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纠纷注意什么
Ⅰ 股权确认纠纷
股东股权确认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引起纠纷的原因主要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代持股协议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Ⅱ 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
发生股权确认纠纷的,可以诉讼应对,诉讼流程:
1、当事人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先行调解;
3、调解不成,人民法院立案;
4、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5、法院开庭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Ⅲ 如何处理股权确认纠纷
股权确认纠纷的应对方式:1、协商,当事人可以先就纠纷进行协商处理;2、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3、仲裁,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4、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Ⅳ 股权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股东权利纠纷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Ⅳ 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
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以确认股权归属。股东退出可以进行股权转让,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法定情况下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等方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Ⅵ 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发生公司股权确认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公司股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Ⅶ 资深股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发生股权纠纷怎么处理
1、发生股权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调解机构调解;
(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由申请人垫付。调解终结,按当事人双方责任分担,具体数额,由调解机构决定。
2、法律依据:《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调解机构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五日内用书面答复是否同意调解。对不符合规定的或者被申请人答复不同意调解的,调解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书或答复书之日起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逾期不作答复的,应视为不同意调解。
二、股权纠纷的分类有哪些
1、股权确认纠纷,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
2、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
3、股东权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Ⅷ 股权确认纠纷主要包括什么情形
法律分析:股权确认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
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