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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什么是属于无正当理由

发布时间: 2023-03-18 16:50:05

❶ 股权转让0元转让的正当理由是什么

(一)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非货币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注释: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是累计亏损的情形,股权转让的收入应该参考净资产价格确定,通常会根据申报的财务数据进行认定。而如果公司有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则股权转让的收入应该参考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

譬如,公司净资产价格为5元/股,实际按照1元或0元转让,则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则会按照净资产价格5元/股计算。

(二)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注释:即股东获得股权的成本高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成本,属于低价转让

(三)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注释:实操中存在针对不同对象在同一时点按照不同价格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则对于定价的依据需要有充足理由。常见的情形中,同一时点针对投资人或机构、员工进行股权转让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通常解释为针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行为,因此在价格上体现较大的激励力度。

(四)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注释:主要参考同等或类似条件下的同类型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譬如参考公司历史发展过程同类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操作等,实践中参考使用得并不多。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注释:具备正当理由的无偿让渡,常见情形主要是股权继承或亲属间股权转让,而亲属的界定仅限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释:兜底条款,让税务机关有适当的自主权判断实质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收入偏低的情形,而且没有正当理由能充分说明,则通常会按照净资产价格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❷ 低价股权转让原因说明正当理由有哪些

一、什么是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 公司法 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 诉讼 中最为常见,其中 股权转让合同 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二、哪些情形属于低价股权转让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链圆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宽手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低价股权转让原因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 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棚巧塌,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 继承 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 抚养 或者 赡养 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 证据 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❸ 在转让股权收入明显偏低时,什么情况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❹ 股权转让可以无偿吗,需要注意什么

一、纳税地点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 以发生 股权变更 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清让胡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二、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具体计算方法为: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定及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三、 股权转让可以无偿吗 在股权协议的成立上来看,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协议成立的条件是一样的。无偿 股权转让合同 签订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政策或 公司章程 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 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滑坦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 公司法 》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 并这两种情形例外。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 债务 做出保证答拦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 关提存 保证金 。

❺ 股权无偿转让的条件

法律分析:股权无条件转让即是自由转让,发生在股东之间。有限责任芦物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转让给外人,则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讨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袭返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拍哗饥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❻ 股权可以无偿转让他人吗

股权无偿转让是可以的,但要缴纳相关的税并进行工商变更手续。具体计算方法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股权转让可以无偿。??????????????????????????????????????????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什么????????????????????????????????????????????????????????????????????????第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第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第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第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第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个人可以无偿转让股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个人无偿转让股权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有关于股权是否可以无偿转让他,建议大家先和公司的股东进行商讨。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饥历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尘肆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烂兄搜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❼ 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如下: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锋扒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
2、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法律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3、违反特别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有效的协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4、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意银改思表示真实;
6、当事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此胡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❽ 股权变更个税如何计算

法律主观: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作为一项非劳动所得,其相 关税 收成为近年来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和检查的重点。那么 股权转让 应当如何计算 个税 呢?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 股权 转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 管理的通知》( 国税 函[2009]285号),2010年又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用这两个文件明确了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的两种情形。 核定计税依据的两种情形 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只规定了“平价和低价转让等”属于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但没有具体列示。2010年第27号公告则详细列举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五种情形,明确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即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具体如下: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例:2009年9月,自然人李某以现金200万元投资创办一家企业。2011年2月,他以150万元的价格将80%的股权转让给刘某,截至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为2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假设前提是属于“无正当理由”的转让,由于李某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150万元低于初始投资成本160万元(200万元×80%),可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 股东 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计税依据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只表述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但对于何谓无正当理由,该文件并没有明确。就此,2010年第27号公告明确了“正当理由”的几种情形: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 抚养 或 赡养义务 的抚养人或 赡养 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换句话说,除了上述几种情形为正当理由,其余情形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则认定为无正当理由。 计税依据的核定方法 针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2010年第27号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可采取的四种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 纳税 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弯改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此外,2010年第27号公告对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规定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衫升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例:张先生夫妇名下有一家企业,在企业上市前,他们将股权无偿赠予两个女儿。有人疑问,夫妇俩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埋塌判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而由于2010年第27号公告把“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列入正当理由。所以,张先生夫妇无偿赠与亲属股权的行为可理解为计税依据虽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可视同为按公平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而且,夫妇俩没有股权转让收入且无股权转让所得,因此无需缴纳个税。当然,如果受赠方不是夫妇俩的亲属,即不属于2010年第27号公告所列举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向其核定征收个税。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个人平价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

❾ 请问自然人股东之间可以平价转让股权吗都需要交什么税去工商及税务变更时的流程及提交的材料,谢谢。

自然人股东之间,可以平价转让股权。

一、如果是平价转让,不用交税,比如股东的股权是100万,按100万转让出去,不用交税。

如果是溢价转让,溢价部分按20%交个人所得税,比如股权是100万,按200万转让出去,就要交个人所得税=(200-100)*20%=20万。价格由转让方和承让方共同协商确定,没有规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税费

二、有转让意向的股东或公司股权事务经办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到中心柜台领取并填列《青岛市企业职工股权过户申请单》,回公司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到中心办理股权交割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股权过户申请单》(两联),转让双方签字、按手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原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因本次股权转让需修改公司章程);

4、转让双方股东的股权证原件;

5、受让方新增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9)股权转让什么是属于无正当理由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以上政策是针对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增资引起股权结构变化,原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减少,但出资比例的减少并不是由于转让股权造成的,自然人股东并未进行股权转让,也无转让所得,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 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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