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gp有什麼要求
Ⅰ 基金管理人作為gp出資比例
通常為1%。
VC/PE業界常說的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標準的、通常的」GP出資比例是1%,是來自於美國早期的合夥企業法中的一個規定,要求GP的承諾出資額占基金總額的1%甚至更多。在一份標準的有限合夥協議中,通常會有關於認繳出資的條款,約定普通合夥人(GP)認繳有限合夥基金總認繳出資額的百分比。在美元等外資有限合夥制基金協議中,GP出資比例通常為1%。
GP在有限合夥制基金中的承諾出資是確保GP與LP之間利益一致性的重要手段。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1、GP的承諾出資額體現了GP的資金實力,間接體現GP的賺錢能力、基金運營能力、償債能力甚至是募集基金的誠意。
2、私募股權投資是高風險的投資活動,整個基金運作都由GP來操作,為防止GP損害LP的權益,從事輕率的投資,GP投入1%的資金,可以從某種程度上起到一定鉗製作用。只有在GP出資後,一旦因基金投資失敗導致LP的出資無法收回時,GP的出資也同樣遭受損失,甚至損失更大。另外,根據有限合夥的特性,GP還要對基金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通過出資和無限責任,使得GP的利益與他們的責任緊密結合。
Ⅱ 凱聯資本政府基金GP管理人有什麼要求
▪⋅首先整個人要沉穩,穩健。穩健一直是凱聯資本的投資風格,首先你的整體風格要跟他們的投資風格匹配上吧。
Ⅲ 金融行業中,LP與GP是什麼意思
普通合夥人GP:大多數時候,GP,LP是同時存在的。而且他們主要存在在一些需要大額度資金投資的公司里,比如私募基金(PE,Private Equity),對沖基金(Hedge Fund),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這些公司。你可以簡單的理解為GP就是公司內部人員。話句話說,GP是那些進行投資決策以及公司內部管理的人。
LP:有限合夥人:很多時候一個項目需要投資上千萬乃至數個億的資金。(大多數投資公司,旗下都會有很多個不同的項目)而投資公司的GP們並沒有如此多的金錢——或者他們為了分攤風險,因此不願意將那麼多的公司資金投資在一個項目上面。
進入金融行業注意事項
有時候大學生考研的理由僅僅是因為不想找工作,抱著一種「我先讀個文憑再說」的心態去考研讀研。這種做法就是本末倒置。
正確的思路是先研究清楚各大金融機構有哪些崗位,這些崗位需要你具備哪些技能,然後根據需求再去找對應的學校匹配的方向去考研,金融行業里有的崗位對文憑是硬性要求。因為隨著發展,金融行業也趨向飽和。
Ⅳ 金融界lp,gp,cp什麼意思
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LP),即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人和個人投資人,或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的,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夥人。這些人只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人享有權利:
一、經營控制權
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簽訂對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夥中處於核心地位。依照美國有限合夥法第405節的規定,合夥協議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夥人在指定的問題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別或全部地與任何類別的有限合夥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決權。
二、利潤分成權
協議通常約定,普通合夥人投入基金資本總額1%左右的資金,但享有基金投資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當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數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後的余額,有時甚至還要扣除基準收益,並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資項目的組合計算收益。
三、年度管理費
普通合夥人通常可獲得其所管理的合夥基金總額1.5%~3%的管理費,此管理費主要用於普通合夥人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開銷,如房租、辦公費、通訊費等。
CP在金融界並沒有明確規定。
Ⅳ 設立一隻基金,單GP和雙GP模式有何不同
一、《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很顯然,立法已經給雙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夠的生存空間。
二、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夥層面而言並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分工不同。
Ⅵ GP是什麼意思啊
GP指的是普通合夥人,一般是給投資者管理錢的。
GP,英文名稱:GeneralPartner,中文名稱:普通合夥人。GP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
GP通常可以獲得基金回報的一部分,GP需要先償還LP全部的出資額,以及約定的回報率。之後,才能參與剩餘部分的分成。GP是公司決策和執行的直接參與者,分紅虧損等都和GP有關。例如:投資公司由2個人出資組建,分別是GP1和GP2,那麼這兩個人需要努力工作。如果投資公司賺錢了,GP1和GP2同時獲利;反之,則同時虧損。因為收益的分配是以投資項目的推出為基礎,大部分合夥協議中會有收益購回條款或者質押條款,以保證GP的收益分配不會超過收益分成約定的標准。盡管大部分GP會盡可能募集更多、更好的資金,但是對於GP而言,需要考慮在投資期間內,他們能夠合理有效地投資多少資金。基金的表現將會決定GP募集後續基金的能力和成功可能性。在金融界,將錢放在銀行中是一種虧損行為,LP就此誕生。LP誕生後會將自己的錢交給GP打理,而GP會拿LP的錢去投資,從中獲取利潤,雙方再進行利潤分成。
投資基金也稱為互助基金或共同基金,是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本,然後投資於證券的機構。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服務。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基金或開放式基金:1.封閉式的投資基金是根據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2. 開放式的投資基金是以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Ⅶ 基金gp和lp的區別
1、 gp和lp的概念不同:gp即普通合夥人(generalpartner),承擔基金管理,運營的職責,職責內容包括管理投資組合公司、尋找投資機會等;lp即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是項目的主要出資人;
2、 gp和lp的出資比例不同:一般在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中,gp作為普通合夥人,出資比例僅佔1%左右;而lp的出資比例會達到為99%及以上;
3、gp和lp承擔的責任不同:gp則對投資公司的管理負有無限連帶責任,lp則以出資額為上限對投資公司和企業承擔有限責任。
拓展資料
1、GP(General Partner)和LP(Limited Partne)是基金投資中資金來源和管理的核心,分別是一般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是英文縮寫。
2、什麼是無限責任呢?
