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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有幾家公司如何設計股權

發布時間: 2025-05-23 03:51:42

『壹』 如何做好設立初期股權結構的設計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與員工工資等薪酬不同,股權或期權激勵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制度,公司管理層切不可一知半解,草草承諾員工動輒數萬股的股權或期權。公司需要與專業人士商定激勵股權池大小、激勵對象、授予份額、授予數量、行權價格等諸多方面的問題,才能擬定合理的激勵方案;而且涉及行權條件、權利限制(如有效期和員工離職回購等)等事宜需要專業律師的起草專業的激勵文件;涉及境內外上市公司還牽扯到審批程序、稅務及外匯等事宜,更需要專業律師的指導,簡單粗暴的承諾股權很容易給公司帶來中長期的困擾。
在市場實踐中,創業公司激勵股權的常見比例總額為公司5%到20%的股權比例,在公司的早期通常由大股東名下轉讓或預留。隨著公司發展壯大,公司可能需要留出更大的份額擴大激勵的范圍,可以通過增資方式稀釋所有股東權益,也就相當於所有股東一起貢獻激勵股權。針對以下四種最典型的情形,激勵股權需要做相應的處理:(1)新員工激勵;(2)升職激勵;(3)突出表現的激勵;(4)忠誠激勵。最終目的是力爭通過股權激勵最有效地招攬和留存優秀的人才,為公司提供更加長期的服務。
股權激勵份額分配方式可以直接劃分到人頭,但考慮到企業早期的高速成長性和流動性,初創公司更適合採取職位導向的員工股權份額分配。員工出現離職的情形時不會讓股權激勵的劃分變得過於復雜,沒有到手的員工股權份額可以直接留給繼任或替代該職位的員工。如果公司達到20-50人的規模,更加有效的分配方式是基於部門,部門之下再按照職位進一步分配到人頭。這種提綱挈領式的整體分配可以讓股權激勵的總量更容易控制,後續管理起來也更加容易。
實施股權激勵的時點是創業者經常問到的問題。創業初期,公司價值不明顯,即便創始人一開始就慷慨解囊,給員工發放激勵股權,激勵效果也不明顯,因為股權的價值還不明朗。所以在傳統概念里,一般會在公司拿到A輪融資之後才正式實施期權等股權激勵制度。當然,在實踐中,股權激勵已經被引入到越來越早期的企業,很多專業的天使投資人在天使投資之後就要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不少創始人在公司正式融資之前已經預留出了期權池等股權激勵的份額,這也是一個可喜的進步。
在期權實際授予的層面,通常建議公司設立一段時間的冷靜期,例如:員工到崗6-12個月的時間,以便於公司了解員工,確定股權激勵對象的確是公司希望且適合長期留用的員工,盡量避免輕率地送出公司股權,因為股權的收回往往比送出要復雜更多。即使創業企業為了招攬優秀人才必須一開始就承諾期權,也可以考慮先簽署期權授予協議,但期權起算時間從到崗後6-12個月的冷靜期後開始起算,減少員工入職早期不穩定性帶來股權激勵爭議的機率。
以上就是經股網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股網,一家以股權為核心內容的企業家股權門戶網站。

『貳』 企業怎樣設計股權結構

一、橫向架構:基於不同股權類型的設計
1. 一元股權架構:這種架構下,股權設置遵循同股同權的原則。《公司法》規定了股權的臨界比例,包括66.7%、51%和33.4%。
2. 二元股權結構:在這種結構中,盡管股權相同,但權利不同,這在國外較為普遍,但國內上市公司不適用。例如,即使創始人僅持有1%的股權,只要99%的股權被分配出去,且簽訂了投票委任書,決策權和控制權仍能保持在創始人手中。
3. 多元股權結構:根據4C理論,將股東劃分為創始人、合夥人、核心員工和投資人,並分別賦予相應的股權。
二、縱向架構:基於不同持股形式的設計
1. 直接持股:這種方式下,各股東直接持有全部股權,包括已成熟和未成熟的股權,這些股權需要在工商登記時明確顯示。
2. 大股東代持:在這種方式中,股權雖然登記在大股東名下,但實際權利不顯名,主要指未成熟的股權。
3. 持股平台:通過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創始人作為普通合夥人(GP),而被激勵對象作為有限合夥人(LP)。由於有限合夥的特殊性,創始人是法定的控制人。這種方式目前較為穩定,且稅收成本較低,是股權激勵中常用的方法。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建議。回答時間:2021-12-24。請注意,最新的業務變化應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的信息為准。

