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查阅股票交易凭证
Ⅰ 股东能否查询公司财务凭证
章程规定:网络公司股东为A先生,B先生;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A先生出资20万元,B先生出资30万元;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等职权。嗣后,股东会决议通过被告公司章程,选举A先生为监事,B先生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A先生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网络公司及B先生按其挂号信中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被告认为,原告索要相关财务凭证目的不明,故拒绝提供。【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原告要求查阅被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符合法律和被告章程的规定,应予支持,并不需要说明目的。
【点评】
在现实工作中,总是有一些自以为很冤枉的人前来咨询。故事梗概大约是,自己与某某人成立一家公司,占不到40%的股权,公司由其他股东负责经营管理。前两年公司还会有些小额的分红,之后公司和那些负责经营的股东就渐渐远离了这位出资的仁兄。而该仁兄再也得不到什么有关公司的消息,更不要说什么分红,也不可能看到公司的财务报表。渐渐,仁兄有些急了,找公司交涉,要求公司将他之前的出资归还给他,否则就将如何如何……
说到这些,很多人都会觉得这位仁兄很冤,出资不论是几万还是十几万,都已经一去不返了,似乎所有人都同意公司归还他的出资。
其实,这种十分大众化的观点却是非常错误的!股东的出资行为是一种投资,正常情况下,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出资,即转股,受让股权的人成为公司新的股东。但要求公司归还出资,即要求公司从账目上支出现金给股东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再回到上述案例中,A先生要求审查公司的全部财务凭证,这是有法律依据的,除此之外,股东还有很多相关的权利,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获得出资证明等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Ⅱ 股东能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那么作为公司股东能够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呢?律师点评:第一种意见认为,会计原始凭证作为记载公司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资料,应该被包含于会计账簿的范围内,孤立的会计账簿并不能充分地显示公司真实的财务情况,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只有通过对原始凭证的查阅才能充分、真实、全面的知晓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因而对《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应作扩大性解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无条件查阅、复制的公司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而对公司会计账簿则应请求查阅,并且请求查阅的对象也仅限于公司的会计账簿,并不包含原始凭证,要求查阅原始凭证已经超出股东正当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个人较为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会计账簿与会计原始凭证作为两种不同的会计文件,并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根据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会计凭证作为记录公司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从会计核算工作的流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二者之间的差别,公司在发生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取得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最后根据审核的会计凭证依法进行会计账簿登记,由此可见会计账簿与原始凭证无论从概念还是在会计核算中的作用都不相同,两者本身并不存在必然的包含关系。 其次,从现行《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来看,也不宜对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扩大解释。《公司法》修正后,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从总体上不仅吸收了原来法律的既有内容,同时还将其行使范围作了扩展。另一方面,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程序及主观条件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必须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请求,且股东应将自己具有合法的目的向公司说明。由此可见在对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范围问题上,立法者持一种十分谨慎的态度。股东知情权并非一种无限权,其范围的边界取决于法律在公司自治机制与股东权利保护的权衡,而实现平衡的关键在于能有效防止各方滥用权利,在强调给予中小股东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股东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可能违背正当原则或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构成知情权的滥用,进而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侵害公司利益,必须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予以合理的限制。因此,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已对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的解释只能由有权部门作出,在目前的现实条件及立法背景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涵义理解,不能盲目扩大或缩小解释。 再次,原始凭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应被包含于公司股东查账权的范围内。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公司,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非公开性和隐秘性,而原始凭证中包含大量的公司经营信息,包括营业的客户、交易金额,单价、数量等等,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一些商业秘密,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有意和无意泄露,会给公司的正当竞争带来不利的影响。加上股东具有分散性、自利性和投机性的特点,在行使其知情权时难免与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利益产生冲突,如果其不具有善意、正当、合理的目的,则很可能利用其获得的信息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另外,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原始凭证和基础资料,这些材料如果允许股东不加任何限制的查阅,一方面将造成人力和时间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可能扰乱公司工作秩序,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现实情况中也确实存在某些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虚假的会计账簿,向股东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其行为当然侵犯了股东知情权,但这已经不属于股东知情权所能调整的法律范围。从现有的法规规定来看,仅仅要求提供查阅会计账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没有直接的依据。
Ⅲ 股东是否有权申请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规定
Ⅳ 大股东外聘的审记,不提供小股东查阅凭证,小股东如何办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如果大股东外聘了审计机构且不让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及相关财务凭证,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Ⅳ 法院判决股东无权查阅会计凭证正确吗
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等。其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176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明确确立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但被执行的对象是一种行为而不是实物或标的明确的金钱,执行本身和法官及当事人的认识有关。对于原始会计凭证得问题,执行法官经向领导汇报和研究先期决定:因申请人的目的是为了确切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离开原始会计凭证很难查询到经营中的真实情况,故依据立法的本意,应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提及的会计账簿做出广义的解释,即会计账簿是否包含原始会计凭证。
Ⅵ 股东是否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查阅会计凭证
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两个大的争议焦点,一个是是否有权委托会计师查阅,另外一个是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说可以,但在以往的判决中,有一部分会得到支持,大部分会被法院驳回。这是我统计了全国股东知情权纠纷判决的结论。提问者可以看看具体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第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这就不是争议焦点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以往的判例也没有得到支持的。提问者也可以看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做了一些规定,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
公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他人查阅的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阅产生的委托费用,由股东负担,股东应在指定人开始工作之前与其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
以我多年从事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案件经验来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对小股东是很不利的。因为法院指定的人,跟我的要求是有区别的。我指定的会计师,都是经过我对公司法和刑法的培训的。比如,我指定的会计,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发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知道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知道什么叫挪用资金罪等等。不懂公司法和刑法的律师去查阅财务资料,用处不是很大,而且法院指定的人,费用会很高。
经过我的研究和实践,我发现股东知情权是受很多限制的,于是我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中,股东知情权纠纷做不到的,比如,复制会计账簿、查阅复制会计凭证、查阅复制合同资料、查阅复制银行流水,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在别的案由中都做到了。
因为法官带着法警把公司的会计账簿,合同资料,银行流水,会计凭证全复制了,不但复制了这些东西,还给我在国税和地税调出来了纳税记录。这样律师和会计师可以在一起慢慢研究。
所以每次我给律师培训股东知情权纠纷怎么打的时候,我都会特别强调,要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要跳出案由看案由,跳出诉讼看诉讼。
Ⅶ 个案例:股东是否有权起诉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股东有权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Ⅷ 股东是否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查阅会计凭证
结论:法律没有赋予股东有以上两项权利,实践中通过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让法院支持的也很少,但是有别的办法直接复制会计凭证,在别的案由中,我不但做到了复制会计凭证,还复制了会计账簿、合同资料、银行流水和纳税记录等材料。
1、在狭义的股东知情权中非常难
在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均对以上两类公司的股东赋予了一定的知情权,但并未赋予股东有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更未赋予股东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查阅。
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必须起诉一个案件,该案件必须是不借助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就有可能,我就是这么做到的。难度特别高,我跑了100多次法院,所以一般的小标的案件,不建议这么操作,成本太高。
每个公司的情况不一样,我只能对如何复制到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具体提问者如何做到,需要详细了解公司的情况,再做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