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與法定貨幣有什麼區別
❶ 股評老說央行票據是什麼意思與流通貨幣有什麼區別
央行票據即中央銀行票據,是中央銀行為調節商業銀行超額准備金而向商業銀行發行的短期債務憑證,其實質是中央銀行債券。之所以叫「中央銀行票據」,是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點(從已發行的央行票據來看,期限最短的3個月,最長的也只有1年)。央行票據是中央銀行調節基礎貨幣的一項貨幣政策工具,目的是減少商業銀行可貸資金量。商業銀行在支付認購央行票據的款項後,其直接結果就是可貸資金量的減少。
央行票據發行的對象是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目前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有43家,其成員均為商業銀行,人不能直接投資。顯然不同於流通貨幣,它行使著調控貨幣供應量的職能,發行央行票據,是一種向市場出售證券、回籠基礎貨幣的行為;央行票據到期,則體現為基礎貨幣的投放。
❷ 票據的功能和作用是什麼
票據的功能有: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結算功能;融資功能;流通作用。《票據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❸ 票據的法律概念和特徵分別是什麼
(一)票據的概念
票據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是指商業活動中的一切票證。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債券、本票、提貨單、車船票、借據等。狹義的票據,是指發票人依法簽發,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據僅指狹義的票據。
(二)票據的法律特徵: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與一定的財產權利或價值結合在一起,並以一定貨幣金額表示其價值。票據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開。票據的權利隨票據的製作而發生,隨票據的出讓而轉移,佔有票據,即佔有票據的價值。不佔有票據,就不能主張票據權利。
2、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格式是由法律規定的,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必要形式製作,票據才能有效。如我國《票據法》規定了匯票、本票、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為記載規定事項的,票據無效。
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票據的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需說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只要佔有票據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至於取得票據的原因,持票人無說明的義務,債務人也無審查的權利,即使取得票據的原因關系無效,對票據關系也不發生影響。票據的無因性,有利於保障持票人的權利和票據的順利流通。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在到期前,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而流通。票據的流通性是票據的基本特徵。票據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為票據。
5、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准。有關票據債權人或票據債務人,均應當對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負責,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變更票據上文字記載的意義。
6、票據是設權證券。票據是創設權利,而不是證明已經存在的權利。票據一經作成,票據上的權利便隨之而確立。如一張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額一欄填寫多少金額,該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額的金錢債權。
7、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所創設的權利是金錢債權,票據持有人,可以對票據記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向票據的特定債務人行使請求付款權,因此票據是一種金錢債權證券。
❹ 什麼是國際貿易的支付工具
(一)貨幣
貨幣在國際貿易中可作為計價、結算和支付的手段。但是在國際貿易中以貨幣作為支付工具的情形,卻不多見。因為以貨幣清償國際債權債務,不僅涉及到直接運送大量現金所引起的各種危險和不便,而且產生資金周轉的緩慢。所以,現代國際貿易的結算,以貨幣作為支付工具的情形,可說是例外。
(二)票據
票據(bills)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額為標的,而依票據法發行的,可以轉讓流通的證券(transferable and negotiable instrument),即指匯票、本票及支票而言。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一般都使用一定的票據作為支付工具,透過銀行進行非現金的結算。票據固然具有代替現金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但它本身畢竟不是貨幣。
票據與法定貨幣的主要區別在於票據所憑借的是發票人、承兌人或背書人的私人信用,它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強制通用效力。因此,當債務人以法定貨幣清償債務時,在法律上稱為法償(legal tender),債權人必須予以接受。但如債務人擬以票據清償債務時,則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或在契約中予以規定,否則債權人可拒絕接受。
以下就有關票據的若干法律問題,作一簡要的介紹。
(三)票據法及其統一運動
票據法屬於商事法的一種,由於各國商事習慣不同,各自製定的票據法存在著一些分歧和差異。這對國際間流通的票據的解釋勢必產生沖突,從而阻礙在國際上的流通,因而有制定統一票據法的必要性。
制定一些有關票據的統一公約。經過長期的醞釀准備,終於在1930年代初期通過了四項關於票據的日內瓦公約,即:1>1930年統一匯票暨本票法公約、2>1930年解決匯票暨本票法律抵觸事項公約、3>1931年統一支票法公約、4>1931年解決支票法律抵觸事項公約。