『叄』 初創公司股權如何設計

一、創始人在發起設立公司時,如何個性化的制定公司章程:

1、股東持股比例可以與出資比例不一樣

比如說,一個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兩個股東,你出800萬,我出200萬,正常股權比例一定是8:2,但是公司法允許這個哥倆5:5分賬,只要上面這兩人同意,這事誰也管不著。因為這種約定是當事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也沒有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2、表決權可以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很多創始人在成立公司時公司章程用的都是工商局的格式文本,往往對於法律規定的但是條款都忽略了。

以上我列舉的就是一些比較常用的關於公司章程的但是條款,象其他關於股權轉讓時剩餘股東的同意權、優先購買權、股東資格的繼承、股東會的召開形式、召開期限、對於董、監事、高轉讓本公司股權的限制呀這些都是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來做出約定以確保公司的控制權。

二、創始人確保控制權的方式

1、投票權委託的模式

「投票權委託」就是公司部分股東通過協議約定,將其投票權委託給其他特定股東(如創始股東)行使。
根據京東的招股書,在京東發行上市前,京東有11家投資人將其投票權委託給了劉強東行使。劉強東持股20%左右卻通過老虎基金、高瓴資本、今日資本以及騰訊等投資人的投票權委託掌控了京東上市前過半數的投票權。

2、一致行動人協議

「一致行動人」即通過協議約定,某些股東就特定事項採取一致行動。意見不一致時,某些股東跟隨一致行動人投票。
比如,創始股東之間、創始股東和投資人之前就可以通過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加大創始股東的投票權權重。一致行動協議內容通常體現為一致行動人同意在其作為公司股東期間,在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時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見作為一致行動的意見,以鞏固該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3、通過有限合夥持股

有限合夥企業在中國是一種比較新的企業形式,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俗稱管理合夥人或GP)和有限合夥人(LP)。
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承擔管理職能,而有限合夥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不參與企業管理。

可以讓股東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權,而是把股東都放在一個有限合夥裡面,讓這個有限合夥持有公司股權,這樣股東就間接持有公司股權。

同時,讓創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擔任GP,控制整個有限合夥,然後通過這個有限合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權。

除創始人之外的其他股東,只能是有限合夥的LP,只享有經濟收益而不參與有限合夥日常管理決策,也就不能通過有限合夥控制公司。

有人專門研究發現,綠地集團採用層疊的有限合夥安排,以一個注冊資本為10萬元的公司控制約190億元資產的綠地集團。

『肆』 新設公司想持續擴張,該如何設計股權架構

專注專業卓越

何為股權架構

1.什麼樣的人適合作合夥人

今天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大家都講合夥人,但其實法律的合夥人和法律上的股東是有差別的。合夥人在法律上針對的是合夥企業,包括有限合夥企業和普通有限合夥企業,股東相對應的是公司,所以合夥人和股東在法律上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這里講的合夥人是一種俗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人,實際上是有限公司里的股東。但因為現在創業火熱,大家有點約定俗成,所以我們今天要講的就是《中國合夥人》里的合夥人。

所以關於合夥人適合的標准,我看了很多案例之後,認為有3個標:

1.第一,要有創業的能力。

2。第二,要有創業的心態。

3.第三,要找到一起吃苦堅持的人。

以上幾個標準是大方向上的,涉及到具體的還有以下4個標准:

1.理念要認同,要同舟共濟。

2.資源互補、優勢互補,取長補短。

3.各自能獨當一面,在某方面能撐起來。

4.需要背靠背的信任,相互之間沒有什麼顧忌,可以相互託付。

2.股權的理解和分類

股權有兩種理解:

一種比較通俗,就是10%、70%、90%,這是法律登記上的股權。你佔有公司多少法律上的股權,就代表這個公司里有多少比例是屬於你的。

§第二種理解叫創業股權。這個不一定完全正確,但可以與大家交流一下。這種股權舉個例子,你我他三個人按照721模式合夥,雖然都有出資,佔有20%的股權,但是對不起,這個20%,還只是在你名下而已。它是一種企業成長的股權,這20%是你的沒錯,但不是說你前期投入了,這個公司就必然成長到什麼階段,每一個企業都是一個成長的過程,都有它的成熟期,也就是企業只有在成熟階段以後,這個20%才真正是你的。

