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退市股票
1. 國資委控股的六國化工股票有退市風險嗎
該公司已經發布了預警公告如下
盡管如此,該股未到山窮水盡之時,生產經營仍然正常,虧損屬於周期性質,財務處理的可能較大,下一年度扭虧為盈仍然大有希望,背靠國資,較低的融資成本,廣泛的置換資源,還不至於一下子就到了退市邊緣。只能說有可能,畢竟下一年還沒有到來,新的一年必須盈利,壓力也不小。
2. 請問*ST中基 000972會退市嗎,他有國資委背景是嗎
這種股票的年報已經公布,要退市,也要到明年的年報公布時退市。按照順勢而為的方法操作為宜。
3. 600832東方明珠要退市嗎
東方明珠(600832.SH)5月17日晚間公告, 上交所將在5月20日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公告顯示,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公司股東持有的股票余額可能顯示為零。在換股相關手續完成之前,公司股東對公司所擁有的權益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在換股相關手續完成之後,公司股東持有的股票將按照 3.05:1 的比例轉換為百視通(600637.SH)A股股票,屆時,東方明珠股東可進行百視通股票余額查詢。相關股票上市安排請關注百視通公告。
此前於4月21日,東方明珠公告,百視通獲核准以新增10.45億股股份吸收合並東方明珠等事項。本次換股吸收合並完成後,百視通作為存續公司,東方明珠將注銷法人資格,其全部資產、負債、權益、業務和人員將並入存續公司。 根據上交所交易規則,東方明珠作為被吸並方,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4. 根據證監會規定在一定時間內不股改的股票有摘牌的風險,這個「一定時間」是多久
從該方法中可以看見..沒有你說的股改不成蟲就有摘牌的風險....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年新證券法全文)
新《證券法》公布 將於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暫停上市交易和退市的股票就只有以下幾個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促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商務部《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在平等協商、誠信互諒、自主決策的基礎上進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股權分置改革各方主體及其相關活動實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和協調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條 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實施一線監管,協調指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辦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關手續。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操作指引,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辦理相關業務提供服務,對相關當事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兌現改革承諾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完成後出售股份的行為實施持續監管。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條 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動議,原則上應當由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提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由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提出。非流通股股東提出改革動議,應以書面形式委託公司董事會召集A股市場相關股東舉行會議(以下簡稱相關股東會議),審議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
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開、表決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參照執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並由相關股東對改革方案進行分類表決。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收到非流通股股東的書面委託後,應當聘請保薦機構協助制定改革方案並出具保薦意見書,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股權分置改革操作相關事宜的合規性進行驗證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非流通股股東、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保密義務,約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開前不得泄露相關事宜。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委託保薦機構就改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以及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時間安排,徵求證券交易所的意見。
證券交易所對股權分置改革進行業務指導,均衡控制改革節奏,協商確定相關股東會議召開時間。
第九條 根據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司董事會發出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公布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條 自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發布之日起十日內,公司董事會應當協助非流通股股東,通過投資者座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與A股市場流通股股東(以下簡稱「流通股股東」)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同時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廣泛徵求流通股股東的意見,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廣泛的股東基礎。
第十一條 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按照前條要求完成溝通協商程序後,不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董事會應當做出公告並申請公司股票復牌;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應當在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做出相應調整或者補充說明並公告後,申請公司股票復牌。
公司股票復牌後,不得再次調整改革方案。
第十二條 召開相關股東會議,公司董事會應當申請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間自本次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序結束之日止。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在相關股東會議召開前,應當在指定報刊上刊載不少於兩次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提示公告。
相關股東會議徵集投票委託事宜,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參加相關股東會議的股東進行表決提供網路投票技術安排。網路投票時間不得少於三天。
