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起訴怎麼舉報二審
A. 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處理股權轉讓糾紛: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並徵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
公司和其他股東應於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公司和其他股東再起訴請求撤銷轉讓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且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B. 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你好!
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並徵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於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公司和其他股東再起訴請求撤銷轉讓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且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訴訟中,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C. 我想要舉報公司的股權轉讓是非法的,具體在司法的哪個部門舉報
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
D. 股權轉讓糾紛,一審多名被告,部分被告上訴,二審判決結果對未上訴的一審被告什麼效力
按二審判決處理,即使只有其中一方上訴,也是整個案件全部重新審理,判決也是針對整個案件。
E. 股權轉讓糾紛如何維權
1.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按照合同規定處理。如規定有仲裁機構仲裁,應按規定申請仲裁;如規定由法院判決,就應依法向法院申訴。
F. 股權轉讓糾紛如何舉證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糾紛要提交以下證據,第一、是要提交證明當事人(如原、被告或者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第二、是提交證明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的相關證據;第三、是證明股權轉讓合同履行情況的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G.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辦
一、公司股權轉讓行為糾紛介紹
1、股權轉讓合同的違約之訴,主要是轉受讓雙方當事人就股權轉讓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之履行和權力之實現而發生的爭執;
(二)因假冒公司股東簽名非法轉受讓公司股權而引發的訴訟,主要指公司股東簽名被他人冒用,導致其股權被轉讓並喪失股東身份的訴訟。
(三)因公司增資擴股而引發的訴訟,主要包括公司為引進外部資金,控制公司的股東或公司管理人員以公司名義,與公司部分股東或公司股東外第三人簽署出資或投資協議,以改變公司股權結構的行為。表面上看,此類行為雖不直接發生股權轉讓,但是增資擴股往往會導致公司其他股東權益被稀釋,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的結果,這在許多地方等同於公司股東權益被轉讓,所以,我們在此將其列入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了對公司股權進行錯誤登記或應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不予登記或擅自將公司股東權益進行變更登記等行為而引發的訴訟。
二、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怎樣處理
(一)無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處理辦法
概括來講,一個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應滿足以下條件: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轉讓的股份或股權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轉讓的方式應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簽訂合同的情形;當事人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股權轉讓合同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種情況的,一般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二)處理股權轉讓糾紛應該注意的情形
上述的這些情形也是目前在公司股權轉讓實踐中,比較突出且具有較大爭議的問題。其他情形,如因涉及國有資產、外商投資管理、證券市場監管而由法律法規予以特別限制的情形,雖也是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時必須予以重視和考慮的,但這些情形的行政性、政策性色彩更為濃厚,因此,更多更常見的應該是考慮上述的幾種情形。
首先我們了解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的類型是很關鍵的,只有了解這個問題,針對不同的轉讓協議糾紛類型,才能夠使得股權轉讓協議糾紛得到正確的處理。由於股權轉讓是一件相對復雜的問題,會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困難,需要我們謹慎。
H.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處理
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幾種公司內部股權糾紛類型及解決形式: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並追加為第三人。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I. 股權轉讓出現糾紛怎麼解決
(一)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沒有徵得其他股東同意的處理
未依法徵得其他股東同意而轉讓股權的行為,嚴格講是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如果其他股東追認的,則轉讓仍為有效。此種情形下,糾紛一般有兩類:
1、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而受讓人起訴出讓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先將該訴訟情況通知公司,讓其在一定限期內徵求其他股東對該轉讓合同的意見,其他股東在期限內有超過半數以上股東作追認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轉讓而不作否認,視為同意轉讓),且不同意轉讓的其他股東又不購買該轉讓出資的,或僅欲以低於轉讓合同價格購買的,判令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如在合理期限內有其他股東表示以相同或優於該轉讓合同的價格條件購買該股權的,則視出讓人意思表示而定。如出讓人在此期間轉而與其他股東履行股權轉讓的,則原股權轉讓合同受讓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其可以要求出讓方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已部分履行的應作無效處理,出讓人還應返還其已收取部分轉讓款及法定孳息。但審判實踐中,法院應以受讓人在審理中變更原訴請而為之,否則法院只能僅就原訴請審理,或予以駁回其要求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而不必主動干預應由當事人自由表示的私權。如經訴訟中給予一定的追認征詢期限後,仍未能滿足現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條件的,則該轉讓合同確認無效,繼續履行不予支持,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亦如前述,可按無效返還及根據過錯賠償損失的原則處理。
