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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證券由什麼法律調整

發布時間: 2022-11-26 01:47:06

『壹』 我國已制定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有哪些

(一)憲法

(二)市場主體法律制度

1993年、1997年、1999年頒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訂)、《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三部法律。

(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四)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標准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拍賣法》等,分別對市場的公平競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廣告行為、拍賣規則等作了相應的規定。

在規範金融市場秩序方面,先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理順金融關系、完善金融體制,廢除傳統的結算方式,實現貨幣支付的票據化等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規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頒布了《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先後制定和修訂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1993年9月我國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始明文保護商業秘密,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還列有專章,規定了對嚴重侵犯商標權、侵犯版權、侵害商業秘密及假冒他人專利者進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在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先後頒布實施了《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電力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布了相應配套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完備起來。

在規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中國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進步。1996年通過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許可權和處罰機關依法設定原則,處罰公正、公開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和保障權利原則,並對處罰的聽證程序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給予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約束或因此造成損害的行政相對人以法律程度和實體的救濟。

(五)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

《預演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對外貿易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等。 (六)勞動及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先後制定了《勞動法》、《工會法》。勞動法是新中國成立後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勞動法。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又頒布了大量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七)司法審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989年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建立了中國比較系統、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它包含著許多重要的實體性規范條款以及應當從實體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現為程序形式的條款。

2002年8月通過並於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11月21日頒布並將於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查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以下是詳細的

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1992年中國明確宣布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後,市場經濟立法的步伐明顯加快。特別是八屆、九屆全國人大有計劃的市場經濟立法活動,一系列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順利出台,從而初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

(一)憲法的修訂

中國現行憲法頒布於1982年12月4日。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礎和依據,憲法首先對經濟體制改革的現實做出了積極的反映,表現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連續三次對憲法的修正。199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同時還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明確寫入了憲法,並將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把「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制目標寫入憲法。上述三次憲法的修改使得有關的規范和內容進一步適應客觀實際,為社會的全面發展與進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更好地發揮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企業立法佔有關市場主體立法的絕大部分。50多年來,中國都以所有制為標准來劃分企業。企業工商登記,首先要標明其所有制性質,分為全民、集體、私營和個體等四種。這四種劃分標准不科學,例如私營和個體企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來看,又不是處於平等的地位。這種劃分,顯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為此,中國分別於1993年、1997年、1999年頒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訂)、《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三部法律。這三部關於市場主體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為標准來劃分企業,而是按出資者的形態和出資者責任來劃分的,如此以來,健全了中國有關市場主體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來區分企業形式的做法得到改變。

《公司法》為國有企業的改革確立了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組織機構、公司股份與債券的發行與轉讓、解散與清算、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以及違反公司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公司法通過調整公司的內外關系,保障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適應了市場經濟的需求,並與國際接軌,改變了濫設公司的狀況,為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頒布與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一,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分離。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股入公司的資產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這意味著,包括國有出資人在內的公司的股東在出資後僅享有股東權,公司則對出資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享的包括所有權在內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因此,公司可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實現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分離。第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三,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換言之,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企業是企業組織形式的一種,它是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雖然是多投資主體舉辦的企業,但它不同於公司,其本質特徵是出資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企業的設立、合夥財產、合夥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夥、解散與清算、法律責任等問題。其宗旨在於調整合夥關系,保護債權人利益,促進合夥經濟發展。中國的私營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合夥企業;企業聯營中,也有一批聯營組織屬於合夥性質。但是,《民法通則》對合夥僅作了原則規定,不能合夥企業的發展需要。因此,合夥企業法對保障多種經濟的發展十分必要。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實行准則主義,其設立本身不需經過審批。個人獨資企業有兩大特點:一是出資人控制嚴,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和繼承;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二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上述三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過去以所有制劃分企業的標准正是過渡到以企業資本構成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為標准,中國開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市場經濟主體 結構。原國有企業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逐步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從而在企業的組織形式上,以公司制企業為主,包括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形式。這樣,有利於實現市場主體之間真正的平等,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競爭秩序,因而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需要。

