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投資如何納稅
⑴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①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
②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
③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⑵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現就落實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以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並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個人為納稅人。
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三、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四、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納稅所得額為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
五、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為納稅人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納稅人無法提供完整、准確的非貨幣性資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非貨幣性資產原值。
六、合理稅費是指納稅人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與資產轉移相關的稅金及合理費用。
七、納稅人以股權投資的,該股權原值確認等相關問題依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發布)有關規定執行。
八、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於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繳稅計劃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期限未超過5年,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於本公告下發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九、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提出變更原分期繳稅計劃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劃並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十、納稅人按分期繳稅計劃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提供已在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十一、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股權的,應於轉讓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二、被投資企業應將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入本企業取得股權和分期繳稅期間納稅人股權變動情況,分別於相關事項發生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協助稅務機關執行公務。
十三、納稅人和被投資企業未按規定備案、繳稅和報送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⑶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和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規定:「一、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以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並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個人為納稅人。
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三、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⑷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要交哪些稅
您好,會計學堂曉海老師為您解答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根據我國稅收法規的相關規定,貨幣出資基本上不涉及重大稅務問題,但使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會產生一系列的涉稅問題。然而實務中,投資方在投資時往往疏忽相應的稅務問題,進而導致漏稅甚至被認定為偷稅,對整個投資行為造成極大不利影響。本文將主要介紹非貨幣資產投資設立企業中的稅務問題。
一、企業所得稅
非貨幣資產投資在企業所得稅上,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根據最新的《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對於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當然,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等文件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也可選擇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執行。
二、個人所得稅
近日,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經國務院批准,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財稅〔2015〕41號)。按照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應視同銷售。按照正常銷售價款計算繳納增值稅。
對於以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參照《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和《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拓荒駱駝修改:根據財稅[2014]57號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計算:含稅賣價/(1+3%)*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購進時已抵扣進項稅額或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個人轉讓「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因此,個人以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免徵增值稅。
四、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只要符合共同投資、共擔風險的投資行為,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產權變動不徵收營業稅。但對於不符合此條件的投資行為,應按《關於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90號)的規定,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行為,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徵收營業稅: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稅;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收營業稅。需要注意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將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的轉讓納入營改增范圍,2013年8月1日後,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對外出資,是否應繳納增值稅,現行稅收政策未予明確。
五、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房產對外投資,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主要根據投資主體是否為房地產企業而不同。非房地產企業暫免徵收,房地產企業視同銷售,計算徵收。
《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只有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以土地、房產投資土地增值稅的處理適用48號文的規定。房地產企業之間或者非房地產企業與房地產企業之間以土地、房產投資,適用《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5條的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即此種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處理,如有增值則依法計算納稅。
六、印花稅
一般情況下,在投資設立新公司的過程中,對於新設立的營業賬簿,需要繳納印花稅。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如房產,在進行產權變更手續時,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同時,對於因設立公司需要簽訂的一系列財產租賃合同、技術合同、購銷合同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也需要繳納印花稅。
小結
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涉及稅種較多且較為復雜,加之沒有系統的稅收法規直接規定,有關投資產生稅務處理散見於多年的稅收行政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中。企業在以非貨幣資產進行投資時,應充分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以避免過重稅負,導致投資失敗。
歡迎點我的昵稱-向會計學堂全體老師提問
⑸ 非貨幣性資產的涉稅規定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投資活躍,帶動了整個國民經濟的迅猛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在投資過程中,國家稅款的流失比較嚴重,特別是在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情況下。造成這種稅款的流失現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投資者或相關人員對投資涉及的稅收規定不是很系統的了解。 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繳納相關稅款(如流轉稅、所得稅、其他稅費等)。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非貨幣性資產,可按計稅價值或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貨幣性資產,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非貨幣性資產,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本文為了述說方便具體分為存貨、機器設備、不動產、無形資產等。所有有權投資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外投資,成為投資者,具體可分為企業、個人、其他有權投資的單位。不同的投資者,同一投資者投入的不同資產,投資時所涉及的稅收都有可能不同。以下按非貨幣性資產不同類別,分別進行說明。 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是指投資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包括原材料、商品、產成品、半成品等)對外投資,涉及的相關稅收具體如下:
