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問題屬於什麼領域
1. 什麼是資本管理中股權管理
國有股權是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的統稱。所謂「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向股份制企業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所謂「國有法人股」,是國家直接投資設立的國有企業以其依法佔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於自己的股份制企業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因該股份屬法人股性質且持股單位系國有性質,故稱國有法人股。這種以持股人的所有制性質確定股權性質的做法,給中國證券市場帶來了許多「特色」和後遺症,引起了各種爭論。本文並不對這些爭論進行評價,而是基於國有股權大量存在於我國證券市場的現實,來研究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法律問題。
在中國的經濟成份中,雖然民有(民營)經濟正逐步發展壯大,但國有成份佔有相當比例。迄今為止,國有經濟仍然是影響中國經濟生活的最重要因素[1].在這個意義上,民有(民營)公司是無法與國有企業(公司)抗衡的。而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國有企業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2].具體到國有企業(公司)的運營方面,則體現為國有股權的管理。[3]所以,研究國有股權的管理問題,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但是,我國國有股權的研究多表現為經濟學的研究,比如國有股減持的價格問題、國有股流通問題等等。法律上如何研究國有股權管理問題?這也涉及若干問題,從宏觀的國有股權管理體制到微觀的國有股權權利義務構成,從國有股權取得到國有股權轉讓等等均需研究。本文僅從基礎性的國有股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能問題和國有股權取得問題做了法律上的探討,並就實務中出現的若干問題提出了粗淺的認識。
一、國有股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一)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確定
國有股權管理問題,首先涉及的是其管理機構。根據現行的法律規范,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國務院第378號令)第六條規定,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4]
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與我國目前的政治經濟體制是相適應的。黨的十六大所提出的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在法律層面要求,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以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機構改革層面要求,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保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省、市(地)兩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立和運行能夠自上而下依法有序進行,以推動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5]
從歷史的角度看,我國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確定,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而不斷變遷的。國有股權管理機構變遷的歷程,可以折射出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變革。《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為國有股權管理機構之前,財政部曾經作為國有股權管理機構。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將地方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職能賦予省級(含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而中央單位(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的國有股權管理、發行外資股(B股、H股等)、國有股變現籌資,以及地方股東單位的國家股權、發起人國有法人股權發生轉讓、劃轉、質押擔保等變動(或者或有變動)等有關國有股權管理職能,則由財政部行使。[6]而在財政部之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國有股權的管理機構。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規范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企發〔1996〕58號)將國有股權管理的職能分別賦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7]而早在1994年3月11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股權管理的實施意見》(國資企發〔1994〕9號)中即確認,國有股權管理的專職機構是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8]
由此可以看出,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變遷是及其頻繁的,且機構相互之間不具有繼承性。這十分不利於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的開展。但應當注意的是,這並不意味著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規范的非繼承性。相反,雖然國有股權管理機構在不斷的變遷,但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規范卻並不因為管理的機構的變遷而失去其效力,原國有股權管理機構頒發的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規范,在其不是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時候依然有效。如財政部《關於國有股持股單位產權變動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2]395號)、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等法律規范在未被廢止前,依然有效,有關國有股權管理行為必須遵循。
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
所以可以通過公司回購股份的方式,達到股東退股,並且減少注冊資本的目的。
是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股權屬於動產還是不動產,為什麼
一、股權不屬於不動產。
二、對於不動產的解釋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也就是說不動產是泛指與土地相關的產權。
三、根據民法通則及物權法的規定:
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夠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劃分標準的。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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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
1、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2、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
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當然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權
3. 股權投資企業是金融行業的嗎和信託公司、擔保公司等的是屬於一個行業的嗎
如題:股權投資企業也可以不是金融行業,股權則指資本金或實收資本。股權投資者根據股份公司組織形式,認繳股票的種類、數額和對公司所負的有限、無限責任而享有一定的股權,諸如經營管理權、監督權、表決權、紅利分配權等決策權。信託公司、擔保公司等公司屬於金融行業。
4. 股權轉讓屬於什麼類型的合同糾紛