(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中國已經頒布的這類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對規范市場經濟行為具有重要意義:(1)實現了合同法的統一;(2)對合同的訂立作了詳細的規定;(3)承認了法人越權訂立的經濟合同仍然對其產生約束力;(4)採納了英美法上的隱名代理制度;(5)確立了合同履行抗辯制度和債的保全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6)完善了違約責任制度;(7)建立了總則和分則並立的合同法體系,增強了合同法的適用性和現實性;(8)為增強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技術上,為求簡練,合同法大量使用了參照條款,以便操作;(9)對合同的解釋方法進行了明確規定。

《擔保法》於1995年6月 30日通過,是調整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以擔保方式保險其債權實現的法律規范。參照大陸法系的立法經驗,中國擔保法規定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留置和定金,適應了經濟發展和融通資金的需要。

《票據法》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是調整公民、法人因票據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它規定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票據制度,確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具有強制性、技術性、國際統一性的特徵。

《保險法》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2002年10月修訂,是調整公民、法人因保險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證券法》於1998年12月 29日通過,是調整因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管理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旨在建立和發展統一的證券市場,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發行、交易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方面,中國先後制定了《標准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拍賣法》等,分別對市場的公平競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廣告行為、拍賣規則等作了相應的規定。

在規範金融市場秩序方面,先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理順金融關系、完善金融體制,廢除傳統的結算方式,實現貨幣支付的票據化等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規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頒布了《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先後制定和修訂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1993年9月我國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始明文保護商業秘密,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還列有專章,規定了對嚴重侵犯商標權、侵犯版權、侵害商業秘密及假冒他人專利者進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在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先後頒布實施了《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電力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布了相應配套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完備起來。

在規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中國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進步。1996年通過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許可權和處罰機關依法設定原則,處罰公正、公開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和保障權利原則,並對處罰的聽證程序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給予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約束或因此造成損害的行政相對人以法律程度和實體的救濟。

(五)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方面,為了建立健全宏觀經濟調控體系,轉變政府職能,中國制定了《預演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對外貿易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等。預演算法,是規定預算的編制、審議、通過和執行的法律,其目的在於預算的編制、審議、通過程序規范化,強化對預算決算執行的監督,保障預算收支平衡。中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成功地進行了稅制改革,它涉及中國原有的流轉稅制、所得稅制、資源和財產稅制、目的行為稅制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38個稅種。經過這次改革,使中國的稅收制度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而且使增值稅這種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特點的稅種成為中國流轉稅的主體稅種,使流轉稅和所得稅成為中國整個稅收制度體系的主體,同時,也充實和增設了輔助稅種,從而統一了企業的稅負,加強了稅收征管,以強化稅收宏觀調控功能,調節各經濟主體利益,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保障社會公平。價格法規定經營者自由定價的基本原則、價格主管機關的職責、價格的總水平控制等內容,以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水平,實現有效地調節價格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價格法》規定的價格聽政制度,價格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確立了一個由政府、調定價申請人以及消費者三方共同參與論證、相互制約的價格形成機制,從而將政府制定價格的行政行為納入法定的軌道和規范的程序,為決策結果更加民主、科學和公正創造了條件。

中國於1985年就制定了《會計法》(1993年、1999年兩次修訂),1992年11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以及13項行業會計制度和10項行業財務制度,結束了中國40多年來在計劃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會計模式,確立了與市場相適應並符合國際慣例的新會計模式。2000年6月由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2000年12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制度》,至此,基本上形成了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行業會計核算制度——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的會計制度體系,建立起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六)勞動及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先後制定了《勞動法》、《工會法》。勞動法是新中國成立後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勞動法。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又頒布了大量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七)司法審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建立司法審查機構和司法審查程序方面,中國在人民法院中建立了行政審判庭,1989年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建立了中國比較系統、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它包含著許多重要的實體性規范條款以及應當從實體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現為程序形式的條款。

