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股權投資已確立如何定性
Ⅰ 根據我國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企業將其持有的股權和債券性質的投資如何進行劃分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股權投資,是企業購買的其他企業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於其他單位。長期股權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獲取,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
與長期股權投資不同,長期債權投資是企業購買的各種一年期以上的債券,包括其他企業的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債等。債權投資不是為了獲取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債權投資只能獲取投資單位的債權,債權投資自投資之日起即成為債務單位的債權人,並按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Ⅱ 什麼是股權投資損失 如何確認損失
股權投資損失的確認方式: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股息所得一般是指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
【法律依據】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六條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Ⅲ 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條件
【法律分析】
長期股權投資確認的條件:(1)同一控制下合並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並對價的以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並對價的以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2)非同一控制下的合並以合並成本為初始投資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合並成本,應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和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長期股權投資的最終目標是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獲取,也可以通過別的方式取得,如被投資單位生產的產品為投資企業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場上這種原材料的價格波動較大,且不能保證供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Ⅳ 股權性質有哪幾種
股權是投資者因投資公司成為股東而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總和。股東投資後,對其投資財產喪失了直接管理支配權。如何保護股東的利益,處理好公司與股東之間及大小股東之間的關系,不僅直接關繫到股東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繫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廢,並進一步波及公司的勞動者、經營者、消費者,債權人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本文將從股權性質出發,理清公司與股東,大小股東之間的關系,並在現有《公司法》的基礎上提出改進建議。
一、股權的性質
股權性質是當今法學界熱衷討論的問題之一,同時也是公司法研究要解決的問題之一。股權性質的明確,就股權保護這一方面來說,決定股權受保護的程度,及為保護股權而對某些權利的限制范圍和程度。下面筆者引用學術者的幾種觀點,來談談筆者對股權的看法。
1.贊成股權是一種債權說的學者認為:進入20世紀以來,股份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已徹底分離,大公司已變為由「經營者控制」,股東無意介入企業的決策和經營管理,只關心股息和紅利。公司也不再受股東左右,對公司財產進行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成為唯一的主體;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而根據所有權「一物一權原則」,說明股東對投資財產喪失了所有權;股東參與分紅和轉讓股票,也不能認為在行使所有權的收益和處分權益,股份財產的全部收益,首先是歸公司法人獨立享有,只有當公司完成了稅收,償還了債務和進行各項提留後才根據盈虧狀況決定是否滿足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而且股東轉讓股票的行為顯然不是對企業財產物質形態的處分,因股票的轉讓並不影響公司財產完整性和公司法人對整體財產的獨立支配。
針對債權說,筆者認為,債權說中沒法解釋股權權能中管理參與權的合理性,債權除純粹的財產關系外,對債務對象絕對沒有干預的權利;債的履行和股權的實現也有明顯的差異,債的履行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履行後其權利即告結束,而股權的實現是通過股票轉讓或者分配股息和紅利的方式完成的,在股權實現後,其權利並沒有消失。
2.持股權是所有權的學者認為,「股東權的性質屬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是股東對其投入公司享有的支配權,股東權所有權性質可進一步定性為財產所有權中的按份共有,公司財產屬於全部股東按份共有,各個股東都是公司財產的按份共有人,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額對公司財產享有的所有權,持此一觀點的人同時也指出,作為所有權性質的股東權與民法中典型的所有權相比有自己的特點,股東權是傳統所有權的變態。因此傳統典型所有權稱為常態所有權,股東權稱為變態所有權,區別在於傳統所有權中所有人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在股東權中表現為間接支配權,即股東權授權董事會對財產行使權利,是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的分離;傳統所有權的客體為有形物,股東權的客體為股票。」
筆者認為,在所有權特徵中,所有權為完全物權,即它是一種總括的、全面的,一般的支配權,全部囊括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除法律限制外,不受任何他人單方面的限制,有充分的自由。股權顯然沒有這一特性,它對物質形態的財產,甚至對價值形態的表現形式股票的收益和處分都不是完全自由的。
3.持股權是社員權的學者這樣描述這種權利,股東投資於公司後,享有的權利不僅在於經濟利益而且包括對公司經營,財務等方面的參與管理,它有如下特徵:
