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计算
Ⅰ 投资收益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投资收益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金融投资收益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各类金融投资品中所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都属于个人11类应税项目中的同一类,该类税率一般为20%。
投资收益是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严格地讲所谓投资收益是指以项目为边界的货币收入等。它既包括项目的销售收入又包括资产回收(即项目寿命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价值。
Ⅱ 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时,投资收益要算进去吗
1.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时,需要计算进去。
2.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作为免税收入,做纳税调减
3.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简单说,就是说一声)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Ⅲ 公司投资股票所得的收益,如何纳税
股票交易过程中要收取一些税费,很多人不了解具体有哪些费用,简单的说,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包括佣金、过户费以及印花税。其中佣金中还包含着经手费和证管费(深交所称监管费)。
费用内容
1.印花税:成交金额的1‰ 。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双边征收改为向出让方单边征收。受让者不再缴纳印花税。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2.证管费:约为成交金额的0.002%收取
3.证券交易经手费:A股,按成交金额的0.00696%收取;B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975%;权证,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45%。
A股2、3项收费合计称为交易规费,合计收取成交金额的0.00896%,包含在券商交易佣金中。
4.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作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成交金额的0.002%收取
5.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
一般情况下,券商对大资金量、交易量的客户会给予降低佣金率的优惠,因此,资金量大、交易频繁的客户可自己去和证券部申请。另外,券商还会依客户是采取电话交易、网上交易等提供不同的佣金率,一般来说,网上交易收取的佣金较低。
另外,部分地方还收委托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计算(由证券公司营业部决定收不收,证券公司多的地方,相互竞争,大多取消这项,比如大城市,证券公司少的地方,营业部可能收你成交一笔收一元或五元,比如小城镇)
Ⅳ 企业股票投资收益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股票负收益不可以直接税前扣除,应在以后年度的计算投资收益中抵补。
Ⅳ 投资收益如何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以上共同学习,希望对你有用!同时也建议你看看《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Ⅵ 企业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缴纳所得税
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Ⅶ 我们企业的投资收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免税不
可以,但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Ⅷ 投资收益如何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流转税管理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规定,你公司从银行买卖的货币型基金、指数型基金或者从市场上买卖的股票,在卖出时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分红性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你公司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26条第2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控制权限制,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凭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相关证据,税前自行扣除。
Ⅸ 如何正确计算对外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
收藏推荐 随着企业对外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 ,对于投资收益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虽然税收法律、法规对投资收益如何征税已有原则上的规定 ,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存在着“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特别是在“税率差”和“弥补亏损”方面存在着较大的计算差异 ,从而导致了或国家税收流失或纳税人权益受损的结果。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同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就问题略陈浅见。1 关于税率差问题。现行税法规定 ,投资方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已税投资收益在以下情况下 ,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一是被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 ,对投资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差追补企业所得税 ;二是被投资方企业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 ,对投资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差减半追补企业所得税。对于前一种情况 ,由于没有异议 ,故不再赘述。对于后一种情况 ,异议的焦点在于税率差和计算方法。
Ⅹ >>投资收益如何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按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投资各方,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所得税税率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相同,不再补缴所得税;低于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高于联营企业的,要补缴所得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缴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税率。 代入化简,上列公式为: 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1-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也就是说,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首先要还原为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还原的应纳税所得额乘投资方税率得出投资方的应纳税额,减去按联营企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即得出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例如:某联营企业税率为24%,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额为100万元,其适用税率为33%。 应补缴所得税额=100/(1-24%)×(33%-24%) =11.8万元。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应补缴的所得税,也可以与投资方本身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其公式是: 投资方企业应缴所得税额=(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税率-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认可的纳税额 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认可的纳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1-联营企业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例如:某联营企业税率为24%,投资方企业本身经营利润200万元,又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为100万元,适用税率为33%。 该投资方企业应缴纳所得税=[200+100/(1-24%)]×33%-100/(1-24%)×24%=77.8万元。上述补税问题,仅指对地区间所得税税率差异的补税。“地区间”主要指内地与国家批准的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之间。不包括内地与内地和企业之间不同的适用税率的差异。 这里,还要提出几点注意:一是对联营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再补税;二是企业对外投资参股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补缴所得税;三是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在联营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无论投资方企业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补税办法补税;四是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弥补本企业亏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文规定,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为了简化手续,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联营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有关规定征税。如企业既有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如不够弥补,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余额的,对这部分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