中國按照WTO法律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法規已陸續對相關的司法審查做出了規定,如新修訂的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分別取消了行政機關的終局裁決權,均賦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新制定的反傾銷、反補貼、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以及其他有關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的行政法規,均對相應的司法審查做出了規定。2002年8月通過並於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則進一步擴大了司法審查的范圍,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關國際貿易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2年11月21日頒布並將於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查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行政審判工作的新形勢,繼《關於審查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出台的有關人民法院審查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關的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釋,對於人民法院承擔世貿規則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規定的司法審查職責,保護參與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程序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和維護反傾銷、反補貼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中國在權利的保護方面,在制度安排上是非常周密的,國外這方面的保護一般尚處於對「權」的保護上,而我們的司法審查不僅僅限於對「權」的保護,可以說在對「利」的保護已經超出國外的水平,在審理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問題上更是比外國做得好。應當說,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上,中國的行政訴訟不僅達到了WTO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的規定和實踐效果上已超過了WTO的要求。

綜上所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都一直在朝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目標而不斷進行制度創新,推動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漸形成。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輪廓已基本形成,與世貿組織規則接軌的法律體系正在完善。(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供稿)

『貳』 證券包括哪些種類

1、貨幣證券:貨幣證券是可以用於替代貨幣使用的有價證券,主要用以企業中間的產品交易、勞務報酬所得的付款和債務的結算等;2、資本證券:資本證券就是指把資本資金投入企業或把資本提供企業或國家的一種書面形式證明材料;3、貨品證券:貨品證券是對商品有獲取權的證實,證券持有者可以憑證券獲取該證券上所列出來的貨品
拓展資料
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證券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
證券作為表彰一定民事權利的書面憑證,它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證券是財產性權利憑證。
證券表彰的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憑證。在現代社會,人們已經不滿足於對財富形態的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是更重視對財富的終極支配和控制,證券這一新型財產形態應運而生。持有證券,意味著持有人對該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擁有控制權,但該控制權不是直接控制權,而是間接控制權。
例如,股東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則該股東依其所持股票數額占該公司發行的股票總額的比例而相應地享有對公司財產的控制權,但該股東不能主張對某一特定的公司財產直接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只能依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是藉助於市場經濟和社會信用的發達而進行資本聚集的產物,證券權利展現出財產權的性質。
2.證券是流通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活力就在於證券的流通性。傳統的民事權利始終面臨轉讓上的諸多障礙,就民事財產權利而言,由於並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轉讓在性質上並無不可,但其轉讓是個復雜的民事行為。
比如由於「債權相對性」的民事規則,債權作為財產的表現形式是可轉讓的,但債權人轉讓債權須通知債務人,這種涉及三方利益的轉讓行為受制於法律規范的調整,並不方便快捷。

