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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如何避免用戶隱私泄漏

發布時間: 2022-11-15 05:53:05

Ⅰ 在徵信體系下如何保護個人隱私

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數據採集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通過合法渠道收集個人數據,明確數據採集范圍,對與信用無關的個人隱私如疾病史、銀行存款余額等並不採集,所以不會侵犯個人隱私。
2、在數據使用方面,對於已經採集入庫的數據,中國人民銀行採取授權查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詢記錄、違規處罰等措施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商業銀行只能經當事人書面授權,在審核個人貸款、信用卡申請或審核是否徵信系統保護個人隱私接受個人作為擔保人等個人信貸業務以及對已發放的個人貸款及信用卡進行信用風險跟蹤管理時,才能查詢個人信用資料庫。
3、個人信用資料庫還對查看個人信用報告的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即資料庫用戶)進行管理,每一個用戶在進入該資料庫時都要登記注冊,而且計算機系統還自動追蹤和記錄每一個用戶對每一筆信用報告的查詢操作,並加以記錄。商業銀行如果違反規定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或將查詢結果用於規定范圍之外的其他目的,將被責令改正,並處以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將被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徵信系統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運營、維護的個人徵信系統。作為官方的徵信系統,辦理信用卡、貸款業務等,都需要查詢用戶的徵信。金融機構必須用查詢用戶徵信的形式,來判斷用戶的信用資質情況。因此,徵信報告對於用戶來說非常重要。個人徵信良好,那麼申請信貸業務非常有利;徵信不良則無法申請任何信貸業務,而且還會影響到日常生活。
信用管理:分為貨幣信用管理和商業信用管理。指在充分掌握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基礎上進行的關於借貸、賒銷的決策及其他有關活動,包括授信、貸款管理和商賬追收等。從事信用管理所需的信用信息分為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內部信息指信貸機構自己獲得的第一手信息,外部信息指從專業的信用信息服務機構獲得的信息。

Ⅱ 銀行應如何避免泄漏客戶信息

銀行就有專門的一個系統,那裡邊儲存著所有客戶的信息,是不會泄露的,非常的安全,大家可以放心。

Ⅲ 小融金服是如何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的

小融金服多維數據安全保障,信息嚴密:1、嚴格規范系統操作流程,確保用戶隱私不被泄露;2、要求合作的第三方機構簽署相關保密協議,嚴格保證用戶隱私不被侵犯;3、與阿里雲開展戰略合作,採用金融行業專用的金融雲伺服器,信息安保穩如泰山。

Ⅳ 如何保護好自己個人金融信息

315晚會大家都看了吧?

Ⅳ 如何防止自己的隱私信息泄露

平時在使用手機和電腦的過程中上,稍不注意我們就泄露了自己的隱私信息。今天我就來分享幾個避免泄露隱私的方法,希望有所幫助。

Ⅵ 馬上金融是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

馬上金融採取多項措施確保個人信息在收集、存儲、傳輸、使用、刪除及銷毀全生命周期的合規與安全。公司建立數據管理相關制度辦法,在數據密級定義、分級、對應保護措施、數據全生命周期保護策略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此外,馬上消費金融於2020年陸續通過了國 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CVERC)的APP安全認證(安全檢測)、APP信息安全認證(隱私保護),目前也已取得經公安部認證的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三級),意味著馬上金融的信息安全、數據安全、個人隱私保護等方面成就突出。

Ⅶ 試論金融消費者隱私保護

試論金融消費者隱私保護

在大數據時代,信息的二次挖掘使金融消費者的隱私具有了巨大的經濟價值。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試論金融消費者隱私保護,希望能提供幫助。

1大數據視野下的金融消費者隱私

在分析金融消費者隱私之前不得不簡述本文語境下的金融消費者概念。金融消費者在我國學術界是一個頗具爭議的概念。但實踐中銀監會等行政機關已經將購買銀行產品、接受銀行服務的顧客均視作“金融消費者”,並在大量官方文件中使用“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本文遵循問題導向思路,無意糾纏於學術界關於金融消費者是否是消費者,進而受到與傳統消費者一樣的傾斜保護的問題。而是回應實踐,借用實踐文本中的這一概念,重點分析金融消費者隱私相較傳統隱私權概念的特點。制度的形成具有歷時性,其構建、發展與變遷都是由歷史實踐所促成的。隱私權制度設立之初具有明顯的人格屬性,其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法律體系通過運用共同的簡化術語,自我關聯的溝通以及廣泛的價值共享,使協調成為可能。大陸法系向來青睞法教義學的思維模式,將多樣化的概念以不同的抽象程度構建出具有層次的制度體系。因此,有觀點認為金融消費者隱私具有人格屬性,其本質上是隱私權作為基本人權在金融領域的延伸,金融消費者對其個人隱私擁有完整的控制權。然而,制度的核心概念經過發展越發明晰,而其邊緣化概念則出現模糊化的趨勢。制度擴張本身亦有限度,若強硬地將性質具有顯著差別的概念納入制度體系中,則勢必將會超過原有的制度容量。