第十五條 非流通股股東執行股權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對價安排(以下簡稱對價安排)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網路投票開始前取得並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條 相關股東會議投票表決改革方案,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 改革方案獲得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結果。
董事會應當按照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及公司股票復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公司、含有外資股份的銀行類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資管理審批事項的,公司應在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前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第十八條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並申請公司股票於公告次日復牌。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非流通股股東可以在三個月後,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再次委託公司董事會就股權分置改革召集相關股東會議。
第十九條 存在異常情況的上市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相關當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調查的,在調查結束後方可進行改革;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場操縱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機構或個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風險消除後可以進行改革;
(三)公司控股股東涉嫌侵佔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調查,但有可行的解決侵佔問題方案的,可以進行改革;
(四)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經中國證監會認可,可以進行改革。
第二十條 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境內上市外資股的A股市場上市公司,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協商解決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在A股市場的可上市交易問題。
第二十一條 持有A股市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關於對價安排的決策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關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
持有A股市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內上市公司,其關於對價安排的決策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有關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條 改革方案應當兼顧全體股東的即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有利於公司發展和市場穩定,並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採用控股股東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預設原非流通股股份實際出售的條件、預設回售價格、認沽權等具有可行性的股價穩定措施。
第二十三條 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諾,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實施監管的技術條件相適應,或者由承諾方提供履行承諾事項的擔保措施。非流通股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忠實履行承諾的聲明。
第二十四條 非流通股股東未完全履行承諾之前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讓人同意並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改革方案應當對表示反對或者未明確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股份的處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決辦法並予以說明。
第二十六條 股權分置改革與公司資產重組結合,重組方通過注入優質資產、承擔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財務狀況改善作為對價安排的,其資產重組程序與股權分置改革程序應當遵循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條 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條 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所持股份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向特定投資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改革方案實施後,外資股東所持股份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關義務人,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證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十一條 相關股東會議通知應當列明流通股股東參與股權分置改革的權利及行使權利的方式、條件和期間。
第三十二條 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設立以來股本結構的形成及歷次變動情況;
(二)提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動議的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以及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的說明;
(三)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及相互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
(四)非流通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關於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說明書的前兩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的說明;
(五)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具體內容;
(六)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為履行承諾義務提供擔保措施的說明;
(七)股權分置改革對公司治理可能產生的影響;
(八)股權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風險及相應處理方案;
(九)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供專業服務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十)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關於其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說明書的前兩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情況的說明;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保薦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及上述情況對改革方案實施的影響;
