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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股權價值如何分析糾紛

發布時間: 2022-06-16 20:01:33

1. 處理股權轉讓糾紛訴訟,哪個律師比較專業

這類糾紛,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時,受讓人可以起訴出讓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公司可以根據法院的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徵求其他股東對該轉讓合同的意見。如果其他股東在規定期限內有超過半數以上進行追認或不做相反意思表示,並且,不同意轉讓的其他股東又不購買該轉讓出資或者只想用低於轉讓合同價格購買的,法院將判決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

這類糾紛,一般的律師應該也知道一些常識,但是要論做的專業,不是所有律師都可以達到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蔣長輝律師這個水平的。他們的律師團隊在股權糾紛處理方面,應該算是國內比較好的了。

2. 王艷社律師解答:股權糾紛怎麼解決

股權糾紛怎麼解決:
(一)股權如何確定的問題。
股權是指股東按其投入公司的資本額所享有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權是股權轉讓的前提,轉讓人如不享有股權,自然不能進行股權轉讓。認定股權的存在,是審查股權轉讓效力的先決條件。在審判實踐中,絕大多數轉讓人都是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載明的、並享有公司合法股權的股東,但在極少數案件中,遇到了這樣一種情況:轉讓人與其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了公司,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全體股東共同約定不將轉讓人的名字載入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資料,後來轉讓人將股權進行轉讓。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股權的存在並進而判定股權轉讓的效力?根據《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章程應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根據第31條規定,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股東的出資額。從上述規定來看,一般情況下,確定股東是否享有股權,應從其是否實際出資、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東名冊上是否記載其姓名或名稱等幾個方面進行考察。就上述情況下,轉讓人是否享有股權,我們應該視股權轉讓是在股東間進行還是股東與非股東間進行而定。如果股權轉讓是在股東間進行的,雖然轉讓人的名字或名稱並未記載於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也未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但是由於全體股東對轉讓人是實質意義上的股東並無異議,我們也應確認其股東的身份及其享有的股權;如果股權轉讓是在股東與非股東間進行的,即使轉讓人實際出資了,我們也不能認定其享有股權,因為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資料上未記載其姓名或名稱,其身份對外沒有公示,也就不具有公信力,受讓人可以以此進行抗辯。當然,如果受讓人明知轉讓人股東的身份沒有公示,經其他股東同意,仍然願意與其交易,我們就應當尊重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確認並維護既有的交易。
(二)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
在我院審理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中,以這類問題最為突出。無論是轉讓人還是受讓人,當其認為轉讓合同對其不利時,經常會以股權轉讓違反法定程序或未經股東變更登記,受讓人更多地則是以轉讓人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為由,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是要求撤銷合同。
1、未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時的效力問題。
《公司法》第35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但在實踐中,時常會發生未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情況,這時股權轉讓的效力如何便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又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雙方對法律規定的「過半數」理解不一,即一方認為是全體股東人數過半數,另一方則認為是全體股東出資比例過半數;另一種是未經股東過半數同意而轉讓股權的,雙方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存在爭議。
首先,我們認為對《公司法》規定的「過半數」應理解為全體股東人數的過半數,而非出資比例的過半數。理由如下:第一,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全體股東過半數」只能是股東人數的過半數;第二,此條是規定在《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中,我們知道,有限責任公司不僅具有「資合」的性質,更主要的是具有「人合」的性質,而此條對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予以限制的原因就在於有限公司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目的在於維護公司股東之間的信任及穩定關系。
再者,未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權轉讓是否就當然無效?顯然,未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因違反法律的上述規定,不可能是具有完全效力的法律行為,但我們認為也不能因此就認定該行為是完全無效的行為。《公司法》第35條對股權轉讓的程序進行規定,其初衷是為了保障股權轉讓的順利進行,而不是為了限制股權轉讓,所以,不應因為程序上的缺陷而影響當事人實體上的權利。而且,其他股東同意股權轉讓,既可以在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前,也可能會在股權轉讓發生後表示追認,在其他股東未明確表示不同意轉讓前,還存在其他股東同意轉讓,或雖不同意轉讓但也不同意購買而視為同意轉讓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律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可能會損害其他股東追認同意轉讓的權利;從社會效益的角度看,也不符合社會活動的經濟與效率原則,不利於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2、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時的效力問題。
在實踐中,由於情況復雜,特別是公司經常怠於履行股東變更登記的義務,可能會出現轉讓人與受讓人已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而且已經部分或者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但並未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股東的變更登記。我國《公司登記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對此規定,實踐中並無爭議,問題在於,如果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是否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公司法》對此並未明確規定。在審判中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股權轉讓未經登記就應認定為無效;另一種意見認為股東變更登記並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會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我們比較贊同第二種意見,因為股權轉讓合同作為一份合同,首先應該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就股權的轉讓達成一致意思表示,股權轉讓合同就成立,而現行法律法規並無規定,股權轉讓須經登記始生效,所以,股權轉讓合同應自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股東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要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履行後才可進行。辦理股東變更登記主要是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其功能是使股權的變動產生公示的效力。如果以股東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要件,則合同永遠也無法生效,因為股東變更登記必須以股東確實已經變更也即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為前提,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又要以是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為要件,就會產生邏輯上的悖論。質言之,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東變更登記是兩個層面上的問題,兩者在順序上具有先後之分,在審判中不應以順序在後的股東變更登記否認順序在前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3、股權轉讓人不實出資或抽逃出資時的效力問題。
要解決股東不實出資或抽逃出資是否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首先需要解決的是不實出資或抽逃出資的事實是否影響股東的權利。《公司法》第25條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208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20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認為,股東並不因不實出資或是抽逃出資而喪失股東權。而且,股東權的認定,應當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為准,因為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具有公示的效力,受讓人有理由按照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來確認股東的身份。據此,確定股東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權,應以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為依據,而不是看股東是否出資,出資是否達到其所認繳的數額以及出資後是否抽逃出資。

