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控股股东聚光科技股票
❶ 聚光科技股票为什么跌
聚光科技1月初已经到达高点筑顶。之前已经涨了很多,世界上不存在只涨不跌的票。
目前大盘整个处于调整阶段,聚光和大盘还是同步的,另外不久前它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了,是个利空,所以跌得更爽气了。
❷ 股权转让概念股龙头有哪些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概念股在节前成为难得的热点,泸天化、英力特等股票强势上涨,股权转让概念股开始受场内外资金追捧。节后国栋建设大股东转让股权,复牌后一字涨停,带领其他股权转让概念股走强,股权转让概念或持续发力。
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实控人发生改变的公司,一般情况下在二级市场容易受到资金关注。按照资本运作的模式,新股东在获得公司控制权之后,会加速资本运作,比如注入新股东旗下资产等。市场预期新股东的优质资产注入或使公司盈利能力提升,股价往往会提前反应。
10日晚间两市集中出现四家筹划股权转让案例:
司尔特:控股股东筹划转让控制权,股票;
神州高铁:控股股东筹划转让股权,股票;
ST合金:第二大股东拟转让股权,股票;
太阳纸业:控股股东拟向复星集团之控股企业转让7.49%公司股份,股票10月11日复牌。
并购重组办法出来之后,借壳难度增加,股权转让成为变相借壳新路径,市场对股权转让炒作也热起来,其中四川双马(18.81 +0.00%)便成为其中翘楚。
泸天化:大股东公开征集受让方,大股东拟转让19.66%股权。业内人士表示,泸天化此举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转型升级、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四川双马: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赛克环合计以协议方式受让50.93%四川双马)股权,收购比例超过了30%自动触发全面收购要约,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8.09元/股。
英力特:大股东英力特集团的控股股东国电电力(3.00 +0.00%)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英力特集团转让英力特化工、英力特煤业相关资产的议案》,英力特集团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其全部持有的英力特51.25%股份,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乐通股份:协议转让价26.92元。新股东: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镇科为大晟资产实际控制人。
上述转让完成后,大晟资产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周镇科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镇科为上市公司大晟文化(69.66 +2.22%)(原宝诚股份,股票代码:600892)的实际控制人。
周镇科此前通过股份转让形式入主宝诚股份,并对其进行重组 ,变更为文化行业公司。
襄阳轴承:公司控股股东三环集团拟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事宜,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而这也是继湖北能源去年易主央企之后,湖北省属国资的又一次大变革。
香梨股份: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昌源水务”)的控股股东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水务”)于9月6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意通过产权交易所将其所持有的昌源水务51%股权公开挂牌转让。经申请,公司股票自9月8日复牌。
青松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维龙、持股5%以上股东柯维新及其他股东陈尚和、傅耿声等共计9名公司股东于9月12日与山西广佳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广佳汇”)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向广佳汇转让上述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4962.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6%,转让价格为11.79元/股,转让价款总额为5.85亿元。
山西三维:由于受到市场环境、行业监管政策变化、部分标的资产无法按预期计划纳入重组范围等影响,公司决定终止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同日公司披露,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路桥集团")将通过受让公司控股股东三维华邦100%股权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大连电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桂雪9月19日与阜宁稀土意隆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隆磁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刘桂雪拟将其持有的大连电瓷股份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61%,以28元/股(较上市公司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7.20元/股溢价2.94%)的价格协议转让给意隆磁材,转让总价款含税合计11.2亿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刘桂雪持有公司股份数下降为16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意隆磁材将持有大连电瓷4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61%,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意隆磁材实际控制人的朱冠成及邱素珍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深圳惠程:协议转让价19元。新股东:中驰极速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源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汪超涌先生和李亦非女士。已辟谣360借壳。
