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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場存不存在陰陽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4-22 02:37:22

Ⅰ 股票在二級市場交易 那麼存不存在想賣出股票卻沒人買的情況

股票是會出現階段性的無法賣出的情況。比如一隻股票前期漲幅巨大,在大盤出現系統性風險時,該股也會跟隨大盤出現劇烈下跌。這時經常出現連續跌停,這時股票無法賣出。但是隨著股價大幅下跌,股票的價值開始顯現,跌停板打開,開始正常交易。

Ⅱ 如何認定股權轉讓中陰陽合同的效力

您好:
陰陽合同更多地是從行政管理角度,著眼合同是否經過法定的登記、備案程序進行的定義,一旦因此發生民事糾紛,則必然涉及對其效力問題的判斷。在筆者最近代理的一起訴訟案件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就成了案件焦點。當事人先簽訂一份反映其真實意思的股權轉讓合同,即陰合同;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又臨時簽訂了一份內容簡單的股權轉讓合同,即陽合同,其中約定價款遠低於真實意思表示。之後,由於新股東無法兌現發展公司的承諾,原股東提出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在訴訟中,對於陽合同的評價成了原告的難題,如果說陽合同有效,則其中價款無法接受;如果說陽合同無效,則已完成的股權轉讓行為欠缺合法的合同依據。另外,陽合同中不僅價款與真實意思不一致,其套用的模板中還無意地約定了仲裁條款,這樣一來,法院管轄也成了問題。因為即便陽合同無效,仲裁條款作為解決爭議的條款,也會獨立出來適用。被告因此提出管轄權異議,並認為訂立在後的陽合同是對之前合同的修改。在庭審中,面對法官的關於陽合同效力如何的詢問,原告一度迴避正面回答,場面頗為被動。確實,在這種股權轉讓合同爭議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是不可迴避的問題,是同類案件中的共性問題。
其實陰陽合同並非規范的法律術語,相較而言,似乎其中的陽合同的名稱更易被接受。有觀點認為,陽合同經過國家行政機關登記或備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規定:「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因此,陽合同效力更高;從形成時間來看,往往載明真實意思的陰合同訂立時間在前,登記備案的陽合同訂立時間在後,由此會有一種說法,形成在後的合同對之前合同條款進行了變更。
在陰陽合同同樣常見的建築工程招投標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該司法解釋實際強調了陽合同的法律效力。
綜上,是否可以說陽合同有效而陰合同無效,或者說陽合同效力優於陰合同?結論並非如此。
合同效力並非證據的證明力,根據合同法理論,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無效和效力待定等類型,並未區分效力的強弱。
陰陽合同共同存在,其中哪一份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在實踐中往往一目瞭然,即便陽合同訂立在後,但實際履行的卻是陰合同,因此,並不能因為訂立時間有先後而牽強地說成是合同內容的變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別於其他合同,調整該合同關系的建築法有其特定的原則。建設工程質量關繫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繫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安全,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要求嚴格,確定了一些強制性國家標准。對於一定范圍內的工程項目,規定了強制招投標制度,進而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但其中有「招標」、「備案」等適用條件。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七條規定:「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又另行簽訂並實際履行了與備案中標合同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請求按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應予支持。」類似規定並不鮮見。可見,即便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不能確定陽合同優先於陰合同適用。
相比較而言,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更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至今未見法律法規有股權轉讓合同爭議優先依據登記、備案合同審理的規定。在與之類似的二手房買賣領域,陰陽合同也不少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第19條規定:「房屋買賣存在「陰陽合同」,其中陽合同中的價格條款規避國家稅收的,該條款無效,交易價格按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條款認定。」雖說該地方法院的意見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表達出了法院對此的一般態度。
因此,判斷陰陽合同的效力不能僅僅從陰、陽合同的形式來看[2],不能簡單依據合同訂立的時間來確定各協議之效力[3],而是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在實踐中,陰合同往往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股權轉讓合同並不以辦理登記為生效要件,如果陰合同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思,並得到實際履行,即便未經辦理登記手續,也不影響其成立和生效,當事人在在陰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應該得到法院支持。對於違反管理性規定的,比如沒有登記、備案,其法律後果或許是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並非否定合同效力[4]。當然,以上是對內資企業的分析,如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須經審批機關審批才能生效,陰合同未經審批,則無法生效。

Ⅲ 股權轉讓中的陰陽合同如何確認實際履行哪一份

您好,關於股權轉讓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如果合同依法成立,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認定合同有效的要件。但陰陽合同如存在侵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情況,可能被認定為無效。譬如通過陽合同進行避稅,可能被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進而認定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效。

股權轉讓中出現陰陽合同有何法律後果:首先,在轉讓價款方面,如用於登記的合同規定的價款高於實際履行的合同,則股權轉讓人可能要求受讓人按照登記備案的合同支付價款。其次,如用於變更登記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則相應的股權變更可能被認定無效,股權狀態恢復原狀。