3. 處理股權激勵糾紛,哪個律師比較專業

什麼樣的律師能解決自己遇到的法律問題?如何選擇和考察適合自己案件的律師?除了律師的人品、責任心、做事規范等基本素質外,可以著重通過以下三項原則來進行綜合考察:

一、執業領域對口

從法律上講,律師承辦案件的類型和范圍不受限制,但是,鑒於現行法律多如牛毛,且不定期修改,不同類型的案件差異也很大,對律師執業技能的要求也不同,任何一個律師都不可能樣樣精通、「包醫百病'。術業有專攻,優秀的律師對自己的執業領域都有所選擇,有的選擇刑事領域,有的選擇婚姻領域,等等。

選擇律師,應該選擇執業領域與案件領域對口的律師。就像選擇醫生,內科疾病就選擇內科醫生,外科疾病就選擇外科醫生。執業領域對口的律師,對案件適用的法律了解得更全面和詳細,對案件適用的法律運用得更精準和到位,對案件所在領域的司法實踐了解得更全面和透切,最為重要的是,案件辦理的所需要的執業技能更專業和嫻熟。

考察策略:了解律師的執業領域及專注程度,可以查閱其近三年辦理的案件。一個律師的執業領域越少,說明該律師的專業化程度越高,近年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地開始出現極少數執業領域只有一個的律師,在北京甚至出現了極個別執業領域只有一個的律師事務所。

二、執業經驗豐富

找律師是辦理案件,非坐而論道,律師實際操作能力尤為關鍵。法律就是個經驗的產物。受過最少4年系統法學教育的法學院學生,讓他辦一個最簡單的離婚案,他都辦不好,原因並非他不具備法律知識,而是缺乏實際操作能力。實際操作能力的形成是一個沉澱的過程,通過不斷辦理案件練就,是執業經驗的體現。執業經驗靠積累和反思而形成和豐富,豐富到一定程度就會形成成熟的操作流程、工作標准和標准文書。

選擇律師,應該選擇經驗豐富的律師。熟能生巧,說的就是經驗的價值,具有豐富執業經驗的律師,不僅執業技能更全面、到位,而且具備更高的判斷能力、預見能力和應對能力,對案件辦理過程中出現的任何情況均能及時、有效應對。

考察策略:了解律師的執業經驗,可以從兩方面了解:主要看律師的成功案例。律師在某領域有較多成功案例,說明該律師在該領域的操作模式行之有效,執業技能值得信賴,足可以證明其經驗豐富。通過了解成功案例,還可以了解到律師工作態度等方面的信息,是全面了解律師的最有效途徑。其次是律師在某領域的執業年限。執業年限不等於執業經驗,只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律師執業經驗的情況,不過執業年限如果少於5年的,很難說得上經驗豐富。

