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股票市场税收弊端
① 股票税收问题!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② 中国股市有哪些弊端
中国的证券股市交易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有以下弊端需要改善。 1、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2、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3、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集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款证3种形式的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换投股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多种形式,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已增至129种。相比之下,我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4、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③ 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存在哪些弊端
一、税收征管的立法存在缺陷。
1、没有统一的税收基本法来明确税收的来源、支配、征管以及税务机关的组织、权限、职责。(税务机关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包括英美法系在内的发达国家都有统一税法典,明确上述内容。
2、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绝大多数行政法一样充满浪漫主义色彩,在实践工作中无法落实。
3、税收征管法缺位而税收实体法越位。税收征管的定义和特征说明,税收征管为各税种提供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但是各税种又不断规定各自的标准与程序。
4、税收征管相关规定明显与现实不符,亟待修改。
二、税收征管模式缺乏有效支撑。
1、“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 的税收征管模式是随着客观经济税收环境的变迁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形成的。这个模式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促进了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通过近年来的运行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总体上是成功的。然而,税收征管模式正处在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过程之中,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建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的征管模式。
2、税收征管作为一种管理模式是管理学的专门科学,必须涵盖管理学计划与决策、组织与文化、领导与沟通、控制与创新等基本内容,实质上这些基本内容都没有。
3、征管组织体系混乱,分工不明。
三、税收征管职责划分不清。
1、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税源,仍要明确谁来管、怎么管、管的怎么样的命题。当前,我们在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谁来管方面:一是纵向上,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责对应不到位;二是横向上职责划分不明确,相互衔接不到位;三是县市局丧失独立法人地位,凡事必请示上级(县市局自己降低位置把自己看做分支机构)。
2、怎么管方面:一是缺乏有效地征管手段,特别缺乏数据综合分析应用手段(这点主要责任在省级局,因为数据省级集中后,省级局完全可以综合分析应用征管数据,通过数据模拟运行趋势可以提前预警异常地区、行业、企业,为税收征管提供抓手);二是不能扬弃适用传动手段(这点主要责任在县市局,因公文、征管信息化后,一些传统法的学习方法、征管手段被抛弃,而自己和上级没有发现新的手段,故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三是能力不足,已经提供的手段无法应用(这点地州局、县市局都有责任,综合征管软件查询、省级数据报告、综合数据查询等为税收征管提供了一定的手段,但很少培训和应用;另外对管理人员财务知识、查账技巧的培训也是短板,导致税务人员怕进企业、怕财务人员)。管的怎么样方面:当前仅依*总局关于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体系支撑,实际也没有落实到位,管的怎么样凭感觉来判断。
3、”四位一体“尚未建立,税收征管没有形成合力。为了解决职责交叉重叠,人浮于事,部分税务机关提出“四位一体”观念被总局接纳,实质上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互动不是新的理论,早在1995年税收专管员制度时期,税收专管员就履行分析、监控、评估“三位一人”的职责,只不过经历了1995-2004年之间的征管改革,2005-2006之间的综合征管软件上线,人们认识到无论多么先进的科技手段都离不开人,人是决定因素。
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足。
1、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标志着税收征管步入了信息化轨道,但综合征管软件如果仅接收数据和开票,那无疑是葛朗台。
2、各种单行软件数据不能共享,信息孤岛依然存在,严重制约税收征管信息化。
五、税收征管刚性弱化。
税收征管刚性弱化,既受整个社会法治化程度不高、守法意识淡薄等外在因素影响,更受税收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监督考评机制弱化、缺乏科学可行的绩效管理的内在因素制约。
1、税务人员素质偏低,依法治税观念淡薄。人的因素是组织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人员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组织效率的高低。与其他行政部门人员相比,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相对较高的。但与“奉献、法治、责任、和谐”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相比还有一段差距,尤其是在科所长及以下税务干部中业务素质较低、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责任感和事业心大有人在,成为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征管工作整体效能的发挥。
2、缺乏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目前,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考核主要看是否完成了全年税收组织收入计划,其次看税收征管与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再次看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这些考核内容由上级派3-5人走马观花看看就确定一个单位一年的政绩,明显有失公允。
④ 税收制度弊端及解决方法
