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清算制度是什麼
Ⅰ 3.什麼是企業清算企業清算的程序是什麼
企業清算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系,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系,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並或分立而解散外,其餘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破產清算程序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3、變價
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4、清償
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二)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5、終結
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後分配完結後,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編輯本段非破產清算
非破產清算則是指在公司解散時,在財產足以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非破產清算時,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非破產清算的啟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至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這時,公司清算就由非破產清算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非破產清算程序
1、清算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
(1)調查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根據債權人的申報和調查清理公司財產的情況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
(2)制訂清算方案。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之後,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
(3)提交股東會通過或者報主管機關確認。公司的清算方案,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應交股東會通過。因違法而解散清算的公司,清算方案還要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4)如果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2、了結公司債權、債務
(1)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
(2)收取公司債權。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於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方法變相清償。
(3)清償公司債務。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並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託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
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償還公司債務,一般沒有先後順序,但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二、在催告債權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三、在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3、分配公司剩餘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對於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後公司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取得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權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
編輯本段自由清算
任意清算也稱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東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清算。此種清算一般沒有先後程序規定,也無論是否能足額清償,不能清償的債權不因清算結束而消滅。任意清算通常適用於人合公司、無限公司。
法定清算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清算。法定清算對公司財產的清算有順序規定,法定清算結束,公司法人資格依程序消滅。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清算均是法定清算。
Ⅱ 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程序是什麼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金融機構破產的清算程序如下:1、向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破產通過之後,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2、法院立案受理後,發布公告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申報債權,召開債權人會議,成立清算組,清算資產;3、按照順序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Ⅲ 銀行清算是什麼意思
銀行清算亦稱「劃撥銀行」、「匯劃銀行」,是能直接參加票據交換所進行票據清算的銀行。票據交換是指在同城范圍內銀行間相互代收、代付票據進行相互清算。這是一種集中辦理轉賬清算的制度。一般由中央銀行管理,通過票據交換所進行。應收大於應付款的差額增加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應收小於應付款的差額減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
國際上最早的票據交換組織為英國倫敦的票據交換所,成立於1775年。國際清算銀行(簡稱BIS)是多個國家的中央銀行與代表美國銀行界利益的摩根銀行、紐約和芝加哥的花旗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組建於1930年5月,最初創辦的目的是為了處理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的賠償支付及其有關的清算等業務問題。國際清算銀行剛建立時只有7個成員國,現成員國已發展至41個,遍布世界五大洲,銀行的宗旨也逐漸轉變為促進各國中央銀行之間的合作,為國際金融業務提供便利,並接受委託或作為代理人辦理國際清算業務等。國際清算銀行已經成為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集團之外的最重要的國際金融機構。
【拓展資料】
銀行卡清算是指銀行卡持卡人用卡消費或是繳費等交易後,銀行與銀行、銀行與受理卡片的商家之間的資金結算、轉賬的過程。清算包括本行對本行,也包括本行對他行,還包括銀行對商戶,商戶對銀行等。
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放開和規范銀行卡清算市場,提高金融對內對外開放水平。這對於優化消費環境、培育競爭市場、應對WTO裁定都有十分深刻的意義。實際上,外資進軍中國銀行卡清算市場的腳步已漸行漸近。2013年3月初,VISA宣布,其北京代表處已獲得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批准,正式成為協會觀察員。同時,萬事達也獲准成為協會觀察員。此舉意味著外資銀行卡一隻腳已經伸進中國市場。
開放銀行卡清算市場已是大勢所趨。來自法國凱捷咨詢公司和蘇格蘭皇家銀行最新公布的《世界支付報告》稱,實際上,中國很可能在未來五年裡成為世界第一大非現金交易市場。而10月3日,英國FT中文網則預測,中國將引領世界銀行卡革命。
Ⅳ 企業清算是什麼意思呢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或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Ⅳ 怎樣立清算制度
清算制度根據不同對象有不同方法。比如對公司凈資產如何立清算制度: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公司清算是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後,依法清理公司債權債務並向股東分配剩餘財產,終結公司所有法律關系的行為。法律賦予公司在經濟活動中的獨立人格,股東僅在其出資額范圍內對公司的對外債務承擔責任。這種有限責任制度降低了股東的投資風險,但對公司的債權人明顯不利,因為股東對於公司管理等內部事務,債權人無從得知,如果公司解散後股東「金蟬脫殼」,債權人囿於股東的有限責任,只能向徒具空殼的公司主張權利。為加以防止,法律規定公司終結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所以,公司清算的價值正是為了防止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的濫用,平衡對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股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保護。對於公司而言,清算是終止公司法人人格必經的法律程序。