1、涉及的流轉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屬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因此,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屬消費稅征稅范圍的,還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對於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如作價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銷售額,其確定順序及方法如下:
(1) 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 按納稅人日期銷售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 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可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應加計消費稅稅額。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投資者如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存貨對外投資的,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投資方企業,符合抵扣條件的,也可按規定進行抵扣。
2、涉及的所得稅
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存貨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和損失,繳納所得稅稅款。如果投資者為個人、個體工商戶或應屬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的其他投資單位(如獨資、合夥性質的私營企業),應按「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具體為:個人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所得稅;除個人外的投資者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征所得稅。如果投資者為除上述外的企業或其他投資單位,應按「企業所得稅法」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投資轉讓資產所得如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後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存貨,可按計稅價值確定有關存貨的成本。
3、涉及的其他稅
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還應按協議投資額或實際投資額計繳印花稅,以實際繳納的流轉稅(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計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投資者以機器設備對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購買或已使用的機器設備對外投資,涉及的相關稅收具體如下:
1、涉及的流轉稅
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已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但是不包括摩托車、遊艇、應當徵收消費稅的汽車等。以上規定當然適用於投資者以機器設備對外投資的視同銷售行為,因此,不同的投資者應根據上述規定計繳稅款,屬消費稅征稅范圍的,還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投資者以新的未使用機器設備對外投資,應該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涉及的所得稅
投資者以機器設備對外投資,與以存貨對外投資涉及的所得稅規定基本相同。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機器設備,可按計稅價值或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機器設備的成本,並計提折舊。
3、涉及的其他稅
與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基本相同。 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擁有產權的不動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土地附著物等不動產的所有權)或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其他無形資產等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對外投資,涉及的相關稅收具體如下:
1、涉及的流轉稅
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徵收營業稅。但轉讓該股權的,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文)及後發的《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文)的規定,應按如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1)2003年1月1日後(含)轉讓的,不徵收營業稅;(2)2003年1月1日前轉讓的,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未交納的,應予補稅。
如果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而是收取固定利潤的,則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徵收營業稅:(1)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稅;(2)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其他無形資產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2、涉及的所得稅
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以存貨對外投資涉及的所得稅規定基本相同。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的成本,並計算攤稍。
3、涉及的其他稅
投資者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投資、聯營企業若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屬於徵收土地增值的范圍;另外, 接受投資方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契稅。除前面所述外,涉及的其他稅基本與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相同。
⑹ 如何正確理解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個稅政策
為貫徹國務院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的有關會議決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以及配套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 上述兩個文件的核心精神是: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可以分期繳稅。
大致歸為以下幾類:
一是過去一些中介機構為個人投資進行籌劃,將非貨幣性資產惡意評估出高價入賬,獲得較高的攤銷或折舊用於企業所得稅扣除。財稅〔2015〕41號文的發布導致這些籌劃方案頓顯尷尬。二是認為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徵收個稅時,正處於初始投資環節,如果將來出現虧損,甚至被投資企業資不抵債倒閉,初始投資已繳的個稅肯定不會退稅。三是認為對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增值部分征稅沒有法律依據。
對第一個異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國稅函〔2005〕319號)曾有如下規定:「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號公告里,該文件已被全文廢止。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精神,此項所得應征稅。在《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文中,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或個人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屬於應稅行為。所以,財稅〔2015〕41號文並不是突兀的憑空而降,一些籌劃方案之所以弄巧成拙,還是因為對有關文件掌握的不夠全面所致。
對於第二項異議,屬於對相關財稅知識的誤解。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分解為個人經評估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轉讓收入再用於投資兩個步驟。第一個步驟完成後,個人轉讓原屬於自己的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行為已經完成,當然要對其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收入大於資產原值的應稅所得額部分計算繳稅,若評估價格低於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資產原值的,則無需繳稅。
至於征稅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等條款都可以作為征稅依據, 並非如微信中所傳的「找不到據以征稅的直接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還進一步規定,個人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了分期繳稅備案和資料報送手續,就可以避免處罰和滯納金。更體現出國家稅務總局對民間個人投資的鼓勵與扶持態度。
⑺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
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法律依據】
《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⑻ 個人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征稅內容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計算方法:
1.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扣除標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3.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一金後月收入-扣除標准
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⑼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時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時還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⑽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第一條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二條、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