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公司股票投资限制
Ⅰ 什么叫金融类和非金融类股票
金融股是处于金融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公司发行的股票。金融股包括银行股、券商股、保险股、信托股、期货商股等。
非金融资产是指除投资性融资工具(如股票、债券)和货币(包括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材料等。一般来说人们把公司持有的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和货币叫做金融资产,其他叫非金融资产。
(1)金融类公司股票投资限制扩展阅读:
从市场因素判断,金融股具有四大投资优势:
一、股价不高,金融股中大部分个股的整体股价目前仍然不高,特别是证券股和信托股基本上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二、增量资金介入明显,从成交量分析金融股上涨时放量显著,而下跌时量能迅速萎缩,显示出介入资金是立足于长线投资,并坚定看好该板块的后市;
三、技术形态良好,个股底部形态构筑完整扎实;
四、有政策利好支持,金融股是解决股权分置的潜在试点板块。
在目前的市场大背景下,金融股的市场号召力和对资金的吸引力正在逐步显现出来,该板块有望成为领涨核心,值得投资者的密切关注。
非金融资产按是否具有物质形态划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产生的方式或过程可划分为生产资产和非生产资产。
在非金融资产中,“ 生产资产”由固定资产、存货和珍贵物品组成。“非生产资产”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资源资产,即有形非生产资产,由土地资产、水资源资产、地下资产和非培育生物资产组成;另一类是无形非生产资产,如专利权、租约和其他可转让合同、购买的商誉等。
由于我国目前在资产负债核算中所面临的资料来源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我们仅将非金融资产简单地划分为固定资产、存货和其他非金融资产三类。
其他非金融资产 指固定资产、存货以外的生产性、非生产性有形非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如具有储藏价值的珍贵物品,土地、地下资源、非培育生物资源、水资源等有形资源资产,矿藏勘探、计算机软件、文学艺术原作、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商誉等。
Ⅱ 政策为什么不允许金融类企业借壳上市
金融类企业属于特殊行业类型,一方面金融企业具有杠杆性,资产结构异于其他行业,另一方面,借壳上市与IPO相比流程和审批简化,不利于政策控制。
金融与实体虽然是伴生关系,但金融独大也会伤害实体经济的运行,所以政策上的这些条款有利于国家从总体方面引导控制。不过实际运行中,也是有很多规避方法的。
Ⅲ 投资金融类上市公司应注意什么
金融企业上市,将构造一个对市场举足轻重的蓝筹板块。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金融企业比一般企业资产规模大,收益稳定,更由于行业本身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金融企业对整体经济的影响力大。与此相应的是金融企业在证券市场的特殊地位。
在海外证券市场上,金融股以其回报稳定、股本规模大等特点,成为市场稳定的重要力量。无论是美国的JP摩根,日本的富士银行,还是香港的汇丰控股,对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香港,汇丰控股的股价涨跌,直接影响到港股的人气。
金融类上市公司与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相比具有规模大、服务内容特殊、负债比率高、运作的金融资产风险大、经营区域分散、电算化程度高、大量涉及普通居民的切身利益等特点。与国际金融类上市公司相比,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还存在着法规不健全、资本充足率过低、内部控制薄弱等问题。同时,我国的会计、审计有关制度呆坏帐分类不细,准备金率不高,致使我国金融企业在运作中存在着不良资产得不到及时化解、审计准则不健全、注册会计师的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准不够高、提供的审计报告公信力不强、各种风险不能充分反映金融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投资者难以据此正确判断投资风险,因此投资金融类上市公司有着特殊的风险。
为了从金融机构的复杂性出发,强调金融企业上市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和充分、特别是对资产质量、内控机制和一些与一般上市公司不一样的会计科目加强了解,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6号,主要的披露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资产质量状况和对不良资产的处置。资产质量是衡量一家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申请发行上市的金融企业,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的一般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如此,所有的企业都要按照财政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1999)35号)规定的要求,对各项资产的可能损失,提足四项损失准备,即应收款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金融企业来说,还要严格按照各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2、敏感性会计信息。金融企业的敏感性会计科目,主要是指那些能够反映公司资产质量与经营状况、提示潜在风险的科目。这些科目的内容对投资者的判断和投资决策都是至关重要的。
3、内控机制的建立。一个健全的金融企业内控机制,涉及其稳健经营和防范风险,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以往我国许多金融企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内控机制不健全有关。金融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应该向投资者披露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状况。如,以往产生许多问题的制度性原因是否已经改变,违规操作能否得到有效控制,今年公司盈性如何,以及如何保证盈利等。只要把这些都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才能树立起投资者的信心。
为了保证申请上市公司尤其是其中的商业银行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同时关注收益性及其成长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等各个方面。银行发行上市所公布的招股说明书,是投资者最可靠和最全面的资料来源,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对些进行有针对性的解析,以考察银行的投资价值所在。
1、收益及其增长情况。首先根据公布的财务数据看银行的收益情况,如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
2、安全性状况,主要是银行的资产状况。由于商业银行目前仍然以信贷业务为主,因此,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的状况基本上决定了银行的经营风险,这也是我国所有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3、流动性状况。一般情况下,银行不会发生流动性危机。但流动性危机一旦发生,则可能引发挤兑,造成商业银行信誉受损 。因此,银行总是把流动性管理性管理作为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Ⅳ 中国金融类公司上市有哪些特殊条件
光凭年营业收入是不能确定一个公司能否上市的,上市公司首先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在此不赘述了,另外还有一下几点概念和条件供你参考。
上市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所称的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暂停股票上市的法定情形: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规定公布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Ⅳ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来,公司注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不再限制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证券类公司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法第127条)
