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如何分类
① 2019年新金融工具准则,债权投资的利息到底是计入投资收益还是利息收入,中级教材上是利息收入
一、分类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
债权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与其他债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2、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收入。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
(1)摊余成本。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
①扣除已偿还的本金;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溢价或折价)③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账面余额=初始成本-①±②
摊余成本=初始成本-①±②-③
(2)利息收入计算方法。
①金融资产未发生减值、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且属于第一或第二阶段
利息收入=金融资产期初账面余额×实际利率
②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且属于第三阶段
利息收入=金融资产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3)债权投资:无分录
其他债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或利得(可以转回)和汇兑损益(财务费用)之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账务处理
(1)取得债券投资时:
①债权投资:
借:债权投资——成本 [面值]
——利息调整 [差额,或贷方]
应收利息 [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金额]
②其他债权投资:
借:其他债权投资——成本 [面值]
——利息调整 [差额,或贷方]
应收利息 [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金额]
(2)期末计息:
①债权投资: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
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摊销额,或借方]
实际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②其他债权投资: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
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② 2021年非上市公司执行3个新准则有什么认识
摘要 2021年非上市公司执行3个新准则分别是新收入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
③ 新准则金融资产三分类是什么
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④ 新金融工具准则是什么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相关内容:
一、“债权投资”科目在财务报表中分三种情况列示:
1、 “债券投资”: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3、“其他流动资产”: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二、“其他债权投资”科目在财务报表中分三种情况列示:
1、“其他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3、“其他流动资产”: 企业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只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报表项目列示和会计科目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⑤ 新金融工具准则是什么
新金融工具准则是: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新金融工具准则三分类:
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⑥ 金融工具重分类口诀是什么
金融资产重分类口诀是新准则金融资产重分类“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行项目。
反映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时,金融资产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行项目,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损失准备。金融资产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的“信用减值准备”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⑦ 新金融准则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
_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_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
_ 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答记者问:过去分类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准则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金融资产重分类
_ 重分类的总体处理原则
(1)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企业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变更是一种极其少见的情形。该变更源自外部或内部的变化,必须由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进行决策,且其必须对企业的经营非常重要,并能够向外部各方证实。因此,只有当企业开始或终止某项对其经营影响重大的活动时(例如当企业收购、处置或终止某一业务线时),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才会发生变更。
(2)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3)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金融资产减值
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_ 基本原则
(1)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2)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①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②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⑧ 中级财会金融资产分类新三类和旧四类的差别
金融资产分类新三类和旧四类的差别主要是对金融工具分类判断依据的调整。新金融工具准则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新旧准则的分类如下:
(1) 旧准则分类:“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四类。
(2) 新准则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8)新金融工具如何分类扩展阅读
1、该次金融工具准则修改修订是国际上对金融资产分类的一个变化趋势。该次金融工具准则修改与国际准则的对接情况如下:
(1) 新金融工具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修订,主要参考IFRS9(《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
(2) 旧准则参照的是更早之前1998年由当时还是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简称IAS39。
2、新准则执行的最后时限和鼓励提前执行的建议:
(1)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