股權轉讓可能存在四種類型的合同糾紛,以下是詳細分析: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發現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因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此類訴訟又包括:
1、股權轉讓合同的違約之訴,主要是轉受讓雙方當事人就股權轉讓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之履行和權利之實現而發生的爭執;
2、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之訴,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就股權轉讓合同違法、違反《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
3、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因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而產生的糾紛。
(二)因假冒公司股東簽名非法轉受讓公司股權而引發的訴訟,主要指公司股東簽名被他人冒用,導致其股權被轉讓並喪失股東身份的訴訟。
(三)因公司增資擴股而引發的訴訟,主要包括公司為引進外部資金,控制公司的股東或公司管理人員以公司名義,與公司部分股東或公司股東外第三人簽署出資或投資協議,以改變公司股權結構的行為。表面上看,此類行為雖不直接發生股權轉讓,但是增資擴股往往會導致公司其他股東權益被稀釋,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的結果,這在許多地方等同於公司股東權益被轉讓,所以,我們在此將其列入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了對公司股權進行錯誤登記或應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不予登記或擅自將公司股東權益進行變更登記等行為而引發的訴訟。
5. 什麼是股權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基於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股權結構的形成 當社會環境和科學技術發生變化時,企業股權結構也相應地發生變化。由此,股權結構是一個動態的可塑結構。股權結構的動態變化會導致企業組織結構、經營走向的管理方式的變化,所以,企業實際上是一個動態的、具有彈性的柔性經營組織。 股權結構的形成決定了企業的類型。股權結構中資本、自然資源、技術和知識、市場、管理經驗等所佔的比重受到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沖擊。隨著全球網路的形成和新型企業的出現,技術和知識在企業股權結構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社會的發展最終會由「資本僱傭勞動」走向「勞動僱傭資本」。人力資本在企業中以其獨特的身份享有經營成果,與資本擁有者共享剩餘索取權。這就是科技力量的巨大威力,它使知識資本成為決定企業命運的最重要的資本。 企業股權結構的這種變化反映出一個問題:在所有的股權資源中最稀缺、最不容易獲得的股權資源必然是在企業中占統治地位的資源。企業的利益分享模式和組織結構模式由企業中占統治地位的資源來決定。 在世界全球化進程中,人力資本或知識資本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使得傳統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理念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戰,這已成為未來企業管理領域研究的新課題。 股權結構是可以變動的,但是變動的內在動力是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生產方式的變化,選擇好適合企業發展的股權結構對企業來說具有深遠意義。 股權結構的分類 股權結構有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的關系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以及大股東身份、導致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較大的區別,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作及績效有較大影響,換句話說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直接發生作用;同時,股權結構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反過來,股權結構也對外部治理機制產生間接作用。 (一)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內部機制的影響 1、股權結構和股東大會 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相互匹配,大股東就有動力去向經理層施加壓力,促使其為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而努力;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不相匹配,控制股東手中掌握的是廉價投票權,它既無壓力也無動力去實施監控,而只會利用手中的權利去實現自己的私利。所以對一個股份制公司而言,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著股東是否能夠積極主動地去實施其權利和承擔其義務。 2、股權結構與董事會和監事會 股權結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董事會的人選,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股東大會決定的董事會能夠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由於占絕對控股地位的股東可以通過壟斷董事會人選的決定權來獲取對董事會的決定權。因而在此股權結構模式下,中小股東的利益將不能得到保障。股權結構對監事會影響也如此。 3、股權結構與經理層 股權結構對經理層的影響在於是否在經理層存在代理權的競爭。一般認為,股權結構過於分散易造成「內部人控制」,從而代理權競爭機制無法發揮監督作用;而在股權高度集中的情況下,經理層的任命被大股東所控制,從而也削弱了代理權的競爭性;相對而言,相對控股股東的存在比較有利於經理層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進行更換。 總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下,股東、董事(或監事)和經理層能各司其職,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關系,使公司治理的內部監控機制發揮出來;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下,則相反。 (二)股權結構對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 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為內部治理機製得以有效運行增加了「防火牆」,但即使外部治理機制制訂得再完善,如果股權結構畸形,公司外部治理機制也會形同虛設。但有被認為,很難說明公司內外部的治理機制誰是因,誰為果。比如,在立法形式上建立了一套外部市場治理機制,隨著新股的不斷增發或並購,股權結構可能出現過度分散或集中,就易造成公司管理層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使得公司控制權市場和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無法發揮作用;另一個例子是,由於「內部人控制」現象,公司的經營者常常為了掩蓋個人的私利而需要「花錢買意見」,這就會造成注冊會計師在收益和風險的夾縫中進退維谷,使得外部社會治理機制也會被扭曲。
6. 股權投資屬於什麼行業。
股權投資並不算什麼行業,只是一種說法,股權投資往往是為發展期的企業融資。
7. 要股權投資業務領域有哪些
要股權業務投資領域:TMT創新型企業(華為系團隊)及連鎖店鋪(含酒店,醫療,教育)。
8. 股權屬於物權還是債權
獲贊最多那位說法絕對錯誤。股權當然是債權。股權之所以不叫股份所有權(這也是一個根本不存在且錯誤的說法),就是因為股東在履行出資義務後,其財產所有權轉化為公司的財產,已經完全同股東個人財產分離,股東不再享有對該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股東和公司之間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至於股東表決、請求召開股東大會等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屬於社員權,不能與物權、債權、知識產權混淆,這是另一個維度的問題,不屬於股權的討論范圍。因此,說股權既不是債權也不是物權的觀點是錯誤的,股權一定是債權。
9. 股權投資屬於什麼行業
金融業。
股權投資可以細分很多分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