一、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并不是“双主体”模式税收按其课税对象的不同,一般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类,并由此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而税制结构模式则是指一个国家的税制以何种税为主,它是根据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一些其他因素来设计建立的。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以直接税为主体;一种以间接税为主体;另一种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双主体”。我国自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课税比重超过了税收总额的70%.近年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从1981年的500万元增加到了2000年的660亿元,在许多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仅次于营业税,成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第二大税源。可以预计,个人所得税会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及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而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成为一支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然而,我们不能仅凭这种情况就得出判断,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了。从真正意义上讲,我国不仅现在没有建成“双主体”模式,而且距离该模式的真正实现,还有很大一段距离。其原因在于:1.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诸多因素决定了税制结构模式,使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从世界各国税制结构的发展规律来看,世界上最先出现的是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这些税按外部标志直接课征,简单粗糙,收入少,无弹性,常引起人民的不满。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税制逐渐取代了简单的直接税。19世纪以来,税制结构模式在发达国家出现了分化,一些国家由间接税体系改革成为现代的直接税——所得税体系,如美国,而其他一些国家则实行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模式。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体制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商品货币经济总的发展水平并不高,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而且地区差别较大,总体上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一切都决定了我们的税制结构模式只能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模式,而不是什么“双主体”模式。与直接税相比,间接税对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许多可取之处。首先,它伴随商品的流通行为而及时课征,不易受企业成本变动的影响,又不必象所得税那样有一定的征收期,因此税收收入比较稳定,并能随经济的增长而自然增长;其次,它更有利于政府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进行广泛而又有针对性的调节,对经济的干预作用较强;再次,与所得税相比,它所要求的征管更简便、易操作,更适应于发展中国家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现状;最后,它具有隐蔽性,在发展中国家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相对淡漠的情况下不至引起纳税人更大的反感。可见,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我们只能采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以确保经济的发展。2.所得税的规模与其本身的缺陷决定它目前无力承担“主体”一职我国的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尽管发展较快,然而,就规模而言,还远远达不到“主体”税种的要求,以1998年为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338.65亿元,而企业所得税也不过1038.75亿元。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迅速,2000年达到了660亿元,但尽管如此,它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也不过占5%,企业所得税的这一比重也不到15%.与之相比,美国在1994年联邦所得税就已达到5430亿美元,占联邦财政收入的43.16%.由此可见,单从规模这一方面就可以看出我们的所得税距“主体”一职还差之甚远。当然,我们判断主体税种的标准不仅仅在于看它的收入在总体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还要看主体税种在一定时期内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作用如何。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制度本身的缺陷制约了其调控作用的发挥。(1)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第一,分类课征的模式有失公平,极易诱发偷逃税和避税行为。我国目前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源泉一次课征的办法计算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这种模式的后果是造成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由于其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不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此乃横向不公平;另外,不同类型(项目)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次和年,不能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使课税带有随意性,会出现支付能力低者税负高于支付能力高者的不正常现象,此乃纵向不公平。这种制度的设计不仅极易引起人们的不满,产生偷逃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而且也给避税者可乘之机,使其可通过分解收入、转移类型等方法成功避税,使税款大量流失。第二,免征额与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自从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法以来,时隔20年,尽管物价已上升了许多倍,人民的收入水平也相应提高,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800元却从未修订过,这个标准,已不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状况,使许多低收入水平的人加入了纳税的队伍,有失公允。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中也没有考虑纳税人为获得所得所必需支付的教育费、医疗费和住房费,以及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是否下岗失业等家庭综合收入情况,这不仅无法体现公平,也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第三,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征管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它必将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征管会造成相同的个人会因在不同的地区而税负不同,甚至产生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纳税人税负反而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的不公平现象,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更重要的一点还在于随着纳税人流动性的加大使应税收入来源复杂交错,地方部门受征管水平的限制难以掌握纳税人全部信息,造成征收成本的增加和征管效率的低下,使税款白白流失。