4. 公司收購的股權收購中的律師實務

律師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收購中的作用,可概括為「一個設計、二個審查、三個參與」。
(一)設計轉讓方式
股權收購作為一種新的資產轉讓方式,企業決策若難以搞清,在股權收購的概念上模糊不清,這就需要我們律師認真分析股權收購雙方的企業現狀,出讓主體和轉讓意圖,幫助企業決策者作出正確的選擇。
如:合資公司外方股東退出時的方案設計:股權收購還是清算?
管理層收購時的股東設置:持股公司進行收購還是個人直接進行收購?
(二)審查目標公司主體資格
在進行股權收購時,對股權所投入的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的法律意義,在於准確地確認:
目標公司的設立、存續、經營管理的合法性等;
目標公司的性質是什麼,比如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無限責任公司、上市公司、特種行業(行業准入限制或者外資准入限制)等等;
股權的合法性和股權的所有權人,即誰合法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誰具有法定主體資格進行轉讓。比如出現登記股東與實際股東不一致的問題、注冊資本真實投入問題。
(三)審查有關文件和財產
1、審查有關文件
審查有關文件是十分重要的環節,審查有關文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認有關文件的真實性,以便在今後的合同履行中不出現問題。
審查法律法規對股權收購的禁止性、限制性規定;
審查目標公司章程對股權收購(股權轉讓)的限制、程序性規定等;
審查被收購方(股權出讓方)的公司章程,其中關於議事許可權等的規定。
2、審查有關財產
(1)對有形資產的審查,產權、糾紛、抵押、查封等。
(2)對無形資產的審查。同上。
(3)對目標公司全部債權債務進行審查,包括:到期的債權有哪些,到期的債務有那些,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有無追償的可能;然後編制債權債務清單,對有糾紛的債權債務個案,應分析案情並出具法律意見書。可以藉助於會計師的工作基礎。
(4)審查目標公司的其他各個方面,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
(5)對外發表公告通知債權人,防止目標公司可能存在的或有債務導致受讓方在受讓後承擔不必要的債務。
(四)參與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有時是必需的,比如國有企業股權收購時。
股權收購的交易價格十分重要,選擇好的資產評估機構事關重大,律師參與轉讓公司的資產評估時,要嚴格把握四個標准:
1、評估機構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也就是轉讓主體的資產由該評估機構評估是否合法。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有關實施細則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許可證,才有資格從事評估事物,對集體企業和三資企業同樣必須遵守這一規定。
2、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能力。股權收購過程中,涉及的企業資產既有固定資產等有形資產,也有無形資產、知識產權,又因公司的經營性質不同,資產類型又有所不同,因此律師應了解評估機構是否有適合評估股權收購公司資產的專家設備,尤其是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必須要有具備無形資產知識的專家參與。
3、資產評估機構的社會信譽。作為收購方的代理律師,應盡量主張由收購方聘請評估機構。
4、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方法。評估採用的方法不同,產生的結果往往截然不同。目前常採用的評估方法有四種:清算價格法、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也稱市場比較法,是指選擇市場近期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參照物或價格標准,相互比較,據以確定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重置成本法是按資產全部新價值的現行和重置成本,減去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扣額和無形損耗後確認被評估資產的現行價值。採取何種評估方法,是代理律師幫助企業權衡利弊的一項重要任務。

5. 怎樣找一個好的股權糾紛律師

好的股權糾紛律師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考量:

  1. 必須要通曉《公司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2. 必須要有股權糾紛案件辦理經驗;

  3. 必須要有縝密的法律邏輯分析能力;

  4. 必須要有盡職盡責的工作心態。

答主作為一名律師,辦理過股權糾紛案件,也認識過不少辦理股權糾紛案件的律師,答主覺得,其實股權糾紛案件並不太難,真正難的是找一個好律師,好律師才是決定案件代理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

何為好律師?1.具備基本的法律素養(比如案件法律分析能力、法律文書寫作能力)。2.辦理案件有責任心。3.人際溝通的能力比較強。

要說具體怎麼找,答主覺得有兩個途徑:1.找一些靠譜的律師朋友推薦,記住,一定是律師朋友,而不是普通朋友,因為沒有人會比律師更加了解律師行業。找一般的朋友可能僅僅是為了收案件的介紹費。2.自己親自去一些律師事務所找律師本人,為了降低自己的尋找成本,可以在網上搜一些有名的律所,然後去這些律所找律師。但千萬不要只看律所的名氣,一定要親自按答主剛才講的那幾個因素去考量這個律師,因為所的名氣和律師的能力並不必然掛鉤。

另外,如果有律師告訴你他在某些機構認識一些人,能夠讓你這個案子勝訴,那一定不是好律師,你也千萬不能輕信。

篇幅有限,答主就給大家叮囑這幾點吧,希望題主能夠找到一個好律師。

6. 處理股權確認糾紛,哪個律師比較專業

股權對於公司股東來說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在很多的時候股東之間或者與非股東之間會進行股權的交易,這種情況下就很容易造成很多的股權糾紛。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出資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通常是指隱名出資的情況,即一般股東以他人名義出資,由他人作為掛名股東,但實際出資資金來源於該隱名股東。隱名股東與掛名股東之間簽訂隱名出資協議,約定掛名股東不享有實際權利,一切權利歸隱名股東所有。

