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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特股票历史资金流向

发布时间: 2021-07-23 11:12:33

A. 哪有股票论文,可以指点一下吗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只有我在快乐之中觉得不生最美丽无悔的选择。爱上你,爱上这座城,

B. 创历史新低的股票有哪些

答:按照2015年9月1日收盘价计算,收盘价创历史新低的股票一共有4个:
300105 龙源技术
601689 拓普集团
603012 创力集团
603806 福斯特

C. 拓普集团股票这股如何

按照2015年9月1日收盘价计算,收盘价创历史新低的股票一共有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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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股市风险的探析

股市风险探析
观察中国股市风险,需要从结构上来把握,对风险的实际分布状态进行有效度量。可惜的是在本轮大跌之前,特别是当上证综指上摸4000点之后,各种恐高的声音再次响起。其中担忧风险激增,要求政府出面干预的人有两大理由:一是股指涨得太快、太高;二是新股民太多、太盲目、太冲动,甚至有媒体把民工入市也当作股市过热的证据来调侃。这难道是判断风险的依据?股市风险固然可以从指数上看出一二,但那只是表象,在这表象后面更为重要的是市场各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风险,是信息不对称、信息缺损与信息操纵风险。

中国股市本轮近20%的暴跌,经过十来天的反弹整理,似乎就这么过去了。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我们现在还只是看到数百家公司股票连续跌停、市值损失上万亿元,如果我们还简单地认为,这是股票交易印花税惹的祸,或者真假“洋鬼子”忽悠出来的毛病,甚至还在暗自庆幸这是对新股民的一次很好的风险教育,而不作系统、深入、贴近实际的思考,那就有点不知教训,甚至白付学费了。从各类市场参与者在这场风波前后的表现,以及管理层与媒体的作为看,潜藏在中国股市中的内在与外在缺陷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那么这个市场的中长期风险就要比眼前的短期风险更大,更危险,也更有害了。

首先看内在风险。从结构上看,除了系统性风险外,在资本市场上最直接的风险是来自投资品自身的信息风险,也就是由投资品的信息残缺、延宕、非对称传布,或信息虚假、欺诈、操弄等造成的风险。以股票为例,股票作为投资品,其风险主要有公司治理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而所有这些风险都表现为公司信息及信息披露风险。尤其是那些与经营情况和盈利预期直接相关的信息,以违规或违法的方式在市场上做选择性传播,更是导致市场异动与投资者行为异常的直接原因。比如,近期杭萧钢构(19.59,-0.45,-2.25%)股价异动就典型地反映了这种信息非对称传播的危害。

除此之外,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股权分置问题虽然在短期内在股权制度上有了重大变革,并由此引发了市场由熊转牛的突变,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行为偏好,尤其是只注重自己那部分利益的习性,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彻底改变。大股东无视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与公司前途,在充分享有股权分置改革以前的那些特殊股权利益之后,又得到了本次股改带来的利益变现机会,这种一次性制度红利很可能扭曲大股东的行为,造成普遍的公司治理短期化恶果,比如大股东会尽可能地把短期业绩做好,或者制造利好题材,以配合大小非高价减持等等,若是这样一种结局,那么这样的股权分置改革将是可悲的,而中国股市的中长期风险也就可想而知了。

从市场层面看,相对于其他风险,市场操作风险也许是最容易被投资者所感受的。因为随着股指的涨跌,股价的波动,操作风险也跟着起伏。如果我们撇开其他因素,单就市场操作来讲,通常有三大风险会直接呈现在所有投资人面前:一是估值风险,二是资金流量与流向信息风险,三是投资者博弈风险。从实际操作尤其是短线操作看,由于市场是凭实力说话的,因此拥有资金话语权的主力机构永远是市场的主导者,而中小散户多半都是群羊效应中的尾随者,根本无法与主力抗衡,因而市场操作风险主要取决于主力机构。

比如,前两年上证综指只有1000多点,主力对当时的市场不认可,股市照样走熊。而现在的中国经济基本面并没有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股市却已判若两人。可见对市场的估值,主要取决于主力的赢利预期。在基本面不变的情况下,对股市打压越低,吸筹越多,日后赢利才越高。而市场的这种估值风险,不仅表现在大盘上,更直接地表现为主力对个股与板块的操控上。这是其一。其二,对市场操作影响更大的是有关资金流量与流向的信息也受控于主力。因为主力资金不仅会影响股价,而且能隐蔽地把握与操弄资金流量与流向。这便构成了资金信息的不对称风险。另外,再从博弈关系看,市场上尽管散户很多,但能够动用各种交易手段来影响股价的,主要还是主力。所以只有主力机构才是市场的麻烦制造者,才是市场风险的策源地。而主力的所作所为,将直接关系着市场的中短期交易风险。

