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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股權機構分散

發布時間: 2022-11-01 23:40:56

㈠ 股權結構分散化有哪些影響(利弊)

股權分散:
1、優點:有利於產生權力制衡,有利於民主決策
2、缺點:容易降低公司的反應速度,很可能錯失機會,降低工作效率
拓展資料
股權分散就是持股的量大的大股東人數多,而且持有的股票少。
分散
第一大股東持股5%
第二大股東持股2%
第三大股東持股1%
第四大股東持股0.5%
集中
第一大股東持股51%
第二大股東持股20%
第三大股東持股10%
第四大股東持股5%
優缺點
股權分散:
1、優點:有利於產生權力制衡,有利於民主決策
2、缺點:容易降低公司的反應速度,很可能錯失機會,降低工作效率
股權集中是指大股東集中持有控股權(Shleifer & Vishny,1986)、(Burkart,Gromband Panunzi,1998),也就是說,大股東要麼自己作為經理人要麼密切監督管理團隊以此控制公司政策,其他股東缺乏能力和動機去反對控股股東的決策。
當公司的股權集中,存在控制性大股東時,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表現出兩種相反的效應,即利益協同效應和侵佔效應(Shleifer和Vishny,1986)。
一方面,一定程度的股權集中使得控股股東有更大的收益要求權,使得大股東有足夠的激勵收集信息並有效監督管理層,從而避免了股權分散情況下股東的「搭便車」問題;同時,相對集中的控制權也保證了大股東可以對公司決策行為施加足夠的影響力。
Shleifer和Vishny(1986)認為,即使是在完關的市場條件下,大股東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因為大股東不僅減輕了股權高度分散所引起的搭便車問題,而且有利於公司並購活動的順利進行,當公司管理層存在犧牲股東利益建造經理帝國的行為時,大股東可以通過代理權爭奪或接管的方式將其撤換,從而增加公司價值這就是所謂的利益協同效應。
另一方面,大股東的出現也為企業帶來了成本。因為大股東的利益往往和公司的其他股東及利益相關者並不一致,兩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代理沖突。在缺乏外部控制威肋、的情況下,大股東可能犧牲其他股東的利益追求自身利益,這就是所謂的侵佔效應。

㈡ 股權分配怎麼分配才合理

股權分配時,平均主義是一種不健康的結構。一些創始人富於理想主義,總希望有股權,平均分。比較常見的是3個創始人,每人30%多,或者2個創始人,五五分,但這些都是不健康的結構。

原因在於,團隊中沒有一個說話絕對算數,在面臨重大決定時也容易出現問題。所以,在融資前創業公司就需要把公司的結構調整到一個相對健康的狀態。

股權分配向來是企業的頭等機密,一般而言,創業初期股權分配比較明確,結構比較單一,幾個合夥人按照出資多少分得相應的股權。但是,隨著企業的發展,必然有進有出,必然在分配上會產生種種利益沖突。

因此,合理的股權結構是企業穩定的基石。 家族企業的股份安排秘訣 家族企業主要採用兩大類股權安排,即分散化股權安排和集中化股權安排。

關於公司股權分配的問題,明德資本生態圈算比較專業的,他們不僅自己做投資,還有1800多家合作基金資源,並致力於幫中小企業提升經營水平,推動股權融資。如果你不確定哪個融資平台靠譜,建議來明德資本生態圈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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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跪求:股權分散的解決方法(附案例)

回復 simple 的帖子這樣是否可行:因為如果股東比較多,而且各自間所持股數差距又不是很大的情況下,肯定是有幾個股東對企業發展所起的作用是最大的,而且容易達成一致意見,可以:1、首先,要明確公司需要上市這個大的方向2、通過解釋,若企業在規模不大或者歷史比較短(多扯一些)的情況下,又沒有實際控制人的話,審核可能會出現障礙,因此需要解決股權分散這一問題3、幾個核心股東設立持股公司,由這個持股公司和其他股東設立新的擬上市主體。其中其他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持股,也可以是法人主體,個人覺得自然人更好(分化之。。。)4、由持股公司向擬上市主體增資,理由是:你們想上市吧,那就要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股權分散的問題;為什麼是我們增資呢?因為我們是間接持股的,我們犧牲了流動性,總得有點補償吧。。。不過,新設的話需要3年時間,而且還得看,核心成員中有沒有魄力大的推動這個事