栋梁新材:协议转让价32.49元。新股东: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大股东股份相同,共同控制。栋梁新材原本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万邦德制药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但由于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环节较多,交易各方就重组所涉及的资金方案、盈利预测补偿方案及申报文件准备等相关事项或方案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或协调完成,最终终止了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开资料显示,万邦药业早前曾谋求在创业板上市,之后其IPO申请项目被证监会"终止审查
运盛医疗:协议转让价15.7元。新股东: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蓝润资产成立于2014年3月,其控股股东为蓝润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戴学斌、董翔夫妇。
蓝润集团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 为核心业务,同时以物业管理、能源化工等产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型综合产业集团。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蓝润集团的土地储备 量、累积开发量、累积管理物业等重要指标在四川房企中均名列前茅。
此外,截至2015年12月31日,蓝润集团总资产为321.58亿元,净资产为106.38亿元;其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98亿元,净利润13.40亿元。
对于此次受让股权的目的,蓝润资产表示,其主要目的是利用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资源,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同时认可并看好运盛医疗未来发展前景,通过此次股份转让,拟获取上市公司股权增值带来的投资收益。
三爱富(13.86 ):协议转让价20.26元。新股东: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公司。海华谊与公司、中国文发集团于8月5日签署了《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上海华谊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向意向受让方中国文发集团协议转让三爱富20%股份,并由上海华谊收购三爱富现有主要资产,由三爱富购买注入资产,通过实施重大资产出售和资产注入 ,促进三爱富实现转型发展。
中国文发集团成立于2003年4月,注册资本为12亿元,其出资人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
这也意味着,上述转让完成后,三爱富控股股东将由上海华谊变更为中国文发集团,实际控制人将由上海市国资委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LJJY9418】
日海通讯:协议转让价27.18元。新股东:润达泰,实际控制人将由王文生变更为薛健。润达泰成立于今年6月29日,注册资本20亿元,其普通合伙人为上海锡玉翔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有限合伙人为润良泰,出资19.98亿元。
润良泰则成立于2015年2月,注册资本90亿元,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也是上海锡玉翔,后者出资1000万元,润良泰的有限合伙人则包括华升资管、双良科技、中裕投资、天硕投资、华有科技投资等,出资额分别为30亿、10亿、10亿、29.9亿和10亿元。
❸ 两个法人股东共同成立新公司是有限公司,我在其中一家公司是自然人股
不是的。
你有可能是实际控制人。
因为你可以通过投资关系间接的去控制新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❹ 涉及到新能源的股票有哪些
截止至2015年6月概念股有:
节能减排:燃控科技、科林环保、先河环保、聚光科技、天瑞仪器、雪迪龙、国电清新、龙源技术等
页岩气:江钻股份、神开股份、 山东墨龙、 杰瑞股份、 惠博普、 通源石油、 准油股份、海默科技等
核电:中核科技、沃尔核材、大西洋、江苏神通、久立特材、海陆重工、东方电气等
水电:浙富股份、湖北能源、黔源电力、川投能源、中国水电等
风电:天顺风能、金风科技、湘电股份、天晟新材、泰胜风能、华锐风电、闽东电力、粤电力、国电电力等
太阳能:亿晶光电、爱康科技、拓日新能、*ST超日、海润光伏、隆基股份、精功科技、东方日升等
特高压:特变电工、平高电气、思源电气、金智科技、许继电气、置信电气等
新能源汽车:万向钱潮、比亚迪、江苏国泰、多氟多、奥特迅、动力源、上海普天、新宙邦等
油气改革:泰山石油、龙宇燃油、茂化实华、广聚能源、正和股份、国际实业、上海石化、仪征化纤等
电力改革:文山电力、上海电力、深南电A、皖能电力、明星电力、桂东电力、西昌电力、乐山电力等
煤炭资源税改革:中国神华、郑州煤电、大同煤业、恒源煤电、金瑞矿业、靖远煤电、云煤能源、潞安环能、煤气化、安泰集团等
❺ 控股股东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他的股票该怎么办呢
控股股东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意思是控股股东不得再担任与证卷相关的职务,其持有股票是不受影响的。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6—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第八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一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 号)同时废止。
❻ 能把多个股东共同认定为控股股东吗
理论上是不可以的,可以认定他们为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如果持股分散,那么公司就没有控股股东
❼ 请问,上市公司说的参股公司,控股子公司,同一控股股东,都是什么“身份”
参股公司是指母公司参股的企业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的企业。
参股只是说在被投资企业中有投资,并未突出强调所占股权比例及是否有控制权或实际影响力。
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或称母公司(Parent company),为企业中拥有另一家公司股权,其投票权足可以影响或票选其管理团队,掌握其管理及营运的公司。
一般而言,控股公司可被用来描述任何拥有另一家公司大部份股份的公司,但严格来说它指的是其存在只为持有另一家公司股票的公司。通常,这一名词有强调一家公司不自己生产商品或服务,而只以拥有其他公司股票为目的的意思。控股公司可以使拥有者的风险降低,并取得其他公司的所有权及控制权。
有时候,公司为了使自己成为名实相符的纯粹控股公司,会在公司名称加上“控股”("Holdings" or "(Holdings)")字样
同一控股股东 持有股份超过50%的股东叫控股股东
二家或者二家以上的公司共同拥有控股股东就是同一控股股东
❽ 拟ipo是否可以存在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企业的情况
这种情况很多,尤其是大国企股,存在很多联营企业,部分联营企业就是和控股股东共同出资的情形。上市后上市公司可能会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收购大股东持有的联营企业股份,而将联营企业并表,纳入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