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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股票申請聽證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1-10-03 10:10:48

Ⅰ 退市股票是什麼意思

退市是指退出A股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掛牌交易,轉入退市整理板交易。

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分哪幾種情況

你好,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終止上市或被動終止上市。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條件】

【舉例】

1.因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股票面值:2018年10月18日中弘股份(000979.SZ)的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被深交所決定終止上市,將會進入退市整理期(30個交易日),將在12月27日在交易所主板被摘牌,成為一個因股價低於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2.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2018年12月11日,長生生物(002680.SZ)發布公告稱,已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事先告知書,深交所擬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後續深交所將根據相關規則作出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

Ⅲ 股票里退市是什麼意思

你好,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終止上市或被動終止上市。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條件】

【舉例】

1.因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股票面值:2018年10月18日中弘股份(000979.SZ)的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被深交所決定終止上市,將會進入退市整理期(30個交易日),將在12月27日在交易所主板被摘牌,成為一個因股價低於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2.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2018年12月11日,長生生物(002680.SZ)發布公告稱,已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事先告知書,深交所擬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後續深交所將根據相關規則作出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

Ⅳ 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你好,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終止上市或被動終止上市。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條件】

【舉例】


1.因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股票面值:2018年10月18日中弘股份(000979.SZ)的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被深交所決定終止上市,將會進入退市整理期(30個交易日),將在12月27日在交易所主板被摘牌,成為一個因股價低於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2.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2018年12月11日,長生生物(002680.SZ)發布公告稱,已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事先告知書,深交所擬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後續深交所將根據相關規則作出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

Ⅳ 順利辦理股票退市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指上市公司因未能滿足交易所的上市標准,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它意味著一家上市公司轉變成了非上市公司。

退市有兩種類型,即強制退市和主動退市。一般上市公司出現了以下幾種情形之一,證券交易所就會勒令其退市:

  1. 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未達到上市標准,股票被暫停上市之後,公司最近一年的凈利潤、凈資產仍然為負值,或者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

  2. 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3. 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現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個交易日和公司股票停牌日)內,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2000人。

  4.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交易所將在其股票名稱前冠以「ST」標記,發出退市風險警告。若該公司第三年仍然虧損,則會被交易所暫停上市。此時公司需在相關部門監督下進行整改,若一年後仍無起色,就會被交易所強制退市。

而另一種主動退市,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營業期滿了,或因發展需要進行重組,抑或者股東會決定解散時,公司可以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向相關監管部門主動申請退市,得到批准後,同樣可以進入退市流程。

退市流程主要如下:主板和中小板在可能退市前,會發布退市風險公告,警示投資者謹慎投資。如果公司真要退市了,那麼5個交易日後,就會進入時長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而創業板的股票則有點不同,通常沒有風險警示期,公司一旦「踩雷」就會直接退市,並在15個交易日後,進入時長同樣為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待退市整理期結束以後,這些股票就會被摘牌,然後進入三板市場上交易。

不過需注意的是,如果上市公司是因為破產而退市,那麼作為公司股東的持股股民,最終就只能等破產清算,以持有股份的多少來獲得相應的賠償了。

Ⅵ 有的股票說提交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是什麼意思

你好,上市公司經營異常而被特殊處理的股票被稱為是ST股,而對ST股中有退市風險的還會在ST前加一個*號,也就是*ST。
*ST類上市公司申請摘星摘帽的要求:
(一)主營業務正常運營,即經審計最近年度凈利潤為正值;
(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正值。
主要表現為:每日漲跌幅限制由特別處理的±5%,恢復為±10%;取消股票簡稱前的*ST標識,則被形象的稱為「摘星摘帽」。

Ⅶ 聽證是什麼意思

可以指法院為公正執法公開聽取當事人的說明與證詞。

讀音:tīng zhèng

解析:聽證可以理解為立法機關為保障法律、法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直接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決定公開聽取公眾意見和質詢。