『叄』 哪些學理上的證券種類沒有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

顧名思義,證券法應該是以證券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因而,證券法調整范圍的核心問題就是「證券」的界定。
根據新頒《證券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我國證券法目前的調整范圍限於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其調整對象為該類證券發行與交易中產生的社會關系;其中《證券法》明確規定: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之發行與交易適用《證券法》,而政府債券與基金證券僅在上市交易事項上適用《證券法》。
證券根據權利的性質可分為資本證券、財物證券、貨幣證券。財物證券包括提貨單、運貨單等; 貨幣證券包括票據、支票等; 資本證券一般指股票、債券等。各國證券立法對證券的調整范圍集中在資本證券。我國證券法調整的「證券」范圍僅限於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1. 股票。股票是由公司發行的,表示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可轉讓性憑證。在我國,股票依據投資主體不同,有國有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之分。依股票所面對的投資者不同,可分為A 股、B 股、H股、N 股等。
2. 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證券法》第2 條第2 款規定,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和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也就是說,政府債券是排除在證券法調整范圍之外的。
3. 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在立法上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其他資本證券可包括投資基金券、新股認購權的證書以及其他衍生證券等。雖然採取國務院認定的做法有利於發揮法律的靈活性,但同時與立法的穩定性和前瞻性相違背,如何解決這個矛盾是立法者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另外,國務院認定的法律性質也是比較模糊的,因為認定的根據是國務院行政法規,如果這些行政法規的認定辦法與證券法的規定相沖突,或者被認定的證券在證券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上根本找不到相應的適用規則,如何進行處理是另一對矛盾。
關於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有著三種不同的觀點,茲分述如下:
(一)是證券法的調整范圍宜寬不宜窄,應當將具有證券特徵的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投資基金份額、信託產品、集合理財產品、證券衍生品種等都納入證券法的調整范圍。
(二)是維系證券法的原有規定,將證券法的調整范圍仍局限於股票和公司債券。鑒於除股票和公司債券外的其他證券品種,在證券法中並沒有明確的實體規范,且許多證券品種如政府債券、投資基金份額、信託產品、集合理財產品等有其自身的規范體系和特點,無法全部納入證券法的規范體系,因此維系原有的規定較為合理。
(三)是較為務實的作法,將現有的證券品種中能夠直接適用證券法規則的予以吸納,而將不能直接適用的證券品種作出適用其他法律法規或者授權性的立法規定。
盡管有不同的觀點,但在證券法的整個修訂過程中第三種觀點佔了上風。證券法雖然仍是主要規范股票和公司債券的法律,但也將其他一些適宜由證券法調整的投資品種在條文中作了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將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劵法的調整范圍,但其發行與非上市交易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將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與交易納入證劵法的調整范圍,這樣有利於證券產品的創新和市場的發展。證券衍生品種分為證券型(如權證)和契約型(如股指期權、期貨)兩大類,權證、股指期貨期權等證券衍生品種是成熟證券市場上重要的投資品種,具體品種還會隨著證券市場發展將會不斷增加,在發行、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其特殊性。而現行證券法規范的是傳統的股票、公司債券等,鑒於衍生品種的特殊性,有必要對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與交易作出專門規范,在目前缺乏實踐經驗的情況下,授權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這樣有利於積極、穩妥地推進衍生品種的開發,進一步規范證劵的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

『肆』 證券市場利率對證券價格有什麼影響

利率從兩方面影響證券價格:一是改變資金流向,當市場利率提高時,會吸引一部分資金流向銀行儲蓄、商業杜撰等其他金融資產,減少對證券的需求,使證券價格下降;當市場利率下降時,一部分資金流回證券市場,增加對證券的需求,刺激證券價格上漲。二是影響公司的盈利,利率提高,公司融資成本提高,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凈盈利下降,股息減少,股票價格下降;利率下降,融資成本下降,凈盈利和股息相應增加,股票價格上漲。利率風險對不同證券的影響是不相同的。首先,利率風險是固定收益證券,特別是債券的主要風險;其次,利率是政府債券的主要風險;再次,利率風險對長期債券的影響大於短期債券;最後,普通股票和優先股票也受利率風險影響,優先股票因其股息率固定受利率風險影響較大。
一;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
二;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債權市場產品、衍生市場產品、期權、利率期貨等。
證券的活力就在於證券的流通性。傳統的民事權利始終面臨轉讓上的諸多障礙,就民事財產權利而言,由於並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轉讓在性質上並無不可,但其轉讓是個復雜的民事行為。
三;比如由於「債權相對性」的民事規則,債權作為財產的表現形式是可轉讓的,但債權人轉讓債權須通知債務人,這種涉及三方利益的轉讓行為受制於法律規范的調整,並不方便快捷。但一旦民事權利證券化,財產權利分成品質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額,造就出一種「規格一律的商品」,那麼這種財產轉讓不再局限於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按照協議轉讓,而是在更廣的范圍內,以更高的頻率進行轉讓,甚至通過公開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形成了高度發達的財產轉讓制度。證券可多次轉讓構成了流通,通過變現為貨幣還可實現其規避風險的功能。證券的流通性是證券制度順利發展的基礎。
四;證券的風險性,表現為由於證券市場的變化或發行人的原因,使投資者不能獲得預期收入,甚至發生損失的可能性。證券投資的風險和收益是相聯系的。在實際的市場中,任何證券投資活動都存在著風險,完全迴避風險的投資是不存在的。