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第127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5条)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基金类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
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项)
7、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项)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信托公司
8、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
9、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条第1项)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商业银行
10、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1、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2、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金融租赁、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
1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保险类公司
17、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法第69条)
18、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9条)
19、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8条)
20、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条)
21、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22、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外商投资类公司
23、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00万美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3项)
24、公司形式的外商创投企业,股东认缴的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6条)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文化产业类公司
25、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4条第2项)
26、出版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万元。(出版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4项)
27、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28、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拓展资料: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缴纳时间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缴纳形式
2、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最低限额
3、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
1)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2)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3)注册资金随时因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4、验资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Ⅵ 禁止房地产和金融投资类业务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4月16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李维友表示,这次完善科创属性的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思路,有这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科创板姓“科”的定位;二是,建立清晰可操作的负面清单,严格限定科创板的行业领域,积极支持新一代信息系统、高端装备等六大行业领域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金融科技模式创新等类型的企业,根据企业科创属性情况,从严把关,限制在科创板上市。禁止的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三是,充分发挥交易所科技咨询委的作用;四是,突出定性和定量综合研判,严防研发投入注水、突击购买专利。
李维友称,目前科创板上市公司超过250家,平均研发投入占比12%,平均研发投入1.17亿元,均显著高于其他板块。
与此同时,于4月16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其中提到,证监会通报2020年以来财务造假案件情况。
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陈捷表示,2020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案件,相关案件办理59起,占办理信息披露类案件23%。
陈捷表示,财务造假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造假模式复杂,系统性、全链条造假案件仍有发生;二是造假手段隐蔽,传统方式与新型首发杂糅共生;三是造假动机多样,并购重组领域造假相对突出;实施造假情节及危害后果严重,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个别案件造假金额大、跨度时间长,且伴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多种违法违规。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执法司法协同,坚持一案双查,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不断健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陈捷称,证监会将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和持续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严守四条底线,即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Ⅶ 证监会:禁止房地产和金融投资类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你支持此规定吗
证监会:禁止房地产和金融投资类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你支持此规定吗?证监会表示,禁止房地产和金融投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这是一个全新政策,也对于未来很多层面有积极作用,所以这个规定应该得到支持,下面重点说一下,请朋友们参考:
综合上面这些分析,朋友们,可以看出,证监会两项规定都是非常好的规定,首先来说,房地产和金融类投资企业本身并不适合科创板,另外一方面,这些企业如果也要进入科创板化,肯定会让科创板出现剧烈的震荡,而且会影响未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所以为了抑制房价,证监会作出这样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不然未来中国很可能会出现房地产泡沫,所以国家这项规定是非常好的一项规定,也是对于未来社会稳定的一个最好的方法,所以这项政策值得每一个人支持,也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未来的中国金融市场相信会越来越好。