示例:解決國有壟斷企業員工過高收入,必須增加競爭因素,加強宏觀調控,完善聽證會制度,加強審計和監督。

(7)退市股票申請聽證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法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 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Ⅷ 證監會退市聽證後多久出處罰決定

《聽證規則》共27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規則適用范圍。證監會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組織的聽證,適用本規則;作出市場禁入決定和重大監管措施前組織的聽證,參照本規則規定執行。

二是聽證處罰范圍。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擴大了聽證范圍:(1)新增5類可以要求聽證的行政處罰,即:責令停止基金業務、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沒收業務收入(一定金額以上)、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期貨從業資格;(2)將經濟制裁類行政處罰可以要求聽證的金額條件,由現行的「單項分別判定」調整為「合並判定」,即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業務收入由目前的單獨超過特定金額方有聽證權利(個人5萬元、單位30萬元),調整為合計超過特定金額即享有聽證權利;(3)新增聽證范圍例外條款。即在法定聽證情形外,新增一條例外規定,即同一案件中,若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其他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可提出一並參加聽證申請。

三是行政相對人權利。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更加強調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表現在:(1)以獨立條文列舉行政相對人權利,新增賦予行政相對人申請查閱證據的權利,這在證券期貨執法史上尚屬首次。(2)《聽證通知書》除了按《行政處罰法》規定告知行政相對人聽證時間、地點事項外,新增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聽證程序」、「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名單」等事項,保障行政相對人更充分有效行使申辯權。

四是新增規定部分制度。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新增規定延期聽證、中止聽證、終止聽證制度,即: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期聽證、聽證開始前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延期聽證;聽證現場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中止聽證;聽證現場當事人撤回申請、不出席、中途違規退場或被責令退場的,可終止聽證。

此外,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還對公開聽證、當事人義務、當事人聽證前提交申辯材料、證監會職責、期間定義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Ⅸ "聽證"是什麼意思

關於聽證會的含義
聽證會是一個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確它的含義。聽證會有幾層意思,第一,立法聽證是由誰來聽?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第二,聽證會聽什麼?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第三,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聽證機構和聽證參加人

1、聽證機構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聽證機構是統一審議的專門委員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沒有規定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美國的立法聽證多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中舉行。日本規定了在院會和委員會舉行聽證會。許多地方的聽證規則規定了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我們認為常委會可以就審議中爭議較大、需要進一步聽取意見的事項舉行聽證會。聽證人可以由常委會組成人員若幹人擔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常委會還可以指定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

為節省立法資源,示範稿規定聽證機構可以由若干機構聯合組成。

2、聽證參加人

目前各地對聽證參加人的稱謂不統一,示範稿進行了規范。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為會議的進行做有關的服務工作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人。其中主持聽證會的聽證人為聽證主持人。在國外,聽證主持人一般為委員會的主席。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我們規定了擔任聽證主持人的人選。

被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陳述人。使用「陳述人」,意在強調其任務主要是陳述、發表意見。對聽證陳述人,許多地方規定不一致。國外稱為證人。為避免使用「證人」的稱謂不易為我國公眾接受的情況(如刑事訴訟中找證人難),示範稿規定為聽證陳述人。

3、關於聽證的范圍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范圍。考慮到目前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示範稿對聽證的范圍作出規定。聽證的范圍,示範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對於法律法規案內容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如徵收利息稅,關於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注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於某個群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徵求意見更合理(示範稿第五條)。如合同法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可能召開由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適。

4、關於聽證的原則

示範稿規定了進行聽證活動應當遵循的幾個原則。這實際上是對聽證參加人(主要是聽證機構)的要求。一是不重復聽證原則,二是公開原則,三是公正原則,四是客觀原則,如實提供情況和如實報道原則。這是對聽證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

二、關於聽證准備

聽證准備是開好聽證好的最重要的環節,是示範稿中條文最多的一章。

1、關於作出舉行聽證會的決定

關於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是否要報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批准,是示範稿起草過程中曾考慮的一個問題,現在示範稿沒有規定,是否可行,請大家考慮。日本規定需由議長批准。美國的情況需要請教這里的專家。