如前文所述,在大數據時代,信息的二次挖掘使金融消費者的隱私具有了巨大的經濟價值。在此我們需要探析的問題是,金融消費者的隱私能否作為一種財產權的標的?或者說金融消費者的隱私權是否具有財產屬性?從個人權與財產權發展的歷史關系來看,二者經歷了從“混同” 到“分離”再到“融合”的歷程。波斯納指出“:無形財產的一個非常規的例子是隱私權。它通常被作為是侵權法的一個分支討論。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它確實是財產權法的一個分支。”而薩繆爾森亦指出“:信息隱私是從豐盛可用的個人資料當中所產生的稀有資源”“,實際上是財產應如何界定與交換,以及應採取怎樣形式的問題。英國通過侵權訴訟制度保護隱私權的財產價值,而美國則另闢蹊徑,從隱私權(righttoprivacy)中衍生創造出獨立的公開權 (rightofpublicity),以保護隱私公開的財產利益。

由此可見在英美法領域,隱私權的財產屬性實際上已經得到廣泛的認可。而大數據時代金融消費者隱私的財產屬性更是毋庸置疑。因此,若將金融消費者隱私完全納入傳統人格隱私權的制度保護體系內,則勢必會沖擊原有的人格權制度,同時也難以為金融消費者隱私提供有效的保護。因此,要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隱私則必須尋找更加合理的保護方式。

2傳統金融消費者隱私分配模式的反思

在確定了金融消費者的隱私具有財產屬性之後,筆者將金融隱私納入產權的研究范疇。一方面,只有當金融隱私的產權歸屬明晰,才能在金融交易中定紛止爭,這為大數據時代金融隱私信息的有效利用提供前提。另一方面,產權具有激勵和約束功能,產權清晰可以促使人們充分利用金融隱私帶來的效用。而對於金融消費者隱私的產權歸屬可能會有人認為,金融消費者的隱私是以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為核心內容的,因此財產性權利理應完全歸屬於消費者個人。這樣的論斷在傳統金融業或許理論上還成立,然而在大數據時代的背景下則與實踐情況相距甚遠,具體理由如下:

2.1金融消費者隱私是一個動態積累的過程

與傳統隱私不同,金融消費者的隱私並不靜止於金融消費者初步披露之後。而是隨著金融交易活動的進行而不斷累積。顯然,雖然初級金融隱私源自消費者個人,但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機構對後續累積的金融隱私進行了大量投入。若將金融消費者隱私的產權完全分配給消費者則有違背公平原則的嫌疑。

2.2金融機構獲取、保存金融消費者隱私也是實踐中法律、行業規范的要求

以銀行為例,金融消費者辦理業務時的各類身份、交易、信用信息,銀行都有義務按照會計准則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留存。在事實上,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已經對這部分隱私進行了共享。

2.3金融消費者披露初步信息是金融交易進行的基礎

“金融消費者隱私”這一概念實際上已經隱含了消費者對外披露初級意思的含義。因為只有當消費者已經或者潛在有進入金融消費領域,其才能被稱之為消費者。而在消費者進行金融活動時,其必須主動向銀行披露初步的身份、甚至財產信息,才能獲取金融機構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因此,實際上,一旦某人涉足金融市場,成為金融消費者之時,他的金融隱私便在實際上對金融機構進行了披露,進而金融機構在實際上獲取並控制了這些隱私。以上理由已初步說明了無論是金融實踐中還是現行法規中,金融消費者隱私的產權分配方式應該並且已經突破傳統隱私權的產權分配結構,構建新的產權分配方式勢在必行。進而,下文筆者將嘗試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金融消費隱私的最佳產權分配方式。