具體法律上的股權分類:

§第一種:實打實的股權,在工商局登記的30%、60%等股權。

§第二種:限制性股權。就是你一開始就出資了或享有了,但可能需要在付出多少年之後,才能達到兌現機制。或者企業發展過程中,你轉讓、質押和處理等方面都會受到限制,這是限制性股權。

§第三種:期權,就是期待性的權利。主要是針對企業員工,做一個激勵核心員工、高管,各種VP的方案。

3.股權架構原則

涉及到股權架構的基本原則,主要有5點。

股權架構原則

一,公平

二,效率

三,控制權

四,利於資本運作

五,避免均等

第一:公平,貢獻和股比要有正向相關。所以對於CEO來說,你需要清晰知道每個人每個崗位在各個階段的不同,對於貢獻和股權架構設置也就不能一刀切。

第二:效率,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量。首先是資源,比如人的資源,產品、技術、運營和PR,甚至是融資;其次是這個架構要便於公司治理,特別是涉及一些重大決策的時候,能夠在議事規則下迅速做出比較高效、正確的判斷。最後結合第二點,這個股權分配架構需要考慮決策,就是要有一個老大,能讓任何事情決策更加高效。

第三:便於創始團隊對公司的控制,是控制權。

第四:有利於資本運作。這個主要涉及兩個層面:融資和掛牌IPO。

第五:避免均等。很簡單,避免55開,或者333之類的,這種結構非常糟糕。

4.股權應該如何分配

很多人來找我們律師的時候,大都會問合夥人份額怎麼分。我的回答都是標準的,任何一個事業不可能靠幾個合夥人、幾個「O」做起來,一定要靠很多夥伴、VP和高管,包含全體兄弟姐妹。

所以基於共同打拚這一點,考慮問題的思路就不再是怎麼分,而是分給誰。一般來講,我們律師都會根據你的行業,給你一個建議,應該拿多少的期權值出來,比如數據統計,現在一般是10%到16%,或者到20%都有,而奇虎360拿出40%,應該說是比較慷慨的,換個直觀的說法就是,他們公司現在隨便一個高管或者部門主管都是千萬級富翁。

還有一個大家比較熟悉的例子是華為,他們說自己是全員持股,不過法律上講的話只能叫全員激勵。華為是用現金價值的方式來激勵,而不是實打實將所有的公司員工都作為股東。但這個可以給我們的啟示是,在考慮股權這個蛋糕怎麼切的時候,首先要照顧的是員工份額,留多少才能持續吸引後續的優秀人才加入?這個是需要提前分出來的,那作為律師來講,我們建議10%到20%都正常,15%、12%,在資本市場比較認可的是12%,但比較折中的方式有15%。

第二個需要考慮給新的合夥人預留。剛才說了,不是所有團隊都能從剛開始的時候就找到齊整合適的創業團隊,中間還會有各種各樣的聯合創始人需要引進。一般我們會根據測算建議你先預留15%,會相對合理一些。

所以扣除了以上預留的兩部分,才是創始合夥人的股權份額。

所以我們聚百洲獨創股權6+1整體策劃系統,讓你的股權分配都皆大歡喜。

5.創始人的份額分配

1.從企業剛創立就給它估值,哪怕是通過資本市場去估值。比如一個互聯網項目,注冊資本是100萬,剛開始的估值是500萬,去融天使的時候估值1200萬,這種情況下你出資30萬,就只能佔6個點。這是第一個需要考量的因素。

2.第二個因素是要有一個老大,即CEO,對公司有更多擔當和責任,特別在前期是為了決策效率。企業的發展與CEO的能力直接掛鉤,所以CEO在一個創業項目一定要大股,始終能夠控制住這家企業。

3.接下來就需要考慮合夥人了,這個需要多方面綜合考量,因為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各有優勢,有資金、資源、專利、創意、技術、運營和個人品牌等。而資源的話,包括融資的資源、數據的資源等,在前期會很重要。

每個階段大家都要科學地評估,有個全面的認識,現在的互聯網創業跟以前的創業確實不一樣,有很多不確定性,但是在合夥人問題上,在項目規劃里,平衡了各種資源、人才和發展階段之後的科學評估,會比較適合。

4.第四個方面就是要在合夥人股權分配上有一個明顯的梯次。在剛才講過的不要均等的基礎上,實現梯次,這種梯次不是CEO60%,剩下的40%,還有三個人,每個人13.33%,這也不行。比如CEO老大、CTO是老二,然後依次各種「O」,按照20、15、10,或者15、12、8、5這種梯次,會在以後方便很多。

5.問:我們項目融資現在已經A輪了,需要吸納一個聯合創始人、一個非常厲害的CTO進來,那該給多少股份合適?