(2)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缺陷第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公平。当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而造成的实际税负差异问题已在理论界取得了共识,这种差异不仅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与WTO所要求的公平原则大相径庭,如不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必带来严重后果。第二,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很好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是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足。我国对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给予了一系列地区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外资企业大量集中于这些地区,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则由于缺少这些政策而难以形成对外资的吸引,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异,不利于全国各地的均衡发展。与地区性优惠措施相比,产业性优惠措施却廖廖无几,不利于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企业产品结构的转换。第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仍未摆脱行政隶属关系,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仍是按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的;凡中央企业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归中央财政收入,而地方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种划分非常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企业合理的兼并重组所涉及的企业产权划分由于会影响到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就必然会受到来自各方的障碍,阻碍了资产的正常流动,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削弱了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3.税收征管水平滞后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落后,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难以形成对所得税的有效征管,这也进一步制约了我国当前“双主体”模式的真正建立。综上所述,可见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所得税制度设计上的弊端及其现有规模的制约,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模式只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单主体模式,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主体”模式。二、“双主体”模式是我们的发展方向前文述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带来国民收入的较大增长,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所得税体系的完善(包括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必然会与间接税一起承担起双主体的职能。从世界税制结构改革的趋势也可以得出结论:“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是我们的发展方向。从国际比较中可以看出,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00美元的水平时,税制结构的转变会相对平稳,是一个我们应把握的经验性时机。如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所得税上升为主体税种时就大致处于这个时期;日本和亚洲的“四小龙”在近30年里实现了经济的较高速增长和税制结构的转换,其经济基础也大致符合这一标准。因此,我们向“双主体”转换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不懈努力。此外,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1.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应做到:(1)尽快实现课税模式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转换,将纳税人不同性质的各项所得加总求和,扣除法定的宽免额和费用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以实现税制的公平和效率,确保征收的明确简便,降低征收成本。(2)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调整免征额和费用扣除项目。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宜定为1200元,而其他费用扣除项目应考虑纳税人抚养的子女多少、赡养的老人情况,及其和其子女受教育支出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纳税人配偶收入情况,以便更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3)个人所得税应适时地划归中央税。为了更好地加大中央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缓解贫富差距,同时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个人所得税应适时调整为中央税,可采用先作为共享税再完全过渡为中央税的办法。2.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现阶段应做到:(1)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使两税税负从名义上与实际上走向一致,真正做到国民待遇原则,实现两种企业在公平的环境下展开竞争。(2)税收优惠应更能体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意向。为实现经济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驾护航。同时也应在税收优惠上更多地照顾中西部地区,带动整体经济共同发展。(3)解决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归属问题,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的局面,使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发展,为企业所得税税源涵养提供制度保证。「参考文献」[1]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2] 靳东升。税收国际化与税制改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3] 邵培德。中西方个人所得税比较研究[J].涉外税务,1999,(11):45-47.[4] 财政部。中国财政年鉴[Z].北京:中国财政杂志社,1999.