3法經濟學視角下消費者隱私的類型化分析

法經濟學產生並發展於上世紀50年代的美國,該學科運用經濟學的概念、分析模型解決法學問題。法經濟學作為一門交叉學科,自產生以來便為人們解決法律難題提供了新的思路。波斯納指出“:各種法律對行為產生影響的主要因素是交易成本,而法律的目的正應是推進市場交還,促進交易成本最低化。”因此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要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隱私權,法律就應該探尋金融消費者隱私的最優所有權配置模式,降低消費成本,實現效用的最大化。本文試圖運用法經濟學的“成本——收益”這一基本思維模式,來分析金融消費者隱私的最佳配置方式。

3.1金融消費者隱私產權歸屬於消費者

在這樣的產權配置模式下,金融消費者對其隱私擁有完整的控制權。在不完美信息博弈理論中,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是常態。基於對理性經濟人的假定,消費者會選擇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方式披露其隱私。即向金融機構披露其正面的金融隱私,而隱藏其負面的隱私,進而導致金融機構收集到的金融信用信息失真。若金融機構長期依據有限並且失真的信用信息作出經營決斷,則會產生嚴重的金融危機風險。

並且,在這樣的產權配置模式下,即使金融消費者已經將其金融隱私向金融機構披露,未經消費者明確許可,金融機構不得將其隱私信息披露給任何第三方金融機構。此情形下,金融消費者個人進行金融活動的成本最小,而隱私披露的收益也直接歸屬於消費者個人。然而,一方面一旦消費者拒絕披露金融隱私,則金融機構和徵信機構則不可能享受到金融隱私帶來的利益。另一方面,若金融機構利用其控制的動態累計的金融隱私都需要事先征詢消費者同意,否則金融交易的成本將難以計量,金融交易也難以進行。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將金融消費者隱私的所有權完全配置給消費者則不能達到帕累托最優的狀態。

3.2金融消費者隱私產權歸屬於金融機構

即法律將金融消費者隱私的所有權全部配置給金融機構。在此種情形下,披露金融隱私成為消費者的義務。金融機構和徵信機構能夠獲得相對完整的信用信息,從而達到金融市場的經濟效率的提高。然而,這種模式實質上是將金融消費隱私置於公共領域,最終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可見,此種情形下整個社會的成本與收益仍然不能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

3.3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以及徵信機構分享金融隱私產權

由於金融消費者隱私實際上可以分為不同屬性的不同類別,因此下文將對分別不同屬性的金融消費者隱私進行產權歸屬的探討。

(1)初級隱私(主要包含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等),消費者對此類信息擁有完整的所有權。但在進行金融交易時往往以供個人基本信息為前提(瑞士銀行的情況稍有不同),此時消費者可以選擇披露此類信息,以獲取金融機構提供的相應服務。

(2)次級信息(主要指消費者在接受金融機構服務過程中累積的金融交易記錄等信息)此類信息由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共享。金融機構可以在其機構內部使用此類信息。例如銀行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交易記錄,分析出消費者的消費水平,並利用此類信息向金融消費者推薦具有針對性的金融產品。

(3)加工信息(即徵信機構,利用大數據分析手段對金融消費者隱私進行加工後,獲取的.相應信息)此類信息應該由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與徵信機構共同所有。總體上說,按照金融隱私權類別而將其產權賦予不同的主體共享,將能有效平衡金融隱私保護和利用之間的關系。總體看來,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的收益有所提高,並且消費者的收益並沒有減少。因此在此種情形下,共享產權利於整個社會福利的提高。

4金融消費者隱私產權共享模式下的權利分配

科斯定理指明了法律制度在具有交易成本的世界中的重要地位。既然從理論上說,金融消費者隱私產權共享模式將最有利於社會福利的最大化,那麼在實踐中該如何配置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之間的關系則顯得至關重要。筆者認為,在產權共享模式下,是消費者具有決定是否向金融機構披露其初級隱私,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金融消費者是合理的。因為法律不應強迫不願參與交易之人披露隱私。

而對於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中由記錄積累而獲得的次級信息,則應當由金融機構與消費者共享。當金融機構將這部分信息用於其內部機構時,則應免於在利用這些隱私前向消費者徵求同意。然而對於金融機構在將此類信息向第三方披露時,以及當第三方機構獲取金融隱私後,通過對信息的二次挖掘得到了加工隱私時,該如何在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之間分配權利與義務則是十分值得研究的問題。

實際上,針對隱私共享模式下的權利分配,美國立法具有十分值得借鑒的經驗。美國《金融服務現代法案》(GLBA)採取的是一種“選退” (optout)的立法模式。即如果金融消費者沒有提前告知金融機構,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披露其隱私,則在GLBA規定的條件下,金融機構可以披露消費者隱私。而美國的部分州的法令、條例、或者解釋都提供了比GLBA更加嚴格的保護模式。即採用一種“選入”機制(optin)。

