偽造的。 電子貨幣可以極大地節省與貨幣相關的費用。 世 20 紀末, 美國每年處理貨幣的成本高達 600 億美元, 整個支付系 一、 電子貨幣概述 (一 概念分類 ) 電子貨幣是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 通過銷售終端、 各類電 子設備和公共網路 (如 Internet、 行動電話等 ,「儲值」 )以 產品形 式或預付機制進行支付的貨幣。 按照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不同,可以分為金融機構類電 子貨幣和非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是目 前我國最為規范的電子貨幣。商業銀行和信用卡公司是其主 要的發行機構,例如具有透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和一般存款 支取轉賬功能的借記卡就是典型代表。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 最大的特點是有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參與,並將電子貨幣的發 行和使用納入金融監管體系。非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主要有 磁卡、 卡等, IC 通常由電信公司、 公交公司以及學校等機構發 即發行機構預先收取客 行。其主要特徵是要求客戶預先儲值, 戶現金, 然後發行等值的、 可在客戶消費結算時從中扣減金額 電子貨幣成 統的開支估計佔到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 2%~3%。 本低的一個原因是, 它們使用現存的網路和計算機, 因此比傳 統支付方式的投入更低。電子貨幣為交易提供了巨大的便利,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即時支付。電子貨幣可以實現結 算和交割同時完成, 因此大大加快了交易速度, 減少了結算風 險; 二是便於分割。理論上, 電子貨幣可以零成本地進行任意 等分。在有形貨幣時代,一直困擾人們的輔幣問題將不再存 在; 三是便於微支付。由於電子貨幣的單筆交易成本低, 使得 它有利於小金額的交易。在紙幣方式下, 很多低價格的商品由 於交易成本太高, 往往消費不足, 進而生產不足。電子貨幣將 促進這類商品的消費,有助於經濟增長和提高整個社會的福 利。 二、 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的影響 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中央銀行制度。各國的中 央銀行或類似於中央銀行的金融管理機構,均處於金融體系 分類、 特點等相關理論進行了 概念, 對其定義、 概述; 其次從發行壟斷權、 獨立性、 貨幣政策實 施三個方面分析了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的影 對我國電子貨幣的中央銀 響。並在此基礎上, 行監管提出了建設性意見和對策。 關鍵詞: 電子貨幣 風險 央行 28 青海金融 2010.3 問題與探 的核心地位。它代表國家發行貨幣、 管理金融、 制定和執行貨 幣金融政策, 發揮著國民經濟宏觀調控作用, 被譽為 「發行的 、 「 和 。它通過各種職能來影 銀行」 銀行的銀行」 「國家的銀行」 利率等中介指標, 進而實現其對金融領域乃至 響貨幣供應量、 不僅使中央 整個宏觀經濟領域的調節作用。電子貨幣的出現, 銀行的職能弱化, 更使中央銀行的地位受到了巨大挑戰, 具體 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貨幣發行壟斷權受到影響 ) 從歷史上看,紙幣發展成為不兌現貨幣並被中央銀行所 壟斷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時期, 同樣, 電子貨幣的這種發行機 制在短期內也不會政變。即使中央銀行想強行壟斷電子貨幣 的發行權, 但電子貨幣技術上的復雜性、 涉及協議的多樣性以 中央 及防範偽幣可能的高成本使央行不得不三思而行。而且, 銀行對電子貨幣的壟斷發行極有可能阻礙電子貨幣的創新和 新技術的發展,從而使本國電子貨幣的發展落後於他國電子 貨幣的發展, 並成為易受攻擊的貨幣。同時, 由於電子貨幣使 用境域的開放性, 也很難防止外國電子貨幣的滲入。這些因素 都會對中央銀行發行壟斷權造成影響。 (二 央行獨立性受到影響 ) 制定貨幣政策獨立性的保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中央銀行 是否擁有獨立的收入,其中鑄幣稅收入是其收入的一個重要 鑄幣稅收入是維持其獨立性的重要 來源。對於中央銀行來說, 中央銀行 保證。因為如果沒有鑄幣稅作為其經營費用的收入, 將不得不尋找其他的收入來源,同時使得一些中央銀行的經 費可能會變得越來越直接依賴於由政府提供,中央銀行的獨 立性可能會受到影響。 (三 貨幣政策效果削弱 ) 盡管目前電子貨幣仍然依託於傳統的通貨,但其日益廣 泛的應用, 將不可避免地對傳統的通貨產生替代效應, 並衍生 出一定的金融風險。電子貨幣直接導致網路經濟社會中貨幣 供給渠道、 貨幣乘數和供給機制的變化, 使中央銀行的貨幣控 制能力受到影響, 貨幣政策的有效性會逐漸下降。從貨幣供應 量來看,電子貨幣部分替代流通中的貨幣,部分通貨以數字 化、 虛擬化形式出現, 而中央銀行發行的用於流通的貨幣是整 個貨幣供給的一部分。因此, 對流通中貨幣的影響會直接影響 到貨幣供給。從貨幣需求量來看, 電子貨幣對貨幣需求的影響 主要表現在電子貨幣部分替代流通中的現金,加快了貨幣流 通速度, 從而對貨幣的需求會減少。因此, 電子貨幣的出現會 對貨幣供應量、超額准備金和基礎貨幣等貨幣政策中介指標 產生影響,使他們難以測度,會潛在地影響到貨幣政策的制 定, 削弱貨幣政策的效果。 電子貨幣取代了一部分有準備金要求的儲蓄,使得網路 銀行中的存款准備金所佔比重下降; 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 各 討 國不斷改革准備金制度, 以求獲得金融創新的先發優勢; 網路 銀行即使是經營場所發生了轉移, 其費用也相對較低, 而且由 於網路的特性並不會使原有客戶發生流失,從而為網路銀行 規避一國或地區較苛刻的准備金要求提供了條件。同時, 對於 電子貨幣, 其發行較為分散, 中央銀行不再是唯一的發行人, 使得中央銀行可能因為缺乏足夠的資產負債而不能及時地進 行大規模的貨幣吞吐操作,減弱了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時效 性和靈活性。 三、 電子貨幣央行監管策略 面對全新的貨幣政策環境,中央銀行必須通過監管建立 良好有效的貨幣政策實施機制。具體建議如下: (一 對央行貨幣管理制度進行創新 ) 為有效平衡電子貨幣發行中的社會公共利益與私人商品 之間的矛盾, 央行應在現行發行准備的基礎上, 統一規范電子 對發 貨幣的發行與流通。建立電子貨幣的發行資格認證制度, 行電子貨幣的名稱、 流通范圍、 流通方式等進行規范和合理的 資格認證,把電子貨幣發行中的私人化性質及個性化特徵納 入規范化、標准化的管理中。