例如一個人或者一個法人利用自有資金注入某隻基金並成立該基金宣布其為該基金的一般合夥人,那麼該參與者直接管理該基金的運營,操作所有的資金進行針對該基金成立時約定的目的進行投資。此時某個主體有一大筆資金,希望利用自己的資金來獲得該基金的投資收益,這個是可以的,但它不想也沒有時間參加基金的管理,那麼它可以選擇作為有限合夥人,但是在有限合夥人加入時,就約定好了,該有限合夥人參與的責任,一般最壞情況就是其所有資金無法退出,而如果基金運營一切正常,那麼整個基金賦予有限合夥人多少收益呢?一般都是事先約定的,例如固定10%收益每年,或者固定5%收益加上每年基金盈利的百分之多少也就是浮動收益等等。
3、公募基金,它針對股票、債券、現金市場或者其他行業進行投資,不涉及負債問題,那麼大不了就是資金全部賠光。但是現在市場有很多的公司型基金以公司的形式進行運作,這種基金是可以進行負債的,也就是說,基金可以對外借款,如果運營良好,則正常還款也就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如果基金出現運營不良等情況,導致這只基金無法正常運作了,就需要退出,清償,而如果仍有債務,有限合夥人在面臨清償是只承擔投入資金的責任,也就是錢都賠沒了而已,但是一般合夥人除了投入的資金以外,還需要用自身的資產作為清償責任參與清償,知道債務處理完畢或者沒有資產可供處理了才能結束。如果該基金涉及法律訴訟問題也是如此,一般合夥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應訴,而有限合夥人不需要。
Ⅷ 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的本質區別
一、責任不同:
有限合夥人(LP)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普通合夥人(GP)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二、交易不同:
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企業債務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只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四、經營負責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Ⅸ 私募基金gp出資要求
有限合夥人(LP)指基金的提供者,一般合夥人(GP)指基金的管理者兩方面合起來就採用有限合夥的方式。20世紀以來,風險投資行為採用的主要組織形式即為有限合夥(LP),且通常以基金的形式存在。投資人以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對基金進行管理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樣既能降低投資人的風險,又能促使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的增值勤勉謹慎服務。
有限合夥制基金及基金管理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LP)及普通合夥人(GP)。簡單而言,有限合夥人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只有其中的普通合夥人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LP-GP關系是有限合夥制的核心,優質的GP和LP關系為GP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使得GP能夠將主要精力放在項目的投資和管理上。由於LP和GP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等原因,LP和GP關系的處理成為很多基金運營很大的負擔。
PE 投資中GP和LP需要注意和明確的十大要點
一、GP的出資比例
LP願意看到GP們拿出有意義的出資比例,為的是尋求LP與GP之間利益一致性的保障。通常,GP的出資比例范圍通常是1%,這通常取決於GP的財務狀況和LP的意願。GP也可選擇採用非現金方式出資,主要方式包括:放棄部分管理費用或收益分成以抵銷GP的出資額。
二、收益分成
GP 通常可以獲得基金回報的一部分。通過基金收益分成的方式給GP報酬,看起來有助於確保GP的目標與LP的目標是一致的,即爭取基金投資回報的最大化。收益分成計算的基礎是基金的回報,GP要先償還LP全部的出資額,以及約定的回報率(如果有的話,通常是每年6%~10%)。之後才能參與剩餘部分的分成。分成比例通常是20%,但有些非常成功地連續管理了幾支基金的GP可能獲得更高的分成比例。近年來,為了獎勵GP,使其利益與LP更趨一致,國際上越來越多採用25%或30%的分成比例,尤其是對超過約定回報率的部分。
三、管理費
管理費通常是作為GP基金運營和管理的費用(包括工資、辦公費用、項目開發、交通、接待、等),並不是GP主要的報酬方式。對於非常大的基金,GP會面臨降低管理費的壓力,以便保持GP的利益與LP的投資回報目標一致。管理費還有一些創造性的做法:降低管理費比例換取收益分成比例的提高;隨著基金的投資進行逐步降低管理費比例;收取主導LP較低比例的管理費。第一次設立基金時,有些GP甚至會根據費用預算申請管理費。
