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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所得如何納稅

發布時間: 2022-06-11 05:04:26

① 多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計算也是要算增值稅的吧確定換入資產總成本的時候要加上銷項稅減去進項稅嗎

只要不是以不動產、無形資產交換的,要算增值稅的,換出的要視同銷售寫銷項稅,換入的視同購入寫進項稅額。

不涉及補價,那麼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增值稅銷項稅額-換入資產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支付的應計入換入資產成本的相關稅費。

資產成本是企業籌集和使用資產而支付的各種費用。概念中籌集資金所支付費用,如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股票和債券的注冊費、代辦費,向銀行借款支付的手續費等簡稱資金籌集費用。成本計算是進行資產和其他要素計量的前提。各會計要素的計量,直接或間接地依賴於成本計算。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所得如何納稅擴展閱讀:

資產耗減成本的計算:

在企業的經營過程和資產的使用過程中,有資產的增加,就必然有資產的減少。資產的耗減有兩種情況:一是資產的實物形態消失,資產數量減少(如原材料的耗用)。二是資產的實物形態不變,數量也不減少,但其生產能力逐漸降低,效用遞減(如設備的磨損)。這兩種情況都要計算資產耗減成本。

資產耗減成本的計算,其基本原則仍然是以實際成本為依據。資產取得成本是多少,資產耗減成本也應該是多少。但在實際工作中,每一次的資產,即使其規格、型號、性能完全相同,其價格和單位成本卻不可能完全一樣。

那麼,在資產耗減時,價格(單位成本)來計算資產的耗減成本就必須先對資產流轉路徑作出一個明確的假設。企業常採用的假設有:先進先出、後進先出等。當然,對於像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這樣的非消耗性、可長期使用的資產,就不必對資產流轉路徑作出假設,可直接按一定標准攤銷

②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如果換出的是固定資產也要交增值稅

營改增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對於營該增後,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稅務處理,將會直接影響到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

會計處理

營改增前,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資產涉及到營業稅,不影響換入資產成本的賬面價值,營改增後,換入或者換出資產的增值稅額,將直接影響換入資產成本的賬面價值,具體如下:

1.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不含稅公允價值+支付的銀行存款(-收到的銀行存款)+為換出資產發生的銷項稅額-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2.換出資產處置損益。資產處置損益=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其他調整因素

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金融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換出資產為投資性房地產的,以其公允價值確認其他業務收入,同時結轉其他業務成本。

3.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不包括增值稅。除增值稅以外,如果屬於為換出資產而發生的相關稅費,則計入換出資產處置損益;如果屬於為換入資產而發生的相關稅費,則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

增值稅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計稅方法,分別採用不同的稅率或徵收率。納稅人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不動產是自建還是外購,不動產是營改增前取得的,還是之後取得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於老房產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還是一般計稅方法,在各種情況下,預繳稅款的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納稅地點等,均存在差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定,分計稅方法歸類如下:

1.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包括一般納稅人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及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取得的不動產。當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時,需考慮不動產屬於自建還是非自建。對於非自建的不動產,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即差額,5%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對於自建的不動產,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即全額,5%計算增值稅。

2.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包括一般納稅人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及一般納稅人銷售營改增取得的不動產。當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時,非自建不動產和自建不動產的應納稅額計算規定是一致的。即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適用稅率11%計算應納稅額。

案例:A、B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建築物等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採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1%,A公司與B公司有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資料如下。假定整個交換過程中沒有發生其他相關稅費,該項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2016年7月1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協議進行資產置換,A公司換出用於經營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寫字樓)。B公司換出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與B公司於當日辦理完畢相關資產所有權的轉移手續。A公司換出資產:

「投資性房地產——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為20000萬元(其中原值為20600萬元;已計提攤銷600萬元),不含稅公允價值為30000萬元,增值稅的銷項稅額3300萬元;

「投資性房地產——寫字樓」,賬面價值為9000萬元(其中原值為10000萬元;已計提折舊1000萬元),不含稅公允價值為20000萬元,增值稅的銷項稅額2200萬元。

以上2項合計不含稅公允價值為50000萬元,合計增值稅的銷項稅額5500萬元。需要說明的是,以上投資性房地產均購於營改增前,購入和交換過程中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進項扣稅憑證抵扣銷項稅額。

B公司換出資產: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持股比例為50%),賬面價值為50000萬元,公允價值為55000萬元。

置換協議約定,B公司應向A公司支付銀行存款500萬元。

A公司換入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後,合計持有其80%的股權,並由原權益法核算轉為成本法核算;在此之前A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權並劃分為長期股權投資,原30%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0000萬元(其中,投資成本為8000萬元、其他綜合收益為2000萬元)。

2016年7月1日A公司換入B公司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的會計分錄:

換入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原30%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換入50%的股權的公允價值=10000+55000=650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65000

銀行存款5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 8000

—乙公司(其他綜合收益) 2000

其他業務收入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500

借:其他業務成本29000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1000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攤銷600

