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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草公司股权和经营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4-15 10:42:17

㈠ 如何取得控股权

取得公司控股权是指通过持有公司股权,达到对公司的决策和运营拥有决定性影响力的目的。以下是取得控股权的几个步骤:
1.了解公司股权结构:首先,需要了解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的持股比例、投票权和股权性质(例如普通股、优先股等)。了解这些信息有助于制定合理的收购策略。
2.协商收购:在了解了公司股权结构后,可以与主要股东进行接触,协商收购其持有的股权。在协商过程中,需要确定收购价格、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置换等)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3.签署收购协议:在达成收购意向后,需要与被收购方签署收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购协议应包括收购价格、股权转让手续、交割时间等关键条款。
4.履行收购协议:在签署收购协议后,收购方需要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收购价款,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在完成股权转让后,收购方需要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例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5.取得控股地位:在完成股权收购后,收购方需要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以达到控股地位。控股权比例取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即可取得控股权。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取得控股权后,收购方可以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例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等。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控股权的过程可能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财务问题,建议在实施收购前咨询专业律师和财务顾问,以确保收购过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㈡ 如何制定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一、投资原则1、是否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2、是否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3、是否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4、是否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二、投资要求 对外投资的方向,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分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制定,不一而足 特殊情况,如对企业具有战略意义,投资资本回报率不符合标准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专项审议决策。

三、审批决策 企业集团为对外投资主体。所属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以企业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XXXX万元以内的投资项目由企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在XXXXX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金融证券、委托理财等领域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四、股权处置 企业集团和所属分子公司的股权处置事项须经由企业集团董事会批准。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实施处置前,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股权转让程序,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所属分子公司在企业集团授权下,或者企业集团自身要主动联系受让方,并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净资产评估、市盈率法、资产重置法、现金流量折现等价值评估方法测算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一起上报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董事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在企业集团发展规划部、办公室备案。 股权清算程序,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企业集团自身或授权所属分子公司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在企业集团发展规划部、办公室备案;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被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据,可以进行核销;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企业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通过账销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销,并另设台账进行备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

五、管理职责 企业集团相关职能部门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财务部门:负责对我方出资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负责回收对外投资收益;负责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帐务处理。
部: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效能监察。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对外投资新设法人实体的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向被投资单位委派(或推荐)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履行委派(或推荐)手续;明确派出人员的管理权限、选派程序和考核要求。 发展规划部:负责对外投资规划和项目的立项审查;负责审查与对外投资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投资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投资中有关出资方式、股权设置、收益或利润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等的审查和管理;跟踪对外投资项目的运行状况,组织后评价工作,为董事会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办公室:参与有关谈判和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工作;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法律纠纷、外聘律师、商标使用等法律事务;负责有关签约文本的最终审查及办理有关授权等法律手续,组织起草相关议案,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按照有关要求,予以信息备案。

六、考核监督 对外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企业集团预算考核。企业集团注入到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按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对所属企业的预算考核。 对于利用股权处置之机,转移、侵占、侵吞、有意低价转让、核销公司资产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处理,视轻重给予公司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最后对管理制度明确由企业集团发展规划部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申明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明确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如需经企业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需对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进行说明。

