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接收貨幣一方如何認定
1. 怎麼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若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第三款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2. 自然人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合同履行地應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 借貸雙方合同履行地的認定
法律分析: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4. 借款合同履行地怎麼樣確定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協議補充。還不能確定的,接受貨幣的一方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5. 借貸合同履行地怎麼確認
法律分析: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6. 給付貨幣一方所在地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給付貨幣的合同履行地可以自行約定,沒有約定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7. 接受貨幣一方法院管轄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合同糾紛管轄因充分結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管轄地選擇范圍較大。合同糾紛管轄的原則性規定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的權利。
實務中,很多糾紛發生在沒有約定管轄地也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有些當事人因片面理解規定,導致訴訟效率降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十八條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很多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將「接受貨幣一方」理解為訴訟請求中有金錢給付請求的原告,這種理解截取了「接受貨幣一方」的字面意義,脫離了條文的含義。該條文在程序法上回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關於合同履行地不明確情況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十八條是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其中「給付貨幣」指的是履行合同約定中的給付貨幣義務。當事人在合同糾紛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其依據可能是要求支付價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違約之訴中,既包括因履行金線義務導致的違約之訴,還包括因履行非金錢義務產生的違約之訴。對於後者,當事人發生的爭議並不是針對合同中「給付貨幣」義務,而是針對其他義務。又如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因不同的爭議標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當事人在決定起訴地時應該抓住「當事人爭議標的」這一標准來確定,不能簡單地以訴訟請求當中有支付金錢內容為由,將管轄地確定為原告所在地。以免影響訴訟效率,擴大訴訟成本。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 借款合同法院如何認定
借款合同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履行的地,其履行地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 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必須是借貸合同嗎
「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依雙方所約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5〕18號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借貸雙方互為接受貨幣一方,借出時接受貨幣一方為借款人,還款時接受貨幣一方為出借人。
借貸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數量的貨幣或種類物交付給借用人,借用人按照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將同等數量的貨幣或茼等數量質量的種類物歸還給出借人的協議的合同。
借用人一般要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按借貸標的不同,可分為貨幣借貸合同和實物借貸合同。按借貸合同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借貸合同;集體經濟組織與公民之間的借貸合同;國家銀行等金融組織與法人、公民之間的借貸合同。
借貸合同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茲因借款事宜,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如下:
一、甲方願貸與乙方人民幣 貳拾萬元元整,於訂立本約生效之同時,由甲方給付乙方,不另立據。
二、借貸期限為壹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借款利息: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 7%,如屆期未能還款,逾期計算復利並按利率一倍加計的違約金給付甲方。
四、借款用途 :用於店鋪經營,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五、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店鋪資金。
2、還款方式: 現金還款。
六、本契約書的債權,甲方可自由讓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
七、乙方應覓保證人一名,確保本契約的履行。而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利的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 身份證: 身份證: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