陰陽合同」的做法弊大於利,實踐中當事人可能為了一時的方便或蠅頭小利,為自己製造了很大的風險,有時遵守法律的規定看似「費事費錢」。從長久和風險控制來看,「費事費錢」的結果是當事人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風險。

如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Ⅳ 我國股票市場的層次以及每個層次存在的問題

我國股票市場的層次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一級市場融資金額占社會融資總額比例低,
二級市場比較低迷,投機氣氛比較濃厚,長期投資者有待增加。

Ⅳ 在股票市場中為什麼會存在多方和空方股價被打壓對於空方來說有何好處還有股票價格的下跌

只有兩個女兒,已親眼看著妹,兩個兄弟,一個姑母,

Ⅵ 股權轉讓協議存在陰陽合同,如何認定

所謂股權轉讓「陰陽合同」,是指在企業股權轉讓過程中,提交給工商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和反映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股權轉讓合同不一致,以致形成相沖突的兩份甚至多份合同。
就企業股權轉讓而言,簽訂陰陽合同最常見的目的是避稅。股權轉讓涉及數項稅種,其中最主要的是所得稅,通常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由轉讓方繳納,但很多股權轉讓方對此難以接受,甚至圍繞怎樣避稅來設計股權轉讓方案。另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如轉讓方僅願意轉讓股權給特定的對象,也有採取陰陽合同的方式,對外的陽合同會提高轉讓價,迫使其他股東放棄購買該股權。簽訂陰陽合同的目的還有不願意將股權轉讓的細節內容提交工商機關對外公示,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等等。
二、陰陽合同的效力比較
陰陽合同更多地是從行政管理角度,著眼合同是否經過法定的登記、備案程序進行的定義,一旦因此發生民事糾紛,則必然涉及對其效力問題的判斷。在筆者最近代理的一起訴訟案件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就成了案件焦點。當事人先簽訂一份反映其真實意思的股權轉讓合同,即陰合同;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又臨時簽訂了一份內容簡單的股權轉讓合同,即陽合同,其中約定價款遠低於真實意思表示。之後,由於新股東無法兌現發展公司的承諾,原股東提出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在訴訟中,對於陽合同的評價成了原告的難題,如果說陽合同有效,則其中價款無法接受;如果說陽合同無效,則已完成的股權轉讓行為欠缺合法的合同依據。另外,陽合同中不僅價款與真實意思不一致,其套用的模板中還無意地約定了仲裁條款,這樣一來,法院管轄也成了問題。因為即便陽合同無效,仲裁條款作為解決爭議的條款,也會獨立出來適用。被告因此提出管轄權異議,並認為訂立在後的陽合同是對之前合同的修改。在庭審中,面對法官的關於陽合同效力如何的詢問,原告一度迴避正面回答,場面頗為被動。確實,在這種股權轉讓合同爭議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是不可迴避的問題,是同類案件中的共性問題。
其實陰陽合同並非規范的法律術語,相較而言,似乎其中的陽合同的名稱更易被接受。有觀點認為,陽合同經過國家行政機關登記或備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規定:「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因此,陽合同效力更高;從形成時間來看,往往載明真實意思的陰合同訂立時間在前,登記備案的陽合同訂立時間在後,由此會有一種說法,形成在後的合同對之前合同條款進行了變更。
在陰陽合同同樣常見的建築工程招投標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該司法解釋實際強調了陽合同的法律效力。
綜上,是否可以說陽合同有效而陰合同無效,或者說陽合同效力優於陰合同?結論並非如此。
合同效力並非證據的證明力,根據合同法理論,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無效和效力待定等類型,並未區分效力的強弱。
陰陽合同共同存在,其中哪一份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在實踐中往往一目瞭然,即便陽合同訂立在後,但實際履行的卻是陰合同,因此,並不能因為訂立時間有先後而牽強地說成是合同內容的變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別於其他合同,調整該合同關系的建築法有其特定的原則。建設工程質量關繫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繫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安全,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要求嚴格,確定了一些強制性國家標准。對於一定范圍內的工程項目,規定了強制招投標制度,進而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但其中有「招標」、「備案」等適用條件。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七條規定:「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又另行簽訂並實際履行了與備案中標合同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請求按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應予支持。」類似規定並不鮮見。可見,即便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不能確定陽合同優先於陰合同適用。
相比較而言,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更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至今未見法律法規有股權轉讓合同爭議優先依據登記、備案合同審理的規定。在與之類似的二手房買賣領域,陰陽合同也不少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第19條規定:「房屋買賣存在「陰陽合同」,其中陽合同中的價格條款規避國家稅收的,該條款無效,交易價格按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條款認定。」雖說該地方法院的意見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表達出了法院對此的一般態度。
