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老板股权架空
A. 创始人股权分配不当险被架空怎么办
潘的苦恼也是台下很多创业者正在经历的:如何引进优秀的人才,又能合理的分配股权?当高管权利过大,创始人如何应对?
潘鸿宝是北京发研工程公司的董事长,从事建筑结构的改造加固。从2001年起,他带领着十几个人的团队创办公司,一路打拼到05年,公司已成为行业内的冠军,06年产值达到三千万左右。09年,公司遇到了上升期的瓶颈:怎么打拼也不能把企业带到更高的层面,由此,潘鸿宝决定引进高端人才。
就这样,09年底,他同时引进了总经理、生产副总和经营副总,除了高工资、高奖金,他还给了总经理25%的股份,两个副总共15%的股份。这意味着,新引进的人占了55%的股权,如果有任何事情需要董事会投票表决,潘这个创始人存在着被孤立的险境。
三个月以后,问题开始暴露,潘意识到高代价请来的团队,与当初的愿望差距过大。比如,三名高管想要先挣钱再与潘一起创业,由于管理层问题导致的中层员工两极分化,以及高层理念差异造成与外界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的矛盾。最可怕的事莫过于,三名高管自成团队,开始孤立他。
“慢慢了解到企业这样走下去肯定没有希望,这个事必须要处理,我决定完全收购股份,果断劝他们离开公司。”潘鸿宝说。
柳传志分析致命错误:价值观不同
台上的柳传志静静地听着,弄清楚来龙去脉以后,柳分析,潘鸿宝致命的错误在于:
首先,引进人才的最大错误在于价值观不同,你把你现在的企业当成一个产业做,将来能够形成你和你员工的事业,而他们完全是一种职业经理人的心态,捞一把是一把,真的有了股份以后,并没有能够通过股权,对公司未来有信心。因此,在对企业的价值观上有了根本分歧。
此外,同时引进三个人又都居于重要岗位,是非常危险的,如果官司打起来,可能会把公司彻底打垮。
王利芬的困惑:狮子大张口怎么办?
王利芬一语道破关键:如果他们不卖或者狠狠创造众多资料敲你一笔你怎么办?
柳传志和王利芬同时想到:若真是如此,从战略空间上可以把三个人先分化一个出来。谈过一个人以后,股权就能大于50%,董事会可以把另两个人先炒了。事实上,潘鸿宝还真这么做过,但是并未成功。
“因为总经理和生产副总两人是铁杆,于是我迅速先找经营副总沟通,我底下还是跟他很讲道理,原来他也认可我,但我没想到最后真正挑头折腾的人是他。”潘鸿宝苦笑。
如果此事发生在柳传志身上,他会如何处理?
“要我来处理的话呢,一般我会把最坏的情况要想清楚:即三个人都坚决不分化。我在边上另外办一个公司,把原有的业务往那边招过去,这时公司的牌子就没有了,但是人还是原来的那些人,原有公司的品牌价值不大,这一家伙就把他们弄散了。”柳传志说。
柳传志补充,其实最好的做法,是三个人一起走。所谓狮子大张口,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不要把钱看得太重,非要到他们不肯走的时候才分化。“能用钱解决的问题,我就不愿意用伤筋动骨的方式解决”。
B. 初创企业如何应对股权纠纷
按照法律实务将其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类是以股东身份为核心争议点的纠纷,第二类是控制权类纠纷,第三类是其他因违反股东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1、以股东身份为核心争议点的纠纷
第一种为“有实无名的股东”。“有实无名的股东”,指的是投资协议或者是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投资款已支付,当事人在公司行使着股东的权利、履行着股东义务,只是因为某种原因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因为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对他个人来说风险非常大,对他的股东身份确认就是一个风险点。为防范此类纠纷,建议尽量不要拖延工商登记。一旦希望以股东身份来参与公司的管理,当事人务必要求公司尽快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种为“糊涂账股东”。指的是以下情况:当事人支付了投资款,但是由于与其他股东的私人身份关系或者基于其他特殊原因,没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是投资合同,也没有写进章程或工商登记。这种情况对当事人来说风险是最大的,对于他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将存在争议,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要查证支付的款项到底是股东出资还是借款、或者其他生意往来账款,举证难度非常大。
另外一种“糊涂账型股东”的表现形式是,难以确认是项目股东还是公司股东。什么是项目股东?举例来说,公司本身运行着多个项目,当事人只是投资在其中一个项目里,并不担任公司股东,而整个项目由公司来操盘,投资人无法以股东的身份对项目进行监督和审查。事后项目发生亏损,投资人无法以股东身份保障自己的权益。
“糊涂账股东”是我们实际经营当中一定要避免的。一旦支付了投资款,一定要把所有的工商登记流程都走完,至少要留存一些书面的证据。关于证据,我们稍后进一步讨论。
第三种类型是股权代持类的。包括普通的代持股(如当事人因身份不便让其他人代持,或者股东人数过多,为管理方便而让其他人代持的情况),以及员工股权激励性质的代持股等。员工股权激励一般采用先由原来的股东代持,后分期授予员工的方式处理。
股权众筹一般也采取代持方式。众筹类公司股东人数很容易突破我国公司法规定的50人的限制,则通常采用代持方式规避。
前一阵比较火的“西少爷(肉夹馍)”案件,当事人签订的文书并没有披露出来,根据网上的各种报道来看,他的股权不够透明是引起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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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是所谓持干股的股东。通常此类股东能够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利益或者资源,但是不参与公司实际管理,一般不实际出资而由其他人垫付。建议大家,尽量少采取干股的形式,如果必须采取干股的形式的话,看能否安排现有的股东代持,而不是直接登记在他名下。这样可以便于公司管理,有利于防范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五类为挂名性质的股东。指公司在最初登记的时候,为了凑足人数,达到两个股东的起点,请亲戚朋友来挂名。当事人在最初的工商登记之后,疏忽了,未能及时办理股权转让,产生了长期挂名股东的问题。我这边有个案例,某人的公司设立至今发展的非常好,想上新三板,我们聊着聊着就发现,目前他公司有一个挂名股东,是他的前女友,在他刚设立公司的时候,帮忙给他担任了个挂名股东。现在前女友已经出国,几年没有联系。我们建议他赶紧找到前女友,尽快把她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否则是非常麻烦的。