(二)實施改革方案對公司流通股股東權益影響的評價;
(三)對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文件的核查結論;
(四)改革方案中相關承諾的可行性分析;
(五)關於保薦機構有無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六)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七)保薦結論及理由。
第三十四條 獨立董事意見函應當包括改革方案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公司長遠發展的影響等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說明。
第三十五條 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投票委託徵集函、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摘要,應當在指定報刊上披露。
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股權分置改革實施方案,應當在公司網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網站設置專欄,免費提供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務。
第三十六條 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東減持或者增持股份,導致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總數發生變動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因實施改革方案引發要約收購義務的,經申請可免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變更登記完成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報刊上刊登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的股份結構變動報告書。
第三十八條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後,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屆滿,公司應當提前三個交易日刊登相關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條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 中介機構
第四十條 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供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忠實履行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不得利用職業地位為本單位和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一條 保薦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對改革方案有關事宜進行盡職調查;
(三)對改革方案有關文件進行核查驗證;
(四)對非流通股股東執行對價安排、履行承諾事項的能力發表意見;
(五)出具保薦意見書;
(六)協助實施改革方案;
(七)協助制定和實施穩定股價措施;
(八)對相關當事人履行承諾義務進行持續督導。
第四十二條 保薦機構與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存在下列關聯關系的,不得成為該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機構:
(一)保薦機構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七;
(三)保薦機構的保薦代表人或者董事、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保薦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工作。該保薦代表人在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時負責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
第四十四條 保薦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當在保薦意見書上簽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股權分置改革參與主體的合法性進行核查;
(二)對與改革方案有關的法律事項進行核查;
(三)對與改革方案有關的法律文件進行核查;
(四)對改革方案的內容與實施程序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五)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四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不得與其所提供股權分置改革專業服務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關系。
第四十七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應當保證其所出具的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章 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操縱市場,不得編造、傳播有關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虛假信息。有上述行為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股權分置改革期間市場交易異常情況實施專項監控,發現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五十條 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諾的股東未能履行承諾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並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給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交的相關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或者未能履行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義務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其從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名單中去除。
第五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為股權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或者未履行核查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相關業務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東、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利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其他投資者正常決策,操縱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或者進行不正當利益交換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認定主要責任人員為市場禁入者,一定時期或者永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和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職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32號)、《關於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42號)同時廢止。
