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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为什么出资

发布时间: 2022-11-17 20:26:43

1. 股东转让股权后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吗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股东均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即使股东已经通过 股权转让 退出公司,公司仍有权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向公司补缴出资。对出让股东来说,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如出让及受让股东之间未约定实缴出资义务的承担,出让股东仍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实际出资义务,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相应 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 债权人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 诉讼 ,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认缴制股权转让需要出资吗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是不需要的。股东转让股权,意味着和公司脱离了关系。至于认缴出资尚未缴纳完成,应该由继受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因为该股东购买的是一份尚未出资完成的股权,相信也不值钱,在实践中,常常是0元转让的。当然,这一切都是要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约定不明,原股东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股权转让一定要缴足出资吗

股权转让不是必须缴足出资,但是需要如实告知受让人。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受让转让方出让的股份,则 股权转让合同 有效,而且受让方与转让方应当就出资瑕疵的存在对公司的债权人 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转让股权需要承担出资吗

股东转让股权后,一般还需就其所涉及的股份承担出资义务的。但如果受让人对此知情的,公司既可以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也可以请求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后,可以向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股权转让出资额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出资转让,其实也是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6. 股东转让股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我的回答如下:股权转让--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股东权利的转让。公司运作中,常用的“出资转让”与“股份转让”,两者、同“股权转让”在使用时意思没有实质性差别,只是“股权转让”使用较少。出资是公司设立前出资人或股东的行为,公司一经成立出资人的出资即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即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对应的,出资人获得的是股东权,而非财产,因此此时不是,也不可能转让“出资”,故法条上界定为“股权转让”在概念上是最准确、最清楚的。而第74条规定的“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存在着混淆了法律概念界限的问题,只是实际意义似乎是“新股东顶下了原股东的出资”,为人们所接受,注销原出资证明书是正确的,取而代之的应是“股权受让证明书”或“持股证明书”,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与新股东购买的股权是不同的,应当有所区别,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界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 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否承担出资义务

股东转让股权后,仍然应当出资的义务,转让人应当告知受让人,股权的情况。若是受让人知道的,则与转让人有连带的出资义务。股权若是对外转让的,应当经过其余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 股东转让股权后还应不应该承担出资义务

股东转让股权前,如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后,仍应承担出资义务。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 股东转让股权后应承担出资义务

法律分析:第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公司在设立时,应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作出规定,并由各股东认缴。出资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股东之间通过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但股东之间的约定义务不能排除法定的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第二,若股权受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受让其股东,公司可要求受让人对股东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受让人承当连带责任后,可向该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0. 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需要承担出资义务

法律分析:如果股东认缴期限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但如果是原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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