加強對電子貨幣發行市場的管 理, 保障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 防範系統性風險, 以保證電子 貨幣所代表的社會利益的實現。 (二 完善電子貨幣的監管法律規范制度 ) 電子貨幣的管理離不開完善的法律制度,應建立適應電 子貨幣發行與流通中契約關系的法律規范,如電子貨幣流通 中的法定簽名制, 電子貨幣發行方、 交易方權利、 責任的法律 認定技術與手段等。電子貨幣機制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即 隨時可以應持有人的要求,將所發行的電子貨幣等值兌現為 法定貨幣。在全國建立統一的包括各金融機構參與的電子貨 幣支付網路系統,加強中央銀行在電子貨幣支付體系中的領 導作用和銀監會的監督作用,從而加強對各商業銀行電子貨 幣發行規模、 交易領域、 資金流向的監控, 必要時可通過調整 准備金率調節電子貨幣發行與流通中的信用伸縮。央行應該 適時地將金融監管工作重心由控制初始貨幣供應量轉移到對 電子貨幣發行資格的認證、對電子貨幣安全技術的審查和監 督以及建立健全電子貨幣流通的相關法律上來。 (三) 建立全國統一的支付轉賬網路系統, 加強對電子貨 幣的監管 在數字化、 網路化條件下, 監管部門應該及時地調整金融 監管工作的重點,充分利用各主要商業銀行及金融機構現有 的電子化基礎設施,在全國建立統一的包括各金融機構和非 金融機構參與的電子貨幣支付轉賬網路系統,來加強電子貨 幣發行機構、 支付結算渠道提供商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通過 制定交納准備金制度、報送金融統計數據的具體規程等來強 化電子貨幣流通過程中安全支付標準的審查和監督;通過制 2010.3 青海金融 29 金融動態 定規避系統風險的各種環境和技術條件,包括公共鑰匙基礎 設施、 加密技術及制度和電子簽名技術及制度等, 來加強網上 銀行安全性能的監管。發揮央行在電子貨幣支付體系中的領 導作用,來實現對各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發行規模、交易領 資金流向的監控。 域、 (四 加強貨幣政策執行效果 ) 如果電子貨幣已經成為社會普遍接受的產品,進入一個 穩定增長階段,對基礎貨幣的替代足以影響到貨幣政策的執 行, 中央銀行就應逐步調整貨幣政策中介目標, 並改變貨幣政 策操作機制。我國目前仍以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 目標,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是通過調控和影響商業 銀行的准備金來實現的。因此, 如果要繼續以貨幣供應量作為 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那麼我國貨幣當局應同時對傳統貨幣 和電子貨幣進行管理,將電子貨幣也納入貨幣供應量的考察 應該對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實行准備金管 范圍進行調控。而且, 理,以便可以通過調整電子貨幣的准備金比率影響電子貨幣 的供應量, 進而實現貨幣政策的操作目標。 (五 加強與各國中央銀行合作, ) 應對國際資金流動風險 國際間貨幣政策的協調和溝通信息時代的到來,使電子 貨幣以其迅捷、 快速、 低成本的優勢而飛速發展, 其無地域、 無 全天候的特點, 使得資金能快速地在國際間流動, 大筆 疆界、 資金瞬間流入流出某個國家,這就迫切需要各個國家的中央 銀行進行協調和溝通,以免由於通過電子貨幣實現對貨幣政 策的規避, 使巨額資金外逃, 產生金融動盪。因此應該制定一 系列的規章制度, 對電子貨幣的跨國界流通進行規范, 如電子 貨幣流動管理和報告制度、電子貨幣產品與系統資料及交換 方式、 相互影響的說明等。針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電子貨幣交 隱蔽性特點進行非法交易和洗錢的活動, 中央銀 易的匿名性、 行有必要聯合國內的金融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金融機構反 洗錢系統, 並與國外的金融機構 (主要是國外的中央銀行) 緊 密合作, 共同打擊利用電子貨幣洗錢的活動。 總之, 面對貨幣介質的變化, 中央銀行必須不斷調整傳統 政策手段, 來適應電子貨幣、 網路銀行給傳統貨幣體系帶來的 挑戰與變革。
Ⅶ 如何更好的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以下材料供你參考:
加強金融監管念,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業經營的日漸深入,如何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質的飛躍,建立起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體制,以達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是當前所面臨的緊迫而又棘手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從以下五方面下手來加強金融監管:
(一)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規,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面對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為順應世界金融業發展潮流,遵循國際慣例,我們應當根據我國金融市場開發的狀況、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經營等情況及時清理和完善現的法律法規。同時還要相應加強我國金融業市場准入和業務規范、金融行業競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金融網路化電子化等方面的立法。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加強社會信用制度建設,通過增強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償還意願,促進借款人履約水平顯著提高,降低金融風險,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打擊力度,從而為維護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此外,我們還應當對金融監管的執法理念進行調整,給金融個體更大的行動和選擇空間,以適應金融業務發展的需要。
