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外幣換成本國貨幣
A. 外國換取中國外匯是什麼意思
外國的貨幣兌換人民幣。
外匯兌換指定銀行是經國家批准可以經營外匯兌換業務的各類商業銀行,如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和建設銀行等。在外匯兌換指定銀行和法定外幣兌換點之外的地方進行外幣兌換屬於違法行為。
如果你居住在中國是中國公民,有幾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你可以把身份證帶到國有的銀行或股份制的銀行或外資銀行,可以直接將外幣兌換成人民幣;不推薦當地城市商業銀行,因為大銀行有多種外幣,如果你兌換泰銖、比索、盧布等小貨幣,可以在受理兌換全部外幣。但如果你換的是小幣種,那麼地方性商業銀行很有可能沒有。需要說明的是,銀行的結匯業務需要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每人每年有價值5萬美元的外匯結算配額。超過配額的,經外匯局批准後方可兌換外匯配額。外匯配額與國家網路相連。因此,無論您在什麼銀行兌換等值的外幣5萬美元,都只能用您的身份證來結算。當配額在該年用完時,在第二年才會恢復額度。
第二種方法是你可以在外幣兌換店,把外幣兌換成人民幣,比如機場或者一線城市的一些兌換點。辦理方式與銀行結匯類似,您需要攜帶有效證件,並以自己的名義在外匯額度內完成結匯。與銀行的交易相比,其優勢在於外匯兌換點兌換的貨幣通常比銀行的數百種貨幣多,遠遠超過銀行。如果你的貨幣在銀行,找不到兌換服務,可以在兌換店完成。缺點是兌換價格一般比銀行高。換句話說,如果你把100美元兌換成人民幣,銀行可以兌換成680元人民幣,而兌換店只能給你678元人民幣,這比銀行貴。第三種方法是私人交換。如果你的親戚朋友有人民幣,他們只需要你手裡的外幣。可以私下交換。交換價格可以自己協商。當然,這並不佔用可用的外匯。
B. 外匯匯率與本幣匯率什麼意思
匯率,指的是兩種貨幣之間兌換的比率,亦可視為一個國家的貨幣對另一種貨幣的價值。具體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的比率或比價,或者說是用一國貨幣表示的另一國貨幣的價格。
匯率變動對一國進出口貿易有著直接的調節作用。在一定條件下,通過使本國貨幣對外貶值,即讓匯率上升,會起到促進出口、限制進口的作用;反之,本國貨幣對外升值,即匯率下降,則起到限制出口、增加進口的作用。
匯率通常有兩種表示方法,即本幣匯率和外幣匯率。本幣匯率和外幣匯率是兩個相對的概念,它們的升降所產生的經濟現象正好相反。
1.本幣匯率
以單位數量的本國貨幣所能兌換的外幣數量來表示,稱為本幣匯率。在我國稱之為人民幣匯率,即用外幣表示的人民幣價格,其公式為100¥=x外幣。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條件下,單位數量的人民幣能兌換更多的某種外幣,則表示人民幣匯率上升,人民幣相對於某種外幣升值,而外幣貶值,外匯匯率下跌,此時有利於我國的進口不利於出口;反之,單位數量的人民幣若能兌換較少的某種外幣,則表示人民幣匯率下降,人民幣相對於某種外幣貶值,而外幣升值,外匯匯率上升,此時有利於我國的出口不利於進口。
2.外匯匯率
以單位數量的外幣所能兌換的本國貨幣數量來表示,稱為外匯匯率。我國通常採用100單位外幣作為標准,折算為一定數量的人民幣,即用人民幣表示某種外幣的價格,其公式為100單位外幣=x¥。當100單位外幣可以兌換更多的人民幣時,外匯匯率上升,外幣相對於人民幣升值,而人民幣貶值,即用人民幣表示的外幣價格上漲,此時有利於我國的出口不利於進口;反之,則說明外匯匯率跌落,外幣相對於人民幣貶值,而人民幣升值,此時有利於我國的進口不利於出口。
綜上所述,如果人民幣貶值,外幣升值,那麼人民幣匯率就會下降,而外匯匯率則會上升;反之,如果人民幣升值,外幣貶值,那麼人民幣匯率就會上升,而外匯匯率相應下降。
影響匯率的因素:
(1)國際收支。
(2)通貨膨脹率。任何一個國家都有通貨膨脹,如果本國通貨膨脹率相對於外國高,則本國貨幣對外貶值,外匯匯率上升。
(3)利率。利率水平對於外匯匯率的影響是通過不同國家的利率水平的不同,促使短期資金流動導致外匯需求變動。
(4)經濟增長率。如果一國為高經濟增長率,則該國貨幣匯率高。
(5)財政赤字。如果一國的財政預算出現巨額赤字,則其貨幣匯率將下降。
(6)外匯儲備。如果一國外匯儲備高,則該國貨幣匯率將升高。
(7)投資者的心理預期。投資者的心理預期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表現得尤為突出。
(8)各國匯率政策的影響。
C. 請問結匯、收匯、付匯都是什麼意思他們都有什麼區別請通俗講解,萬分感謝!
解析:
這個是進出口貿易中的專業術語。匯指的是外匯,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
結匯: 一般是指有收匯的企業在收到從境外匯入到銀行外幣帳戶後,將此帳戶上的外幣兌換成本國貨幣的過程.
收匯: 一般是指出口企業在出口貨物或提供服務等而產生的應收貨款, 從境外匯入的外幣到境內指定收匯銀行的外幣帳戶上的過程.
付匯: 一般是指進口企業在發生進口業務時, 需要從其外匯帳戶上支付貨款到境外的進程.
由於我國是外匯管制國家, 所有的外匯出入境或使用, 都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或備案.
區別是很明顯的,
一,結匯: 是將外匯兌換成本國貨幣, 但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
二,收匯: 是因出口貨物或提供勞務等而產生的收入外匯款項.相當於收款.
三,付匯: 是因進口業務等而產生的支付外匯的業務. 相當於付款.
拓展資料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范圍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業務。
第三條 境內機構外匯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及時調回境內。
第四條 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
第五條 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對外收支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二章 經常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六條 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限定的范圍和數量外,境內機構取得的下列外匯應當結匯:
