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收購後債務如何處理
『壹』 當企業收購後債權債務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1.一般情況下,收購方與原股東會在股權收購協議中對企業收購後的債權債務進行約定。2.分期支付股權收購款。即,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付一部分;辦理完 工商變更登記後,再付一部分;剩餘部分作為或有債務的擔保。3.約定承擔或有債務的計算公式和計算比例。原股東承擔的或有債務,一般是以原股東各 自取得的股權收購款為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貳』 股權收購後的或有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被收購後的債權債務應該由新公司繼承,原來的債權人及債務人不變。
『叄』 股權收購債權債務處理有哪些
股權收購債權債務處理方法有:進行債權債務及擔保的申報公告;在收購前必須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謹慎制定轉讓協議條款;設定保證的風險控制。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肆』 收購公司時債權債務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收購方與原股東會在股權收購協議中約定:基準日之前的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基準日之後的債務由新股東(收購方)承擔。此種約定,實質上是目標公司將自己的債務轉讓給了原股東或新股東,是一份債務轉讓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各方的債權,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伍』 收購股權債務怎麼辦
法律分析:收購股權債務呀進行申報。在收購方收購目標公司之前要先進行債權債務和擔保的申報公告,這樣能使得目標公司的隱形債務和擔保顯現出來,從而幫助收購方更好更全面地了解債權債務的情況。除此之外,在收購之前一定要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調查的內容應該包含:目標企業的概況、股權的結構、經營的業務、企業的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以及知識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企業吸收合並後,被兼並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並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企業進行吸收合並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並後,債權人就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並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並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並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 企業新設合並後,被兼並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並後的企業法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企業吸收合並或新設合並後,被兼並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兼並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兼並後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並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陸』 公司轉讓股權涉及的債權債務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的手續
一、首先需要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
二、需要其他股東對股份轉讓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三、需要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四、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五、在上述文件簽署後30日內,向公司注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六、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
公司轉讓後債務誰來承擔
1、如果企業轉讓時,企業的資產及債權債務由受轉讓方全部買斷,且出讓方與受讓方在企業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並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債權人應以受讓方為被告,要求其對債務承擔責任。
2、如果受讓方買斷了原企業的全部資產,在受讓方實際經營中,發現出讓方在委託審計、評估中遺漏或清理債務不徹底而遺漏的債務,而受讓方已實際接收了出讓方的財產,但未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則債權人可以原企業與受讓方作為共同被告。
3、如果是公司股權的轉讓,一般情況下,公司無論怎麼變更,其作為民事主體沒有改變,它需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變更,必要時需要承擔它的債務。
4、如果是採取股權收購的方式,則由於被收購公司的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企業的所有債權債務、未履行的合約仍應由被收購公司承擔。
5、如果是採取資產收購的方式,則被收購的公司因主要資產被收購後可能會清算、注銷,此時的債權債務也不由你公司承擔。
6、只有採取公司吸收合並方式進行收購,公司所有的債權債務、未履行的合同才應由你方繼承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柒』 收購公司後債權債務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收購方與原股東會在股權收購協議中約定:基準日之前的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基準日之後的債務由新股東(收購方)承擔。此種約定,實質上是目標公司將自己的債務轉讓給了原股東或新股東,是一份債務轉讓協議。債務轉讓,需經債權人同意。故,此種約定在沒有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無效的。雖然此種約定對外無效,但在新老股東以及目標公司之間還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實務中,收購方一般會採取讓老股東或第三人擔保的方式進行約束。
或有債務,是收購方關注的另外一個債務問題。實務中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分期支付股權收購款。即,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付一部分;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後,再付一部分;剩餘部分作為或有債務的擔保。
2、約定豁免期、豁免額。例如,約定基準日後兩年零六個月內不出現標的在X萬元以下的或有債務,則原股東即可免責。約定豁免額,以體現收購方的收購誠意;約定豁免期兩年,是考慮到訴訟時效,而六個月是體現一個過渡期。
3、約定承擔或有債務的計算公式和計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東承擔的或有債務,一般是以原股東各自取得的股權收購款為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捌』 被收購公司的債權債務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收購公司後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一般情況下,收購方與原股東會在股權收購協議中約定:基準日之前的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基準日之後的債務由新股東(收購方)承擔。此種約定,實質上是目標公司將自己的債務轉讓給了原股東或新股東,是一份債務轉讓協議。債務轉讓,需經債權人同意。故,此種約定在沒有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無效的。雖然此種約定對外無效,但在新老股東以及目標公司之間還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實務中,收購方一般會採取讓老股東或第三人擔保的方式進行約束。或有債務,是收購方關注的另外一個債務問題。實務中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1、分期支付股權收購款。即,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付一部分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後,再付一部分余部分作為或有債務的擔保。2、約定豁免期、豁免額。例如,約定基準日後兩年零六個月內不出現標的在X萬元以下的或有債務,則原股東即可免責。約定豁免額,以體現收購方的收購誠意定豁免期兩年,是考慮到訴訟時效,而六個月是體現一個過渡期。3、約定承擔或有債務的計算公式和計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東承擔的或有債務,一般是以原股東各自取得的股權收購款為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玖』 股權收購債權債務處理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收購債權債務處理方法:進行債權債務及擔保的申報公告;在收購前必須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謹慎制定轉讓協議條款;設定保證的風險控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