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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方科技股票赔偿进程

发布时间: 2022-06-05 21:25:16

『壹』 德勤科龙案

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之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或中小流通股股东:

从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质疑并揭露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董事长顾雏军相关财务造假问题以来,科龙电器虚假陈述案一直成为广大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中小流通股股东及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其间,科龙电器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揭露出造假行为,顾雏军等人被逮捕并可能被提起刑事诉讼,中国证监会则调查了科龙电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涉嫌违规的行为。

由此,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即将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追回相关的损失,目前需要等待的是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法院作出的认定顾雏军等人有罪的刑事判决书(以先产生者为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诉讼可以起诉的对象可以包括(不限于此):科龙电器;顾雏军等原董事、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失职的原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进行审计的审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等。可以起诉科龙电器等的投资者是有限定的,其应具备如下条件:科龙电器2002年年报公布后买入该公司股票、在2004年8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经计算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同时,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小流通股股东可以依法要求科龙电器现董事会尽快追回损失,否则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者通过征集投票权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形成有利的股东大会决议。

自2001年以来的5年多时间里,约有20家上市公司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被告,约有近万名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担任了原告,所有案件的总起诉标的达8-9亿元人民币,涉及到约16-17家中级人民法院和3-4家高级人民法院,目前约涉及1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经结案,投资者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我们认为,根据受害者的人数、被侵权的总金额和巨大的社会影响,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有可能同已经发生的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并列相当,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造假史和维权史上的三大案。目前,银广夏案赔偿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银广夏公司通过股改有可能与诉讼标的过半的原告投资者达成和解;东方电子案的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在法院主持下的谈判交流不断,该案通过和股改联动达到和解、赔偿的结局将有望出线;随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台,科龙、德勤案的证券民事赔偿也将浮出水面。

由此,鉴于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受害者人数与分布地域的广泛性、被侵权金额与社会影响的巨大性、该案法律关系与诉讼要求的复杂性,因此,我们这些分布于全国12个省市的22个律师事务所及其30名律师,共同组成“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并通过《上海证券报》和新浪财经等财经媒体发表本《行动宣言》。维权团的大部分律师都参与过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当的理论素养,参与过的民事赔偿案件包括: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嘉宝实业案、圣方科技案、三九医药案、锦州港案、郑百文案、ST渤海案、生态农业案、济南轻骑案、沈阳新开案等,并在锦州港案中因审计责任起诉过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本维权团呈开放式特征,竭诚欢迎已经或者有志于为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之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或中小流通股股东提供维权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参加,进行相互切磋、交流和协商、协作。本维权团暂安排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为临时召集人,负责本维权团的联络事宜。

本维权团的主要工作如下:(1)为科龙、德勤案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中小流通股股东提供的相关法律咨询与非诉讼法律服务;(2)为科龙、德勤案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从诉讼到执行的各类诉讼代理服务;(3)为科龙、德勤案的中小流通股股东维权共同征集投票权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4)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出台后,举行专题研讨会,讨论科龙、德勤案律师代理服务的相关事宜;(5)加强本维权团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切磋、交流、协商、协同;(6)其他事宜。

『贰』 股票配资爆仓之后是否需要赔偿

股票提供的是一种资金,投资者赚钱了,他们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分红,投资者亏钱了,仍然需要缴纳管理费,只是自己少了份盈利。在股票合作当中,双方进行合作的时候,往往会在签订合同时告诉投资者具体的平仓线以及预警线,一旦投资者的股票出现意外触线,将有权对账户中的股票进行平仓。
股票合作当中,投资者的股票一旦触线,就会面临平仓,如果想继续操作,唯一的办法就是追加保证金,因此“强平”这一操作可以防止投资者继续亏损下去,所以投资者一般是不会出现爆仓的情况的。如果偶有来不及强制平仓的情况出现,投资者需不需要赔偿超过保证金之外的资金,则需要根据投资者与的具体合同来决定。

股票说到底只是一种资金工具,投资者可以利用的股票扩大资金比例,但盈利多少就得看投资者对股市的判断和操作了!炒股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搏一搏”的机会,但它是公平的,收益与风险都会存在,大家不仅要从收益之中看到风险,更要透过风险追寻到利益的踪迹,这样大家才能更加理智的在股市之中前行!