我們公司當時也遇到這樣的事情。前期我們咨詢了幾個律師,都是朋友介紹的,對股權不是很專業,知道一點基本知識。後來聽說上海有個徐寶同律師,北京的湯聯盛律師,他們比較擅長處理股權糾紛,是比較知名的股權律師。找到他以後才知道,原來股權轉讓裡面有這么多的講究和利害關系,我們之前的律師都沒意識到。還是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7. 股權轉讓的糾紛該怎麼辦有沒有關於股權轉讓這方面的律師推薦

現在很多人都打算在市面上進行投資,但是有關的問題也是非常多的,所以大家也必須要對這些問題進行全面地了解,這樣的話才能夠降低自己的風險。股權轉讓的糾紛應該怎麼辦呢?有沒有關於股權轉讓這方面的律師的推薦呢?

三、結語

如果大家關於股權轉讓方面有一些問題,而且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找什麼樣的律師,那麼這個律師還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是小編覺得大家還是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可以選擇當地的律師。

8. 股權投資糾紛如何解決

先看雙方在股權投資協議上如何具體約定?
一般先依照協議約定進行,如果雙方在糾紛,可以就糾紛點進行協商,協商無果,可向簽約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甚至依照歸屬地,提起訴訟。
能協商最好,訴訟是最無奈的做法。

9. 法律咨詢黃謀慶律師:股權糾紛怎麼解決

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不斷行使各種權利來推動公司的運作,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也時常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由此而引發的股權爭議案件,並且逐步成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
公司股權糾紛主要分為四類,即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等,其中,最常見的是公司股權轉讓糾紛、股權確認糾紛。在司法實務中,股權糾紛主要發生在投資和轉讓兩個環節。

10. 股權確認糾紛律師,哪個比較專業

什麼樣的律師能解決自己遇到的法律問題?如何選擇和考察適合自己案件的律師?除了律師的人品、責任心、做事規范等基本素質外,可以著重通過以下三項原則來進行綜合考察:

一、執業領域對口

從法律上講,律師承辦案件的類型和范圍不受限制,但是,鑒於現行法律多如牛毛,且不定期修改,不同類型的案件差異也很大,對律師執業技能的要求也不同,任何一個律師都不可能樣樣精通、「包醫百病'。術業有專攻,優秀的律師對自己的執業領域都有所選擇,有的選擇刑事領域,有的選擇婚姻領域,等等。

選擇律師,應該選擇執業領域與案件領域對口的律師。就像選擇醫生,內科疾病就選擇內科醫生,外科疾病就選擇外科醫生。執業領域對口的律師,對案件適用的法律了解得更全面和詳細,對案件適用的法律運用得更精準和到位,對案件所在領域的司法實踐了解得更全面和透切,最為重要的是,案件辦理的所需要的執業技能更專業和嫻熟。

考察策略:了解律師的執業領域及專注程度,可以查閱其近三年辦理的案件。一個律師的執業領域越少,說明該律師的專業化程度越高,近年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地開始出現極少數執業領域只有一個的律師,在北京甚至出現了極個別執業領域只有一個的律師事務所。

二、執業經驗豐富

找律師是辦理案件,非坐而論道,律師實際操作能力尤為關鍵。法律就是個經驗的產物。受過最少4年系統法學教育的法學院學生,讓他辦一個最簡單的離婚案,他都辦不好,原因並非他不具備法律知識,而是缺乏實際操作能力。實際操作能力的形成是一個沉澱的過程,通過不斷辦理案件練就,是執業經驗的體現。執業經驗靠積累和反思而形成和豐富,豐富到一定程度就會形成成熟的操作流程、工作標准和標准文書。

選擇律師,應該選擇經驗豐富的律師。熟能生巧,說的就是經驗的價值,具有豐富執業經驗的律師,不僅執業技能更全面、到位,而且具備更高的判斷能力、預見能力和應對能力,對案件辦理過程中出現的任何情況均能及時、有效應對。

考察策略:了解律師的執業經驗,可以從兩方面了解:主要看律師的成功案例。律師在某領域有較多成功案例,說明該律師在該領域的操作模式行之有效,執業技能值得信賴,足可以證明其經驗豐富。通過了解成功案例,還可以了解到律師工作態度等方面的信息,是全面了解律師的最有效途徑。其次是律師在某領域的執業年限。執業年限不等於執業經驗,只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律師執業經驗的情況,不過執業年限如果少於5年的,很難說得上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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