首先,股東以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公司,這是一種新型的財產運作方式,其對現代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意義和作用已為國外市場經濟發展歷史所證明,已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所證明。對於這種方式,傳統的私法制度已難以適應,必須發展新的學說和觀念。從最基本的角度說,股東出資後對公司財產必定享有某種權利,這種權利首先表現在經濟利益方面,這是股東之所以出資的目的所在,其次表現在為實現上述經濟利益的權利而對公司經營,財務等方面的參與,這是由公司的資合性所決定的,股東出資構成公司的物質基礎和法律人格基礎,股東基於出資而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公司經營管理表達意見與關心乃自然之事,應有這權,而這種即包含財產權又包含管理權的新型權利類型在傳統私法中是找不到的。因此,創立一種新的權利便成為現代私法的歷史任務,這便是社員權產生的背景。
其次,社員權不同傳統私法中的財產權即純粹的物權或債權,又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的人身權,即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社員權謂之權利,其實更像一種資格或許可權,誠如學者指出的那樣:「社員權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所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許可權。」但社員權已經不是那種僅表現為某種法律上的資格而與許可權人利益無關的許可權,恰恰相反,利益追求已成為許可權人最大關懷,換言之,社員權有法律資格之外觀而具有法律利益之實質,其本質屬性乃為新型之私法權利,而這種權利是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並列的類型。
筆者認為,社員權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涵義,在社員權本身的性質尚需從法律上明確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用其來說明其它權利的屬性,即使按照社員權說學者的闡釋,社員權是一種綜合性的,包括人格權、財產權、管理權等多種內容的資格權,但這也沒有揭示該權利的真正內涵。
4.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已經明確了股東的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但這只揭示了股權的兩個權能,其性質屬性需進一步研究,下面我們從股權的權能出發,進一步探討股權的性質。
(一)股權中財產權的特殊性。股份財產與其它財產相比較,有其特殊性。首先,股份財產是不脫離生產經營過程的財產,或者說它處於運動過程中的財產,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的主要目標是盈利的最大化。因此股份財產至少在觀念上是被當作可以增值的財產看待的,其次,股份財產對股權關系不同主體所體現的性質是不同的。對股東而言,股份財產是通過股票形式所體現出來的價值形態財產。如同其它有價證券所體現的財產一樣,它並不直接對應於某一特定實物,盡管股東可以任意支配和處置股票這一有價證券(或說價值形態財產),但卻不能因此任意支配和處置公司的實物形態財產;對公司而言,股份財產是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並直接體現為實物形態,公司作為法人可以對實物財產自由支配和處置,但在公司存續期間內不能從實物形態上按照股份進行量的分配。
(二)股權中財產權與管理參與權的關系。其中,財產權處於核心地位,是股東投資目的,也是管理參與權真正行使的目的,管理參與權是保障股東實現財產權的必要途徑。在股權的這兩個權能中,財產權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可剝奪的,也不論大小股東,在財產權上是絕對平等的;管理參與權是基於投資份額取得,每一份額是平等的,但對於大小不同股東,其權利大小是不同的。基於管理參與權是保障財產權的手段,財產權又是不可侵犯的,在管理參與權與其他股東財產權發生沖突時,管理參與權是可以限制的。
綜上所述,我們這樣表述股權的特徵:股權基於投資而取得;股權的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特殊形態出資主體的國家,任何類型的民事主體都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客體表現為財產利益和對公司經營管理事務的參與利益;股權的行使具有間接性,它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間接管理公司;股權行使的實質是實現其財產利益,在為實現其財產利益時,可以行使管理參與權,但不能因此侵犯其他股東的財產權。
二、股權的內容
根據我國《公司法》,股權包括以下內容,在財產權方面有股利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管理參與權方面有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出席、表決權、查閱權、建議權、質詢權,請求法院確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無效權,就股權的內容來說,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已經很完善了,然而我們仔細分析這些權利,發現股權內容中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公司法》第104條第3項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年會,碰特殊情形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當有持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程序啟動。從字面上看,好像只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都可以自由地提請召集股東大會。然而,《公司法》第105條又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也就是說,持10%以上股份的股東並不能直接召集股東大會,而僅僅是有權請求董事會要求召集股東大會,至於董事會在接到持10%以上股份股東請求時,如在2個月內不召集,《公司法》並沒有規定相應的補救措施。
(二)出席、表決權。出席表決權是指股東有出席股東大會並就某一事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Ⅳ 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的條件有哪些