『叁』 圣方科技这支股票的问题

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种类:A股股票,简称:
*ST圣方,证券代码:000620,暂停上市起始日:2006年4 月3 日。
二、2006 年3 月30 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6]20
号《关于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因公
司2003 年、2004 年、2005 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7 条的规定,决定公司股票自 2006
年4 月3 日起暂停上市。

『肆』 09年st圣方科技这只股票还会上市吗或者进入三版大致什么时候会出现

有大批这样的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都要在这次危机中破产,季报四月底就会出来,所以国家肯定会出手干预,不会让这些股票退市

『伍』 要一篇会计论文,要求2000字,不要写的太深奥了,注意只要会计的,其他的不要

摘要: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中小企业有着自身的优点,但是同时也有着自身的弊病。中小企业灵活、创新能力强,而且工作效率高,同时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通常来讲规模小行业面广但是业务单一,同时由于资金、业务面方面的原因使得它的组织制度、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本文针对中小企业的会计规范化问题给予了探讨,目前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问题主要是基础工作做得不好、核算主题不清、建账不规范、制度以及人员等方面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主要从国家制度、会计制度建立(主要是集中在建立合理的内部会计制度方面)和外部监督力度这三个方面来谈。本文对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的探讨能够对广大中小企业中存在的会计问题有一定帮助,这也正是本文的初衷。

关键字:中小企业 会计 核算 规范

一、中小企业的特点

(一)灵活,有创新能力,工作效率高
中小企业机制灵活,反应快。“机制“的本意是物理学上的概念,后来被生物学和医学借用过来,类比成生物体内各个生理组织结构之间的化学或物理学关系及其生命机能。医学上对机制的研究,历来被认为是对生命本质的研究,是弄清生命障碍和疾病的重要一环。机制引中到经济学和管理学上,其具有以下特点:(1)原始动力性。“机制”是企业生命的机能,是企业生命最本质、最核心的动力源,企业机制决定企业的生命状态及其活力。(2)组织的互动性。机制是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是企业生命运动有机联系和互相作用的生物链。(3)功能导向性。企业机制具有对企业功能的导向作用,继之决定功能的性质与状态。(4)企业机制在企业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也显而易见:a、企业机制决定企业内部人、财、物、事的合理配置;b、企业机制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成长性;c、企业机制决定企自身品质和市场价位。
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使得它的运做是相当灵活的,与大型企业相比它有着以下灵活的特点:
(1)创业过程中难度较小,起步快
(2)运行过程中机制灵活,资金运行也快
(3)人员的更替比大型企业要快
(4)破产兼并中存在难度较小
中小民营企业由于机制灵活、适应性强,且几乎在每个行业中,都存在着被大企业忽略或没有提供有效服务的市场空白,中小民营企业凭自己灵活快速的优势,一举进入,努力获胜,这是中小民营企业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在科技信息时代,企业产品竞争力不再靠统一质量标准,而在于质量保证基础上的不同特色。因此,科技创新基础上的个性化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规模小,行业涉及面广,业务单一
中小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由于市场需求小,生产能力有限,难以承担高额的负债成本,为了避免过度负债经营,主要依靠内部融资来满足其发展需要。如美国,中小企业创业资金 60%来自个人积累,9%来自亲戚朋友,法国、意大利等国中小企业自筹资金比重都在 50%左右。在国内中小民营企业内部融资比重更高,据相关调查研究,国内私营企业创业资金来源中,66.1%来自个人劳动所得,18.6%来自家人或亲戚,而从银行或信用社贷款只有 8.5%。随着企业的发展,当内部融资不能满足需要时,企业会选择外部融资。然而,在中小民营企业进行外部融资时,却遇到极大的困难。主要困难来自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和难以获得间接融资。
在这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一般规模都比较小。但是虽然资金不足,中小企业涉及的面却非常广,原因主要是:第一,作为企业领导者,总是希望能做大做强,所以他们无止境地向外不段投资,希望能通过广泛的投资得到更高的回报,当然,一般失败者为多数。
第二,作为中小企业,在经营妥善的情况下,或多或少的能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所以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样希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并通过各种方式支持他们的发展。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受到时间、地域、价格波动等条件的影响,中小企业也必须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为自己找到一条生路。
但是涉及的面广却无法掩盖中小企业业务的单一性,正是因为以上两个原因导致了中小企业无法有自己全面的总体的运行模式,所以中小企业的业务范围广阔,但具体到业务上却显得非常单一。