『伍』 證券法的概述

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證券法指一切與證券相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證券法,指調整和規范證券總類、證券發行關系、證券交易關系、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關系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范的總稱。
證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一般指財物證券(如貨運單、提單等)、貨幣證券(如支票、匯票、本票等)和資本證券(如股票、公司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狹義的證券僅指資本證券。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其他證券主要指投資基金份額、非公司企業債券、國家政府債券等。 (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資者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投資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其核心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要求證券發行人於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的所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陸』 證券主要有哪些種類

1、貨幣證券,可以用來代替貨幣使用的有價證券則商業信用工具,主要用於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勞務報酬的支付和債權債務的清算等,常見的有期票、匯票、本票、支票等。

2、資本證券,它是指把資本投入企業或把資本供給企業或國家的一種書面證明文件,資本證券主要包括股權證券(所有權證券)和債權證券,如各種股票和各種債券等。

3、貨物證券(商品證券)是指對貨物有提取權的證明,它證明證券持有人可以憑證券提取該證券上所列明的貨物,常見的有棧單、運貨證書、提貨單等。

(6)貨幣證券由什麼法律調整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特點

1、證券交易是特殊的證券轉讓

是指證券持有人依轉讓意思及法定程序,將證券所有權轉移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其基本形式是證券買賣。在廣義上,證券轉讓還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實將全部或部分證券權利移轉給其他人的行為或者設定證券質押行為等。

所謂依照特定法律事實發生的轉移,包括因贈與、繼承和持有人合並等發生的證券權利轉移;所謂設定質押,為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證券作為債務擔保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30條,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依照轉讓證券權利意思而發生的轉讓行為。

2、證券交易是反映證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流通性是確保證券作為基本融資工具的基礎。證券發行完畢後,證券即成為投資者的投資對象和投資工具,賦予證券以流通性和變現能力,可使得證券投資者便利地進入或者退出證券市場。

不同證券的流通性存有差異,股份公司依法發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會公眾股股票可依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易規則自由轉讓外,公司發起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內不得轉讓,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響。

3、證券轉讓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

證券交易場所是依法設立、進行證券交易的場所,包括進行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協議完成交易的無形交易場所。前者如國際上著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屬於集中交易場所。

後者如美國全美證券商自動報價系統(NASTAQ)以及各國的店頭交易場所,我國場外交易場所主要包括原有的 STAQ和NET兩個交易系統。

4、證券交易須遵守相應交易規則

為確保證券交易的安全與快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我國頒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證券法》是調整證券交易的特別法,《公司法》對股份及公司債券轉讓也規定有原則性規則,《合同法》作為調整交易關系的一般法律規范,同樣適用於對證券交易關系的調整。

其他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銀行法》、《保險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間接地調整著證券交易關系。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自律性規范,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柒』 票據具有什麼樣法律特徵

票據具有設權、債券、金錢、流通、無因、文義、要式、佔有、提示以及返還證券這十個法律特徵:

1、票據是設權證券,證券權利因作成證券而創設。

2、票據是債券證券。票據權利人對票據義務人可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票據是金錢證券。票據以一定的金錢為交付標的。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而轉讓,在市場上自由流通。

5、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權利的成立,不必以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原因關系的成立為前提。

6、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所創設的權利和義務,均依票據上記載的文字內容來確定。

7、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必須依法定形式製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據是佔有證券。任何人慾主張票據權利,就必須實際佔有票據。

9、票據是提示證券。票據權利人請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權時,必須向義務人提示票據。

