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品種屬於股權性質的證券
Ⅰ 股權型證券化是怎麼分類的 股權型證券化分類
⒈根據基礎資產分類。根據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費)、債券組合證券化等類別。
⒉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地域分類。根據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所屬地域不同,可將資產證券化分為境內資產證券化和離岸資產證券化。
國內融資方通過在國外的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SPV)或結構化投資機構(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SIVs)在國際市場上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國外投資者融資稱為離岸資產證券化;融資方通過境內SPV在境內市場融資則稱為境內資產證券化。
⒊根據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根據證券化產品的金融屬性不同,可以分為股權型證券化、債券型證券化和混合型證券化。
Ⅱ 股票股份性質有哪幾種
按投資主體的性質分為: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外資股。
按流通受限與否分為:有限售條件股份和無限售條件股份(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未上市流通股份和已上市流通股份(未完成股權分置的公司)
Ⅲ 股權證券都包括哪些
權證就是在一定時間內有效的股票,分為認購權證和認沽權證
Ⅳ 證券包括哪些
1、按照所體現的內容分為
貨物證券
證券本身就能表明某種財務所有權的證券。貨物證券也叫商品證券、財務證券,如提單、棧單等。
貨幣證券
屬於一種金融證券。是指證券本身能用來代替貨幣使用並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貨幣索取權的書面憑證,如匯票、本票、支票、存單等。
資本證券
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系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其主要包括股權證券與債權證券,前者具體表現為股票和認股權證,後者則表現為各種債券。
2、按發行主體分
公司證券:由公司企業等經濟法人發行的,主要包括公司股票、股權證及公司債券等。
金融機構證券:由銀行、保險公司、信用社、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包括金融機構股票、證券、保險單、儲蓄存摺、定期存款單、可轉讓的大額存款單等。
政府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公債券兩大類。
3、收益分類
從廣義上,按照是否能給使用者帶來收入,證券可以分為有價證券和無價證券兩大類。
無價證券,是指不能給使用者帶來收入的證券。包括憑證證券和所有權證券。
有價證券,是證券的一種,即其本質仍然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任何有價證券都能給其持有人在將來帶來一定的收益。
有價證券可以按不同的標准做不同的分類。按發行主體來劃分可以分為政府證券、金融證券和公司證券。按上市與否,可以分為上市證券和非上市證券;
4、性質分類
證券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三大類。
證據證券
只是單純地證明一種事實的書面證明文件,如信用證、證據、提單等。
憑證證券
是指認定持證人是某種私權的合法權利者和證明持證人所履行的義務有效的書面證明文件,如存款單等。
有價證券
是指標有票面余額,用於證明持有人或該證券指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區別於上面兩種證券的主要特徵是可以讓渡。
Ⅳ 股權性質有哪幾種
股權是投資者因投資公司成為股東而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總和。股東投資後,對其投資財產喪失了直接管理支配權。如何保護股東的利益,處理好公司與股東之間及大小股東之間的關系,不僅直接關繫到股東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繫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廢,並進一步波及公司的勞動者、經營者、消費者,債權人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本文將從股權性質出發,理清公司與股東,大小股東之間的關系,並在現有《公司法》的基礎上提出改進建議。
一、股權的性質
股權性質是當今法學界熱衷討論的問題之一,同時也是公司法研究要解決的問題之一。股權性質的明確,就股權保護這一方面來說,決定股權受保護的程度,及為保護股權而對某些權利的限制范圍和程度。下面筆者引用學術者的幾種觀點,來談談筆者對股權的看法。
1.贊成股權是一種債權說的學者認為:進入20世紀以來,股份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已徹底分離,大公司已變為由「經營者控制」,股東無意介入企業的決策和經營管理,只關心股息和紅利。公司也不再受股東左右,對公司財產進行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成為唯一的主體;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而根據所有權「一物一權原則」,說明股東對投資財產喪失了所有權;股東參與分紅和轉讓股票,也不能認為在行使所有權的收益和處分權益,股份財產的全部收益,首先是歸公司法人獨立享有,只有當公司完成了稅收,償還了債務和進行各項提留後才根據盈虧狀況決定是否滿足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而且股東轉讓股票的行為顯然不是對企業財產物質形態的處分,因股票的轉讓並不影響公司財產完整性和公司法人對整體財產的獨立支配。