(三)组织结构简单,组织制度缺失,人员十分有限
许多中小企业是由个体户在用自己积攒数年资金的情况下创立的,所以他们对于制度结构、组织制度了解不多,同时他们往往也会忽略这方面的制度建立。
缺乏人才,是影响中小民营企业成长的重要问题之一。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对中小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种种误解和偏见,所以人才一般不愿意到“小企业就业:就算是在中小民营企业工作,一般也不安心,没打算长久干。实际上,中小民营企业的人才流动相当普遍而频繁,对企业成长影响很大。人才不愿意到民营企业工作、民营企业留不住人才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倒闭率高,工作不稳定;企业家族领导,外人很难凭本事升迁;中小民营企业福利差;不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生活枯燥等。由于人员流动性大,企业缺乏凝聚力,团队精神不强。

(四)管理水平不高
与国际著名企业相比,中国中小企业历史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的实践时间更短,经营管理经验不足不奇怪。金焕民(麦肯锡企业顾问有限公司首席顾问)认为,20多年来,中国中小企业只是完成了市场化,并没有完全实现专业化。客观上说,许多中国中小企业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企业。管理大师德鲁克说,企业的宗旨是创造顾客,而企业的职能则是营销和创新。单就创新而言,大多数中国中小企业既不具备这方面的意识,更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中国很多中小企业正在用成功的经验走向失败。从实际情况看,过去20多年,中国中小企业只是在做销售,而非做营销。只要对提升销售量有用,什么“招”都使。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中小企业销售规模做到最大的时候,往往是各种矛盾最终爆发的时候。销售是市场的产物,中小企业首先关注的应该是市场而非销量。中国中小企业重视资本积累而忽视市场积累,资本就只能建立在沙滩上。没有市场的资本只能逐步贬值,并充满风险。按照外国一些企业管理专家的看法,中国中小企业存在着企业文化、管理技能、团队、战略和薪酬体系等5个方面的危机,“而这5个方面恰恰是中小企业从创业阶段向更高阶段转型,由热情型、干劲型和经验型,向现代企业管理机制转型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五)逃避纳税,逃废债务的愿望比大型企业要强烈
税收资金等优惠政策倒向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一般都由国家或实力雄厚的集团做后盾,享受多种优惠的扶持政策。近年出台的政策多按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设计操作,对大企业优待多,对中小民营企业考虑少;对公有制企业优待多,对非公有制企业考虑少,政策不公平。税务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领取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无法抵扣;即使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账册凭证健全的大量
中小私营企业,达不到规定的生产性企业100万元产值,流通性企业180万元销售额,也不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导致实际税负增加。而且,国有企业可先缴后退,非国有企业无此待遇;个体企业存在双重纳税等。在土地政策上,国有企业可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增值税减免政策,而非国有企业改组时不可能享受到类似优惠条件;特别是在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上,大企业可列入国家计划及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中小民营企业无此厚遇。国企脱困3年中,国家剥离了上万亿元的国企债务,每年减少了上千亿元的利息负担,仅2000年又有1400多亿元的资金入了股市,其中95%以上都进了国营企业。
在面临自身资金不足,同时税收资金等优惠政策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为了能取得更大利润,不得不铤而走险,所以会出现逃避纳税等情况。

二、中小企业会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主体界限不清
小企业的产权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中小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远不如大企业那么明显,尤其中小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投资者就是经营者,企业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经常发生相互占用的情况,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困难。曾经有一小企业老总,随着经营规模扩大,非常希望企业的财会制度健全、规范,但是对聘请的财会大专毕业生不放心,老总自己兼任出纳,随意从公司账上支出现金,甚至从自己个人的存款账上直接发放工资,进货取现金,很多购买的存货及费用开支无正规发票,账务处理难度很大。