⑤ 股票交易关于个人所得的两个税收问题
不需要交股票交易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股票交易过程中要收取一些税费,,简单的说,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包括佣金、过户费以及印花税。其中佣金中还包含着经手费和证管费(深交所称监管费)。
股票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称为场内交易;另一种是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称为场外交易。现在大部分股票都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场外交易只是以美国比较完善,其它国家要么没有、要么是处于萌芽阶段。
⑥ 中国税收弊端 如何改进和完善
(1)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2)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能纳入预算的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改革预算编制制度,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和对或有负债的有效监控。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基于财政职能和预算特殊性的税收计划管理,在现实的运行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科学性、难以操作性,且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我国当前税收法治要求。为了使税收计划管理逐步满足科学的财政管理体制发展要求和税收法治需要,有必要对当前税收计划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剖析。 一、当前税收计划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一)现行税收计划的制定与客观经济税源的相关性较差,主观意志浓厚现行税收计划的编制缺乏科学有效的分配方法,长期以来均是采取由上级税务机关以上期税收入库数为基数,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再加上特殊增收因素来制定当期税收计划。这种以基数法为内涵的计划编制方法对以往促进税收征管工作,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愈加明显。 1.缺乏对基数的科学认识,基数对计划的影响程度较大。上期的实际税收完成数具有很大的不可比因素,如以前期大型施工工程产生的当期建筑营业税等一次性税收收入就不可能再构成以后税收计划期的收入因素,以此为基数计算计划数势必影响计划的准确性。基期收入越好,计划期计划越多,鞭打快牛;基期收入越少,计划期计划越少,使一些税务部门完成了任务不超收。这样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中势必违反税收征管宗旨,阻碍依法治税进程。 2.增长系数的人为操作性较大。编制税收计划没有充分考虑客观的增长因素,可依据性相对较差,容易导致税收计划增长偏离实际经济税源,在某种程度上割裂了税收与经济的相关性,影响税收计划的准确性。 3.对计划期的特殊因素不能全面考虑。如税收政策调整中减免税政策的出台对减收的影响、由市场自动调节和经济成分的增减变动对税基的影响等,该考虑的因素不能充分考虑,直接影响到计划的可靠性。 (二)各级政府不切实际地盲目追加税收计划,造成部门垂直下达的税收计划与地方政府计划不一致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税收计划后,各级地方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或为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量支定收,层层追加税收计划。追加的数额不是依据地方经济发展,而是本地财政支出的缺口,严重脱离客观税源实际。这种以支定收的税收计划,不仅使财政支出的规模扩大,也使税收规模扩大,导致税收规模和税源规模的背离,税收规模超出了税源承受能力,出现了寅吃卯粮、收过头税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破坏了正常的税收工作秩序,导致税源枯竭。 (三)税收计划管理手段落后,不能适应经济税收形势发展的需要现行的税收计划管理体制基本上还沿用传统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手段,尽管近年来有所改进,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众多的问题和矛盾。例如,通过税源调查搜集整理的基础经济税源资料系统性差,税源底数不清,不能满足综合分析的需要;对重点税源监控的手段和方式落后,税源数据档案库只停留在静态指标的分析,没有涉及更广更深的层次;税源监控还只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事后监督,没能对由于经济发展变化和财政、税收、金融政策调整等对税源和税收产生的影响事先予以关注、研究,及早预防;税收计划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特别是基层缺少专职计划人员,且更换频繁,缺乏培训,素质较低。 (四)单纯或偏重以税收计划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依据长期以来,在税收收入压力下,收入任务完成情况成了评价税务机关工作和领导干部业绩的唯一标准。单纯地强调完成税收计划,或以完成税收计划好坏作为考核税收工作质量的依据,势必会造成税源与税收的脱节,降低计划对税收工作的指导作用,容易导致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大环境的背离。收入形势好的考虑来年税收计划的完成,往往不超收打埋伏;收入形势差的就有可能收过头税,增加企业负担,损害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当前税收计划管理的建议 要使税收计划管理发挥好税收调控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应从我国自身的政治、经济、财政体制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税收计划管理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思路就是要以市场为主导,以全面贯彻《税收征管法》为主线,实行指导性计划,取消指令性计划,使税收计划管理更加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从经济到税收的财政理论。 (一)改革现行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方法,使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相协调先进的税收计划编制方法是建立在科学的纳税能力估算基础之上的,通过详细分析,运用科学的、数学的(线性回归等)方法,采用国民经济核算中大量指标和数据,计算预测今后数年的经济增长和收入趋势。建议改变以支定收的基数法制定税收计划,采用GDP税收负担率法,充分考虑经济对税收的贡献能力,基本计算公式是:税收计划=计划期GDP(扣除非应税GDP值)×近年GDP偏差系数×近年平均税收负担率±政策性因素±特殊因素。其中非应税GDP值主要是农业部分,特殊因素主要包括清理欠税、税务稽查以及当期可预见的其他特殊因素而形成的税收增减差额。采用GDP税收负担率法编制税收计划代表了税收计划编制方法改革的方向,它一方面可以客观地反映各地区经济税收总体规模,消除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给确定税收计划带来的差异;另一方面可以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现状,起到公平地区间、企业间的税收负担,增强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使税收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时有据可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二)税收计划改革必须与财政预算编制改革相结合税收计划是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国家和地方各级预算,应当以纳税能力估算后的税收计划为基础,而不应该以地方财政支出的需求或人为的主观意志为依据,以免脱离实际,与依法治税原则相背离。在编制预算方案时,为防止经济、政策、价格等重大变化对收入产生影响,建议预留预算预备费。如果税源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完成税收计划时,应以依法治税为前提调减税收计划,同时削减预备费。如果税收计划完成好,财政出现盈余,则要追加预备费,以便其他支出。同时,建议用法律法规将制定税收计划的权限规定下来,税务系统的计划由主管税务部门编制、层层分配下达,地方政府不得干预计划分配,更不准脱离地方税源实际盲目追加。 (三)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广泛搜集信息,开展税收预测,提高税收计划管理水平全面、完整、准确、连续的经济税源信息是税收计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保证,它使税收计划管理不仅具有事后分析功能,而且具备可靠的前瞻性。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执行好税收计划,必须深入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重点项目等一系列经济税源信息,在及时有效地掌握和解决税源信息所反映问题的基础上,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和手段,通过建立科学的收入预测模型,开展税收分析趋势预测,使税收计划管理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另外,还要不断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计划管理人员素质,以符合计划岗位要求,使计划管理人员真正成为懂市场、懂经济、懂政策、会分析、会预测的综合经济管理人才。 (四)改革税收收入考核办法,强化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力度优化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改变过去一俊遮百丑,只重视计划任务、不重视税源税基全过程监控的现象。要通过努力把加强税收征管、严密税源监控作为税收工作的努力方向,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上,逐步淡化税收计划的考核作用。
⑦ 中国股票市场的弊端究竟有那些如何净化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环境
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证券公司配合作假、机构主力的恶意炒作、广大散户基本投机知识缺乏、监管机构管理不到位
净化环境不是一个部委一级的机构可以做到的,上述的问题中有一些都是部委以上的组织操作的,想管?就好比让一个少将去管一些中将以上军官的事情,根本管不了!
⑧ 税收收入同比增长对股市的影响
税收收入同比增长是经济向好的信号,如果经济不增长,税收怎么会增加呢,是利好,但是税收收入的波动幅度小,股市市场反应不大。
⑨ 股票交易税的问题
万三指的是证券公司收取的佣金,股票买入时不用交税。
以你买入为例,上海市场买入时的收费有两项:一、过户费,按成交数量的千分之0.6收取,1300股收0.78元,二、证券公司收取的佣金费用18135*0.0003=5.44。一、二两项合计收取6.22元,加本金18135元,总共扣除18141.22,这个是对的。
查询一下交割单,上面有明细的,还不明白就把交割单贴出来帮你分析(把最上面一栏的科目也截下来,这样清楚)。
⑩ 证券交易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区别,证券交易税对股票市场发展会有什么的影响,该如何分析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解答:
这个两个术语是一个意思,证券交易税是以特定的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为课税对象,以证券的成交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这是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准备新开征的一种税。详见网络:http://ke..com/view/646110.htm。
印花税是政府调节市场的一种手段,如果市场成交火爆,价格暴涨,泡沫过大,那么政府就会提高印花税,提高投资者的交易成本,通过提高投机者的无收益区间,来抑制过度投机。而如果市场成交低迷,政府就会降低印花税来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的活跃。
比如,2005年1月23日,为了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2007年05月30日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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