6.答:這樣的問題,我一般都會先問這個人進來的具體作用是什麼?能不能用錢來解決,接著才會看輪次。在北京,產品還沒有就引起CTO,給人15%-20%是正常的;天使輪之後,產品已經有Demo了,那這個CTO可能要在股份上打五折了,原來15%,現在只能是8%、6%,或者5%;在A輪以後,就可能只給3%-5%了;如果到了B輪,可能就只給期權了。所以這就是剛才講到的,股權都是動態分配的,你要根據你的階段不斷做評估,因為你的融資階段不一樣,企業的估值也是不一樣的。

7.建議:CEO給50%-60%都是正常的,但是聯合創始人,不管有多少個人,一定不要加起來超過30%,你還需要預留10%-20%的職權期,這算比較科學的股權架構結構安排。

6.股權架構的法律設計

就互聯網創業來講,股東協議應該有這么幾個機制:

股權協議包含的機制

股權兌現

股權的動態調整

離婚

繼承

犯罪

第一:股權兌現機制,也叫股權成熟機制。比如剛才講到,我這個項目成熟期是4年左右,我在裡面佔20%的股權,但是在這過程中我認為太辛苦,無法再堅持下去,無論是迫於生活壓力、失去興趣還是什麼原因,反正我不再跟著一起玩了。這個時候出現的問題是:我要走了,但工商局登記里,我的名下還有20%的股權,這如果一直到上市IPO,對於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對於股權兌現機制,它的核心就是:登記在工商局的股權是你的,但一定不是一成不變的,需要按照時間和階段的發展,你個人對公司的付出來不斷評估兌現。

第二個機制是股權的動態調整。比如公司未來是要往雲計算、大數據方向發展的,但現在還不會到那個層次,相關的人需要成長,那就可能涉及到我給技術本來是10%,但是現在先給5%,等到你也能達到再給5%,或者你達不到就用這5%來給別人。所以這個是一個動態的可調整的機制。

第三種情況是離婚,股東里有夫妻離婚,因為夫妻離婚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就會導致公司相應變動,所以關於離婚可能要有提前的約定,一種是誰創業歸誰,你這個項目與配偶無關。

第四種情況是繼承,這個一般不會被關注,但是又很常見,比如股東去世之類的,他的繼承人就會成為股東,但是如果繼承人和這個項目不對路,聊不來,那可能就會影響公司的決策和發展。所以對於繼承相關的情況,協議里也應該有一些權益可以清算的條款,這樣會比較科學。

第五種情況是犯罪,就是創業項目中的創始人因為各種工作的原因或者個人的原因犯罪,如果這些犯罪可能影響到項目後續的資本運作,或者是因為被關押導致公司決策受限,那也要在股東協議中考慮到。

控股權

1.股權分類

第一種:絕對控制,占股三分之二以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重大事項,比如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並、分類、解散等,這些重要情況是必須要三分之二以上來同意的,這是叫絕對控制。

第二種:相對控制,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占股50%以上,另一種是有很多股東,我相對占股最多。不過常規情況下第一種方式比較常見,所以很多創業公司創始人的占股往往是51%。

第三種:一票否決權,比如占股34%,雖然沒有51%,也沒有67%,但有些情況下必須2/3以上通過的話,我占股34%,那其他人占股66%就沒用。所以這是一種非常直接、簡單粗暴的方法,在表決上擁有絕對話語權。

2.股權具體可以怎麼來實現

第一種:代持,比如昨天還有一個項目來咨詢,有8個創始人,占股差不多,最大懸殊也就3個點。這種情況下,比較直接的方法就是讓某個人,或者CEO代持。但我個人是非常不建議代持的,因為代持有幾個問題:給CEO代持或讓某個人代持,人什麼時候沒了都不知道;涉及道德風險。