(二)更新金融監管理念,明確金融監管內容。從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看,主要存在監管目標不夠明確,偏重於合規性監管和事後監管等弊端,已難到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要求。為此,我們應當更新監管理念,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轉變:一是從傳統的合規性監管向經營性風險監管和功能性監管轉變,現在的合規性監管主要側重於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是一種一般性、淺層次、靜態的金融監管方式;而經營性風險監管則是以風險監管為中心,著重設立風險監管指標體系,早期預警體系和有效的「進入-退出」機制等,是一種深層次,前瞻性動態的監管方式,有利於統一監管標准,有效配置監管資源和提高監管成效;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各監管規則,強調的是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二是從單純維護金融安全監管提升到兼顧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業核心競爭力上來。
過去金融監管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來追求所謂的「安全」,難免會產生「惜貨」和「大量超額儲備」等現象,這是一種監管成果的變形和異化;真正的監管應當在維護安全的基礎上努力提高金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注重在監管中不斷提出解決問題的切實措施,將監管和強化法人治理結構,強化風險管理等有機結合在一起,做到兼顧安全和效率。三是以外部監管向內外結合型監管轉化。目前我國金融業自律意識較差,行業競爭往往處於無序和犧牲效率追求總量的狀態,加上金融監管信息存在嚴重的不對稱,所以金融監管主要側重於外部監管;但是從國外金融監管改革的潮流來看,應當採用內外結合型監管方式,逐漸將監管重心轉向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督促他們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健康發展。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機構披露的准確性和全面性將直接影響看金融監管制效率和成果,從美國安然公司和環球電訊公司破產事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完全披露信息或披露假信息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當前,我國在信息披露方面與國際標准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披露的作不真實,如高估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准備金提取嚴重不足等;二是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如缺乏對非財務信息的披露和風險管理的定量信息,對會計報表附註不夠重視等;三是缺乏對信息披露的具體規范和統一規定等等。因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統一信息披露原則和披露標准,規范披露內容,
注重會計報表和報表附註的真實性,滿足披露信息的有用相關、可靠和中立,報表附註則應當包括會計政策、資產質量情況,可能構成損失的或有事項金額和衍生金融產品的實際狀況等。要進一步改進披露方式,採用自願披露和強制披露相結合的方法,強調補充報表的披露;創新披露手段,藉助於現代信息技術,以實時披露代替定期披露,以復合數據披露代替財務數據披露以期達到巴塞爾協議和國際通行慣例的要求。
(四)完善金融監管操作,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首先是要制定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統一量化監化監管標准,確定區域內的金融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結構,確定金融業務結構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嚴格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從而保證適度竟爭和防範化解風險,其次,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科學地設計統一的金融機構報表體系,力求金融信息全面、真實和及時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同時開發先進的報表分析軟體,建立一套嚴格准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運用結構、流動性、盈利性和資產質量等情況的比例分析體系,強化預警功能,對金融機構進行連續跟蹤,充分發揮事前監管的作用,將金融風險扼制於萌芽狀態。第三,加強金融信息系統的基本設施建設,因為金信息不僅是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進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依據,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政策透明度,進行有效監管的基礎,因此,應盡快建立一個適應金融發展變化,標准統一,檢索方便,資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和包括企業和個人在內的信用信息系統,實現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進行實進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我國己加入WTO,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洶涌而至,科學技術高速發展,金融創新日新同異,這些都要求金融監管人員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和最新的金融信息。監管人員如不具備這些素質,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必須加強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具備以上素質的金融監管隊伍。一是要建立優勝劣汰的人才競爭機制,擇優調配優秀人才和業務骨幹充實副監管崗位,並在人、財、物方面向監管一線傾,形成突出金融監管這一主線的工作氛圍。二是加強業務培訓,採取「走出去,請進來」,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對監管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如指派監管人員到金融機構進行實踐鍛煉,逐步熟悉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實務和業務流程,為監管工作打下基礎;聘請學有所長,精通業務的學者,專家辦理講學,使監管人員更多、更快、更好地了解、掌握先進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開拓視野,全面提高監管人員的執法水平。三是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再監管」,著重抓好對監管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行為規范考核,使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監管形象。
