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離職後股權怎麼辦
①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東去世後股份如何繼承
1、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2、股權是股東基於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資而享有的法定權利。股東死亡後,股權屬於遺產的組成部分,但不同於有形財產的繼承,既要依照《繼承法》規定的分配原則,同時還要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3、2013年12月2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並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二是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4、而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只具有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換句話說,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是當然繼承。
5、而遺產繼承又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的順序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優先於第二順序發生繼承,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有祖父母、兄弟姐妹。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② 持股員工離職時股份如何處置
1、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2、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3、《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拓展資料
1、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2、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第23條決定,廢止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③ 公司沒上市股權能變現嗎
能,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職期間股份是可以轉讓的,但一般是先進行內部轉讓,即內部股東如有人願意出資購買,如果無人認購,或要引入外部股東進入,這時候需要股東會的同意,而且內外認購的股價是不同的,針對您的問題,是可以轉讓的,但是要分清是內部股東還是外部投資人購買的問題。
拓展資料:
1、股權即股東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2、綜合來講,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3、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4、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5、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