Ⅷ 企业通过股市融资有什么限制么
证监会网站4月16日公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等公开征集意见。
《办法》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进行了规范。该征求意见稿在现行再融资办法基础上,根据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精神,以及今后全流通的市场条件进行了较大修改。相对而言,在再融资方式上,通过引入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方式来促进再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资条件上,有松有紧,但紧大于松;在发行程序上则有了明显的简化;在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条款中,都体现了加强上市公司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
《办法》将再融资方式分为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两种,其中公开发行证券在原有的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引入了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创新方式。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和认股权的一个综合,两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债性更强。从发行条件看,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规定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要求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从发行期限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只规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由于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债券部分可以独立上市交易,因此这一再融资方式不仅将大大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也将增加证监会在发展公司债市场上的主导性。《办法》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了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从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特别是认股权证虽然与公司债券捆绑发行,但是发行后分别交易。从市场表现看,认股权证单独交易将避免其价格被市场低估,初试的债务人可以将权证在市场以比较高的价格卖出,有助于提高初始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两者捆绑交易可能出现的权证价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于上市公司降低债权融资的成本。认股权证方面,《办法》就关于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存续期间以及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做了明确规定。对行权价格,《办法》规定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认股权证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对存续期间,《办法》规定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对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办法》确定“向上市公司购买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发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资方式。《办法》并没有对私募对象的资格加以明确规定,而是体现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对象的数量上,《办法》予以了明确,要求不得多于10 名,且有1到3年的锁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将为外资并购增添新的途径。
在再融资条件上,《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有松有紧,但总体感觉紧大于松。松,主要表现在财务指标的降低。对于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对于配股,仅要求连续三年盈利。此外,还根据《证券法》取消了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的限制。紧,主要表现在市场约束机制的加强。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上,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其次,在定价机制上,要求增发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以保护老股东的利益不因增发而被稀释;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以防止转股价无限向下修正不断摊薄老股东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将增加上市公司增发和可转债转股的难度。第三,在发行规模上,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由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降低到40%;增发规模的限制虽然取消了,但在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第四,配股要求必须采取代销制,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
在发行程序上,《办法》有了明显的简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获得核准后的6个月内有自行选择发行时机的权力;二是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允许发行人和特定投资者双向自主选择,并可自行配售股份;三是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可走简易审核程序。
我们认为,证监会在股权分置改革即将满一周年之际出台再融资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在于向市场表明股改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和管理部门对于股改今年能够成功完成的信心;另一方面,在于兑现《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先完成股改公司可优先再融资的承诺,并以此来进一步推动后续的股改进程。
《办法》的征求意见已经得到了市场的正面回应,为了尽力消除恢复再融资和之后的新老划断对市场的负面影响,管理部门在扩容步骤上提出了分三步走思想,即:第一步,恢复不增加即期扩容压力的定向增发以及以股本权证方式进行的远期再融资;第二步,择机恢复面向社会公众的其他方式的再融资;第三步,择机选择优质公司,启动全流通条件下的首次公开发行。另外,在资金扩容方面提出了“加快已获批准 QFII 额度的发放,在必要时可以考虑进一步增加 QFII 额度;推进商业银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加快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推动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增加直接入市比例;择机恢复投资者资金申购股票制度;开展基金公司专项理财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等非常具体的措施。这一切都充分显示出管理部门对于市场稳定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