此外,金融監管是一個長期、循序漸進的過程。我們應當在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的原則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教訓,在堅持效率性、協調性、獨立性和前瞻性有機結合的前提下,繼續強化我國的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使我國經濟穩步、持續、健康的發展。
希望能幫到你。
Ⅷ 如何理解中央銀行必須重點加強對存款貨幣銀行的金融監管
有效的金融監管是金融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保
證。而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制正是進行有效金融監管的必要條件。本文結合金融業在經濟、社會中的重要地位,首先闡述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概括,從法律法規、監管方式、內控機制等方面分析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提高金融監管體制有效性的措施。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有效性
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經濟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他又屬於高風險行業,金融體系具有天然的脆弱性,金融風險的積累很容易誘發金融危機。在金融全球化的大環境下,建立經濟有效的監管體制,對於確保我國金融業的安全性、效率性與高效性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概述
金融監管所涉及的領域主要有:對存款貨幣銀行的監管;對資本市場和證券業以及各類投資基金的監管;對短期貨幣市場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非存款貨幣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對外匯市場的監管;對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的監管等。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雖然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等基本法以及一系列有關金融監管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對金融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①]。但是這些立法中存在著眾多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而且監管內容簡單化,滯後於金融業發展現狀,並且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對一些新興的金融業務、金融產品還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方面也缺乏法律規范。在法律法規協調方面,大量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與基本法有眾多不協調之處,甚至有沖突和抵觸。
(二)監管的空缺和不協調
科技的不斷創新,信息產業的飛速發展,新型的金融業務(如網上銀行業務等)和金融的信息化(如電子貨幣、網上證券、網路保險等),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我國目前對這些方面的監管基本上處於空缺狀態。三大監管主體各司其職,各自為戰,業務交叉較少,這種現象在基層表現得尤為突出,在監管上也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和局限性。目前的金融監管體製表明金融監管未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不協調,存在著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這在很大程度上浪費了有限的監管資源,也影響著監管的效果和質量[②]。
(三)內控機制不健全,自律性監管不完善
金融監管機構獨攬大權,導致了金融機構內部的自我控制的缺乏,容易造成監管越位甚至出現行政性的干預,而且易於形成「監管依賴」———完全依賴於監管機構的監管[③]。然而金融機構內部的自我控制對金融機構的管理有重大意義,它能有效地防範由於金融機構內部的原因而導致的金融風險,也有利於配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在我國目前的金融業中,存在著一部分金融行業組織。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信息披露是指金融機構及時向公眾發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有關信息。金融信息的適當披露,對增強金融系統安全與穩定能起到積極作用。它有利於增強金融機構經營和金融監管的透明度,有利於強化市場約束,有利於保護存款人及投資人的利益。而在我國,金融機構一般不會主動披露經營信息,這將對我國的金融穩定有重大的影響。
三、推進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有效性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有效的金融監管需要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隨著金融領域對外全面開放,我們需要借鑒國際金融監管的成功經驗和理論基礎,根據我國金融監管未來發展方向,系統規劃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明確各個監管部門的權責,實現各方協作,消除監管空白與重疊,最終形成一套完整的、並且相對穩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創新金融監管方式,改善金融監管手段