(一)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二)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三)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四)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五)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六)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七)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八)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九)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十)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十一)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十二)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十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第七條 境內機構(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下列外匯,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規定辦理結匯:
(一)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二)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
(三)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四)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上述各項外匯的凈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八條 捐贈、資助及援助合同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外匯,經外匯局批准後方可保留。
第九條 下列范圍的外匯,可以保留:
(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二)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的外匯。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第十一條 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結匯,結匯人應當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和外匯來源證明,外匯指定銀行予以結匯登記後報外匯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七、八、九、十條允許開立外匯帳戶的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外匯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三條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如需在付匯時購匯,還應當提供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若提單上的「提貨人」和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進口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還應當提供兩者間的代理協議;
(四)進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
上述(一)至(四)項下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者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者進口證明;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還應當提供填好的登記表格。
(五)進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進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六)出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持出口合同或者傭金協議、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出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出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七)進口項下的尾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驗貨合格證明;
(八)進出口項下的資料費、技術費、信息費等從屬費用,持進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或者出口收匯核銷單、發票或者收費單據及進口或者出口單位負責人簽字的說明書;
(九)從保稅區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展品的用匯,持(一)至(八)項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十)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體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者協議;
(十一)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和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的證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合同。
第十四條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憑用戶提供的支付清單先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兌付,事後核查:
(一)經國務院批準的免稅品公司按照規定范圍經營免稅商品的進口支付;
(二)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保險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三)民航、海運、鐵道等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營運人員伙食、津貼補助;
(四)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第十五條 境內機構下列對外支付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超過本規定第十三條(四)規定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
(二)超過本規定第十三條(六)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傭金;
(三)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的對外支付;
(四)償還外債利息;
(五)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提取。