貸:投資性房地產—寫字樓10000

—土地使用權20600

③ 企業非貨幣資產交換怎麼進行納稅調整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參考比例為25%,即:從收取補價方看,如果收取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低於或等於25%;從支付補價方看。如果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支付補價之和的比例低於或等於25%,均確認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一、新准則關於非貨幣性交換計量的規定與現行稅法的差異

(一)新准則規定2006年2月15日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以下簡稱新准則)對資產計量基礎、交易損益的確認等方面作了新的規定。相對於2001年1月18日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變化較大。對於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計量,新准則規定了兩種計量基礎:公允價值和歷史成本。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如果不能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換入資產以歷史成本為基礎進行計量。

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究竟是採用賬面價值還是公允價值計價,關鍵在於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的判斷。新准則借鑒國際會計准則的規定,對商業實質的判斷標准一是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二是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能夠滿足以上兩個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同時,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關注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

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1)換入或換出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資產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對於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3)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可比市場交易,應當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該公允價值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或者在公允價值估計數變動區間內,各種用於確定公允價值估計數的概率能夠合理確定的,視為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時,在會計上應確認損益。而以歷史成本為基礎進行計量時。則不確認損益。如果在交換過程中發生補價,則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1)支付補價方,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成本;(2)收到補價方,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減去收取的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成本。

(二)新准則與稅法的差異兩者之間的差異從新准則規定的兩種確認基礎上分別進行說明。

1新准則規定,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公允價值計價。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會計處理的實質是:由於不確認收到補價所包含的收益或損失。在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損益的同時,也就是將換出資產的轉讓收益計入了換入資產的成本。

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取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實際上是一種有償出讓資產的行為,只不過換取的不是貨幣,而是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應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分解為出售或轉讓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和購置新的非貨幣性資產兩項經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分別計算繳納相應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具體來說,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雙方在交易時。作視同銷售處理。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稅價格)與計稅成本之間的差額計算轉讓過程中的所得或損失。並且,稅法規定,在交換過程中涉及到的相關稅費,可抵減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一換出資產的計稅成本一相關稅費。

兩者存在差異的原因在於換出資產的賬面成本與計稅成本可能不一致。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會計處理是按公允價值與賬面成本確認損益;而稅法是按公允價值和計稅成本的差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當換出資產的賬面成本與計稅成本不一致時,兩者之間的差額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2新准則規定,不同時滿足具有商業實質及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這兩個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且不確認當期損益。在這種情況下,會計與稅法差異較大。

按稅法規定。換出資產需先按出售或轉讓原有資產計算損益,並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對換入資產計價。但在換出資產時,換出資產方會計上未產生損益,兩者之間的差額應按稅法確認的標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由此可見,對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與稅務處理存在明顯的差異。對於會計處理的結果。企業應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對企業來講,採用新會計准則,將會對換入資產的成本、損益的計量產生什麼影響?如何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本文將結合案例對此進行探討。

二、案例分析

(一)交換過程中不涉及補價例1:2007年4月,經A、B兩公司協商,A公司以其賬面的一項專利權與B公司的一間倉庫交換。A公司專利權賬面價值為90萬元,公允價值為100萬元;B公司倉庫賬面原價為110萬元,已提折舊20萬元,公允價值為100萬元。A公司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5萬元(100x5%);B公司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5萬元(100x5%)。假設A、B兩公司扣除該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影響之後。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均為500萬元。所涉及資產均未計提減值准備,整個交易中除營業稅以外沒有發生其他相關稅費。

A公司的相關處理為:

1若以歷史成本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90+5=9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倉庫95

貸:無形資產——專利權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

納稅調整:根據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100-90-5=5(萬元)。而在會計處理過程中。沒有確認損益。兩者產生差異5萬元。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最終應納稅所得額為505萬元。

2若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100+5=10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倉庫105

貸:無形資產——專利權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

營業外收10

納稅調整:根據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100-90-5=5(萬元),而在會計處理過程中,已確認損益10萬元,兩者產生差異10-5=5(萬元)。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最終應納稅所得額=500+10-5=505(萬元)。

B公司的相關處理為:

1若以歷史成本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90+5=9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90

累計折舊20

貸:固定資產一倉庫110

借:無形資產——專利權95

貸:固定資產清理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

納稅調整:同A公司

2若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100+5=10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90

累計折舊20

貸:固定資產——倉庫110

借:無形資產——專利權105

貸:固定資產清理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

營業外收入10

納稅調整:同A公司

(二)交換過程中涉及補價例2:若A公司的專利權賬面價值為90萬元。公允價值110萬元,則A公司繳納5,5萬元(110x5%)的營業稅,B公司以倉庫及支付補價10萬元為對價交換A公司專利權。其他條件同例1.