由於經濟是發展的,所以金融也要相應發展。在金融發展中,需要不斷改變金融監管方式,加強金融監管。需要改變金融監管方式,由服務型金融監管代替傳統體制下的直接行政審批。從監管手段上看,傳統的金融監管手段長期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改革金融監管體制,需要使用現代化的金融監管手段從以行政命令為主的金融監管向更多地依賴經濟手段監管轉變,特別是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手工檢查和現代化的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控制為主的方向發展。改善金融監管手段,充分利用各種電子化、信息化操作的手段和方法,不斷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和金融監管水平。
(三)完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機制,加強監管協調配合
2003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了由國務院組織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幾年來,地方對金融穩定協調機制進行了初步探索,但只有從更高層次上建立穩定協調機制,才能提高穩定協調機制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更有力地維護金融穩定。從金融宏觀調控看,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在宏觀調控中也有明確的職責許可權劃分,但還缺乏有效的協調溝通機制。適應混業經營的要求,成立較高層次的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管理和協調三大監管主體的監管工作,三大部門相對獨立,在業務上協調監管,信息共享,高層次聯合協調,統一政策,應加強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逐步形成專業金融監管機構和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共同組成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
(四)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伴隨著混業經營的加速,跨市場金融創新產品的開發,整個金融市場的協調發展基礎受到很大沖擊,金融監管協調機製作為在新的金融市場環境下的一種制度安排,將對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提高起到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可以成立一個聯合監管委員會,該委員會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央行負責人組成,並且從法律上授予該委員會一定的決策權力以協調各監管機構之間在監管工作中可能產生的矛盾。該委員會除了定期組織論壇會議以加快各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外,還需協調各個機構的監管事項,例如安排聯合檢查活動等。
(五)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
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從根本上來講,有待於整個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因為,再完備的制度也需要有人來履行,面對一個基本素質低下的群體,任何制度與規章的約束力與效力都是極其有限的。
四、結語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改革的核心是建立與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金融體制。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一個與金融業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金融監管體制正是組成一個功能健全的金融體制的一個重要要素。但是,目前我國的金融業還存在很多問題,究其原因,金融監管體制的有效性不足正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我國可以採取以下措施構建我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制: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創新金融監管方式,改善金融監管手段;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相信,通過這些措施的實施定會提高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有效性,促進我國金融業的穩定和發展。
Ⅸ 如何加強金融監管統籌協調
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撰文表示,近年來,我國金融業跨界經營迅猛發展,金融業亂象叢生,金融風險高發頻發,根本原因在於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和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機制之間矛盾突出,金融監管協調不力,宏觀審慎政策缺乏把總,亟須加強各單位橫向政策協調來完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
對於未來金融監管框架的改革方向,專家認為,「雙峰模式」或是最優方向。黃益平指出,「研究顯示,『雙峰模式』的穩定性更高一些,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適當區分,可能是比較有利的。」
澳大利亞、荷蘭、英國等國家實行「雙峰監管模式」,取得了較好的監管效果。「雙峰監管」的核心內容是把監管職能劃分為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前者主要是防範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欺詐和不公正交易,監管機構通過現場檢查、評估、披露和處置,保證金融市場公開透明,保護消費者權益;後者主要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實現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為目標,監管部門通過遵照巴塞爾協議關於資本充足率、資本質量和流動性等方面的審慎監管指標,控制主要金融機構風險,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