清算制度即國際清算制度,是對償付國際間債權債務的銀行間清償方式的規定。所謂國際清算,是指不同國家的銀行之間因國際匯兌或信貸業務而引起的債權債務通過票據清算所指定的清算機構進行集中清償的行為。有兩種基本的國際清算方式,一種是雙邊清算方式;另一種是多邊清算方式。
雙邊清算制度:
是把兩個國家的銀行間記賬外匯債權債務集中到一起進行雙邊清償的清算制度。包含以下內容:(1)兩國政府簽訂雙邊清算協定;(2)締約雙方各自指定一個清算機構並開立清算賬戶;(3)約定清算貨幣;(4)規定清算范圍和支付方式;(5)規定信用擺動額及清算賬戶差額處理辦法。
折疊多邊清算制度:
是把多個國家的銀行間自由外匯債權債務/記賬外匯權債務集中到少數幾個國際金融中心的票據清算所指定的清算機構進行多邊清償的清算制度。
Ⅵ 金融清算是什麼意思
銀行卡清算是指銀行卡持卡人用卡消費或是繳費等交易後,銀行與銀行、銀行與受理卡片的商家之間的資金結算、轉賬的過程。清算包括本行對本行,也包括本行對他行,還包括銀行對商戶,商戶對銀行等。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放開和規范銀行卡清算市場,提高金融對內對外開放水平。這對於優化消費環境、培育競爭市場、應對WTO裁定都有十分深刻的意義說穿了就是你刷卡,你是a行的卡,在b行的pos機刷卡,這個錢要從a行轉到b行,這個過程就是銀行卡清算
Ⅶ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重組清算
第四十六條金融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通過分立、合並等方式進行重組。
實施重組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履行規定程序,組織開展財產清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組織與債權人協商,制訂債務處置或者承繼、股權設置、資本重組的實施方案。
第四十七條金融企業分立,應當按照資產相關性或者業務相關性原則分割財產、承擔債務,並明確分立後的產權關系。
對不能分割的財產,在評估的基礎上,經各方協商,由擁有財產的一方給予其他方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金融企業合並,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金融企業或者新設的金融企業承繼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並明確合並後的產權關系。
金融企業合並凈資產超出注冊資本的部分,作為資本公積;少於注冊資本的部分,應當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由投資者補足出資。
對資不抵債金融企業以承擔債務方式合並的,合並方應當採取重整措施,按照合並方案履行償債義務。
第四十九條金融企業實行託管經營,應當簽訂託管經營合同,明確被託管企業的財務狀況、託管經營目標、託管財產處置許可權以及收益分配辦法等,並落實財務監管責任。
受託金融企業應當根據託管經營合同制定相關方案,重組託管金融企業的財產與債務、調整業務、安置職工。
託管經營合同沒有約定且未經託管金融企業股東(大)會同意,受託金融企業不得擅自改組、改制、轉讓託管金融企業,不得非法轉移託管金融企業的財產和業務,不得以託管金融企業名義或者以託管財產對外擔保。
第五十條金融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佔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履行相關手續後,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繼續採取劃撥方式的,可以不納入資產管理,但應當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並按規定用途使用,設立備查賬簿登記;
(二)採取作價入股方式的,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轉作國家資本,形成的國有股權由重組前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者財政部門確認的單位持有;
(三)採取出讓方式的,由金融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支付出讓費用;
(四)採取租賃方式的,由金融企業租賃使用,租金水平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並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金融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佔用的特許經營權等國有資源,依法可以轉讓的,比照前款處理。
第五十一條金融企業重組過程中,對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欠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等,應當以金融企業現有資產優先清償。
第五十二條金融企業被責令關閉、依法破產或者經營期限屆滿終止經營或者解散的,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企業章程的規定實施清算。
金融企業自願清算的,由金融企業股東(大)會決議後執行。
金融企業依法進行清算,應當對非貨幣財產進行資產評估。
第五十三條金融企業的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順序清償債務。
第五十四條金融企業清算完畢,應當編制清算報告,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清算報告和審計報告報投資者決議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後,向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通告。
第五十五條金融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付;
(二)清算時發生的,以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Ⅷ 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程序是:
1、向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破產通過之後,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2、法院立案受理後,發布公告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申報債權,召開債權人會議,成立清算組,清算資產;
3、按照順序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Ⅸ 公司破產如何清算大神們幫幫忙
破產清算 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要將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區別開,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規范普通清算。 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發布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破產規定》)。由於破產清算會計原理與常規會計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產清算的會計核算方法必然與常規會計核算不同。國家有關破產清算會計核算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會計准則,主要有1997年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然而在目前會計實務中尚存在一些問題有待於解決。[編輯本段]清算組會計科目的設置 清算組可以參照《暫行規定》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並編制會計報表,以滿足清算工作中基本會計核算的需要。但實務中感到《暫行規定》中制定的23個會計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經濟業務,因此,筆者考慮可增加一些會計科目。 1 .增設「用作擔保物的資產」和「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反映和核算企業宣告破產前發生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設有合法有效擔保的抵押物資產和設有財產擔保的有效債務。雖有財產擔保但債務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務,不在「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債務中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擔保物的價值超過經過登記確認的債務數額,也不在「用作擔保物的資產」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資產中的相關科目中核算。 2. 增設「應付清算費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間根據合同、協議的規定應付而未付的清算費用。 3. 清算組應當設置備查簿,反映和核算破產企業佔有、使用而產權不屬於破產企業的他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破產規定》第71條規定,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應當由財產權利人取回。