針對債權說,筆者認為,債權說中沒法解釋股權權能中管理參與權的合理性,債權除純粹的財產關系外,對債務對象絕對沒有干預的權利;債的履行和股權的實現也有明顯的差異,債的履行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履行後其權利即告結束,而股權的實現是通過股票轉讓或者分配股息和紅利的方式完成的,在股權實現後,其權利並沒有消失。
2.持股權是所有權的學者認為,「股東權的性質屬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是股東對其投入公司享有的支配權,股東權所有權性質可進一步定性為財產所有權中的按份共有,公司財產屬於全部股東按份共有,各個股東都是公司財產的按份共有人,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額對公司財產享有的所有權,持此一觀點的人同時也指出,作為所有權性質的股東權與民法中典型的所有權相比有自己的特點,股東權是傳統所有權的變態。因此傳統典型所有權稱為常態所有權,股東權稱為變態所有權,區別在於傳統所有權中所有人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在股東權中表現為間接支配權,即股東權授權董事會對財產行使權利,是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的分離;傳統所有權的客體為有形物,股東權的客體為股票。」
筆者認為,在所有權特徵中,所有權為完全物權,即它是一種總括的、全面的,一般的支配權,全部囊括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除法律限制外,不受任何他人單方面的限制,有充分的自由。股權顯然沒有這一特性,它對物質形態的財產,甚至對價值形態的表現形式股票的收益和處分都不是完全自由的。
3.持股權是社員權的學者這樣描述這種權利,股東投資於公司後,享有的權利不僅在於經濟利益而且包括對公司經營,財務等方面的參與管理,它有如下特徵:
首先,股東以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公司,這是一種新型的財產運作方式,其對現代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意義和作用已為國外市場經濟發展歷史所證明,已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所證明。對於這種方式,傳統的私法制度已難以適應,必須發展新的學說和觀念。從最基本的角度說,股東出資後對公司財產必定享有某種權利,這種權利首先表現在經濟利益方面,這是股東之所以出資的目的所在,其次表現在為實現上述經濟利益的權利而對公司經營,財務等方面的參與,這是由公司的資合性所決定的,股東出資構成公司的物質基礎和法律人格基礎,股東基於出資而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公司經營管理表達意見與關心乃自然之事,應有這權,而這種即包含財產權又包含管理權的新型權利類型在傳統私法中是找不到的。因此,創立一種新的權利便成為現代私法的歷史任務,這便是社員權產生的背景。
其次,社員權不同傳統私法中的財產權即純粹的物權或債權,又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的人身權,即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社員權謂之權利,其實更像一種資格或許可權,誠如學者指出的那樣:「社員權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所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許可權。」但社員權已經不是那種僅表現為某種法律上的資格而與許可權人利益無關的許可權,恰恰相反,利益追求已成為許可權人最大關懷,換言之,社員權有法律資格之外觀而具有法律利益之實質,其本質屬性乃為新型之私法權利,而這種權利是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並列的類型。
筆者認為,社員權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涵義,在社員權本身的性質尚需從法律上明確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用其來說明其它權利的屬性,即使按照社員權說學者的闡釋,社員權是一種綜合性的,包括人格權、財產權、管理權等多種內容的資格權,但這也沒有揭示該權利的真正內涵。
4.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已經明確了股東的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但這只揭示了股權的兩個權能,其性質屬性需進一步研究,下面我們從股權的權能出發,進一步探討股權的性質。
(一)股權中財產權的特殊性。股份財產與其它財產相比較,有其特殊性。首先,股份財產是不脫離生產經營過程的財產,或者說它處於運動過程中的財產,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的主要目標是盈利的最大化。因此股份財產至少在觀念上是被當作可以增值的財產看待的,其次,股份財產對股權關系不同主體所體現的性質是不同的。對股東而言,股份財產是通過股票形式所體現出來的價值形態財產。如同其它有價證券所體現的財產一樣,它並不直接對應於某一特定實物,盡管股東可以任意支配和處置股票這一有價證券(或說價值形態財產),但卻不能因此任意支配和處置公司的實物形態財產;對公司而言,股份財產是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並直接體現為實物形態,公司作為法人可以對實物財產自由支配和處置,但在公司存續期間內不能從實物形態上按照股份進行量的分配。