(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1.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规范。
在企业会计机构设置上,有的独资小企业干脆不设置会计机构,有的企业即使设置会计机构,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太明确。在会计人员任用上,小企业最常见的做法是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外聘“高手”做兼职会计,这些人员有在税务部门工作的,有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等,一般定期来做账。有的企业管理者也愿意聘请能力强的会计人员,但是中小企业由于其发展前景及社会上得到人们认同程度较底以及较差的工作保障,使得其对优秀会计人员的吸引力远不如大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及规范考核的问题也很多,会计无证上岗现象严重,会计主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现象不胜枚举。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养工作几乎没有进行。
2.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会计核算常有违规操作。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常有违规操作。不依法定规范建账,有些企业根本不设账, 即使设账也是账目混乱。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设两套账或多套账。据有关问卷调查资料反映,我国小企业存在两套账的比率高达75%,这表明我国小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在会计核算方面,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不按规定摊提, 人为操纵利润,采用倒轧账的方式记账等等,有些会计人员知识结构老化, 专业知识较低, 使得许多理论上完善的会计方法与复杂的会计技术无法实施, 或在实施时大打折扣。
3.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保证会计行为的合理合规。内部会计监督要求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但是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常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受制于管理者或受利益驱使,往往按管理者的意图行事,使会计监督职能几乎无法进行。

(三)、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付出成本大,或者难以获得
小企业的原始凭证不规范,甚至业务发生而不能取得原始凭证。因为取得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企业在购买商品物资时要不要发票存在着不同的价格,若要发票,供应商会加价,商品物资价格较高;不要发票商品物资价格较低,两者的差价是税款,小企业往往希望以较低的价格成交,因此无法取得记账所需的合法凭证。还有的企业发生费用后无法取得合法的发票, 只能取得不合规的收据。因此造成企业记账失去真实的原始依据,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会计核算不规范。

(四)制度缺失
中小企业制度缺乏,内部牵制、稽核、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成本核算、财务收支审批等基本制度,总的来说残缺不全;或者虽有其中几项制度,实际工作中从未认真执行过。部分中小企业管理着也认识到这些问题,但是依靠现有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往往无法建立健全,这些给企业带了很多负面影响,这种状况既损害里企业的自身的根本利益,如造成企业资产流失、浪费严重、经营管理混乱等,也导致外部监督困难重重。

(五)会计人员流动性大
由于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其企业会计通常是非常不规范的,可能就是自己的亲戚或者朋友,也可能是正规的有水平的会计师。但总体来说,会计的更换频率比较快,这其中可能是企业的原因也可能是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陆』 如何处理股民诉某港股份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

宓雪军厉健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有关中级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达900多件,其间涉及大庆联谊、圣方科技、ST同达、嘉宝实业、渤海集团、ST九州、三九医药、红光实业、银广夏、sT天颐、sT东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诉嘉宝实业公司等作出虚假陈述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彭淼秋的诉讼请求为1312.32元,实际获赔800元。彭淼秋由此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获赔第一人,该案也因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抹上浓重的一笔。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界将其简称为《1·9规定》)。

《1·9规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曾被证监会或财政部处罚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上述规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层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纷纷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为证券官司大开绿灯。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检查表明,某某港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人民币,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人民币,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人民币,多列资产1.1969亿元人民币。

随后,某某港被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10万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对被检查和处罚问题进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价随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诉某某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立案。这是《1·9规定》实施以后全国第一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也是第一件起诉B股上市公司的赔偿案,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的案件。

在该案的被告名单中,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时,浙江的小股民从媒体上看到消息激动不已,但又无可奈何。激动的是索赔有了“领头羊”,有了“前车之鉴”;而无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总共索赔8万多元,赔偿多少仍是未知数。而扣除各种费用,即使是全赔也所剩无几。有人开始打消索赔的念头。

2003年2月,宓雪军作为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杭州武林广场的一次免费法律咨询现场活动。许多小股民把索赔的问题抛给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后,宓雪军借助媒体称可以先期垫付差旅费,为股民状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托裕丰律所状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依照原告人数、损失类型分为6个案件,索赔总额185万元。

起诉的被告不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亿万富豪张某某(时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A省证券公司、B证券有限公司、C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D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这一赔付比例在全国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赔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间,相比之下本所律师的代理成效非常显著,《青年时报》评价该案为“浙江小股民索赔第一案”。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提出抗辩,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要求对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即按诉讼标的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存在缺陷,坚决反对“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本所律师引用“老鼠屎理论”予以驳斥,并举出实例据理力争。