㈣ 項目股權應該怎樣分配

1、以積極的態度處理好股權結構的問題。在創業項目剛開始的時候,項目的效益沒有充分顯現,項目合夥人往往對於股權如何分配,如何動態調整合夥人股權分配比例,以及如何建立合理退出機制等有關股權結構的基本問題不太在意,也許是覺得無所謂,也許是抹不開面子來談清楚,但總之這樣會給公司的發展埋下隱患。
公司的股權結構本質上是一個如何切蛋糕和合理分配利益的問題,這個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和一刀切的做法,只要參與方在公平自願的前提下談清楚,形成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好。關鍵是大家協商的時候都明了股權結構安排的游戲規則及其背後的意義和根據,談得科學和透明。
2、股權分配原則不能簡單地按照出資比例和平均分配辦法來進行。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對於傳統公司較為適用。平均分配辦法則會導致公司在發展重要關頭出現疑難問題時往往會沒法達成最終統一意見。對於這種股權分散的公司,投資人也會視為一種禁區。所以一般來說公司是要確定一個持有最大股權的股東,承擔起最大的責任。
3、持股模式大致有三種:直接持有、創始人代持、持股平台。直接持有就是工商登記合夥人各自持有的全部股權。創始人代持就是該部分股權不顯名,掛在創始人名下。持股平台就是設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創始人做為有限合夥的GP(一般合夥人),被激勵對象作為LP(有限合夥人),基於有限合夥的特殊性,GP是法定的絕對控制人。這種方式比較穩定,也是大多數創始企業做股權激勵時採用的方式。
4、為了公司持續穩定地發展,投資人會要求創始人對公司員工實行期權激勵。但早期的員工往往並不是特別看重股權,而更看重所能拿到的實際工資,過早的發放股權激勵並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在通常情況下期權池的來源是創始團隊成員之間確定好股權比例後,同比例稀釋出一個期權池。
5、股權一定要分批授予。合夥人投入的要素在不同時期的估值是不同的,比如創業初期資金比較緊缺,資金的權重高,後期融資多了不缺錢,權重就下降了。股權一定要按照時間或者項目融資進度分批授予,這樣就不會出現合夥人做到一半離職後還能擁有穩定的股權增值,這樣對團隊其他人的付出是不公平的。
有關股權結構的各種討論確定後要第一時間落實到紙面上。創始人簽訂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夥協議,約定好各自相應的股權比例,未來的分配方式以及退出機制等問題。要充分利用公司法所賦予的一切權利,對於股權結構所涉及的情況盡量做出完善的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㈤ 美國大企業股權分散怎麼治理

你問的問題明顯帶有管中窺豹的感覺,好想你看到了一個什麼問題之後想把它擴大化。你好像是想通過企業股權結構的區別推理出管理效率的不同,是么?

首先你要知道,股權結構在更多的情況下,其實就是為資本游戲而服務的,與公司內部管理幾乎沒有必然的直接聯系。

企業股權分散有很多原因,

1 企業在確保不被惡意收購的前提下,盡可能的套現證券資產,這是股權分散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李嘉誠是和記黃埔的董事局主席,也是最大的股東,卻支持有7%的股權。為什麼呢?因為只要李有能力駕馭這個公司,持有7%和持有37%是沒有本質區別的,也因此有了他在80年代那著名的16次套現。

2 你所提到的「美國50%的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不超過5%!」。撇開取樣范圍不談,姑且承認這個數據的真實性。
美國是世界上資本市場最發達的國家,NASDAQ的小板上市門檻非常低,大批大批的企業是以「被收購」存在的,因此股權分散化是人為造成的必然狀況,僅此而已,沒有其他任何意義。

第二點,企業的控制權不在股東手裡是非常正常的,哪一個國家的企業都是被管理層所控制,股東只能間接控制。區別僅僅是有些企業的股東和管理角色重疊而已。如果股東們不滿意管理層,當然有權利更換,所以越是分散的股東結構,越難達成一致的意見,管理層越是安全。

美國上百年的公司發展史,其實也是一部企業控制權至上和管理權至上的斗爭史。發展到今天,控制權一方已經退出了歷史舞台,「退恩令」式的股權繼承和不斷的股權套現使得控制權至上的呼聲漸漸的在市場上消失了。這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在美國經濟蓬勃發展的頭幾十年裡,控制權之上才是市場的主流聲音。這恰似現在的中國。

插一句閑話,我國盡可能的避免或鼓勵企業控制權集中化,僅僅是體現在涉及國計民生的行業。我舉一個例子你就明白了。我國現在豬肉養殖、上游飼料加工、豬肉深加工、附屬子行業、配送銷售等等這一產業鏈群,十分重要,所有的企業加在一起卻僅僅價值400億美元左右的市值,其中大部分還是中小私人企業。如果一旦控制權出現集中的趨勢,那麼我們整天吃的豬肉,就會像股票一樣,暴漲暴跌了。

第三點,你所謂的「監守自盜」是指什麼?管理層收購?那有企業收購與兼並委員會看著呢,一張四句話的文件就能否了你;管理層侵佔股東利益?這太正常了,一兩次被發現之後就改選換人唄。

㈥ 公司的股權比較分散,怎麼辦呢

那你們可能需要進行股權架構的一個調整,在這一塊,你們可以去找智律股權,他們還是比較專業的,而且會根據股東的情況來進行相應的調整,我們之前也找過他們,感覺他們的服務態度還是挺好的。

㈦ 如何解決股權結構不合理

解決股權結構不合理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等方式調整股權比例。
股權結構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義務)。基於股東地位(身份)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7)如何解決股權機構分散擴展閱讀:股權結構的分類
股權結構有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
1.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2.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3.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
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中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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