第十六條 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利息,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人的付息通知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七條 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按照《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外的境內機構下列非經營性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視片等用匯,持合同、境外機構的支付通知書及主管部門批准文件;
(二)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費、參加國際會議的注冊費、報名費,持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及有關函件;
(三)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者辦事機構的開辦費和年度預算經費,持主管部門批准設立該機構的批准文件和經費預算書;
(四)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機構支付境外的考試費,持對外合同和國外考試機構的帳單或者結算通知書;
(五)在境外辦理商標、版權注冊、申請專利和法律、咨詢服務等所需費用,持合同和發票;
(六)因公出國費用,持國家授權部門出國任務批件。
上述(一)至(六)項以外的非經營性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以後,從其外匯帳戶中
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九條 居民個人的因私用匯,按照《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和《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移居出境後,下列合法人民幣收益,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人民幣存款利息,持人民幣存款利息清單;
(二)房產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產租賃合同和房產出租管理部門的證明;
(三)其他資產的收益,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收益清單。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中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二條 按照規定應當以外幣支付的股息,依法納稅後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三條 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匯出境外時,持證明材料和收費清單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四條 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需匯出境外時,持工商登記證或者本人身份證明和出售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五條 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出境時未用完的人民幣,可以憑本人護照、原兌換水單(有效期為6個月)兌回外匯,攜出境外。
第三章 資本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二十六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應當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二十七條 境內機構下列范圍內的外匯,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結匯: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二)境外借款及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
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和中資企業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結匯。
第二十八條 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除本規定第十條限定的數額外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二十九條 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的還本通知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三十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的下列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償還外債本金,持《外債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還本通知單;
(二)對外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外匯局核發的《外匯擔保登記證》及境外機構支付
通知;
(三)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投資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准需以外匯投入的注冊資金,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的增加、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持董事會決議,經外匯局核准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持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在境內投資及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持外匯局核准件辦理。
第四章 結匯、售匯及付匯的監管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第三十三條 從外匯帳戶中對外支付時,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根據規定的外匯帳戶收支范圍及本規定第二、三章相應的規定進行審核,辦理支付。
第三十四條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和付匯後,應當在相應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上簽章後留存備查。
