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不給退股權怎麼辦
㈠ 跟公司產生了股權糾紛,離職了不退投資本金,我應該怎麼取回投資本金
現在一些員工在公司干久之後就會獲得股權,或者這個員工就是公司的創始人,他也為公司的成立付出了自己的資金。但是有一位員工和公司產生了股權糾紛,現在已經離職了,但公司不退他投資本金,他應該怎麼取回投資本金呢?
總結
所以公司讓員工持有股權的好處是挺多的,但有好處也是有缺點的,這樣做可能會分散公司的經營權,讓大股東的話語權降低。如果員工生出異心,就可以將自己手中的股份賣出去,也會對公司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
㈡ 公司員工離職拒不退股怎麼辦
員工持股是時下大熱,越來越多的企業主試圖將「員工持股」作為調動工作積極性的手段。與之相應,幾乎所有的企業主都會理所當然的認為「離職員工必須轉讓股權」乃天經地義。但對於離職員工而言,他們可不這么想,「我的股權我做主,憑什麼強制我轉讓啊」。於是沖突應運而生,公司能否強制離職員工轉讓股權成為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的話題。
一、強制出讓股權的依據——公司能否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
之所以會出現前述企業主和離職員工想法上的沖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場不同。這一現象所反映出的也恰恰是值得我們法律人所需要研究深思的問題:員工對於公司股權的「所有權」能否被限制?能否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依據什麼可以強制員工出讓股權?
1、公司能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嗎?
員工一方的觀點:
根據物權法原理,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由於股權是股東合法財產權,股東合法財產的處分權只能由股東自己行使。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和《物權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均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股權非經股東或法定的強制執行程序不能變動。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員工出資取得公司股權後,即成為公司合法股東,對股權的處分應由作為股東的員工自由行使,該權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裁判,任何機構、個人均無權予以處分或剝奪。
公司一方的觀點:
公司認可員工對股權的「所有權」,並尊重這種所有權。但員工對於公司股權的「所有權」並非毫無限制。法律並不禁止員工對個人合法權利的放棄,也不禁止員工對個人合法權力的合理讓渡。因此,員工可以與公司或其他股東自由約定處分股權的「條件」。
員工與公司或其他股東之間關於「股東離開公司時必須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的規定的效力合法有效。股東之間作出的類似約定,只要不是惡意侵犯股東財產權,非法強制股東退股的針對性條款,就應當依法認定為合法有效,各股東均應遵照執行。
對此,我們認為:
作為公司股東的員工,其對公司股權的合法「所有權」應當被充分尊重。股東間約定員工離開公司時必須退股,實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該退股行為系採取股東事先約定主動轉讓股權的方式,因此,該條件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而這恰恰是員工股東行使其對股權的所有權中的「處分權」的具體表現。
在「退股條件」具備時,員工股東應當按約履行出讓義務。這並非是公司強制離職員工轉讓股權,而是員工股東在符合約定的「退股條件」下按約轉讓的行為。這一「約定」由離職員工自行簽署,本身合法有效,離職員工理應受其約束。
2、公司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的依據有哪些
根據所有權的法律特徵,對股權的處分應由員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只能依據員工的處分行為,而非其他。此處的「員工處分行為」有兩種載體:公司章程和協議。
(1)通過簽署公司章程來約定「退股條件」
股權的自由轉讓雖然屬於股東的固有權利,但該固有權利屬性並不排斥股權持有者基於意思自治而進行的處分行為。
章程對此進行約定時,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類規定,公司照章收購離職員工的股權而當事股東不予配合甚至訴請至法院要求確認無效時,法院通常會認為因被收購股東簽章認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體股東之間已經達成了合意,公司實施收購的行為即使遭到被收購股東的反對,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認定章程規定有效的同時,駁回離職員工要求確認決議無效的訴訟請求。此時章程中關於離職股權強制轉讓的條款類似於附生效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即以員工離職為條件而發生股權轉讓。因為股權的本質是財產權,股東在不違背法律強行性規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協議的方式自由處分,該處分包括約定何時轉讓股權,所以初始章程中關於強制股權轉讓的條款合法有效。
㈢ 公司股東離職不配合退股怎麼辦
法律分析:看雙方協議是如何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要求退股。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其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其股東權利,即使其辭職了還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㈣ 員工股權激勵員工離職怎麼辦
法律分析:設置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通過合夥協議約定好員工離職時必須無條件的退股,從法律層面予以保障。 其實這個問題,不僅僅是離職了怎麼辦的問題,更是如何設計激勵對象退出通道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㈤ 公司股權離職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㈥ 股權糾紛,離職不退投資本金,怎麼取回
離職,是一種股權投資的退出行為,根據「投資協議」中,退出條款的約定,進行處理即可。
一般「股權投資協議」中,會約定正常退出與非正常退出時,不同的股權處理方式,一般為「回購」。
沒有退出條款的「投資協議」都是耍流氓,是不合理的。
㈦ 員工離職時股權如何收回
法律分析:(一)如果員工直接持股協議中沒有就員工離職後,其持有的股權該如何處理的約定,該股權應當繼續由該員工持有。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均無權要求其將股權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二)如果員工直接持股協議中就員工離職後,其持有股權的處理作出了約定,應當按照約定辦理。比如,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一旦離開公司,須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那麼該約定顯然是有效的,應當得到法律的尊重與保護。
(三)如果員工直接持股協議中沒有就員工離職後,其持有股權的處理作出約定,但公司章程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比如,公司章程規定,「因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而獲得公司股權的員工,離職時應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公司章程的類似規定應得到法律的尊重與保護。
(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並非是股權激勵實施前的公司章程就有的內容,而是股權激勵實施後,公司章程新增加的內容,且該員工對該內容在表決時投過反對票。則該內容對其不適用。也就是說,只有公司初始章程的規定才對全體股東有效,如果是體現在章程修正案里,則只有對該修正案認可的股東才受約束,如果股東未對該章程修正案認可,則不受約束。
(五)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或者持股協議中約定的是要求離職員工將股權轉讓給公司,則該約定的效力存疑。盡管公司法允許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回購股東的股權,但對於此種情況能否適用公司回購,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故此,筆者建議,公司在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時,要預先對此進行規避,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