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發行股票是否正確
1.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否還有效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只是登記機關不再執行其中的第5、6條而已。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部門規章,需要修改、宣布廢止(失效)都要由制定的部門共同作出決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6年8月16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梳理執法依據結果的公告》,《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作為聯合規章依然有效。
根據2013年5月6日發布的商務部2013年第23號公告《公布商務部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及規范性文件目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
(1)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發行股票是否正確擴展閱讀: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
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
2. 有沒有特別懂公司性質的人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應該屬於外資企業還是私營企業
上市公司,可以是私營企業。也可以是國企。也可以是外資企業。就這回事啊,只是說上市就是可以發行股票。比較好融資。進行企業的發展。
3. 為什麼合資企業在中國不能發行股票上市
合資企業在中國發行股票是可以上市的
2、在中國上市的外資(合資)企業很多,如聯合利華、康佳、惠普、聯想、理光、摩托羅拉、哈飛汽車、一汽大眾、三菱、江西銅業、振華港機、青島海爾、玖龍紙業等等,很多很多,都有外資投資。有部分是在a股上市,有部分是在香港上市。企業所得稅繳納基本上是最後才計算的,因該就是對應繳稅金,未交稅金,凈利潤這部分產生影響。
3、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4.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
只要外方投入的注冊資本超過25%就是外資企業,現在是外籍就行了.
在我國上市條件:
1.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公開發行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
2.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 公司成立時間須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組而設立的,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公司改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成立時間可連續計算。
4.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果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於15%。
5. 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5.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6. 關於外商獨資企業認購A股增發股票是否需要商務部審批問題
必要性商務部批准才行
7. 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發行股票
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8. 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購買A股嗎
企業只要注冊的地在境內,就可以開立股票帳戶。
1.股票的網上交易都是通過證券公司的,你攜帶身份證到證券公司開戶後,證券公司會給你一個帳號,同時將你的銀行卡和證券帳號關聯起來,你在網上直接將銀行卡裡面的資金轉入證券帳戶,然後在網上操作買賣。開戶費用是根據你選擇的開戶公司決定的,有的收費,有的免費。
2.開戶之後你回家在網上下載這個證券公司的軟體,安裝,然後輸入你的帳戶帳號秘密進入,將關聯的銀行卡上資金導入證券帳戶。在交易時間段(周一到周五,早上9點30到11點30,下午1點到3點)就可以買賣交易股票。
3.交易費用:
A.印花稅0.1%
B.傭金0.2%-0.3%,根據你的證券公司決定,但是擁擠最低收取標準是5元。比如你買了1000元股票,實際傭金應該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C.過戶費(僅僅限於滬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說你買賣一千股都要交1元, 不到1000股按照1000股標准收取
D.通訊費。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區收取5元
先要提醒你,股票市場始終是有風險的,不是傳說中那麼容易掙錢的。作為新手,不建議你一開戶就購買股票,買股票不是你想想那麼簡單,都是一樣,股票也有好壞之分, 需要篩選,這樣你做股票才能掙錢,不然你盲目的買入,可以說90%都是虧損的。
股票的買入和選擇要根據你操作想法來決定,是做短線呢?還是做長線呢?在大盤振盪的時候怎麼做,在大盤穩漲的時候怎麼做。所以不是你單一的那麼考慮。比如說你要做長線投資,就是買了後放個2-3年的時間,選擇這種長線投資的股票就要看該公司的業績,基本面,成長性,國家政策扶植等方面。一般在中國的股票市場裡面,大盤藍籌基本都適合做長線。如果做短線的話,你就要去看最近的題材炒作,政府短期的消息面,股票市場裡面資金的流向等消息。這些東西我只是簡單的說,具體說的話肯定說不完的!建議你每天可以關注下中央的財經頻道的報道,網路上可以選擇新浪財經,東方財富網。
理論學習和時機操作要結合,作為新手,不建議你一開始投入太多,嘗試的少量投入,把理論和實際結合起來,這億小分布資金僅僅當作學費,虧損了也不嚴重,掙錢了更好,當你感覺自己基本摸清股票市場之後,再慢慢加大資金的投入!
希望建議對你有幫助,再次提醒你股票市場有風險,慎重操作
9. 外商獨資企業A股上市有先例嗎
外商投資企業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外資不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上市,國內已有先例(如北方股份),我們這里所要探討的主要是針對外資控股的企業上市問題,目前除b股市場的閩燦坤外,國內a股市場還沒有外資控股企業成功上市的先例。
近日,中國首次以外資控股企業上市為主題的研討會「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與外商企業上市研討會」在北京召開,表明了自國務院、證監會、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等國家部門表示允許外資企業在中國發行a股和b股並上市的政策後,國內證券市場及外資企業、投行人員、中介機構等對於外資企業上市問題已提高到實際操作的層面上來。
早在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8月轉發的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局、國家出入境檢驗局的《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中,便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近半年來,國務院副總理吳邦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外經貿部部長石廣生、國家計委副主任李子彬等都在公開的場合表示過中國將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發行a股和b股,並且外經貿部於5月18日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部與中國證監會於11月5日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進一步確定了法律基礎。據說證監會和外經貿部現正在就外資企業上市問題制訂實施細則。
目前,確實還沒有外資企業上市的操作細則,很多人都認為我國《公司法》、《證券法》沒有考慮到外資上市問題。但就作者個人觀點,外資企業上市不必要另搞一套改制、股票發行上市的程序,比照內地企業上市的程序就可以了(如發a股和發b股的程序相同),這也符合wto的精神。外資企業上市並不是無法可依,外資企業改制設立股份公司可以依照外經貿部1995年發布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資產重組可以依據證監會對擬上市企業重組改制的有關規定以及依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申請上市可以依據證監會的有關程序規定,上市後不存在法人股流通問題,非流通法人股的轉讓可以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比照內地企業上市,外資企業在改制及上市申請的兩個重要環節上,主要是多了一個主管審批機關,即外經貿部,但在最近外經貿部與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中,這種需要外經貿部對外資公司上市進行審批的情況已經有所改變,不再是外資公司「申請發行a股或b股,應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而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及增發或配、送股票完成後,應到外經貿部辦理法律文件變更手續。」我們可以看出外經貿部與證監會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上市審批權力上已經基本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