A公司的相關處理為:

1若以歷史成本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90+5.5-10=85.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倉庫85.5

銀行存款10

貸:無形資產——專利權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5

納稅調整:根據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110-90-5.5=14.5(萬元),而在會計處理過程中,沒有確認損益,兩者產生差異14.5萬元。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5萬元,最終應納稅所得額514.5萬元。

2若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110+55-10=105.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倉庫105.5

銀行存款10

貸:無形資產——專利權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5

營業外收入20

納稅調整:根據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110-90-5.5=14.5(萬元),而在會計處理過程中,已確認損益20萬元,兩者產生差異5.5萬元。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5萬元,最終應納稅所得額=500+20-5.5=514.5(萬元)。

B公司的相關處理為:

1若以歷史成本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90+10+5=10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90

累計折舊20

貸:固定資產——倉庫110

借:無形資產——專利權105

貸:固定資產清理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

銀行存款10

納稅調整:根據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100-90-5=5(萬元),而在會計處理過程中,沒有確認損益,兩者產生差異5萬元。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最終應納稅所得額505萬元。

2若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100+10+5=11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90

累計折舊20

貸:固定資產——倉庫110

借:無形資產——專利權115

貸:固定資產清理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

銀行存款10

營業外收入10

納稅調整:根據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100-90-5=5(萬元)。而在會計處理過程中,已確認損益10萬元,兩者產生差異5萬元。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最終應納稅所得額=500+10-5=505(萬元)。
(宋浙青)

④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哪些要納稅牛賬網解答怎麼樣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在實際工作中,固定資產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固定資產出去了,就要計算銷項稅,而固定資產交換你不一定能取得進項稅票。因為在固定資產交換時,實際上是直接以物換物,很少開增值稅發票。

⑤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增值稅

09年之前實行的會計准則,固定資產入賬時進項稅是不允許抵扣的,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就不存在可抵扣稅款了、。長期股權投資不存在增值項,根本就不用考慮增值稅的

⑥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相關稅費

你好,
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

解析:
非貨幣性交換中換入資產所涉及到的相關稅費的處理問題,實際上就是與前面各個章節中各資產的初始確認時涉及的相關稅費的處理一樣的,如果存貨中的進項稅是不計入成本,並且是以進項稅單獨核算,並可以抵扣的,這里也是一樣的;固定資產則是分為生產用的機器設備與不動產,分別情況對待,不動產類、與消費稅類的固定資產其進項稅是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是要進入成本的,那麼這里也是一樣的。當然其他資產的處理,道理也是一樣的。
當然換出資產所涉及到的稅費問題,也是與前面章節所學習到的處置或出售該資產時,涉稅處理如何進行的,這里也是一樣的處理而已,沒有什麼特別的!
提示:你可以這要去理解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的處理的。你要將非貨幣性資產人為的看作兩個環節業務合並處理而已,則,兩個環節分別是,出售或處置環節,而是購入環節。只不過這里沒有通過銀行存款核算而已,就相當於,你賣的錢的同時,就買入了資產並支付了款項,那麼這兩筆中的款項,並沒有通過賬務,合並後,就是非貨幣性資產處理的分錄了!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⑦ 固定資產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沒有交增值稅啊

固定資產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因為固定資產出去了,就要計算銷項稅,而固定資產交換不應定能取得進項稅票,因為在固定資產交換時,實際上是直接以物換物,很少開增值稅專票的。

固定資產特點:

1、固定資金的循環期比較長,它不是取決於產品的生產周期,而是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2、固定資金的價值補償和實物更新是分別進行的,前者是隨著固定資產折舊逐步完成的,後者是在固定資產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時,用平時積累的折舊基金來實現的。

3、在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時,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貨幣資金,這種投資是一次性的,但投資的回收是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分期進行的。

(7)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所得如何納稅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納稅年限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遞延納稅,企業可以選擇2年、3年、4年和5年遞延納稅,只要不超過5年的期限,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確定。

2、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遞延納稅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尚未處理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財稅文件規定的,也可以遞延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3、如果企業計算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為負數,則應作為資產損失一次性在稅前進行申報扣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固定資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貨幣性資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增值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增值稅稅率

⑧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做視同銷售處理,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⑨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增值稅的問題

公式中的相關稅費是不包括增值稅的。增值稅要單獨計算。固定資產要看是什麼東西,房產就不叫增值稅,看清楚題目是什麼。有時為了簡化考試,固定資產不計算增值稅。關鍵如何做看清楚題目。

相關稅費指的是換入方,為了換入資產支付的運費、過戶費、以及相關的價內稅。比如,用自己的專利換對方的商品,那麼換入的商品的價值以自己的專利確定如果還發生了支付運輸商品從對方到我方的運費,那麼就要加上相關稅費。考試中,一般很少涉及這個相關稅費。

(9)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所得如何納稅擴展閱讀: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只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規定,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是否低於25%作為參考比例。

也就是說,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和收到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於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高於25%(含25%)的,視為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等相關准則的規定。

⑩ 請問非貨幣性的資產交換哪些情況涉及到增值稅 涉及到增值稅的怎樣入賬

1.以原材料交換,按協議價(公允價值)借:相關科目 貸:其他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2.以產成品交換,按公允價值,借相關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增值稅(銷項)
3.以固定資產交換,按公允價值,借相關科目 貸:固定資產清理,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等 貸: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需注意是,如是增值稅轉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銷項按售價/(1+4%)*4%/2,且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如是轉型後購入,按售價(含稅)/1.17*17%,可開具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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