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如何转变为借款
㈠ 企业股东的股权私自改借款合法吗
你说的这个问题,涉及会计实务和公司法律事务问题。
我的看法如下——
1、如果在企业设立之初,尚未进行登记时,经过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可以将股权改成借款;如果股东只有一个人,那么,股东必须修改公司章程,然后才可以将股去哪改为借款;
2、如果企业已经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实收资本已经确定,那么,此时股东将股权改成借款,必须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之后,才能实施;不履行程序就将股权转为借款,显然是违法的;
3、一般来说,在公司治理比较完善的公司,股东是不太可能私自将股权转为借款的;但凡出现这种情况的单位,都是那些视法律为儿戏的企业。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㈡ 股权转让款转成借款,能追回吗
1、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法院只要查明情况属实,一定不会支持股权转让协议的。2、这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是无效的。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㈢ 股权转债是什么意思有哪些操作流程
股权转债权就是指将法人股从股票形态变为债券形状,进而降低总市值,在股票市值不更改的状况下,提升 股票市值的占比,做到个股所有商品流通的目地。股权转债权的具体措施是由上市企业把国有制股权变为债权。上市企业因而而产生的负债,既能够分期付款还款,又可以根据可转换公司债方式发售买卖,实际转载占比由上市企业依据本身状况明确。
股权与债权都具备财产权利的特性与内容。股权具备财产权利的特性与内容,具体表现为股权具备使用权的特性和关键的权能。股权具备使用权的特性,是因为股权具备使用权的基本上的关键的权能,在理论上能够称之为是使用权种类的支配权换句话说是理论使用权的主要表现。从内容上看,公司股东具有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是公司股东立即根据股东会履行的,是以公司股东的项目投资占比或是市场份额主要表现和区别的,是股权的一部分内容。收益权和支配权是使用权中最重要的权能,是使用权的代表。
㈣ 股权转让金变借款有效吗
在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有效。股权转让金是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股权对价,若双方同意解除股权转让手续,将已经支付的受让金转为借款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需要同时变更官方登记手续,更正股东名册。
这种投资转借款的手续应当签订详细的书面手续文件,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㈤ 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的法律依据
借贷与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投资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将投资款项变更为借款。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被称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对于民间借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同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法律保护。第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即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第四,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五,民间借贷可由借款双方约定,可有偿亦可无偿。约定有偿的,必须在事先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归还本金时支付利息。
【拓展资料】一、近日,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初为投资后转化为民间借贷的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合伙做二手车生意,原告投资61.2万元。被告刘某连续几年对公司盈利不做分配,2011年底经原告李某要求,双方对往来账务进行了核算,被告刘某答应分配给原告公司盈利11万元,对原告为公司周转所贷的高利贷款支付部分利息,结算共计80万元,同年11月27日被告刘某以借款形式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5个月内予以清偿,被告赵某(系刘某妻子)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借条上署名,予以确认。后被告刘某偿还现金7900元,一辆面包车折抵5000元,赵某将预购楼房转让给原告,首付款代偿债务6.3万元。之后二被告对余款一直拖延,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80万元。
二、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前提是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尚有未缴纳的部分,否则就要按增资处理。但是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纯粹为了逃避注册资本的缴纳法律义务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会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可以转为股权,从本质上将就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不用再偿还,转为将债权转为公司注册资本,由此形成债权人对公司享有股权。这与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没有本质区别,所以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三、为了防范股东被认定为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建议办理以下程序:1.股东借款给公司形成的债权是真实的,有合法的证据能够证明;2.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3.公司账薄要进行相应的记账科目调整;4.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有关出资时间的约定条款进行修改;5.进行年度审计,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已缴纳。
㈥ 股权转让款转为借款是否有效
在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有效。股权转让金是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股权对价,若双方同意解除股权转让手续,将已经支付的受让金转为借款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需要同时变更官方登记手续,更正股东名册。这种投资转借款的手续应当签订详细的书面手续文件,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㈦ 如何用股权质押贷款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交易所办理登记,没有登记质押不成立,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听过,有的人因为急需资金做应急而做过汽车、房屋质押等手续。然而,“质押”这一东西在股市里也有,那么咱们首先在今天认识一下“股权质押”的有关内容吧。扩展一下知识范围!
还没开始时,知道有不少投资者,希望自己能够购买到牛股,那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一定不要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给债务的履行做担保,债务人(公司)或第三法按照法律将其股权占比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倘若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或者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文中所表示的“股权”既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给出的资金,而且包括了这些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者是没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当一个公司要进行股权质押时,这种情况一般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关于财务状况无法正常经营了,特别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
出现这样的情况,需要股权质押:
假如因为这段时间公司需要2000万资金,用股票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倘若银行把钱给他,假如采用的是折扣率五折,那么拿到手的是1000万。为了避免出现无法偿还银行本金的状况,由于这个原因,银行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已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损失,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另外,公司做股权质押是有上限规定的,通常股票质押时拥有5~6折的质押率,一般5折,期限一般半年至2年,最终的质押率水平根据质押公司的资质来确定。这方面真的值得我们注意一下,如果股权被冻结了再进行质押的话是不可能的。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查询地方可以是:上市公司的官网或者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股市里要懂得留意公司股权质押信息,还需留意其他重要信息。下面有分投资日历朋友们可以收藏起来 ,里面有很多的信息,比如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相当于是一种融资工具,可以用来弥补现金流,要是营业出现了什么状况也可以用它来改善。
但是,关于一些潜在的风险还是尚存的,例如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
对股票的影响是否是好的,还是要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若是说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以此为目的希望经营主业或开展新项目的话,那是可以视为利好的,因为这也是有利于开疆扩土。还有,若是说质押的都是流通的股票,这的意思就是目前市场上该股的股票数量都是减少的状态,需求量的变化基本是没有很大的改变,拉升这个股票所要的资金量变少了的话,处于市场风口的情况下,还是能容易开启行情的。
2、利空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仅仅为了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的情况,反而就让公司财务的窘况浮出水面,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会减少。此外,股权进行高质押的话,倘若导致股票下跌,甚至到达了预警线,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的话,容易引发不好的反馈,换言之,市场对该股票的太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以至于股价可能会下跌。
不懂得手里的股票是否好?直接把下方链接点开测试一下,立刻就有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㈧ 股权质押(借款)流程
1、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并提供相应的贷款资料。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3、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注: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4、贷款机构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公司法》。
㈨ 公司逼迫拿股权换借款怎么办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公司法》范畴。
首先公司法中对股东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筹钱的时候,如果明确表示是出资入股,则不能认定为是借款关系。
另外,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的工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如果是已经有了公司的股份,拥有股东身份,则应当有出资证明书与工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无权将其转换为借款关系。如果公司强行逼迫,可以通过收集证据,用诉讼方式维权。
如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则能为您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请点赞并采纳。
若您还有更多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㈩ 退股协议转成借款合理吗
退股协议转变成借款不合理。退股协议是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两者不能任意转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