审理判决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

经典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于上述条款仅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也未详细阐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提出抗辩,虽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问题,但如果不是大盘大跌,股民根本不会遭此重创。因此,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应当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举例论证:因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证指数从2222.96点跌至最低点1339.20点,跌幅高达39.76%。受此影响,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价从11.55元跌至最低价7元,跌幅高达39.39%。由此可印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下跌,此期间某某港A股股东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问没有因果关系。

因国务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扬,上证指数涨幅高达9.25%,受此影响,某某港A股涨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之前的股价。由此可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暴涨,此期间因高价购买某某港A股造成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据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认为原告损失求偿额的70%是由于大盘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损失求偿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在第19条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据此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抗辩,显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假设沈阳中院采纳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观点,那么,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止时点是无法确定的,而计算起止时点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涨跌幅度结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额可能出现好几个计算结果,无论取舍哪个计算结果都会产生重大争议。比如说,大盘指数的起算时点按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算还是按原告第一笔买人股票的时间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关系的股票买入时起算还是按照多次买入的平均指数计算?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起算时点从被告虚假陈述时起至抛售日或基准日止。举例说明:“锦港B股”于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48.9%。“某某港”A股于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6.41%。

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算时点从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止。举例说明: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0.08%。

由此可见,如果法院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那么,如何精确计算原告的损失额将是法院面临的重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将会产生更大的争议。

同时,律师认为,大盘综合指数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涨跌趋势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个股的风险。在大盘综合指数上涨的情况下,“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将成为谬误。相对于“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老鼠屎理论”显然更有说服力。

“系统风险扣除论”只是假设了大盘下跌时,原告的损失必须扣除系统风险因素,那么,如果大盘上涨时会是怎样的情形呢?假设在涉及虚假陈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间,大盘却上涨了20%,根据“系统风险扣除论”,是不是应该赔偿投资者50%+20%的损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没有亏损,相反还可以赚20%?但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法理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否则便是不当得利。

对此,“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又作何解释呢?很显然,《规定》第19条第四款对此也是无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事实上,即使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也没有一个国家在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考虑所谓的大盘系统风险。

为了更形象生动地驳斥“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律师引用了“老鼠屎理论”:在饭店吃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在最后吃汤的时候,发现碗里有一粒老鼠屎,于是大家不仅不会再喝,还会让服务员将汤碗端走。这时,老板却阻止说,这汤还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继续喝吧。试问,有人继续喝吗?有人仍然为此买单吗?答案显然是显而易见的。汤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统风险,正常情况下只要点了汤就应当付钱。老鼠屎好比是个股的特殊风险,这是事先不会考虑到的。如果汤里出现老鼠屎,那么有过错的饭店一方将承担全部的风险,而不再考虑汤是否可口的系统风险,汤里有了老鼠屎就不买单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据上述理由,本所律师认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具体分析,可见《规定》第19条第四款法理依据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损失不应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某某港”案虽已调解结案,寥寥几百字的调解书中并没有提及如何适用《规定》第19条第四款,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认定对于各地法院在审理其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是无法回避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个案批复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柒』 有没有圣方科技的最新情况和动向被套好几千股!严重郁闷好几年!

1)2005年报披露,05年度公司由于资产已被债权人银行拍卖,经营处于停
止状态,主营业务没有收入。
(2)2005年8月2日公告,因三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于2005年5月16日起
暂停上市。上交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05年8月5日起终止上市。公司已与主办券
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副主办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推荐恢
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上交所作出终
止上市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3)2005年7月20日公告,因2002年、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
票于2005年5月16日起暂停上市。公司公布未经审计的2005年半年度报告显示,
公司上半年亏损479.64万元,不符合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上交所决定公
司股票自2005年8月5日起终止上市。

『捌』 *ST圣方科技更名了,散户的股票是不是作废了

怎么可能,它更名说明公司进行了重组,散户手中的股票自动成为新公司的股票

『玖』 请问ST圣方科技这只股票什么时候重新上市

不会上市了。该公司拟重组的大股东首钢控股、天裕投资故意隐瞒拟注入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富川矿业的真实情况,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S*ST圣方拟注入钼矿资产遭质疑
2007年05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近日记者接到河南栾川龙沟钼矿公司的情况反映,认为S*ST圣方在股改重组中拟注入的新资产洛阳富川矿业资产,不仅在采矿权范围及利润分配等信息披露上不真实及不完整,而且侵害了第三方利益。