除了这两种内在风险之外,还有一种比较隐晦的风险,那就是中介与资讯服务风险。这是由券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残缺与隐晦的不公正而造成的投资风险。这种风险通常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对服务对象实施差别化服务。比如,对主力资金提供各种买卖便利,而对中小散户则缺乏包括理财指导与风险提示等在内的起码的市场服务;还有一种是对资讯产品实施差别化供给。比如,一些中介机构将其调研报告分不同时间和详略文本,向不同对象发布,造成信息不对称,进而为不同对象的买卖时点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这种非对称性信息服务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的影响与伤害往往更大、更直接,并由此构成了对股市的短期扰动。

股市的内在风险还有很多,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但不管其表现形式如何,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作为市场参与者,由于各自的利益诉求不同,在博弈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所处的位置也不尽一致,因此对市场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而由此触发的市场风险也有很大差别。从主导性看,首先是上市公司,其次是各类机构,最后才是散户。而散户由于其投资偏好千差万别,不可能形成一股影响市场的合力,因此拿散户说事,其实是一种误导。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博弈结果也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以强凌弱,用竭泽而渔的方式进行财富掠夺,最后造成市场生态整体恶化,酿成巨大风险;还有一种是共生共荣,形成有合理投资预期的市场生态。就目前而言,特别要警惕的是前一种结果,那是一种危险的游戏,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制止。

除了内在风险,在观察股市风险构成时,还有两个外在因素,也会对股市造成局部系统性伤害,一个是舆论误导风险,还有一个是监管不当风险。

舆论误导风险主要是由媒体或其他机构的信息传播方式不当而引发的市场风险。这种风险有些可能是由于不懂市场经济规律或不能公正地对待不同市场主体而造成的;有些却有可能是出于商业利益而故意操弄的。比如,将财经报道娱乐化,为吸引“眼球”,故意将极小概率事件极力放大、甚至不惜歪曲事实真相,以博取耸人听闻的效果;又如,有些传媒热衷于煽情,追“名人”、“洋人”,放“狠话”、“怪话”,操弄话语权,以谋求卖点;再如,有些证券机构及其代言人出于商业考虑,在不同时点对股市作诱导性评价,等等。

凡此种种,舆论误导风险,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占有舆论优势的利益相关方,为了一己的利益而影响舆论导向,在财经信息传播的系统、完整、对称、均衡性上有违“三公”原则,由此误导公众,并酿成人为的市场风险。其结果一是造成市场短期波动加大、效率降低,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减弱;二对投资者来说,则意味着投资成本上升、投资判断力降低,操作失误增加。在以信息为主导的虚拟市场中,这是一种容易酿成局部性系统风险的人为隐患。

至于监管风险,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监管不到位风险,比如对影响市场的主导性力量,如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各类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市场的基础和整体质量,对券商等中介机构在对散户服务特别是风险提示方面的督导是否到位,也直接影响市场心态直至社会舆论;还有一个是监管不当风险,包括政策措施内容不当和出台时机不当的风险,也将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观察中国股市风险,需要从结构上来把握,对风险的实际分布状态进行有效度量。可惜的是在本轮大跌之前,特别是当上证综指上摸4000点之后,各种恐高的声音再次响起。其中担忧风险激增,要求政府出面干预的人有两大理由:一是股指涨得太快、太高;二是新股民太多、太盲目、太冲动,甚至有媒体把民工入市也当作股市过热的证据来调侃。这难道是我们判断风险的依据?

更为奇怪的是,发出这种声音的居然有不少是吃过洋面包的专业人士与财经媒体,比如有媒体称,中国股民正在抢乘泰坦尼克号这艘冰海沉船,等等。这种用极具煽情色彩的语言不做量化分析的报道出自专业媒体,实在匪夷所思。

如果说股指背离基本面,涨得太快太过,有价值回归的要求、有市场调整的风险,这好理解;如果有些新股民缺乏必要的投资理财知识与风险防范意识,需要时时加以提醒和告知,这也好理解。但是如果我们仅凭指数高低或股民开户多少来判断股市风险,那也太简单、太教条、太离谱了。

股市风险固然可以从指数上看出一二,但那只是表象,在这表象后面更为重要的是市场各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风险,是信息不对称、信息缺损与信息操纵风险。而对于股市风险信息的误导,本身又是一大可笑又可悲的人为风险。

从宏观基本面和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各项近期指标看,短期内都有喜人的业绩,也就是说短期内并没有哪些重大因素能够改变股指持续向上的牛市格局,令人担心的则是上述中长期缺陷如果得不到治理,有可能酿成市场未来风险。这是中国股市目前的基本状况。因此,唯股指是论,仅凭指数高低来评论股市风险大小,是非常粗糙的做法。

但愿本轮大跌付出的代价能够让我们看到这一点。在对股市风险的评价中,能够拿出有充分说服力的事实与量化指标来,而不是一叶障目,或者为了别有用心的商业目的,在那里忽悠人。

E. 我要写一篇关于股票的论文(我们这学期在网上模拟炒股了)。希望各位给点意见啊,我都不知道从哪里入手好

本文应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进行了分析。首先,探讨了股票股利会计结转存在的各种备选方式及其理论依据;然后介绍和评价了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接着评述了股票股利会计政策显示信号的理论假设及其实证检验;最后,结合我国会计制度对股票股利的相关规定,讨论了我国公司会计的现实选择。

