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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布时间: 2022-10-21 10:07:54

A. 招股说明书是什么意思呢

你好,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是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和将要设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股份发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公众购买公司股份的规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发行股份和发起人、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一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招股说明书的法定内容公司通过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发起人认购股份数;②每股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③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④认购人的权利、义务;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2)招股说明书的形式。一般来说,招股说明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其格式由发起人自行确定。

(3)招股说明书的拟订。招股说明书由发起人拟订,经所有发起人认可同意后提交政府授权部门审批。

(4)招股说明书的审批。招股说明书的审批,一般由政府授权部门进行。目前我国只允许深圳、上海两市股票上市,上述两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由体改办、人民银行分行审批。其他地区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公司,只能到深圳、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其招股说明书由国务院股票上市办公会议审批。

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要由发起人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告,以便社会公众知晓。从目前我国发布招股说明书公告的情况来看,招股说明书的公告主要采取由报纸全文发布招股说明书的形式。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一、招股说明书封面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的名称及公司住所;

(二)“招股说明书”字样,送交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三)说明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等;如果同时发行认股证,还须列明认股证与股票的比例。

(四)重要提示,必须按照本准则附件一规定的文字列示;

(五)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资金,采用上网竞争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应标明发行底价;

(六)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七)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八)主承销商;

(九)推荐人;

(十)签署日期。

招股说明书必须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等于A4纸规格),封面必须为浅色,除可以印有发行人的标志之外,不应当有其他图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招股说明书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证监[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住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现在正式颁布《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于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应按准则要求履行其披露义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本招股说明书作为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

(三)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招股说明书封面;

2.招股说明书目录;

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资料

(2)释义

(3)绪言

(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运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报告

(9)承销

(10)发行人情况

(11)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13)经营业绩

(14)股本

(15)债项

(16)主要固定资产

(17)财务会计资料

(18)资产评估

(19)盈利预测

(20)公司发展规划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22)其他重要事项

(23)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的签署意见

4.招股说明书附录;

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四)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行人将一切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1.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

2.发行人认为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如果本准则没有规定,发行人可增加这部分内容;

3.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并在招股书中予以说明。发行人成立不足3年的,应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准备工作之时止的经营业绩及其他资料。

如果发行人由原有企业经改制而设立,且改制不足3年,则发行人在根据本准则的要求对其历史情况进行披露时,应包括原有企业情况。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应当增加关于中国经济、政治、法律等有助于外国投资人了解中国一般情况的资料,以及有助于对发行人增加了解的其他资料。有必要时,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人还应编制招股说明书的外文文本。发行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行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发行人尚未成立董事会、监事会,而由筹备机构代行其权力的,本招股说明书中凡要求董事会、监会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以及对本招股说明书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由筹备机构承担,对董事、监事有关情况的披露改为对筹备机构成员有关情况的披露。

(五)招股说明书有效日期为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不得使用过期的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必须修订招股说明书,补充最新的财会资料和其它信息。这些修改、补充的信息,须先经承销商、推荐人以及与该等信息有关的中介机构(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人员)的认可,再报证监会审核后,发行人方可发行。

(六)招股说明书不得刊登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题字,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以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七)招股说明书中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货币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

(八)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准则相抵触的部分,应以本准则为准。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B.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一、 立法背景
《首发办法》是创业板的基础性制度。制定《首发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注册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对于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起草《首发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眼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兼顾长远改革目标和试点阶段性特征,增强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服务功能,提升股权融资比重,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起草《首发办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充分借鉴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的经验做法。《首发办法》在体例架构、发行条件、注册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方面与科创板规则基本保持一致。二是更加便利股权融资。精简优化现有发行条件,增加资本市场包容性,扩大资本市场覆盖面,建立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股票发行注册机制,健全市场化询价定价机制,着力于提升股权融资效率。三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明确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四是加强风险防控。充分尊重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创业板存量企业的现实复杂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强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防控各种风险,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二、 主要内容
《首发办法》共七章、七十五条,分为总则、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一是明确创业板的板块定位是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二是明确证监会加强对审核注册工作的统筹指导,统一审核理念,统一审核标准,定期检查交易所审核标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是明确发行人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二)发行条件
一是持续经营满三年,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首发办法》规定的违法犯罪情形。
(三)注册程序
一是规定交易所的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以及交易所报证监会注册的程序。二是规定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电子化注册系统,提高注册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三是规定交易所和证监会应当提高工作透明度,实现全流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将现场检查制度化,规定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制度。
(四)信息披露
一是强调发行人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无论规则是否明确规定,凡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都必须充分披露。二是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其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三是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规定其应当充分披露自身创新、创造、创意特征,以及业务模式、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分析、发展战略等情况,精准清晰充分地向投资者揭示各种风险,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五)发行承销
一是明确规则适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与承销,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但《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明确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等事项应当同时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是证监会建立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的监督机制,持续关注交易所审核情况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情况。二是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追责力度,对负有责任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较长时间不受理证券发行相关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严厉措施。三是规定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应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C. 哪个网站可以看创业板的招股说明书