5. 中國北車要退市,股票怎麼辦
1、中國北車沒有退市,而是和中國南車合並了,合並後叫「中國中車」,其股票由中國中車繼續承擔。中國中車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簡稱為「中國中車」,英文名稱為「CRRC Corporation Limited」,英文簡稱為「CRRC」,將同時承繼及承接中國南車與中國北車的全部資產、負債、業務、人員、合同、資質及其他一切權利與義務 。
2、2015年4月28日,中國南車、中國北車日前分別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關於核准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並中國北車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核准中國南車以新增約111.39億股股份吸收合並中國北車,《批復》有效期為12個月。
3、中國北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北車,是經國資委批准,由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聯合大同前進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於2008年6月26日共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營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車輛、工程機械機電子的研發、設計、製造、修理、服務業務。2012年4月4日,中國北車獲得孟加拉國的內燃動車組項目牽引及網路控制系統的配套合同。
6. 國資委控股的上市公司降到低點後,還能起來嗎
這個肯定是可以的啊,但是擺出不好的公司這快,不然對你沒用的啊
7. 地方國資控股上市公司會不會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有上市公司的退市規則,只要觸發了這個退市規則,上市公司就要退市,跟誰控股沒有關系。
8. 誰知道 600762 的股票退市是什麼原因
「金荔科技」(代碼600762)是湖南衡陽首家上市公司,1996年上市,2007年從上交所退市,退市後依然處在股權爭奪漩渦中。近日,「金荔科技」股民向本報曝料,稱公司從全國有較大影響的企業,到瀕臨破產,其內幕是前董事長劉作超(何雪梅前夫)等人官商勾結、大肆侵吞公司資產造成的惡果。
2009年7月28日,衡陽市沿江北路。走進一個大院,就到了「金荔科技」公司門前。大門緊鎖,人去樓空,門前的通道成了一個車位,停放著一輛小汽車。
2009年關乎「金荔科技」的消息,幾乎全是厄運:2009年2月,「金荔1」發布預虧警示公告;2009年5月,「金荔1」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披露2008年年度報告,隨後在三板市場每周三次的交易改為每周一次;2009年7月,中國證監會下達對「S*ST金荔」高管違規的處罰通知。
1996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10月被勒令退市,曾經輝煌一時的「金荔科技」,如今基本停止運作。能否實現重組並起死回生,是兩萬多股民、一千多公司員工當前最關心的話題。
法人股險遭盜賣
從2008年11月至今,廣州市公安局多次接到舉報信,反映衡陽金荔科技公司原董事長劉作超等人在廣東、湖南兩地詐騙巨額資金,但警方一直未予立案。舉報人是廣東金荔投資有限公司及受騙人羅宵山等人。
事情要追溯到10年前。1999年7月,廣東金荔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何雪梅,受讓原衡陽市供銷社和原耒陽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飛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成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
當時,「飛龍實業」命懸一線,股價直線下跌,已被上交所掛上「ST」的牌子,金荔投資公司以其優良資產對其置換後,借殼上市,改名為「金荔科技」。金荔投資公司持有「金荔科技」4771萬余股的股票,3000萬元收購股份,還承擔全部債務,持股比例為45.16%,是金荔科技公司的控股股東。
為了公司的正常運轉和發展,何雪梅多方籌資兩億多元,解決公司的社會集資款6800多萬元。該集資款涉及數千人,影響地方社會穩定,被省、市領導稱為一枚「定時炸彈」。
2001年,何雪梅與劉作超結婚。隨後,劉作超任「金荔科技」董事長,公司獲得良性發展,2002年,「金荔科技」被評為全國100家最安全的上市公司之一,排名67位。
2003年,何、劉夫妻倆在公司經營上產生重大分歧。隨後,因劉作超舉報,何雪梅涉嫌「詐騙罪」於2003年3月被警方刑拘,後來法院以「票據詐騙罪」判處她一年半有期徒刑,2004年9月重獲自由。何雪梅陷身囹圄時,劉作超沒有探望過她一次,還將她的法人股賣給上海一公司。
當時,劉作超假冒何雪梅簽名,將她在公司持有的2975萬股(35%)非法轉讓給上海東方物產公司,1105萬股(13%)非法轉讓給自然人陳東升。為了使形式上合法,劉作超還採用假冒簽名的手段製作了一份金荔投公司股東會議決議。
2004年10月,何雪梅同劉作超離婚。2005年3月,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劉作超將她的股權轉賣行為無效。在訴訟過程中,劉作超再次舉報何雪梅。隨後,何因涉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再次被刑拘,並被法院判處兩年有期徒刑。
何雪梅在獄中繼續同劉作超打官司,並最終勝訴,廣州中院判決劉作超轉賣股權行為無效。
接到法院的判決之後,劉作超為了繼續控制「金荔科技」,於2006年7月18日,串通廣東永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晟公司」)原董事長李甫根,廣東粵興企業發展公司的法人代表劉作林,在金荔科技公司董事會和大股東金荔投公司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在中信廣場公寓東塔2603室成立「金荔科技重組領導小組」,並以該領導小組的名義,騙取不明真相的當事人呂鳳玲、戴朋程等50人次認購金荔科技的法人股,獲得資金高達1800萬余元。
據稱,所得資金存入以李甫根擔任董事長的廣東永晟集團有限公司賬戶,該賬戶游離於永晟集團公司財務的監管之外,資金被大肆挪用、侵佔,如今所剩無幾。而受騙當事人血本無歸,還在各級部門上訪。作為國資企業,廣東永晟集團竟然為李甫根、劉作超、劉作林等個人行為買單,令人費解。
失敗的重組
金荔科技被「ST」之後,劉作超也一直在謀求金荔科技的重組。
劉作超等人對金荔科技進行重組有三大步:第一步,做通廣發銀行粵財的工作,讓粵財同意把質押在其名下的金荔科技法人股拿出來拍賣;第二步,做通法院的工作,讓法院解凍金荔投公司的股權;第三步,做通永晟公司上級廣晟的工作,因永晟是國資全資公司,進入證券市場一定要取得國資委的批准。但廣晟集團不同意永晟公司收購金荔科技公司,因此,為了取得廣晟和國資的批准,三人又通過大量的託人找關系活動,進行疏通。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定於2007年5月9日拍賣金荔投持有法人股的4771萬余股,此前李甫根以永晟公司的名義與劉作林控制的廣州粵興企業發展公司訂立了一份協議,協議的內容是粵興公司委託永晟公司在拍賣會上舉牌,拍得金荔投持有金荔科技法人股歸粵興公司所有。之所以訂立這樣一份協議,是因為劉作林的粵興公司不具備競投標的資格。5月9日,永晟公司以58萬元競拍到金荔投資持有的金荔科技法人股3471萬余股。粵財公司以22萬元拍得金荔投持有的金荔科技法人股1300萬股。此時金荔科技的股價為每股0.77元,金荔投所持有4771萬余股總股價為3600餘萬元。
金荔科技公司為金荔投公司提供擔保向廣東發展銀行貸款2.2億元,金荔投所持金荔科技4771萬余股法人股全部質押在廣發行。作為拍賣標的的金荔投所持有4771萬余股金荔科技法人股被評估公司估價為80萬元。
在司法拍賣的幌子下,劉作超堂而皇之地將金荔科技公司的控股權轉到了永晟公司名下,又因永晟公司與劉作林的粵興公司有約在先,實際控制權為劉作超弟弟劉作林掌握。藉此,他們可以繼續哄騙呂鳳玲、戴朋程等50人認購金荔科技法人股的受害者,繼續作發大財的夢想。
金荔投公司由此喪失了對金荔科技的控制權,金荔投公司的所有的經營活動停滯,幾年來一直拖欠員工工資,背負巨額債務。2007年11月20日,金荔科技公司股票(代碼600762)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兩萬多股民和一千多員工的利益受損。
參考來源:http://www.mzyfz.com/news/times/c/20090803/104131.shtml
9. 國資委管理的上市公司已退市的有哪些
《20家真正退市的上市公司》名單,供參考。
資料來源:http://money.163.com/10/1109/18/6L2OABSH00254JO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