第二種:表決權委託,比較常見於美國。表決權委託就是你讓我給你代持我不幹,但表決權可以給你,委託你來幫忙投票。

第三種:AB股,也叫牛卡計劃,也可以叫雙股權,是舶來品。簡單講就是公司里存在兩種股權,但工商意義的性質是一樣的,只是表決權不一樣。具體來說,我雖然占股30%,實現不了控制,但是我如果要求在表決權上放大,那也能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所以總結來說,就是股票所有權和投票權分離,放大自己的表決權。

第四種:持股平台,這個是律師比較推薦的。剛才說到代持不靠譜,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投票權委託有時候可以撤銷,並且是隨時可以撤銷,不是很方便。這個時候我們可能會做一個持股平台來實現控制,就是把一些零散、小額的股權集中起來實現投票權,或者有些人占股30%,可以放一部分進來到持股平台里。持股平台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有限公司,一種是有限合夥。從法律的角度,我們建議還是放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因為治理方便,基本是GP(管理合夥人)說了算,其他人只要負責做就行。

3.公司股權有哪些權利

第一:一票否決權。比如下列事項必須經過創始人、股東誰誰誰的同意,才能通過,這個就是一票否決權,是一種強有力的保有控制權的方式。

第二:董事提名權。類似的可以借鑒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比如說董事會一般是奇數,設立的董事會至少是3個人,所以可以約定,創始人可以有權提名一半以上的董事會的董事人選。

第三:董事長的任命權。不僅可以提名董事,還可以提名董事長人選。

『伍』 幾個人合夥創業,股權怎麼分

答:1、無論和誰合夥開公司,一開始就通過規則和原則建立合理的股權機制非常重要,尤其和好朋友創業則更為重要。因為和好朋友一塊創業,大多數人往往要面子,講義氣,不想談錢傷感情,而這種人最後十有八九都會傷了彼此的感情。所以無論多好的朋友創業,實力如何,總有一個要出來做Leader ,如何用股權機制讓好朋友之間能更好的合作,這才是關鍵。現實中,創業者因為股權分配的問題導致創業項目失敗的案例比比皆是:西少爺、拉勾網、泡麵吧、理大師,創始人之間多因為股權、利益等問題分道揚鑣,甚至對簿公堂。
2、在創業早期,創業者們對於股權、利益等方面的處置是天然的「空白」,諸多簽署的早期文件和合同都缺少合理的法律保障,導致在創業之初就埋下了爆發的伏筆。建議咨詢像我們合易咨詢這樣的專業機構幫助創始人設計股權配置及關鍵控制權方面的頂層文件。
3、50%:50%的股權安排風險很大。(1)團隊不要完全按照出資比例分配股權。創業初期,不好評估各自貢獻,團隊的早期出資就成了評估團隊貢獻的核心指標。這導致有錢但缺乏創業能力與創業心態的合夥人成了公司大股東,有創業能力與創業心態、但資金不足的合夥人成了創業小夥伴。對此建議,全職核心合夥人團隊的股權分為資金股與人力股,資金股佔小頭,人力股要佔大頭。人力股要和創業團隊四年全職的服務期限掛鉤,分期成熟。對於創業團隊出資合計不超過100萬的,建議資金股合計不超過20%。(2)團隊中要有大家都信服的老大。企業的股權架構設計,核心是老大的股權設計。老大不清晰,企業股權沒法分配。所以,要麼一開始就有清晰明確的老大,要麼磨合出一個老大。很多公司的股權戰爭,緣於老大不清晰。老大隻有對公司有控制,公司才有主人,才不會淪為賭徒手裡不斷轉售的紙牌。(3)合夥人股權要有退出機制。合夥人股權戰爭最大的導火索之一,是完全沒有退出機制。有的合夥人持有公司股份,因為某些原因離職後卻堅決不退股。其他合夥人認為不回購股權,既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由於事先沒有約定合夥人的退出機制,對合法回購退出合夥人的股權束手無策。對此建議,合夥人應首先就退出機制的公平合理性充分溝通理解到同一個波段。如果合夥人離職,資金股與已經成熟的人力股,離職合夥人可以兌現,但未成熟的人力股應當被回購。我們看到別人創業失敗血的教訓,應該從中學到經驗和教訓,避免自己在創業中再走同樣的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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