即當金融機構在向第三方披露金融消費者隱私時,應提前向消費者徵求同意,並適當向金融消費者提供補償。顯然在選退機制下,銀行對消費者金融隱私的披露具有主動權,有利於節約交易成本。而選入機制則更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隱私。筆者認為,就此不宜對所有金融消費者隱私做籠統的統一規定。而宜在立法中將金融消費者隱私分為普通隱私與敏感隱私。對前者採用效率更高的選退機制,而對後者則採用較為嚴格的選入機制。然而,在大數據時代的背景下,立法如何合理地將消費者金融隱私劃分為普通隱私與敏感隱私則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由此,在確立了基本的選入與選退並行的權利運行模式後,為了應對大數據時代隱私的二次挖掘可能產生的難以預料的後果,宜設置責任機製作為補充。所謂責任機制是指,金融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在經過選入機制或者基於選退機制向第三方披露金融消費者隱私前,應當對隱私披露的後果作出評估,若其披露行為最終產生了信息披露之初沒有預見的危險時,則依據其過錯大小,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何設置具體的法條,以有效實現上述機制的有效運行則有待立法者運用其高超的立法技巧。

5結語

法經濟學為大數據時代金融消費者隱私分配利用模式的優劣分析提供了更為有效的路徑。首先,應當承認大數據時代用戶隱私財產權屬性擴張;其次,應當對具體的用戶信息進行類型化分析。對於初級隱私中的敏感性隱私應當強調保護其人身屬性,將之歸為消費者完全享有。而對於與消費者人身權利關聯不大的次級和加工信息中非敏感性內容如購物痕跡等,則應當保護金融機構在遵守法律法規、商業道德下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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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銀行保護客戶隱私的意義何在

因為直接侵害客戶的合法權益,也會增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訴訟風險,加大運營成本。

如果出現與個人金融信息有關的不當行為,不但會直接侵害客戶的合法權益,也會增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訴訟風險,加大運營成本。

近年來,個人金融信息侵權行為時有發生,並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強化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制意識,依法收集、使用和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十分必要。對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一項法定義務。


(8)金融如何避免用戶隱私泄漏擴展閱讀:

個人信息的相關要求規定:

1、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收集、保存、使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特別是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原則,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

2、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易發生個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環節進行充分排查,明確規定各部門、崗位和人員的管理責任,加強個人金融信息管理的許可權設置,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切實防止信息泄露或濫用事件的發生。

Ⅸ 個人信息被泄露事件頻發,該如何建立金融個人信息「安全港」

個人是建立不了的,因為不管你用任何一個金融產品,只要安裝到手機上,就會要求訪問你的通迅錄、電話本、內存、相冊等等,所以個人是沒有辦法保證個人信息安全的。

那麼,我們就不了了之了嗎?並不是的,事發之後你必須第一時間訴諸於法律,法律才是你最大的何護層,不管在任何情況上,只要你受到了不公的對待,法律肯定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答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比如你在某個平台欠錢了,馬上就會有另一個借款平台與你聯系,問你需不需要借款,你想想是不是挺可怕的,他是怎麼知道的呢?這當然就是個人信息的原因了,而且這好像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常態了,大家有一種,反正又不是我一個人的個人信息,怕什麼?不能有這種心理,如果個人信息出現了任何泄露造成損失的行為,一定要第一時間尋求法律的保護。

Ⅹ 網上貸款時,應該怎麼保護自己的隱私

最近的這幾年,我們國家的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非常的迅速,網上出現了很多網貸平台和軟體。而且現在很多人都有貸款的需求,所以有的用戶就選擇了網貸平台。不過網貸平台和正常的銀行貸款比較起來,網貸平台的風險是比較大的。那麼在網上貸款的時候應該怎麼保護自己的隱私呢?

三、不授權軟體使用自己手機的隱私許可權

現在很多軟體都會要求用戶授權一些隱私許可權,比如授權通訊錄或者是簡訊的許可權,如果用戶選擇了授權這些簡訊,就會把自己的通訊錄信息和簡訊信息上傳到公司的平台。因此用戶在使用軟體的時候,如果軟體要求用戶授權這些隱私信息,用戶應當拒絕。另外用戶也可以考慮使用新的手機申請貸款,申請貸款的時候把手機裡面的重要的隱私數據清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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