证券交易所可以创业板的招股说明书。
可以查看创业板照顾说明书的证券交易所有: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深圳证券交易所
3、香港证券交易所
4、台湾证券交易所

招股说明书是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和将要设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股份发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公众购买公司股份的规范性文件。

D. 招股说明书有效期

法律分析:招股说明书有效期为6个月。过期的招股说明书不能使用,必须修订招股说明书,更新财会资料和其它信息。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E. 招股说明书有效期

招股说明书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发行股份和发起人、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一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有效日期为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不得使用过期的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必须修订招股说明书,补充最新的财会资料和其它信息。这些修改、补充的信息,须先经承销商、推荐人以及与该等信息有关的中介机构(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人员)的认可,再报证监会审核后,发行人方可发行。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F. 我国2017年以来的新股ipo有哪些

我国2017年以来的新股ipo如下:

1、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5月11日报送) ;

2、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5月11日报送) ;

3、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04月21日报送) ;

4、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5月2日报送) ;

5、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17年4月10日报送) 。

(6)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扩展阅读

IPO参与对象

1、公司及其董事:准备及修订盈利和现金流量预测、批准招股书、签署承销协议、路演。

2、保荐人:安排时间表、协调顾问工作、准备招股书草稿和上市申请、建议股票定价。

3、申报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准备会计师报告、复核盈利及营运资金预测。

4、公司律师:安排公司重组、复核相关法律确认书、确定承销协议。

5、保荐人律师:考虑公司组织结构、审核招股书、编制承销协议。

6、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和招股说明书、举行听证会。

7、股票过户登记处:拟制股票和还款支票、大量印制股票。

8、印刷者和翻译者:起草和翻译上市材料、大量印刷上市文件。

G. 装配式建筑概念股有哪些

1、海波重科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属于工程建设行业,公司总部位于湖北武汉,主营业务为桥梁钢结构的制造与安装,海波重科是目前国内参建大型桥梁钢结构业绩最多、分布最广、桥型最全的企业。

2、鸿路钢构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属于水泥建材行业,总部位于安徽合肥,公司主营业务有钢结构及其配套产品加工、钢结构工业建筑、新型建材产品生产销售、装配式高层钢结构住宅、定制化洋房、高端智能立体车库制造运营、工业地产投资建设运营、绿色钢结构房产开发等。

3、日上集团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属于钢铁行业,总部位于福建厦门,公司主要从事钢制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主要产品有钢结构、预制PC与汽车钢圈。

4、杭萧钢构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上市,属于水泥建材行业,总部位于浙江杭州,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特级)。

5、金螳螂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是一家以室内装饰为主体,融幕墙、家具、景观、艺术品、机电设备安装、智能、广告等为一体的专业化装饰集团。

H. 在哪里能看到以前的招股说明书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网,发行部可以查到。

  1. 登陆证监会官网,“网页链接”

2. 然后往下拉,找到右边的部门设置中的“发行部”。

(8)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扩展阅读:

招股说明书的特点:

1.招股说明书概要属于法定信息披露文件: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并报请证券监管机构审批。作为招股说明书附件,招股说明书概要应依照法律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记载法定内容。

2.招股说明书概要属于引导性阅读文件:招股说明书内容详尽但不便于投资者阅读和了解,为增强招股文件的易解性,尽可能广泛、迅速地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和传达有关股票发行的简要情况,应以有限数量的文字作出招股说明书概要,简要地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一般情况下,招股说明书概要约为1万字左右。

3.招股说明书概要属于非发售文件:根据现行规定,招股说明书概要标题下必须记载下列文字:“本招股说明书概要的目的仅为尽可能广泛、迅速地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招股说明书全文为本次发售股票的正式法律文件。投资者在做出认购本股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虽然招股说明书概要并非发售文件,但不得误导投资人。

I.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多久

你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招股说明书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发行股份和发起人、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一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有效日期为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不得使用过期的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必须修订招股说明书,补充最新的财会资料和其它信息。这些修改、补充的信息,须先经承销商、推荐人以及与该等信息有关的中介机构(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人员)的认可,再报证监会审核后,发行人方可发行。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拓展资料:一、什么是股票
股票不仅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而且是一种已签发的所有权证书。是股份公司发行给各股东的一种证券,作为所有权凭证,以筹集资金,取得分红和红利。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它可以转让和交易。股东可以与其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应承担公司经营失误造成的风险。每一股代表股东对企业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个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股代表公司的平等所有权。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公司的所有权份额,取决于其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可以转让和交易。是资本市场主要的长期授信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出资。

J.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
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
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
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
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
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
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
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
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
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
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
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
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
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
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
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
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
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
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
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
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
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
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
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
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
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
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
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
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
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
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
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
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
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
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
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
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
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
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
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
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
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
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
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
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
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
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
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
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
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
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
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
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
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
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
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
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
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
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
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
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
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
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
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
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
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
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
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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