同時《破產規定》中還規定,在破產宣告後因清算組的責任損毀滅失的,財產權利人有權獲得等值賠償。因此,清算組應設置相關備查賬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財產。 4. 可以增設「清算期應付債務」科目,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增設「清算期借入資產」科目作為「清算期應付債務」的備抵科目。如果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一時無法變現,出現資金緊張狀況,清算組不得不借入資金支付清算費用;同時清算期間清算組需要支付破產財產的儲存、管理、變賣等費用,由於資金緊張等原因不能及時支付。此時需要清算組核算清算期間發生的負債,這些債務又不屬於破產債權需要單獨核算,可增設這兩個科目。[編輯本段]企業宣告破產時資產的確認和計價 破產清算會計是以企業主體資格滅失和終止生產經營為基本前提,並通過清算來實現消滅特定企業主體資格並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作為一個新的會計主體出現。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由於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的變化,一些基本會計原則難以為破產清算會計採用,如歷史成本原則。同時,在破產清算會計中,資產的價值更注重可變現價值。如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建立新賬結轉期初余額時,由於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不能直接按照破產企業有關科目的余額轉入,作為期初余額,而應當按照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行記賬,並對不符合資產定義沒有變現價值的賬面資產如待攤費用、遞延資產予以核銷。而按照可變現價值確認記錄破產財產價值,就存在如何確定破產財產的可變現價值問題。 可變現價值可以有兩種途徑獲得:一是利用資產評估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二是隨著《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頒布實施,對於歷史成本原則進行調整。通過計提八項減值准備引入可變現價值的概念,對於正確適用新會計制度的破產企業可以利用其賬面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但在現實會計實務中,清算組成立時並沒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面的資產評估,也就沒有評估值可以利用。由於新會計制度頒布較晚且沒有全面強制實施,許多企業尚未採用新會計制度。因此,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首先應當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要求計提八項減值准備,對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進行調整,然後可以利用資產賬面價值確定資產的可變現價值,以適應破產清算環境下資產計價原則的變化。[編輯本段]破產企業對外擔保的會計處理 《破產規定》第23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根據該規定,破產企業如果在宣告破產之前對外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因此,由於企業宣告破產從而使破產企業的潛在義務轉化為現時義務並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確認為負債的條件,故清算組應當將擔保債務補計入賬:借:清算損益,貸:其他應付款。 清算組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之後,可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在清償的數額內向被擔保人進行追償。但是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如何、是否具有清償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確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產工作結束之前破產企業對債權人的清償比例是不可能確定下來,也就是說破產企業由於對外擔保而償還被擔保人的債務的數額尚無法確定。因此,破產企業向被擔保人追償金額在破產清算的債權清償之前無法確定,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或有事項》規定的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的條件,只能作為或有事項予以披露。[編輯本段]沒有申報債權的破產企業債務的會計處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算組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由清算組和人民法院登記、審查和確認。但由於各種原因,時常有部分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前來申報債權,對於這部分負債存在是否核銷的問題? 筆者認為,雖然《破產法》規定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破產規定》中規定,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原因,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也就是說,在清算財產分配完結之前,沒有申報債權的債權人隨時有可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將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債務核銷,就有可能使破產債務失去完整性。另外,由於破產企業多數財務管理鬆弛,會計賬目混亂,債權債務關系記錄可能錯誤,因此,沒有前來申報債權的負債可能實際上並不存在。對於未申報債權的負債不予核銷有助於將來核實清楚有關賬目。但是由於這部分未申報債權的負債金額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已經不符合負債的定義,雖不應當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列示,但可以考慮在報表附註中說明或者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債務及清算凈損益總計之後單獨列示。[編輯本段]受理程式在提出破產申請後,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進行: 1、成立清算組。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3、召開債權人會議。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請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4、確認破產財產。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為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5、確認破產債權。破產債權指宣告破產前就已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並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開清償的可強制性執行的財產清求權。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產前成立的有關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該項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6、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式中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7、破產財產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有些國家(如美國),在法律中規定了詳細的債權清償等級,受有效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將在作為其擔保物的財產變賣所得價款范圍內首先獲得清償。如果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債權,不足金額作為無擔保非優先債權,或一般無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分為優先和非優先二級。無擔保優先債權應在支付無擔保非優先債權之前全數清償。無擔保優先債權共分六級,第一級債權(管理費用)應在支付第二級債權之前全數償還,還並依此類推。然而,在這六級中,任何一級可用的現金不足以支付該級的所有債權,則按比例清償。無擔保非優先債權也應按相同的現金分配程式清償。只有在所有債權人的債權均受清償之後才能分配給股東(所有者)。 8、破產清算的結束。經過上述破產清算程式後,清算組應當編制破產清算結束報告,並出具清算期內的各種報表連同各種財務賬冊,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後,報授權部門審批。經批准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輸注銷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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