一般來說,每年的管理費為基金承諾資金的2%,在承諾期結束後(通常4-5年),降至兌現承諾的2%;或者在投資期,為承諾資金的2%,投資期結束後(通常是4-5年),到基金清盤,逐步降至承諾資金的1%。
四、收益鉤回
因為收益的分配是以投資項目的退出為基礎,大部分合夥協議里會有收益鉤回條款或者質押條款,以保證GP的收益分配不會超過收益分成約定的標准。收益鉤回或者質押條款要求GP返還一部分已收取的收益分成,以防止後續投資項目表現不佳的情況下,GP獲得的總收益超過約定比例。因為基金的封閉期通常是8-10年,等到基金清算之後才分配收益對GP來說是難以接受的,所以,通常每年會有一次收益修正,或者每個項目都有收益修正。
五、基金規模
盡管大部分GP可能會想最好能募集盡可能多的資金,但對他們來說,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考慮在基金的投資期內,他們能夠合理有效地投資多少資金。因為基金的表現將會決定GP募集後續基金的能力和成功可能性,GP在投資的時候,不能因為壓力就投資過快或者單個項目投資過大。在基金募資文件中確定最小和最大規模,能夠確保募資過程的靈活性。同時要記住,因為要預留一部分資金對已投資項目的追加投資,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基金通常不會籌到100%的承諾資金。基金通常對每個LP有一個最低投資額要求,但GP可能因為戰略或其他原因,希望通過降低這個最低投資額門檻引入「特殊投資人」。
六、聯合投資機會
LP 通常會要求當項目的融資額超過基金對單一項目投資規模限制時,能夠聯合投資的機會。GP在給予LP聯合投資權利時,可以採取嚴格規定的方式,也可以採取靈活掌握的方式。GP或者GP內部的個人也可以獲得聯合投資的權利,但對所有項目投允許聯合投資是不恰當的,這就讓聯合投資者可以假借聯合投資之名,參與最好項目的投資,摘走最好的果子。通常,聯合投資時,LP不會支付這部分的收益分成和管理費,但有時也不一定,他們可能需要支付交易費。
七、有限合夥人的職責
為了維持其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通常不允許參與有限合夥基金的業務,當然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法律規定,有些地方允許有限合夥人參與基金的業務,但他們對此持謹慎態度,以防影響其有限責任的身份。因此,大部分的有限合夥人對基金的業務參與非常有限。但基金通常有顧問委員會,委員由LP代表組成,他們的角色是對某些事情提出看法(有些情況下是認可),比如對擬投資項目的評價、估值、利益沖突問題及違約補救,他們不會參與到項目投資和處置等決策事物上。
八、投資限制
有些基金會選擇只關注某些特定行業或領域的項目。通常,投資限制是比較寬容而不是強制的,以避免GP發掘到非常好的項目、卻在預定的投資約束條件之外時,GP還要去執行一個非常繁瑣的流程,獲得LP的認可。可以約定,在合適的情況下,顧問委員會有權同意GP豁免投資限制。投資限制可能包括:投資限制主要是指根據基會的批准。
基金的性質及規模,規定基金不能或不應從事的投資項目或行為,例如:避免使用銀行貸款參與投資、避免從事不相關業務而產生應納稅收入、不從事房地產投資、避免投資於其他基金、對上市公司的投資限制、投資回報再投資的限制(如最高不得超過總出資承諾的120%)、對項目投資的股權比例要求、單一項目的投資額占基金總額的比例限制、項目的地域限制、後續基金對前期基金所投項目的追加投資的限制,等。
九、LP的違約責任
大部分的基金有資金出資請求條款,某次出資請求會要求LP在收到出資請求後的某個時間期限內提供一個較小比例的承諾資金,直到完成全部出資。通常很多LP會關注,如果承諾出資,但收到出資請求之後不履行會怎麼樣。這個問題通常可以要求LP提供託管資金的方式解決,尤其是那些承諾投資額較小的LP。某些情況下,也可能需要擔保和其他信用支持手段。通常還有一些比較嚴厲的條款處置違約的LP,比如沒收其在基金中的部分或全部權益、強制他們將其基金權益以某個折扣價格轉讓給替他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LP、沒收部分或全部合夥收益、等等。
十、關鍵人條款及繼承問題
GP 的能力和經驗通常是LP決定是否投資一支基金最核心重要的因素。因此,LP通常要求與管理者變動或關鍵人離職相關聯的中止條款。這些條款輕則要求在多數或絕大多數LP認可的新管理者到位之前,GP禁止提出新的出資請求;重則要求在多數或絕大多數LP要求的情況下,中止基金。
關鍵人中止條款通常是基於其他中止條款(如果有)已經談妥。募集後續基金的時間也通常需要談判,因為GP希望能夠在當前基金投完之後很快能募集新的基金,而LP希望確保GP能把足夠多的時間和精力繼續用在當前基金上。一般來說,在募集一支新的基金之前,GP必須已經投資了當前基金一定比例的承諾資金(75%或更多),同時,還要約定,在後續基金募集和運營之後,GP用於當前基金的時間標准。另外,同一GP管理兩支基金,在對相同公司、相同領域投資時,存在利益沖突、機會分配等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可能需要得到顧問委員會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