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所有股權怎麼辦
⑴ 戶口遷出了股權還有嗎
有。戶口是證明所居住的地方在何處,是公安為了管理而設立的。股權證是財產所有權的證明。兩者之間沒有關系。在農村實行農村股份制後戶口遷出了,如若已經確認的股份,戶口遷出並不影響股份持有,即可以繼續擁有橡基顫股份。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採取了鋒桐兩種不同的規定,對於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於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於,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根據《民法典》第114條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民法典》對此有專門規定,該法第226條還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並非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屬於繼承財產。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從中看出,林地由於承包周期長,可作為遺產繼承,其他耕地的收益應作為遺產繼承。
或許有人提出,如果承包經營權人死亡,其生前承包的土地怎麼處理。在把收益權行使後,土地依法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者由集體經濟組織調整給他人承包。這也避免符合條件的人無地可包和一人承包數份土地現象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方式,承包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由縣政府向承包戶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作為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憑證。
在我國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延包30年的情況下,在家庭聯產承包(以戶為單位)內部,有的家庭成員去世了,在此情況下,其他家庭成員是否有繼承權?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員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後一位成員的繼承人能否要求繼續土地承包經營權呢?
我國農村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的。在第一種情況下,戶內有的家庭成員去世,但戶內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則此時不產生繼承問題。因為此時該戶內還有其他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至承包期滿。
二、戶口遷出後,是否就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業生產經營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對農村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生產並進行收益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3371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綜上所述,戶口遷出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可以被繼承,但是農村一般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得繼承的,該戶外的其他繼承人不享有該承包土地的繼承權。對於戶梁敗口遷出的,其土地經營權應被收回。
⑵ 戶口遷出了股權還有嗎
戶口遷出了股權還有。戶口是證明所居住的地方在何處,是公安為了管理而設立的。股權證是財產所告沖有權的證明。兩者之間沒有關系。在農村實行農村股份制後戶口遷出了,如若已經確認的股份,戶口遷出並不影響股份持有,即可以繼續擁有股份。
按照股權量化登記的人數和份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成員統一核發記名股權證書,並配置成員花名冊,作為成員佔有集體資產股份、參與管理決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憑證,保障成員對集體資產股份的佔有權和收益權。股權證書以戶為單位,一戶一證,實行量化到人、確權到戶、戶內共享。股權證書應詳細記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股權證號、成員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和悶家庭住址、股權初始登記、變更及收益分配等情況。社員證以個人為單位,一人一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襪棚殲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⑶ 股權證與戶口的關系
法律分析:農村股權證和戶口有關系。農村的股權證是以戶為單位登記的,是由鄉、鎮政府辦理,然後交到村委會統一發放到農民手中。股權證是農民享有集體資產、收益的憑證。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⑷ 股權和戶口有關系嗎
法律分析:農村股權證和戶口是有關系的。一般來說,農村股權證都是發放給農村戶口的人的,且還是本村的,擁有本村戶籍,戶口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如果是外村人,或者是城市戶口的人,是不會核發農村股權證的。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證是股東享有股權收益分配的依據。股東遵照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迅速騰空有關條款,享有眾多創造權利,承擔義務。股權可以繼承、轉讓和贈與,但不得退股提現。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空間,遺失需及時報失,並申請補辦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⑸ 農村股權證是按戶口本辦的嗎
法律分析:農村發的股權證書是按戶口發的。股權設置後,採取「量化到人、頒證到戶、戶內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由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以戶為單位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放股權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後,應當建立集體資產股權登記制度,記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信息和股東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信息,並以戶為單位出具股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