2、公司要求確認股東出讓的股權無效。在審理中,應由出讓股權的股東負責舉證,在期限屆滿前如其能舉證證明已向公司提出轉讓其所擁有股權並徵求其他股東意見的請求,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且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未作購買該股權的意思表示,或其所報價格的要求劣於現股東以外受讓人所出價格條件的,則該轉讓合同有效。此外,如公司提起確認無效之訴時,出讓人所轉讓的股權業已登記到受讓人名下,則此種情形可視為其他股東已明知,並同意該轉讓。該轉讓合同也為有效。除此兩種以外,轉讓合同無效。由此,繼而引起合同雙方當事人糾紛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區分合同內外關系,受讓人與出讓人之間的糾紛屬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公司與出讓人之間的糾紛屬轉讓合同一方當事人與合同之外第三人的關系,故一般應另行成訴,處理中按無效返還並按過錯賠償損失的原則裁判。
(二)股權出讓人是實際投資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資者的處理
在此情形下的糾紛,一般也存在兩類。一為股權受讓人以出讓人欺詐為由,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或確認其為無效;二為公司債權人發現注冊資金未到位,而要求出讓人、受讓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且前一糾紛往往因後一糾紛的發生而引發。在這類糾紛中,對於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也不能一概認定為無效。審判實踐中,應具體考察出讓人對受讓人是否構成欺詐來確定合同效力或是否屬可撤銷合同。如出讓人轉讓股權時,對受讓人隱瞞了其真實出資情況的,受讓人可以欺詐為由撤銷合同,或主張合同無效。如公司債權人因追索債權,而將受讓人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起訴的,審理中受讓人又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則應告知其另行起訴。因後一案處理的結果為前一案處理的依據,故程序上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中止前一案的審理。後一案處理中,如股權轉讓合同被撤銷或確認無效,則前一案中受讓人不再為應承擔責任的共同被告,債權人可申請追加出讓人為共同被告,由出讓人承擔出資未到位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如債權人將出讓人、受讓人一並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則受讓人以欺詐為由主張轉讓合同撤銷之訴,可在公司債務糾紛中合並審理。如股權轉讓當時受讓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出讓人出資不到位的真實情況而接受轉讓,或受讓人知道該事由後放棄撤銷權,或未按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期限行使撤銷權的,則視為其已同意在受讓股權的同時承受原出讓人因該股權所存瑕疵而應負的責任,故而受讓人不能因公司債務糾紛而再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合同。在此情況下,應由受讓人承擔注冊資金不到位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另外,因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作為市場主體而存在並運行的物質基礎,公司設立時股東所負投資義務是公司法所要求的法定義務,出讓人未盡出資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並不能因股權的轉讓而當然免除,故對受讓人所不能承擔部分,應令出讓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種與其義務相適應的補充責任。
二、股權轉讓糾紛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處理
由於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在我院審理股權轉讓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不少疑難問題,主要涉及股權的確定問題、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問題及股權轉讓導致一人公司存在的問題,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股權如何確定的問題。股權是指股東按其投入公司的資本額所享有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權是股權轉讓的前提,轉讓人如不享有股權,自然不能進行股權轉讓。認定股權的存在,是審查股權轉讓效力的先決條件。在審判實踐中,絕大多數轉讓人都是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載明的、並享有公司合法股權的股東,但在極少數案件中,遇到了這樣一種情況:轉讓人與其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了公司,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全體股東共同約定不將轉讓人的名字載入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資料,後來轉讓人將股權進行轉讓。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股權的存在並進而判定股權轉讓的效力?根據《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章程應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根據第31條規定,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股東的出資額。從上述規定來看,一般情況下,確定股東是否享有股權,應從其是否實際出資、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東名冊上是否記載其姓名或名稱等幾個方面進行考察。就上述情況下,轉讓人是否享有股權,我們應該視股權轉讓是在股東間進行還是股東與非股東間進行而定。如果股權轉讓是在股東間進行的,雖然轉讓人的名字或名稱並未記載於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也未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但是由於全體股東對轉讓人是實質意義上的股東並無異議,我們也應確認其股東的身份及其享有的股權;如果股權轉讓是在股東與非股東間進行的,即使轉讓人實際出資了,我們也不能認定其享有股權,因為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資料上未記載其姓名或名稱,其身份對外沒有公示,也就不具有公信力,受讓人可以以此進行抗辯。當然,如果受讓人明知轉讓人股東的身份沒有公示,經其他股東同意,仍然願意與其交易,我們就應當尊重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確認並維護既有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