关于挂名股东的问题,建议大家,如果最初不得不采取挂名股东的形式,在这方面的需求已经消失之后,一定要尽快把挂名股东的股权转移到实际股东名下,来防范未来各种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基本上,以上几类就是以股东身份为核心争议点的纠纷。建议各位:
首先,从思想上要确立对工商登记等法律程序的重视。不要认为把钱打给对方了,你就已经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一定确保办理工商登记,避免将来的变数。
其次,注意证据的积累。针对之前提到的几种不太正规的形式,提醒大家,尤其是股权代持这类,必须要做到签署书面的法律文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赖双方的记忆和口头约定,一定要把书面的文件签好。涉及到款项支付的,如果是在银行办理的,一定要把财务凭证留好;如果是网银办理的,每一步要在网银上留下记录。
另外,文件一定要采用实体形式签署。具体方式的建议是,把文件手写或打印在纸张上,双方签字甚至按手印。一定要避免使用微信、QQ,也不建议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签署。邮件除了会发生邮件删除、服务器不再提供服务等隐患外,电子数据类的证据在诉讼方面也会有一些特别的要求,流程更复杂,并会给当事人增加成本。没有什么比拿出一张纸签字盖章按手印更有利于保障双方利益。
签署后注意把原件保存好
涉及到付款,建议采用网银支付,不建议采用当面支付现金的方式。付现金的,当时如果签收手续不完备,事后举证会有难度。采用网银转账方式的,不要让别人代收代付,要用本人的账户转到最终账户。转账时候的备注相当重要,转账用途要填好。我曾经手过多个案件,都有网银转账备注没有写清楚导致举证困难的问题。
在取证方面,最后建议大家,发生纠纷的时候,通过快递发出催款函、公函、律师函等,及时把诉讼时效阻断。
2、控制权的纠纷
第一种类型是股权分配不合理。不合理的一个突出表现是股权分配过于平均,如五十对五十或者是四个人每人各持四分之一。每个人的地位过于平等,各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会产生一个决策上的难点,容易产生僵局。现实当中此类案例非常多,北京的朋友可能知道新光天地改名事件。据媒体报道,其背后的一个原因是新光天地跟北京华联的股权按五十对五十的分配,股权上的对等就导致了管理上的困难。建议最初设立股权的时候就不能含糊,股权的大小主次就一定要分明,这样在决策上对于某方的优势地位有一定的认同感,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第二类控制权类纠纷与上一类正相反,不是过于平均,而是大的过大,小的过小。大股东通常是在四分之三以上,小股东一般仅持有三五个点的股权,大股东认为小股东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视其为公司的高级打工仔,对小股东不是特别尊重。而小股东平权意识特别强,心态比较强势。此类情况下股东之间很容易发生纠纷。即使大股东成功把小股东赶出公司的决策层,如果不能解除其股东身份,未来的经营管理上,仍将受到小股东的制约,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我们现实中不止处理过一个这样的案例。
第三类情况是,一方股东跟另一方股东关系恶化之后,强行占有公章、财务章、保险柜、钥匙和公司账户等各种证照和重要资产之后,把对方架空。在这种情况下,对实际占有公司的一方貌似是有利的;但是,公司未来运行中,随时可能需要另一方股东的配合,如果对方蓄意阻挠,对占有一方也是很麻烦的,他并不能永远占有优势。
最后一种表现形式,是所谓的退股问题。一般来说,不掌握控制权甚至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有可能在公司运行过程中想要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想要退出的,如果符合司法74条规定,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如果不符合74条规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无法向公司要求退股,正常的处理方式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是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股权出售给第三方。
3、违反其他股东义务类型的纠纷
第一种是股东怠于出资。除了现金出资没有支付到位,还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技术专利没有过户等等。这种情况下,股东构成了违约,要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表现形式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出售方违反优先购买权规定的。公司法第71条对优先购买权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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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表现是知情权类的纠纷。当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时,或已被其他股东赶出公司时,可能会提出此类诉讼。此类诉讼对原告来说胜率较高。公司法第33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身为股东,无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均有权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查阅上述资料。如果公司拒不配合查阅的话,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并在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种类型是股权回购纠纷。所涉规定是公司法第74条,前文已经列明。
第五类是股东会决议无效类纠纷,如果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它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4.损害股东权益和损害公司权益类的纠纷
常见形式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者竞业禁止义务。
C. 任正非占华为全部股权的1.4%怎么还能控制华为怎么没被架空
这要从华为的股份制说起,华为没有向外界融资,只进行内部融资,股权都在员工手中,员工走的时候股权会被收回。他是华为的灵魂,就像大脑一样,占人体的比重很少,但它就是中枢。
我也非常佩服任正非,作为企业家,他当之为愧的为更多的员工谋福,希望解答了楼主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