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貨幣捐贈是什麼款項
Ⅰ 捐贈收入屬於什麼科目
按確認的捐贈貨物的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將接受捐贈的非貨幣資產的含稅價值扣除應交所得稅後的金額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將應交所得稅金額轉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證的,按憑證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1)代理貨幣捐贈是什麼款項擴展閱讀:
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運用專門的方法,對企業、機關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進行連續、系統、全面地反映和監督的一項經
會計有以下五個基本特徵:會計是一種經濟管理活動;會計是一種經濟信息系統;會計以貨幣作為主要計量單位;會計具有核算和監督的基本職能;會計採用一系列專門的方法。會計方法一般包括: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分析方法,會計檢查方法。
會計對象是指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內容,具體是指社會再生產過程中能以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即資金運動或價值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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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我國對捐贈的定義是什麼,會計上和稅務上有區別嗎
一、對外捐贈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新准則規定,在會計處理中,企業對外捐贈資產,只需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有關科目,如果被捐贈的固定資產已提減值准備和累計折舊或無形資產已提減值准備的,還應借記「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准備」或「無形資產減值准備」,將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按照相關規定,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的產成品和外購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等用於捐贈,應將捐贈資產的賬面價值及應交納的流轉稅等相關稅費,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的產成品和外購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有價證券等用於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即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捐贈資產應視同銷售計算交納流轉稅及所得稅。如果對外捐贈符合公益、救濟性捐贈條件,按照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標准統一為12%,超過限額部分要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我國現行稅法對兩種形式的捐贈有明確規定:(1)符合稅法一般規定條件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可在限額內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2)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如果對外捐贈不符合公益、救濟性捐贈條件,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該項捐贈支出要在當期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二、接受資產捐贈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規定,「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接受捐贈」是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新准則將其歸人「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當期的所有者權益。接受捐贈的資產,應按捐出方提供的會計憑證上標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沒有提供有關憑證,則按以下規定處理:(1)同類或類似資產活躍市場的市場價格估計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確定;(2)不存在活躍市場時,按該受捐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加上相關稅費確定。企業接受資產捐贈時,應根據有關憑證或參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合理估價加上發生的相關費用,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有關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銀行存款」等。稅法規定,企業不論接受貨幣捐贈還是非貨幣捐贈,都要作為當年收益,前者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後者可先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彌補有餘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年終應按接受捐贈資產或用以彌補虧損後的差額計算應交所得稅;對因企業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彌補虧損後數額較大的,經主管稅務部門審核可在不超過5年內的期限內分期平均計人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並計交所得稅。「數額較大」是根據《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的規定,取消了對該事項的行政審批,企業可在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審核確認可在不超過5年丙的期限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並計交所得稅。
(1)企業接受資產捐贈時,按新會計准則確定的價值,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原材料」、「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無形資產」等有關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科目。
(2)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如果接受的是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金額不大,所得稅費用負擔不重,直接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這一情況在新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下,企業接受資產捐贈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基本上是一致的,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如果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所得稅費用負擔較重,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這時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及其應用指南,應按照捐贈無形資產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按照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按當期應繳所得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Ⅲ 向長期合作的單位捐贈現金屬於什麼費用支出
摘要 用於對外捐贈的資產,計入營業外支出。
Ⅳ 善款捐贈屬於什麼貨幣發揮什麼智能
貨幣職能是指貨幣本質的具體體現。在發達的商品經濟條件下,貨幣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貨幣五大職能。
善款捐助屬於貨幣的(支付)手段。
貨幣作為獨立的價值形式進行單方面運動(如清償債務、繳納稅款、支付工資和租金等)時所執行的職能。
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職能是適應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因為商品交易最初是用現金支付的。
Ⅳ 捐款和捐贈有什麼不同
捐款和捐贈主要的區別在於:
捐贈包括貨幣捐贈與非貨幣捐贈,捐款就是貨幣。在稅法上對捐贈與捐款適用的有關規定是一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9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捐贈,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四條 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 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五條 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第六條 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損毀。
第八條 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給予扶持和優待。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對公益事業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二章 捐贈和受贈
第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十一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准。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 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益事 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華僑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第三章 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八條 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
第二十二條 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開支。
第四章 優惠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六條 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 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贈人未徵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徵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 挪用、侵佔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於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條 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條 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捐贈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捐贈有可能是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還有可能是貨幣性資產捐贈,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而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則專指捐贈的是非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有別於貨幣性資產最基本的特徵是其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是不固定或者不可確定的。
Ⅶ 工作形式的捐贈和貨幣捐贈的區別
沒什麼區別。
按照新企業會計准則和有關規定,企業對外捐贈資產,包括捐贈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正常會計處理要求核算。
Ⅷ 捐款屬於什麼會計科目
一、對外捐款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二、說明
1、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損失,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盤虧損失、罰款支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等。其中公益性捐贈支出,指企業對外進行公益性捐贈發生的支出。
2、企業應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損益類),核算營業外支出的發生及結轉情況。借方登記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期末,應將「營業外支出」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3、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具體范圍包括:(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超過部分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當年利潤總額的基礎上作調增處理。
Ⅸ 請教基金會收到貨幣捐贈收入的會計分錄
接受捐贈 借:庫存現金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收貨幣性資產價值
繳納所得稅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收貨幣性資產價值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Ⅹ 對外捐贈的貨幣性資產
企業以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捐贈,直接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不論企業是直接捐贈給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非盈利組織或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還是捐贈給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其會計處理都是一樣的。所不同的是,對於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捐贈資產扣除規定部分,即規定所進行的捐贈額在年度利潤的12%以內的,可 以稅前列支,在納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否則,不予納稅調整。
例12008年度,乙公司通過慈善總會向災區捐款15萬元,通過縣政府教育局向某農村小學捐款5萬元,均以支票付訖。有關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對外捐贈200000
貸:銀行存款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