(二)股權中財產權與管理參與權的關系。其中,財產權處於核心地位,是股東投資目的,也是管理參與權真正行使的目的,管理參與權是保障股東實現財產權的必要途徑。在股權的這兩個權能中,財產權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可剝奪的,也不論大小股東,在財產權上是絕對平等的;管理參與權是基於投資份額取得,每一份額是平等的,但對於大小不同股東,其權利大小是不同的。基於管理參與權是保障財產權的手段,財產權又是不可侵犯的,在管理參與權與其他股東財產權發生沖突時,管理參與權是可以限制的。
綜上所述,我們這樣表述股權的特徵:股權基於投資而取得;股權的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特殊形態出資主體的國家,任何類型的民事主體都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客體表現為財產利益和對公司經營管理事務的參與利益;股權的行使具有間接性,它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間接管理公司;股權行使的實質是實現其財產利益,在為實現其財產利益時,可以行使管理參與權,但不能因此侵犯其他股東的財產權。
二、股權的內容
根據我國《公司法》,股權包括以下內容,在財產權方面有股利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管理參與權方面有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出席、表決權、查閱權、建議權、質詢權,請求法院確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無效權,就股權的內容來說,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已經很完善了,然而我們仔細分析這些權利,發現股權內容中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公司法》第104條第3項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年會,碰特殊情形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當有持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程序啟動。從字面上看,好像只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都可以自由地提請召集股東大會。然而,《公司法》第105條又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也就是說,持10%以上股份的股東並不能直接召集股東大會,而僅僅是有權請求董事會要求召集股東大會,至於董事會在接到持10%以上股份股東請求時,如在2個月內不召集,《公司法》並沒有規定相應的補救措施。
(二)出席、表決權。出席表決權是指股東有出席股東大會並就某一事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Ⅵ 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什麼
普通股股票,優先股股票,可轉換債券。
Ⅶ 股權性質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從分析股權性質出發,分析認為股權是一種與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並列的新型權利,並進一步指出,股權行使的實質是為了使投資財產保值或增值,在股權中的管理參與權與其他股東財產權發生沖突時,管理參與權是可以限制的;接著,評述股權內容,論述了現行股權內容所存在的缺陷;基於一定條件下管理參與權可以限制的理論,我們將從完善具體操作程序、構建利害關系股東迴避制度、建立類別股東制度、完善股東訴權制度等方面加強股權財產權的保護。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Ⅷ 證券投資的類型都要哪些
一、根據基金份額是否可以增加和贖回,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 開放式基金比較靈活,規模不固定,隨時可以申購和贖回。 封閉式基金有點死板,堅持自己的原則,不僅規模固定,連申購贖回時間也是固定的,中間是沒法贖回的,有點像定期存款。
二、根據發行方式,分為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社會公眾,即不特定投資者,通過公開方式進行募集。 私募基金的募集對象則是少數特點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通過非公開發行方式募集。 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嚴格,私募基金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則很低,具有較強的保密性。另外,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而私募基金則收取業績報酬,通常不收管理費。
三、根據交易地點,分為場內基金和場外基金 場內和場外的概念出現的相對比較少,但小白認為還是有必要了解一下。場內是指股票市場,即通常的二級市場(一級市場是指發行市場),場外是指股票交易市場之外的市場,包括銀行、證券公司的代銷,基金公司的直銷,就是大家所熟知的開放式基金的銷售渠道。 封閉式基金、ETF基金只能在場內購買,即只能在股票市場購買。其他開放式基金可以在場外購買。
四、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分為股票型基金、zj基金、混合型基金、貨幣基金 這個分類比較簡單,直接按投資標的來分。 股票基金:絕大部分資金都投在股票上面的基金,股票投資比例占基金資產的80%以上。 債券基金:絕大部分資金都投在債券上面的基金,債券投資比例為總資金的80%以上。 混合型基金:將部分資金投在股票上面而另一部分資金投在債券上的基金(投資比例可以變化調整). 貨幣基金:全部資產都投資在各類短期貨幣市場上的基金。短期貨幣工具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商業票據、銀行定期存單、政府短期債券、同業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