第三十五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和規定的買賣差價幅度,確定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價格,辦理結匯和售匯業務。
第三十六條 從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購匯支付,應當在有關結算方式或者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不得提前對外付款;除用於還本付息的外匯和信用證/保函保證金外,不得提前購匯。
第三十七條 為使有遠期支付合同或者償債協議的用匯單位避免匯率風險,外匯指定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幣的遠期買賣及其他保值業務。
第三十八條 易貨貿易項下進口,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購匯或者從外匯帳戶支付。
第三十九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結匯、售匯及付匯情況報表。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結售匯內部監管制度,遇有結售匯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局報告。
第四十條 境內機構應當在其注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付匯業務。境內機構在異地和境外開立外匯帳戶,應當向外匯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經批准可以在注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
第四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和有結匯、購匯、付匯業務的境內機構,應當無條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並出示、提供有關材料。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可對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局可對
其處於暫停結售匯業務的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其他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註: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信用證/保函項下保證金提前購匯問題的批復》(匯復〔2001〕73號)修改。
D. 什麼是外匯對內可兌換,對外可兌換
對內可兌換是指居民可以在國內自由持有外幣資產,並可自由地在國內把本國貨幣兌換成外幣資產。對內可兌換有利於杜絕外匯黑市和促使外匯資源流入銀行系統。對外可兌換是指居民可以在境外自由持有外匯資產和自由對外支付。對外可兌換的目的和實質是消除外匯管制。通常所說的可兌換是指對外可兌換。
拓展資料
貨幣可兌換是指一國貨幣持有者可以為任何目的而將所持有的貨幣按市場匯率兌換成另一國貨幣的權利。
貨幣可兌換包括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和資本項目下可兌換。
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一國對經常項目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並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安排或者多重貨幣制度。
資本項目可兌換是指一種貨幣不僅在國際收支經常性往來中可以本國貨幣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而且在資本項目上也可以自由兌換。
可兌換貨幣是「可自由兌換貨幣」的簡稱。可以自由兌換成外國貨幣,並能在對外貿易和非貿易經濟往來中用作國際結算支付手段的貨幣。可兌換貨幣的發行國通常對其貨幣用於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支付不採取限制性或歧視性措施,不實行多重差別匯率制,並且在其他國家的要求下,有義務隨時以對方可以接受的貨幣或黃金換回對方經常項目往來中所結存的本國貨幣。金本位制度下,各國貨幣一般都可以自由兌換。金本位制崩潰以後,由於出現國際收支危機,許多國家對本國貨幣的兌換加以限制。
特徵
1、它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
2、它對國際性經常項目(即貿易與非貿易項目)的支付不受限制;
3、該貨幣國的管理當局不採用或不實行多種匯率制度或差別匯率制度。
對內可兌換是指居民可以在國內自由持有外幣資產,並可自由地在國內把本國貨幣兌換成外幣資產。對外可兌換是指居民可以在境外自由持有外匯資產和自由對外支付,但並一定意味著居民可以在境內自由持有外匯資產和兌換外匯。通常所說的可兌換是指對外可兌換。
通常所說的貨幣完全可兌換,是指一國同時實現了經常項目可兌換與資本項目可兌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可兌換主要是指經常項目可兌換。可兌換貨幣的核心問題是貨幣兌換權。貨幣兌換權是無限制的。貨幣兌換權是國家有關法律保證的權利。
E. 外幣匯率和本幣匯率的區別
外匯匯率是用一個國家的貨幣折算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的比率、比價或價格;也可以說,是以本國貨幣表示的外國貨幣的價格。
當然,本幣匯率就是以外國貨幣表示的本國貨幣的價格。
例如:1美元=6.84463元
外匯匯率就是1美元兌換6.84463人民幣
本幣匯率就是1人民幣兌換1/6.84463美元。
本幣匯率公式為100¥=x外幣。
外幣匯率和本幣匯率的區別區別:
1、概念不同:本幣匯率就是以外國貨幣為單位衡量本國貨幣的價格。外幣匯率是外國貨幣與本國貨幣在國際外匯市場上的比價。
2、標價方式不同:本幣匯率相當於是匯率標價法中的直接標價法。外幣匯率相當於是匯率標價法中的直接標價法和間接標價法。
3、數額變化不同:外幣匯率在外匯交易中,間接標價法所表示的本幣值固定不變,匯率的漲跌都以外幣數額變化來表示。本國貨幣的數額隨著外國貨幣幣值的變化而變化。
注意事項:
1、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條件下,單位數量的人民幣能兌換更多的某種外幣,則表示人民幣匯率上升,人民幣相對於某種外幣升值,而外幣貶值,外匯匯率下跌,此時有利於我國的進口不利於出口。
2、單位數量的人民幣若能兌換較少的某種外幣,則表示人民幣匯率下降,人民幣相對於某種外幣貶值,而外幣升值,外匯匯率上升,此時有利於我國的出口不利於進口。
3、當100單位外幣可以兌換更多的人民幣時,外匯匯率上升,外幣相對於人民幣升值,而人民幣貶值,即用人民幣表示的外幣價格上漲,此時有利於我國的出口不利於進口。反之,則說明外匯匯率跌落,外幣相對於人民幣貶值,而人民幣升值,此時有利於我國的進口不利於出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外幣匯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本幣匯率
F. 7、外幣兌換是指把外幣換成本國貨幣、把本國貨幣換成外幣、或是不同外幣之間的互換。
對的,很正確!