您好,《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一長期股權投資》在第三條和第四條對於不同情況下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何進行初始計量作了「明確規范」,《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一企業合並》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對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長期股權投資》准則第三條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合並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並對價的,應當在合並日按照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一企業合並》確定的合並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一企業合並》第十一條的規定,購買方應當區別下列情況確定合並成本:
(1)一次交換交易實現的企業合並,合並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2)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並,合並成本為每一單項交易成本之和;
(3)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並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也應當計入企業合並成本;
(4)在合並合同或協議中對可能影響合並成本的未來事項作出約定的,購買日如果估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並且對合並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購買方應當將其計入合並成本。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Ⅵ 請教:股權轉讓,工商已經變更。但是實際沒有發生對價交易。如何定性。
股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要看合同中是怎麼約定的,如果約定必須支付股權轉讓款、工商變更登記等條款,那麼約定條件沒有全部滿足的情況下合同沒有生效。
可以要求對方完成約定條件,比如要求對方支付股權轉讓款,但一般情況下對方還沒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情況下是不會配合完成股權過戶的。
《民法通則》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准。
按照《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合同是附撤銷權的諾成合同,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銷。贈與人行使法律賦予的撤銷權,不承擔民事責任。當然,公益義務、道德義務的贈與和經過公證的贈與,不能任意撤銷。
《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但股權投資已確立如何定性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三個法定條件:
1、過半數(股東人數)同意條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通知其他股東。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
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即不同意轉讓就必須購買,如不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排除其他情況存在。
3、優先購買權行使。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兩者所依據的法律程序以及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有差別的,尤其是無償轉讓股權。
對內無償轉讓股權是公司股東對內部其他股東無償轉讓股權,對外無償轉讓股權是對公司外的投資者無償轉讓股權。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和公司,所以對內轉讓股份和對外轉讓股份所受到的法律限制是不相同的。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自由地在將股權轉移給公司內部其他任何股東,《公司法》對其沒有限制。但是,對於對外轉讓股權,必須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三個法定條件。
從實踐來看,有限責任公司無償轉讓股權的行為多發生在公司內部,而股權對外無償轉讓股權而成功的情形比較少見。
無償對外轉讓股權很容易受到內部股東的阻撓和干預,況且在同等條件下,內部股東應該更優先地獲取無償轉讓的股權。沒有經過內部股東同意的對外無償轉讓股權的行為很容易被內部其他股東申請撤銷。
Ⅶ 長期股權投資的一個問題
長期股權投資,只有可以實施控制,才構成企業合並。
長投,但是投資額度,還沒有達到控制的情況,屬於非企業合並。
所以如果已經定性為企業合並了,那必然是能夠實施控制的。
Ⅷ 怎樣才能知道一個公司的股權投資是合法的
依據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建立的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活動就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注意幾點。
1、私募,既然稱之為私募,就不能公開進行募資活動。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於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私募股權基金募資時如果承諾最低回報或者發布廣告等公開募資是不允許的
2、最低投資額: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單個投資者投資必須在100萬元以上
3、私募股權基金不能打著股權投資的名義從事高利貸等債權活動,否則就是違反了《貸款通則》中企業法人之間不能借貸的規定。
Ⅸ 注會進~關於長期股權投資,上市公司的參股公司IPO後,所持有的這部分股權的市值在報表中如何體現
1、首先根據管理意圖,將該投資定性為長期股權投資或者短期投資。
2、如果該投資性質為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對被投資公司的控制或重大影響,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
3、對於短期投資,應該在期末根據市場價格調整該投資的賬面價值。
對於你說的這種情況,被投資公司在年底上市,投資方所持有的股票尚不能上市交易(鎖定期),所以,A公司當年報表中不能反映投資收益,但是,應當在報表附註中的長期股權投資項下,說明被投資方已經上市的情況。
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發電子郵件給我。
北晟投資:[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