制定会计政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将会计理论应用于实务的最为重要一环。在我略高于实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确立与强化,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已受到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从理论界现有研究状况看,多限于会计政策概念、性质、特点、目标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的研究,还缺乏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对会计政策进行具体分析[1]。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这一会计事项,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及其经济后果作一简要分析,旨在引起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兴趣和重视,同时民为实务界有关股票股利帐务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将会计政策定义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其制定的主体不同,会计政策分为宏观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权威机构通过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的。而事者则是在宏观会计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所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常也称之为微观会计政策。产生会计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们所持的不同的会计观点[2]。
由于所有者权益本身是由资产与负债倒轧而得,是各项会计政策的最终体现,这无疑对其自身变动的会计处理增添了复杂性,其会计政策也便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而造成权益内部变动的一件典型会计事项,长期以来,人们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们对股东权益的认识。这使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义。

一、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称为分红股或送股,是公司无偿向普通股股东增发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东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否将其砍认为投资收益;其二,送股公司应如何确认和计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权益变化。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也是目前会计界普遍持有的观点。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送股公司的会计处理,它涉及到结转科目与结转金额的确定。

(一)结转科目的确认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因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如果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不存在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标。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股东权益划分为资本金帐户和留存收益帐户。前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永久性资本(股份公司为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在我国为资本公积)。这样结转分录就可以分别由资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资本帐户结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金帐户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股利来源一般不作严格限制,例如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的规定,如果公司保持偿债能力并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则允许分配,在这种规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 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说资盈余(capital surplus)了;而在英国,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红(bonus issue)”,其实施是按增发股份的面值从资本盈余中结转的。

(二)结转金额的计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授权资本制下还包括资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能象以前一样将这些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式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项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方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同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支持市价结转主要持下述两种观点[3];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理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成本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认为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出售的机会成本。即因为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出售这些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这些观点的似是而非性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模糊,如以剩余权益理论来看市价结转,股票市场价值代表了企业的权益总额,其本身已包括了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将代表两者之和的数额从后者结转到前者是不合逻辑的。

二、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发布关于股票股利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该项公报对股票股利的来源及帐务处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其次,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增发垢股份应按市场价值予以资本化。1952年,ARB11为现行权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这份公报对评估股票股利的标准作了界定和区分,同修订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动。1953年,CAP又对此前发布的42份研究公报进行调整,汇编而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被收录于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则简介

在这份准则中,最受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CAP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允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无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应按市价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losely-held companies)中,因股东对公司事务十分了解,不会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应当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设定价值予以资本化[4]。
对于高于设定比率的大额送股,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公司将送股描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splitup effected in the form of a 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时,就没有必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资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帐务处理。对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理办法,即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帐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尤其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准则制定之初,委员会部分成员就曾指出,CAP在制订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会计政策时,已认为不应将其确认为收益;而在制订股票股利发放者(issuer)的会计政策时,又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两者之间缺乏内在一致性。并且,CAP将会计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之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此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无论是何种比例的送股,对股票的稀释都应当立即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 etal.1978)分析了送股时股价行为,发现无认纲举目张额送股还是大额送股,股东在股东的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并不显著异于零。[5]亦即,市场对各种比例的送股均会作出适度调整,只不过受市场非完善因素阻碍,这种调整不是很充分而已。尽管如此,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来制定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 1978)评论道,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订会计政策时将其经济后果纳入考虑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对于其他会计政策的制定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是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最初制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而设立的机构,尚处于准则制定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表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要是对现行会计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可,而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ARB就事认强烈,缺乏前后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报没有严格遵循会计上的逻辑。

三、有关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实证研究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只是企业内部的会计结转和股票分割的复合。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会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对其会计政策的信息内涵作出适度反应。这方面的研究举不胜举。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 and Titman 1984)(简称GMT)在调查股票股利宣告日价格反应时,发现有显著的异常报酬(abnormal 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确实向市场传递了某种信息。对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两天报酬为3.03%,而后者则为4.9%,显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应较大;对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额股票股利的异常报酬为4.90%,小额股票股利为5.89%,宣告报酬随送股规模呈反向关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设(retained earnings hypothesis)对这一现象作了解释[8]。

(一)留存收益假设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完善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即具备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采用相应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用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须具备相应的信号成本,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如此。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解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
该假设认为,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减少,实际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用未来的收益填补减少的这一部分,否则,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首先,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结果必须要减少留存收益;其次,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 et 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distributalbe 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减少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成本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根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送股比例低于25%时,
·必须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方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要求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成本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会计处理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根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减少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例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减少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规定,25%的送股比例为大额送股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这样,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转的留存收益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减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例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 In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美元。而如果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只需按面值减少33.8万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两种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例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根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 et 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例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例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有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制度分析

我国属于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制度》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理

尽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多种送股计价方式。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为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量)。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理有利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因为如按照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此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理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理。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时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只需要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因而不存在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须作为负债处理,执必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又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我国实务界对送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动机、经济效果、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分析。现作如下归纳: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制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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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会计研究》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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