學看銀行人民幣牌價:
注意:如果你是用人民幣換外幣,參照"賣出價";如果是外幣現鈔換人民幣參照"現鈔買入價";如果是現匯換成人民幣參照"現匯買入價"。
現匯與現鈔的區別:
現鈔是具體的、實在的外國紙幣、硬幣。
現匯是別人匯到你的帳戶的外幣或是別人匯給你的外幣所產生的為現匯。
官方解釋為:現匯是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又稱"自由外匯"。在國際結算中廣泛使用,在國際上得到償付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發行這些貨幣的國家對外匯管制和掌握較松,有的甚至基本上取消了外匯管制,有些國家則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本國貨幣不能自由兌換成國際通用的外幣,並規定本國貨幣不能攜出入國境。
G. 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是一個什麼概念
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意思是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
相關介紹:
可兌換貨幣在對外貿易和非貿易經濟往來中用作國際結算支付手段的貨幣。可兌換貨幣的發行國通常對其貨幣用於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支付不採取限制性或歧視性措施,不實行多重差別匯率制。
在其他國家的要求下,有義務隨時以對方可以接受的貨幣或黃金換回對方經常項目往來中所結存的本國貨幣。
(7)什麼是外幣換成本國貨幣擴展閱讀
可兌換貨幣的發行國通常對其貨幣用於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支付不採取限制性或歧視性措施,不實行多重差別匯率制,並且在其他國家的要求下,有義務隨時以對方可以接受的貨幣或黃金換回對方經常項目往來中所結存的本國貨幣。
金本位制度下,各國貨幣一般都可以自由兌換。金本位制崩潰以後,由於出現國際收支危機,許多國家對本國貨幣的兌換加以限制。
可兌換貨幣的核心問題是貨幣兌換權。貨幣兌換權是無限制的。貨幣兌換權是國家有關法律保證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可兌換貨幣
H. 外匯匯率,外幣匯率,本幣匯率什麼區別
本幣匯率公式為100¥=x外幣。
區別:
1、概念不同:本幣匯率就是以外國貨幣為單位衡量本國貨幣的價格。外幣匯率是外國貨幣與本國貨幣在國際外匯市場上的比價。
2、標價方式不同:本幣匯率相當於是匯率標價法中的直接標價法。外幣匯率相當於是匯率標價法中的直接標價法和間接標價法。
3、數額變化不同:外幣匯率在外匯交易中,間接標價法所表示的本幣值固定不變,匯率的漲跌都以外幣數額變化來表示。本國貨幣的數額隨著外國貨幣幣值的變化而變化。
(8)什麼是外幣換成本國貨幣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條件下,單位數量的人民幣能兌換更多的某種外幣,則表示人民幣匯率上升,人民幣相對於某種外幣升值,而外幣貶值,外匯匯率下跌,此時有利於我國的進口不利於出口。
2、單位數量的人民幣若能兌換較少的某種外幣,則表示人民幣匯率下降,人民幣相對於某種外幣貶值,而外幣升值,外匯匯率上升,此時有利於我國的出口不利於進口。
3、當100單位外幣可以兌換更多的人民幣時,外匯匯率上升,外幣相對於人民幣升值,而人民幣貶值,即用人民幣表示的外幣價格上漲,此時有利於我國的出口不利於進口。反之,則說明外匯匯率跌落,外幣相對於人民幣貶值,而人民幣升值,此時有利於我國的進口不利於出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外幣匯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本幣匯率
I. 什麼是外匯簡單介紹一下
外匯是國外匯兌的簡稱,它有兩層含義。從靜態上來說,外匯就是外幣,以及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從動態上來說,外匯也指將一國貨幣兌換成另一國貨幣的行為,其實質就是以非現金方式進行的國際支付,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它是國際間匯兌的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