㈢ 新成立的公司股权结构应该是怎样的

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有进有出,必然在分配上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同时,实际中,存在许多隐名股东、干股等特殊股权,这些不确定因素加剧了公司运作的风险.当公司运作后,各种内部矛盾凸现,在矛盾中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就是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所以,实践中许多中小投资者忽视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最后在公司内部矛盾中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而这种局面也把公司推向风险损失的边缘.因此,余祖舜律师认为: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一、股权结构不是简单的股权比例 许多投资者都知道,股权比例是取得公司管理权的主要因素.如果把股权结构设计理解为简单的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下面的探讨就没有实际意义了.股权结构设计是以股东股权比例为基础,通过对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与表决程序等进行一系列调整后的股东权利结构体系。 二、股权比例与公司管理公司决策 股权是一种基于投资而产生的所有权.公司管理权来源于股权或基于股权的授权.公司决策来源于股权,同时又影响公司管理的方向与规模.有些投资者仅仅是投资而不参与公司管理,有些投资者同时参与公司管理.而股东只要有投资,就会产生一定的决策权利,差别在于决策参与程度和影响力.所以,股东的意见能否形成影响公司管理运作的决策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而取得决策权的首要基础是股权比例.取得决策权的股东就是法律上的控股股东. 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含义,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取得控股股东的简单方式 1、直接实际出资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是最有效的方式. 2、直接实际出资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但股权比例最大,再通过吸收关联公司股东、密切朋友股东、近亲属股东等形式,以联盟形式在公司形成控股局势. 以上两种方式,均是在同股同表决权基础上进行的简单设计 四、表决权设计变更的控股股东 股东之间没有厉害关系,实际出资也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能形成股东之间的联盟,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公司进行控股呢?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初时,在公司章程的起草方面下功夫.通过公司章程,来扩大己方的表决权数,这样的设计就突破了同股同表决权的常例. 要实现这个股权设计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是己方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或技术优势或管理优势,通过这些优势弥补投资资金上的不足.通过这些优势换取表决权. 现实操作中,很多技术型、市场型、管理型投资者忽略这点,而使自己在公司的后续运作中难以施展手脚,从而使应有的技术市场和管理优势未在公司运作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这种股权结构设计需要突破公司法的常规要求,在实际中需要做细致的操作设计方可达到有效的后果. 五、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 股东权利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两方面,前者如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等等,后者如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质询权、提起派生诉讼权权. 常规的股权设计遵循的是同等出资同等权利.但遇有隐名股东,干股等情况下,如果不对股东权利进行弱化或强化,一旦显明股东、干股持有人依公司法诉求其完整股东权利时,损害的不仅仅是实际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将公司推向危险的境地.实际中,本律师也多有遇见.如有些干股持有人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分配剩余资产,有些显明股东以公司侵犯其股东权利要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做出的公司变更登记,有些显明股东要求分配公司红利,------等等 所以在实践中需要运用章程、股东合同等形式予以约束明确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初做相应的股东权利设计,才可以有效的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同样适用于公司吸收优秀的技术型、市场型、管理型人才进入公司.通过给予一定的股东权利,留住优秀人才,这已经是国外一些公司常用的手法. 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在设计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时,首先要做到符合法律的的要求;其次必须以合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可以采用章程,可以采用合同;同时要把握好各项股东权利的精确设计,该弱化的权利必须彻底弱化. 六、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和表权事项的设计 公司法里只是慨略式的规定了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职权及表决方式.而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该通盘考虑一些重大事项决策所归表决部门以及表决程序.有些封闭式的公司就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要求全体股东23的表决权通过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有些公司甚至对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进入公司决策层管理层的表决比例或时限…… 有限责任公司体现了资合性和人合性,在公司成立之初,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投资目的、投资额、投资所占公司比例,结合自己的各项优势对股权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考虑,这样不仅仅只为股东个人利益,也为公司今后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公司股权结构设计是一项很细致、专业的工作,余祖舜律师可以为您设计不同公司成立目的之股权结构模式。 追问: 能举个例子吗? 回答: 简单的讲,公司的管理体制会受到公司的业务类型、法人治理结构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其中,法人治理结构解决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委托关系;即股东(投资方)投钱到公司,但实际经营者往往并不是股东,而是委托他人经营。所以,第一步要解决的就是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理顺股东与实际经营者的委托关系。

㈣ 一个项目在刚开始运作的时候投资者与经营者如何进行股权分配

在项目初期,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股权分配需要仔细考虑。一种常见的分配方式是根据现金投入比例,如果总投入为50万元,其中其他股东投资40万元占80%股份,你和你的朋友各投入5万元各占10%股份。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贡献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只能以工资形式体现。如果股东们决定聘用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工资由公司支付,而不是以股份形式。

另一种分配方式是如果经营离不开你们,那么可以将技术及经营经验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但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的30%。在这种情况下,你和你的朋友最高各占25%股份,共计50%,其余股东共占50%。公司总股本为80万元,由现金50万元和无形资产30万元组成。

还有一种方式是提前与股东达成协议,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股权。最后,全体股东需要制定工资标准,你们可以额外领取一份工资。

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建议尽早与股东协商确定股权分配比例,不要拖延。股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资金股权和经营管理股权。资金股权部分根据投资者类型区分,个人投资者需考虑其个人特性,机构投资者则有系统的价值评估方法。投资者之所以投资,最重要的是看重人而非项目,因此应从人的角度对待资金股权的比例问题。

经营管理股权部分的分配应根据每个人在团队中的职责和能力来评估。建议设立一个简单的虚拟股权绩效评价系统,以股权激励个人绩效变化。这个制度是中立的,根据职责和岗位分配股权,而不是个人。

对于创意角度的股份,可以单独考虑,让最初提出创意的人获得一定股权回报。总的来说,对待股权分配不应羞于详细讨论,否则在创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

㈤ 集团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如何制定

集团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制定应当坚持投资原则,并明确对外投资的方向。应当关注是否有利于公司的经营配制以及公司投资的规模、股权处置企业集团和所属分子公司的股权处置事项是否经由企业集团董事会批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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