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補貼如何計算個稅
① 非貨幣性職工福利要交個稅嗎
一、正面回答
非貨幣性福利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非貨幣性福利是指企業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將自己擁有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等。
二、分析
非貨幣性福利是指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支付給職工的薪酬,主要包括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將企業擁有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等。企業向職工提供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可採用成本計量。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的福利,將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或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向職工提供企業支付了補貼的商品或服務。
三、非貨幣性職工薪酬包括哪些
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按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同時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其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以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按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② 未實行新會計准則的企業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是否征個人所得稅
老會計准則下,也是一樣的制度,企業發放非貨幣性福利視同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老會計准則也是這個制度,沒有變化,應付福利費並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③ 政府補貼要交稅嗎
一、正面回答
政府補貼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分析詳情
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我國目前主要政府補助有財政貼息、研究開發補貼、政策性補。
三、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月工資超過35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照得出的數額找出所對應的稅率,然後用獎金全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就是最終需要繳納的稅款額。個稅應納額=全年一次性獎金×稅率-速算扣除數;個人月工資不足3500元,這時需要將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相加後,減去3500元,得出的數額,再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的稅率,然後用這一數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得出需要繳納的稅款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稅金額=全年一次性獎金-(3500-月工資);個稅應納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稅金額×稅率-速算扣除率。
④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現就落實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以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並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個人為納稅人。
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三、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四、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納稅所得額為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
五、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為納稅人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納稅人無法提供完整、准確的非貨幣性資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非貨幣性資產原值。
六、合理稅費是指納稅人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與資產轉移相關的稅金及合理費用。
七、納稅人以股權投資的,該股權原值確認等相關問題依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發布)有關規定執行。
八、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於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繳稅計劃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期限未超過5年,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於本公告下發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九、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提出變更原分期繳稅計劃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劃並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十、納稅人按分期繳稅計劃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提供已在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十一、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股權的,應於轉讓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二、被投資企業應將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入本企業取得股權和分期繳稅期間納稅人股權變動情況,分別於相關事項發生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協助稅務機關執行公務。
十三、納稅人和被投資企業未按規定備案、繳稅和報送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⑤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於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六、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餘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