10、票據是返還證券。票據權利人在實現票據權利後,必須將票據返還給義務人。

(7)貨幣證券由什麼法律調整擴展閱讀:

票據的性質:

1、票據是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即貨幣證券。有價證券是一種代表財產所有權或債權各種票據的,以一定金額來記載的證書。有價證券可分為物權證券、貨幣證券、資本證券等,其中,貨幣證券是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圍和條件下流通。

但是,貨幣證券並不是貨幣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規定的貨幣強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圍和條件下才可以發揮其作用。票據正是因為屬於貨幣證券,代表了一定數量的貨幣請求權,並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發揮它的匯兌、支付、結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

2、票據是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票據是在市場交換和流通中發生的,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具體地說,在財產(商品、貨幣及其他財產權利)交換中,雙方當事人各自享有財產方面的、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即發生了債權債務關系,這就要求以書面形式確定和表現出來,以保障雙方實現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票據正是在這個基礎上產生的。沒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就沒有票據。所以,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是票據的基本性質之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票據特徵

『捌』 創業板交易新規則

創業板實行T+1交易,按照市場實時價格進行成交,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每一交易單位為100股及其整數倍,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設置漲跌30%、60%兩檔停牌指標、各停牌10分鍾),5個交易日後漲跌幅限制為20%,有盤後定價交易
拓展資料
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證券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
證券作為表彰一定民事權利的書面憑證,它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證券是財產性權利憑證。
證券表彰的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憑證。在現代社會,人們已經不滿足於對財富形態的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是更重視對財富的終極支配和控制,證券這一新型財產形態應運而生。持有證券,意味著持有人對該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擁有控制權,但該控制權不是直接控制權,而是間接控制權。
例如,股東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則該股東依其所持股票數額占該公司發行的股票總額的比例而相應地享有對公司財產的控制權,但該股東不能主張對某一特定的公司財產直接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只能依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是藉助於市場經濟和社會信用的發達而進行資本聚集的產物,證券權利展現出財產權的性質。
2.證券是流通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活力就在於證券的流通性。傳統的民事權利始終面臨轉讓上的諸多障礙,就民事財產權利而言,由於並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轉讓在性質上並無不可,但其轉讓是個復雜的民事行為。
比如由於「債權相對性」的民事規則,債權作為財產的表現形式是可轉讓的,但債權人轉讓債權須通知債務人,這種涉及三方利益的轉讓行為受制於法律規范的調整,並不方便快捷。

『玖』 證券法律法規調整對象

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有其特定社會關系作為調整對象。 證券法 也不例外。就證券法理論而言,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是證券關系,即證券融資關系。它既包括平等主體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人和證券商等平等主體之間因證券發行和交易而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也包括證券監管機關因監督管理證券市場參與者所產生的證券監管關系。需注意的是,實踐中,各國證券法的調整對象與范圍是有所差異的。證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一般指財物證券(如貨運單、 提單 等)、貨幣證券(如 支票 、 匯票 、 本票 等)和資本證券(如股票、公司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狹義的證券僅指資本證券。我國證券 法規 定的證券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其他證券主要指投資基金份額、非公司企業債券、國家政府債券等。 我國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根據《證券法》第2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 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一規定表明,我國《證券法》以調整證券交易關系為主,同時也調整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發行關系。這一規定還明確了我國《證券法》與《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關系,確立了《證券法》作為特別法優先適用的法律地位。

『拾』 證券法律相關知識有哪些

法律分析:證券的相關法律知識如下:

1、證券的基本特徵:

(1)證券是財產性權利憑證;

(2)證券是流通性權利憑證;

(3)證券是收益性權利憑證;

(4)證券是風險性權利憑證。

2、證券的分類:

(1)按照性質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三大類;

(2)按照是否能給使用者帶來收入分為有價證券和無價證券兩大類;

(3)按證券所載內容分為貨幣證券、資本證券和.貨物證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二)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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