2、關於聽證公告

關於聽證公告的內容,示範稿除規定了時間、地點、目的等等外,強調了應對聽證事項和與了之有關的必要的背景資料介紹,且介紹所包含的信息應當足以使公眾判斷聽證事項是否會對其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對聽證事項的介紹應當較為詳細。否則公眾不知道聽證事項的問題所在,不知道是否會對自己產生影響,就不會去關心,不會參加聽證人,那麼聽證會就無法收集到公眾的真實意見。

關於聽證公告的發布方式,示範稿規定的用意就是盡可能讓最多的人知道或讓盡可能多的相關人知道聽證會召開的有關情況。

3、關於聽證陳述人的確定

示範稿規定了確定的原則,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則。同時具體規定了在四種確定的方法。一是聽證陳述人的報名人數不足聽證會公告所列人數,聽證機構認為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均應列為聽證陳述人。二是按照報名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聽證陳述人。三是對於一些人可以有優先權,主要是某一群體推選出的代表。四是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經約見認為該人持有重要意見、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聽證陳述候選人或利害關系人。

4、關於聽證義務

示範稿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其擔負的職責而了解某些情況,聽證機構要求其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而拒絕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類陳述人不應具有特權,不僅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還應當要求其出席聽證會,以接受聽證人和其他聽證陳述人的質證。

5、關於聽證陳述人保密和費用

這一規定是對聽證機構規定的責任。一是保密的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歷中的個人情況,有一些可能涉及其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陳述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因出席聽證會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聽證機構不需對所有的聽證陳述人支付因聽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出席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於一些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如城市中處於最低生活線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給以為其支付合理的費用。

6、旁聽

旁聽人員的確定,應參照人民法院旁聽的辦法,按到會場的先後順序確定。此外,聽證機構應當保證媒體參加聽證會,並進行報道。

三、關於聽證會的舉行

1、關於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一是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如果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或者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2、聽證辯論

「真理愈辯愈明」,本著這一精神,示範稿規定了聽證辯論的程序。各方聽證陳述人發言並回答聽證人所提問題後,經主持人同意,一方陳述人可以再次發言反駁對方陳述人的觀點。陳述人之間還可以互相提問。

3、關於聽證記錄

關於聽證記錄,是對聽證會進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經歸納、整理的記錄。聽證記錄作為立法程序中的相關材料,應存檔保存。鑒於聽證會是公開舉行的,因此,聽證記錄也應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眾、學者查閱、研究之用。

4、關於聽證會上的言論保護

示範稿第三十六條規定,聽證人和陳述人在聽證會上的言論受憲法保護,不應受到任何追究。這一規定是為保障聽證人和陳述人,尤其是陳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況。陳述人由於客觀條件或自身認識能力所限,可能對某些問題的理解不夠全面或有偏差。只要不是故意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便不應受到追究。

四、關於聽證報告

1、關於聽證報告的內容

示範稿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聽證報告的內容。示範稿強調,聽證報告應當將聽證陳述人提的主要事實、觀點意見及其依據作出充分的、客觀的報告。(我認為第一章中的客觀原則應當是對聽證報告的要求。對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應當是真實,且這種真實只能限於信息來源或渠道的真實,而不可能是客觀真實,因為什麼是客觀真實在某種情況下在一段時間內是不可知的。新聞報道的客觀性,也只能是媒體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體的生存目的就是要為某一方搖旗吶喊。因此,客觀原則不應當是聽證的基本原則。)

2、關於聽證報告的公開

聽證報告應當公開,這也是對聽證機構的一種監督。聽證報告是立法過程中的重要資料,公布後可供公民查閱或學者研究之用。

3、關於聽證報告的作用

示範稿最後對聽證報告的作用作出規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這一規定是立法民主化的體現。
參考資料:http://www.yfzs.gov.cn/gb/info/dflf/lfyj/2005-08/26/1548582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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