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利益輸送怎麼處罰
① 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
近日,銀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整頓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通知》共5條13款,在強化廉潔從業、嚴禁利益輸送、防範道德風險、提升服務水平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
銀監發〔2017〕30號
各銀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中國銀行業協會:
為整頓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強化廉潔從業,嚴禁利益輸送,防範道德風險,提升服務水平,現就有關事項作出通知。
本通知所指公款是指財政專戶資金、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資金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銀行賬戶資金。
一、加強業務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規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體形式、費用標准和管理流程,加強相關費用支出的財務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進績效考評體系,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市場份額或排名等指標。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強化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審計監督,對違規問題嚴格問責和整改,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嚴禁利益輸送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督促員工遵守行業行為規范,恪守職業道德操守,廉潔從業。
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公款存款業務,不得向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贈送現金、有價證券與實物等;不得通過安排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就業、升職,或向上述人員發放獎酬等方式進行利益輸送。若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該員工應實行迴避,對不按規定迴避的,所在機構要作出嚴肅處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有關規定,按照公款存放主體的要求出具廉政承諾書。
三、提升服務水平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尊重公款存放主體的.意願和服務需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與公款存放主體開展業務合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主動參加公款存放銀行的評選,持續優化業務流程,豐富產品種類,不斷提升存款綜合服務水平。要盡可能減少額外的手續和費用,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公款存款大規模搬家。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質量優、效益好、安全性高的服務,盤活相關銀行賬戶存量資金,增加資金存放綜合效益,提高客戶資金的保值增值水平。
四、強化行業自律
銀行業協會應督促會員單位強化自律意識,培育合規文化,倡導公平競爭,抵制不當交易,共同遵守《中國銀行業反商業賄賂承諾》《中國銀行業反不正當競爭公約》等行業規約。
對於違反行業規約的會員單位,銀行業協會按規定作出處理,情節嚴重的,相關情況應報送銀行業監管部門。
五、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銀行業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業務的監督檢查。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級監管部門應依法予以提示和糾正,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借吸收公款存款進行利益輸送的,應通報同級財政部門和相關紀檢監察機關。
重大風險隱患或重大風險事件應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2017年6月21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有關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② 套取金融高利貸怎麼處罰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③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法律分析: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制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 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
法律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但是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決定。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 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 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 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 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 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 性報紙上公告。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包括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主任 、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財務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 副總經理等。
第四條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後,被發現在該金 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④ 金融違法行為有哪些
一、金融違法行為有哪些
1、金融違法行為有以下:
(1)辦理存款、貸款等業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帳、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2)將存款與貸款等不同業務在同一帳戶內軋差處理;
(3)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帳冊;
(4)其他方式的帳外經營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金融詐騙犯被刑事拘留怎麼處理
金融詐騙犯被刑事拘留處理如下:
1、金融詐騙犯被抓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處置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構成有價證券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等。
⑤ 刑法對金融犯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⑥ 金融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金融違法行為的主要內容:(一)辦理存款、貸款等業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帳、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二)將存款與貸款等不同業務在同一帳戶內軋差處理;(三)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帳冊;(四)其他方式的帳外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⑦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是當前乃後一段時期加強金融監管、規範金融活動的重要依據和手段。它的頒布實行是我國金融法律建設中的大事,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措施。金融違法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法律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⑧ 2017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規定
2017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規定
據銀監會網站消息,近日,銀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要求整頓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督促員工遵守行業行為規范,恪守職業道德操守,廉潔從業。不得向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贈送現金、有價證券與實物等。
《通知》共5條13款,在強化廉潔從業、嚴禁利益輸送、防範道德風險、提升服務水平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一是加強業務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規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體形式、費用標准和管理流程,加強相關費用支出的財務管理。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進績效考評體系,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市場份額或排名等指標。強化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審計監督,對違規問題嚴格問責和整改,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是嚴禁利益輸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督促員工遵守行業行為規范,恪守職業道德操守,廉潔從業。不得向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贈送現金、有價證券與實物等;不得通過安排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就業、升職,或向上述人員發放獎酬等方式進行利益輸送。若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該員工應實行迴避。
三是提升服務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尊重公款存放主體的意願和服務需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與公款存放主體開展業務合作。持續優化業務流程,豐富產品種類,不斷提升存款綜合服務水平。
四是強化行業自律。銀行業協會應督促會員單位強化自律意識,培育合規文化,倡導公平競爭,抵制不當交易,共同遵守《中國銀行業反商業賄賂承諾》《中國銀行業反不正當競爭公約》等行業規約。
銀監會指出,《通知》的實施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營造廉潔從業風氣,培育合規文化,並有利於維護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
附: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
銀監發〔2017〕30號
各銀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中國銀行業協會:
為整頓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強化廉潔從業,嚴禁利益輸送,防範道德風險,提升服務水平,現就有關事項作出通知。
本通知所指公款是指財政專戶資金、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資金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銀行賬戶資金。
一、加強業務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規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體形式、費用標准和管理流程,加強相關費用支出的財務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進績效考評體系,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市場份額或排名等指標。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強化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審計監督,對違規問題嚴格問責和整改,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嚴禁利益輸送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督促員工遵守行業行為規范,恪守職業道德操守,廉潔從業。
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公款存款業務,不得向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贈送現金、有價證券與實物等;不得通過安排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就業、升職,或向上述人員發放獎酬等方式進行利益輸送。若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該員工應實行迴避,對不按規定迴避的,所在機構要作出嚴肅處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有關規定,按照公款存放主體的要求出具廉政承諾書。
三、提升服務水平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尊重公款存放主體的意願和服務需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與公款存放主體開展業務合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主動參加公款存放銀行的評選,持續優化業務流程,豐富產品種類,不斷提升存款綜合服務水平。要盡可能減少額外的手續和費用,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公款存款大規模搬家。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質量優、效益好、安全性高的服務,盤活相關銀行賬戶存量資金,增加資金存放綜合效益,提高客戶資金的保值增值水平。
四、強化行業自律
銀行業協會應督促會員單位強化自律意識,培育合規文化,倡導公平競爭,抵制不當交易,共同遵守《中國銀行業反商業賄賂承諾》《中國銀行業反不正當競爭公約》等行業規約。
對於違反行業規約的會員單位,銀行業協會按規定作出處理,情節嚴重的,相關情況應報送銀行業監管部門。
五、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銀行業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業務的監督檢查。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級監管部門應依法予以提示和糾正,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借吸收公款存款進行利益輸送的,應通報同級財政部門和相關紀檢監察機關。
重大風險隱患或重大風險事件應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2017年6月21日
⑨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非法從事金融業的處罰標准即未經有關銀行批准而擅自開展金融活動的行為。對於非法從事金融業的處罰力度來說,一般情況下都與當事人以及當事案件所涉及到的金額有關,構成犯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的行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的行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法律依據】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