记者从S*ST圣方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了解到:S*ST圣方拟置入的新资产,为首钢控股持有的徐州环宇钼业50%的股权及向徐州天裕投资定向发行13333万股收购其所持的环宇钼业另外50%的股权,即徐州环宇钼业100%的股份。

资料显示,环宇钼业为一家控股类公司,主要资产是其持有90%股权的洛阳富川矿业,拟注入S*ST圣方的主要资产就是富川矿业。

矿区并非一家独有

S*ST圣方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富川矿业的采矿证对应的是洛阳市栾川县上房沟地区的钼矿资源,矿区面积为1.2平方公里,评估值为28.9亿元。这一点受到了向记者反映情况的龙沟钼矿的质疑。

洛阳栾川位于河南省的西南部,业界有“中国的钼业在栾川、栾川的钼业在上房沟”之说。据龙沟钼矿反映,上房沟1.2平方公里的矿区现状是:几年来富川矿业、龙沟钼矿及龙沟参股的天罡矿业等几家公司分别开采、独立运行,而28.9亿元的矿业评估值包含了龙沟钼矿等所拥有的上房沟矿区钼矿资源的价值。

龙沟钼矿从1986年开始就一直在该矿区生产,在2003年富川矿业进入后,根据市、县有关文件及富川矿业办理《采矿许可证》过户前的承诺,龙沟钼矿在上房沟矿区油坊凹矿山采矿生产从没间断过,虽然矿石质量不如富川矿业,但矿石产量大于富川矿业。

那么,一个采矿证为何会对应几家开采主体呢?

据介绍,栾川地区的采矿证也和全国一样经历几次变迁,上世纪80年代实行的是县、市发的采矿证,一个矿主发一个证,也就是俗称的“小证”。《矿产法》颁布后,实行由国家、省级单位统一颁发采矿证,也就是俗称的“大证”,许多小证并为一个大证。也就是从那时起,栾川上房沟地区统一一个采矿证,即当时的栾川钼都矿业采矿证。龙沟钼矿公司作为子公司挂靠在钼都矿业下,用钼都矿业的采矿证,但利益独立。

2003年,钼都矿业改制变为洛阳富川矿业公司。2004年9月,根据历史沿革和现状,经栾川县委、县政府协调,并征得龙沟钼矿的同意,采矿证由钼都矿业的采矿证申办为富川矿业的采矿证。作为条件,富川矿业承认龙沟钼矿享有采矿权。这样,该地区一个采矿证几家共享的局面一直持续到现在。

在2007年2月栾川政府“关于天罡矿业与富川矿业公司问题”的文件中,也有“应以富川公司为主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暂分两个矿区进行采矿”的字样。由此,如果除去龙沟钼矿等矿区,富川矿业对应的采矿范围和评估价值将会缩减很多。而S*ST圣方在披露时明显不完整,并可能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误导。

给地方“8%税后分红承诺”未见披露

而且,在2003年钼都矿业改制为富川矿业时,徐州民营企业环宇公司进入,持有富川矿业90%的股权,但附有许多附加承诺,如富川矿业的股权变更需经地方政府同意,以及富川矿业每年要拿8%的税后利润分红给地方政府等。

记者了解到,在2006年7月,栾川县政府给徐州环宇钼业集团的股权转让申请批复中,栾川县政府明确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股权变动后,洛阳富川矿业有限公司名称不变,注册地不变,税收体制不变;二是栾川县沪七矿业有限公司持有富川矿业10%的股权不变;三是栾川天罡矿业有限公司在上房沟矿区西部边角矿山开发现状不变;四是受让方应保证县政府每年8%的税后利润收益不变。

据记者从当地有关部门了解,从2005年起,富川公司开始将每年税后利润的8%分红给地方政府,而且2005年、2006年已经给过两次。但这次在S*ST圣方重组报告书中,有关富川矿业利润和利润分配栏中并没有有关这方面的信息和文字说明。据悉,富川矿业8%税后利润分红给地方政府的承诺没有时间限制,是无限期延续的承诺,进入上市公司后还要执行,但富川矿业在这次重组中未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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