因此,判斷陰陽合同的效力不能僅僅從陰、陽合同的形式來看,不能簡單依據合同訂立的時間來確定各協議之效力[3],而是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在實踐中,陰合同往往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股權轉讓合同並不以辦理登記為生效要件,如果陰合同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思,並得到實際履行,即便未經辦理登記手續,也不影響其成立和生效,當事人在在陰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應該得到法院支持。對於違反管理性規定的,比如沒有登記、備案,其法律後果或許是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並非否定合同效力[4]。當然,以上是對內資企業的分析,如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須經審批機關審批才能生效,陰合同未經審批,則無法生效。
三、違背真實意思的陽合同條款的效力分析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五種無效合同的情形,在股權轉讓中應該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在多數情況下,無論是為了規避稅收,還是規避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陽合同,可適用《合同法》中「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來認定陽合同的效力。有觀點認為,這種違法的陽合同無效,因此,根據該合同所進行的一系列變更登記行為也應予撤銷,需重新辦理登記。確實,相關變更登記依據股權轉讓合同而產生,如該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則變更登記行為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據,不得不予以糾正。
但陰陽合同的存在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很多企業在變更股東後已長期存續,甚至又數次發生新的股權變更,如果因為陽合同無效,相應的股權變更登記無效而重新辦理登記,將導致社會關系穩定性的破壞,違背經濟和效率原則,引發一系列新的糾紛,在程序上也難以操作。
應該注意到的一個情況是,在實踐中,陽合同與陰合同往往在價格條款上不一致,而其他多數條款內容是一致的,或者陽合同更簡單,很難想像有陰陽合同內容完全不同的情況。因此,這種陽合同屬於整體無效還是部分無效,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據該條規定,確認陽合同部分無效(比如僅價格條款無效),而非整體無效,更符合市場經濟鼓勵和保護交易的精神和法律原則,也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參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第19條規定:「……如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以存在避稅的價格條款為由,請求確認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該條款就體現了這種精神。
根據國稅函[2009]2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該規定實際認可了簽訂陰陽合同的情況下股權轉讓行為的有效性。因為,假設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陽合同整體無效,則股權變更登記無效,稅務機關就無權針對該股權轉讓行為征稅。而稅務機關核定征稅,則是對陽合同中股權轉讓價款部分無效的一個確認。
除價格條款外,對於這種陽合同中其他與陰合同中不一致的條款,如果沒有法定的無效情形,則不能因為與陰合同不一致而當然地認定無效。陽合同約定有某條款,而陰合同未約定,則該條款應被履行,比如訂立在前的陰合同未約定解決爭議方式的條款,但陽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則應按陽合同將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提交仲裁委仲裁。如陽合同與陰合同的條款約定有矛盾,則需要綜合判斷哪一條款的約定是真實意思的表示。
四、陰陽合同在實踐中的處理
盡量避免訂立陰陽合同,其理由如下:
1、規范經營管理的必要性。股權轉讓中簽訂陰陽合同是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行為,如企業立足長遠發展以致上市,應該堅持規范經營。
2、稅務機關可核定征稅,補征稅款,並予以行政處罰。
3、股權再次轉讓時稅收負擔加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如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實際以1000萬元轉讓全部股權,但報送工商局的陽合同轉讓價款仍寫200萬元,這樣轉讓方免交了個人所得稅。但受讓方再次進行股權轉讓時,會被認為當初取得股權的成本只有200萬元,應用新轉讓價款減去200萬元(而非1000萬元)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4、引發訴訟。陰陽合同是一個隱患,可能導致糾紛以及增加訴訟中的難度。此外,法院在審理股權轉讓糾紛過程中發現了行政違法行為,可向稅務機關發出司法建議。
市場交易復雜多變,出於多種原因考慮,交易雙方不願意使股權轉讓的細節公布於眾,可以理解,但要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內。為防止泄露商業秘密,報送工商局的股權轉讓合同可以簡單一些,只約定主要條款,即簡版合同。在有的股權轉讓過程中,可採取簽訂補充協議的形式,甚至不止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簽訂的時間在報送工商局備案協議之後,內容可更加詳細。但應避免各協議之間在價款等主要條款上的沖突。

中國股票市場存在什麼問題

您好
中國市場的問題太多了,股票市場更加嚴重,作為理財師我不看好今年的股票市場,現在的股票市場建議還是及早的撤離為好,現在我們國家的經濟不是很景氣,企業單位效益下滑很厲害,加上國家堅決退出注冊制度,大股票減持,人民幣下跌,新股擴容等一系列消息,對股市長期來說是一個利空,所以建議您盡快離場,有什麼問題可以繼續問我,真誠回答,希望您可以採納!

Ⅷ 股權轉讓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對陰陽合同的效力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來認定:一是關於陽合同的效力,基於其沒有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依據《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二是關於陰合同的效力,因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三是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四是在土地房屋交易過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許多陰陽合同,因其違反稅收規定,稅收部門查實後,如果屬於一般偷稅行為,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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